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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热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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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一篇】

人员教育管理是企业发展与壮大的重要支撑,也是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的必要手段。在我的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人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和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关键要点。下面,我将以五段式的形式,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人员教育管理必须确立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开展培训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培训的目标和方向,明确员工需要培养的能力和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员工的问题,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我记得有一次,我们组织了一次新产品的培训。在培训之前,我们调查了员工的需求和问题,并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这样,培训的效果非常好,员工对于新产品的了解和应用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其次,人员教育管理需要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教育管理的核心是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不同人员的特点和需要,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对于刚刚入职的员工,我们可以采用一对一的辅导方式,耐心地解答他们的问题,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工作。对于需要提高专业技能的员工,我们可以组织专业讲座或实践培训,以提升他们的技术水平。此外,我们还可以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如培训视频、在线课程等,提供更加灵活和便捷的学习方式。通过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我们可以更好地激发员工的学习兴趣,提高培训效果。

再次,人员教育管理需要建立有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在教育过程中,我们必须对员工的学习成果进行科学、全面、客观的评估。只有通过严格的考核,我们才能真实地了解员工的培训效果和问题,进一步完善培训内容和方式。同时,我们还要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于成绩优秀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考核和激励机制,我们可以持续地提高员工的学习动力和能力。

此外,人员教育管理需要注重沟通和反馈。在培训过程中,我们必须与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我们才能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培训需求,解决他们的问题。此外,我们还要及时向员工反馈他们的学习成果和表现,帮助他们改进和进步。通过沟通和反馈,我们可以建立起良好的教育管理氛围,营造出学习的氛围。

最后,人员教育管理需要持续改进和创新。教育管理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我们不能满足于一次成功的培训经验,而是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推动教育管理的创新。我曾经在培训过程中试验了一种新的教学方法,通过游戏和竞赛的方式激发员工的学习兴趣。培训后,我们进行了评估,并收集了员工的反馈意见。通过总结和分析,我们发现这种教学方法确实能够有效提高员工的学习积极性和效果。因此,我们决定在今后的培训中更加广泛地使用这种方法。

综上所述,人员教育管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在实践中,我们必须确立明确的目标和方向,科学采用教学方法和手段,建立有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注重沟通和反馈,持续改进和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能力和素质,推动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二篇】

作为文秘人员,我深深地感受到了这个职业的独特魅力和挑战。在这个岗位上,我们需要熟练运用办公软件、管理文件,协调会议安排等多项工作。这个职业虽然不是最为炫目,但显然却不是最为平凡的。在多年的工作经验中,我总结出了一些个人的发展心得体会。

一、注重自我提升和学习。

作为文秘人员,我们需要经常性地学习新的技能和知识,以便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竞争力。在这个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我们需要在电子邮件、办公软件、云存储以及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等方面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书籍、专题学习等方式,拓展自己的知识面,累积更好的经验和技能。

二、积极沟通,协调和解决问题。

文秘人员往往扮演着沟通的桥梁和协调的纽带。我们需要在与领导、同事、客户等多方沟通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解决问题,协调各项任务。在与人沟通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加强自己的语言交际和谈判技巧,掌握沟通语言和表达技巧,以便更加清晰明了地传达信息和需求。

三、注重团队精神和分享。

成为一个好的文秘人员,需要拥有扎实的团队合作精神。我们需要充分利用团队资源,加强互动沟通,积极参与协作,分享自己的经验和技能,协助其他成员以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我们还应当注重分享与存档,不断完善文档和文件汇总的形式和内容。

四、不断追求自我完善。

作为文秘人员,我们需要身体力行地践行工作目标和职责。我们需要反思自己的工作方法和习惯,不断寻找提高自己能力的有效方法,努力实现自我完善。我们可以在日常工作中注重细节,规避自己的差错,从用户的角度出发,优化流程;如果或有不足,请勇敢尝试,不断充电,不断进取,持续改进自己的工作能力。

五、形成系统的自我管理体系。

在这个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时代,文秘人员需要形成系统的自我管理体系。这个的体系应该包括重要任务的优先级规划、时间规划、通信管理、文件管理、资源管理、进展跟踪以及工作总结等。通过这个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控日常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总而言之,在文秘人员的职业发展中,我们需要注重自我提升和学习,积极沟通和协调,加强团队合作和分享,不断追求自我完善,形成系统的自我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竞争激烈的职业中不断突破自我,迎接新的挑战,实现自我价值和工作目标。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三篇】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5〕1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全区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内蒙古森工集团财务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使用自治区财政厅认定、推荐的统一教材。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的培训。

第五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会计人员知识与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接受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所有持证人员,将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开展。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以2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其中以培训为重点。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体现全员培训、注重能力、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及管理办法;

(三)会计准则、制度及核算办法;

(四)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五)内部会计控制;

(六)会计电算化知识;

(七)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 鼓励会计人员利用自学完成继续教育。具备以下条件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一)当年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二)独立完成盟、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1篇会计类学术论文,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三)参加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以及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通过一门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通过两门的视同完成本周期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具备第十二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可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认证登记。

第十四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会计学术组织、中华会计函校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高等院校等社会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为规范全区培训单位管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培训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定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授课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教学质量低下,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办班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要撤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建设,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应定期将继续教育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有关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九条 本周期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周期各年度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调转、变更、换证手续,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连续两个周期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字[1999]756号文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字[1998]1326号文件印发)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四篇】

人员教育管理是企业团队发展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关系着员工个人能力的提升和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提升。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人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本文将从人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性、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员工激励机制的建立、团队沟通的有效性以及有效的管理评估这五个方面,展开探讨,总结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人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员工的能力和素质。通过人员教育管理,可以提升员工的技能和知识水平,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忠诚度,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只有不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培养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制定有效的人员培训计划是实施人员教育管理的关键。人员培训计划应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需求和兴趣,灵活运用各种培训形式和方法,使培训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员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培训计划还应注重培训效果的评估和反馈机制的建立,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长期影响力。

再次,建立员工激励机制是推动人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员工激励机制是指通过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投入程度。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学习和培训,主动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激励机制应注重奖励和惩罚的结合,注重激励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使员工能够感受到自己努力工作所带来的回报和成就感,从而不断激发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此外,团队沟通的有效性也是人员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团队沟通是团队协作和协调的基础,能够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团队整体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升。在团队沟通中,应注重沟通方式的选择和沟通内容的准确性,做到信息的传递明确和共识的形成。此外,还应注重倾听和理解的能力,通过有效的沟通,解决团队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最后,有效的管理评估是人员教育管理的重要保障。管理评估是指通过对人员教育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在管理评估中,应注重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注重客观数据和主观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管理评估还应注重行动和反思的结合,通过评估结果反馈给员工和管理者,推动管理的改进和提升,形成良好的管理闭环。

综上所述,人员教育管理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制定有效的人员培训计划、建立员工激励机制、促进团队沟通和建立有效管理评估,可以提升员工的能力和素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在今后的管理实践中,我们应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和提升人员教育管理的水平和效果,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五篇】

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机关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提升队伍素质,促进事业发展,参照《水利部机关公务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六篇】

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

第八条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由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继续教育专家指导小组,从事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科目指南、项目实施、课程设置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研究、咨询及评估工作。

第九条依托各类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鼓励和支持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及图书馆、科技馆等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积极参与制作、传播继续教育内容的,政府可以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自主选择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有权决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的,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周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学。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安排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监制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并将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条件之一。

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存,可以作为人才流动、岗位聘任和参加学术活动等的学习成就认可证明。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但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从事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经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及设施等情况。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进行欺骗和误导。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保证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

第十九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每年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重点保证本地区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和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

各级财政安排的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实施继续教育所需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所需费用主要由本单位承担。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鼓励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对继续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应当用于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诉人。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不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不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的,由人事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广告的,由广告监督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已向被培训者收取费用的,退还所收费用,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不合格,不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的,证明文件无效,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收费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从事继续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七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术、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赃、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

(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六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下,不削弱骨干力量、不占用主要活动场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活动经费。

第三十条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展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成绩突出的校外教育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关心、支持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贡献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望能在双休日、节假日以及上学、放学等高峰期进行巡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协调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新毛小学校外辅导员工作职责

2.配合学校大、中队辅导员组织少先队员开展队的活动,搞好少年儿童的校外教育。

4.当好学校的参谋,为学校制订教育计划提供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5.校外辅导员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学期一至两次。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八篇】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现发布2016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

一、学习内容。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学以致用的原则,2016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确定为“大众创业与转型机遇”、“标准化基础知识”2个专题。

二、学习任务和形式。

2016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任务按照3天或18学时计算。专业技术人员从确定的学习内容中任意选择1~2个专题学满3天或修完18学时,均可认定为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该部门备案的施教机构举办的面授或远程教育培训班完成学习。

三、有关要求。

(一)保证公需科目教学质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施教机构健全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并在日常管理中落实到位。严格把好公需科目远程课件质量关,公需科目远程课件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方可上线,督促远程施教机构保持网络顺畅安全。

(二)加强对施教机构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施教机构严格履行强制性培训收费许可手续,及时到物价部门申(换)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科目和标准收费,不得随意突破;加快建立施教机构违法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处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投诉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培训、收费和发证等行为。

(三)提升继续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及时、严格认定公需科目学时。要督促用人单位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保障,及时审核学时。要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进行网上注册登记,规范上传学习记录和申报学时。鼓励各地、各行业和用人单位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公益性培训活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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