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岗位职责【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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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第一篇】
人民检察院的内部机构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控告申诉部门和举报中心一般是合在一起的)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局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侦查监督科、处等)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公诉科、处等)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除上述以外,还有办公室、政治部,现在又增设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面说的是基层,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一些部门,如外事局、研究室、铁检厅等。
检察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九条 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检察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法检经典词汇(套话)
一、以法治理念铸本色,以公平正义为追求,以和谐社会为目标,二、(1)顾全大局、一心为民(2)勤学苦练、强化素质
(3)爱岗敬业、维护正义——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把检察事业当作自己生命的一部分,以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为已任,始终牢记对法律、对人民极端负责的宗旨。
(4)公正执法 廉洁自律——依法办案,经得起公与私、权与钱、情与法的考验,努力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努力过好三关,即金钱关、人情关、权力关。“扎扎实实工作,清清白白做人”
三、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四、用“热心、细心、耐心、诚心”去赢得老百姓的信任,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五、有句名言说得好,“人无廉耻枉做人,心无百姓莫为官”。
六、要慎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办案中,经受住人情、金钱、法律的三重考验,从而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七、生命因奉献而灿烂,事业因执著而庄严
八、时刻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以强烈的责任心和神圣的使命感献身于检察事业,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致力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九、把个人的事看得很轻,对物质看得淡些;把工作、职责看得重些,对自己要求严些。
十、实践司法为民、追求公平正义、服务国家大局
十一、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总是想方设法、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尽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化解矛盾。
十二、“人正千夫敬,官清万人服”。坚持“灯红酒绿不入眼,不义之财不伸手”。“一身清白、两袖清风”诠释在各项工作之中。“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以“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自勉
十三、作为一名法官,每审理一起案件,一定要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是真正公正无私地为他们着想,真心诚意地在替他们解决纷争。一杯温暖的热茶,一句真诚的问候,往往能起到问题迎刃而解的效果。既要以法教人,以理服人,更要以诚待人,以诚感人,以诚处事,使当事人以积极、理智、现实的态度愿意接受法官居中调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十四、“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法律”,办案讲的是法,办事讲的是情,而情与法往往不能两全。:“对不起亲朋好友,只是做人上的'瑕疵',玷污了共和国的法律,则是心灵永远也洗涤不净的污点。”
十六、人民法官佩戴的天平决不能让不正之风吹偏。
十七、“五心”,即接待当事人热心,解答问题耐心,调解案件尽心,审理案件公心,结案后群众放心。
十八、让银盾更闪亮 让橄榄树常青。
十九、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心系群众,心系普通百姓,从而更好地在服务社会、服务于人民,二十、象任长霞那样为百姓守护法律的圣洁,用一颗剑胆琴心铸就法律之魂,放飞正义之梦。
面试精辟语言(一组)
一、“三心”
常怀敬畏之心,秉公用权、执政为民 常怀感恩之心,淡泊名利、多做贡献 常怀律己之心,自重自省、廉洁从政
二、“三步”
工作先行一步、利益后退一步、困难抢先一步 “三能、三慎”
能说、能写、能干;慎权、慎欲、慎微;
四、“四防”
思想上放蜕变、经济上防贪占、工作上防失职、纪律上防松弛
五、“六友”
多交仗义执言的诤友、携手共进的益友、肝胆相照的挚友,不交阿谀奉承的媚友,铜臭满身的损友、吃喝嫖赌的恶友
六、“N不”
不盲从、不跟风、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不谋私、不让步、不动心。。
这几个不要学会结合使用,譬如:权力面前不动摇,金钱面前不动心,法律面前不让步
七、“四向”
向书本求知、向实践求真、向领导求教、向同事求帮
八、“四做”
堂堂正正做人,勤勤恳恳做事,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为民
九、“四人”“五人”
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 工作上做一个勤政人 生活上做一个清廉人 处事上做一个正直人 政治上的明白人、经济上的清白人、工作上的带头人、干部的知心人、群众的贴心人
十、“N常”
常修从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常记亲人之嘱,常养公仆之性,常惧法纪之威,常兴勤俭之风,常励进取之心,常育高尚之趣,常交正直之友,常弃享乐之念,常思监督之益,常尽提醒之责,常谋利民之事,常想党的培养。
面试精辟语言(二组)
1、“二一”
一言一行不忘公仆形象,一举一动长思百姓冷暖
2、“三为”
为人之本德为先,为政之本公为先,为官之本廉为先
3、“三谋”
多谋发展之策、多鼓发展之劲、多聚发展之力
4、“三强”
增强全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强提服务水平
5、“三真”
真诚倾听群体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意愿、真情关心群体疾苦
6、“五讲”讲大局、讲正气、讲原则、讲真话、讲实情
七、“三上”
杜绝“行动在嘴上、决心在会上、落实在纸上”的不良风气
八、“二坚持”
坚持落实、落实、再落实、坚持实干、实 干、再实干(执行力)
九、“三把”
把思想落实到发展、把发展落实到行动、把行动落实到实处
十、“二民”
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温总理语录)
面试精辟语言(三组)
1、“两个务必”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胡锦涛语录)
2、“三必”
坚持言必责实、行必责实、功必责实
3、“三用”
用交流敞开心扉,用沟通化解隔膜,用真诚消除壁垒(央视二台广告词)
4、学习
知识改变命运,学习成就梦想
5、“二民”
民生连着民心,民生凝聚民力
6、“三敬”
当干部要有敬畏之心,一要敬畏历史,使自己的工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二要敬畏百姓,让自己做的事情对得起养育我们的人民;
三要敬畏人生,将来回收往事的时候不会感到后悔(中组部李源朝)
7、执着的信念、优良的品德、丰富的知识、过硬的本领(胡锦涛在09年五四年青年节讲话)远大理想、坚定信念,高尚情操、坚定意志,视野开阔、知识丰富,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新一代(胡锦涛在07五四的讲话)
8、“三问”
问政于民方知得失,问需于民方知冷暖,问计于民方知虚实(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
9、“三气”
始终保持蓬勃向上的朝气、敢闯敢试的锐气、开拓进取的勇气(习仲平)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始终保持蓬勃向上的朝气、敢闯敢试的锐气、开拓进取的勇气,直面困难、正视矛盾,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在改革创新、真抓实干中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10、“三个第一”
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置,始终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
面试精辟语言(四组)
1、“三忠”: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胡锦涛)
2、“三讲”
一要为官清正讲自律。要用党纪国法规范约束自己,办事不离章,行为不越轨,用权按原则规定办事,律己从点滴小事做起,用心做事,诚信做人,不给自己抹黑,不给组织添乱。二要艰苦奋斗讲奉献。始终把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视为美德,以富一方百姓为己任,与人民群众一道同甘苦、共奋斗、艰苦创业,共同加快奔小康步伐。三要用权为民讲党性。要时刻善待手中的权力,时刻不忘肩上责任,时刻心系群众冷暖,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实惠、谋利益,并且做到真心实意而不三心二意,真谋实做而不虚张声势,持之以恒而不一劳永逸。
3、“二凡是”:“凡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事情,都要竭尽全力去做;凡是失民心、背民意的问题,都要雷厉风行去改。”(胡锦涛)
4、“三人”:学人之长,容人之短,谅人之难
5、“三勤三到”:眼睛要勤快,事情要看到;嘴要勤快,事情要问到;手要勤快,事情要干到。莫做“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多做事是打开工作局面的唯一钥匙。
6、“五个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忧患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能力意识
7、“四机”:强者创造机会,智者把握机会,弱者等待机会,愚者错过机会。
8、“四以”:以学为先,与时俱进;以干为本,务实敬业;以和为贵,搞好团结;以廉为上,严格自律。
9、“四然”:得之坦然,失之淡然,遵其自然,争其必然。
10、“四机”:强者创造机会,智者把握机会,弱者等待机会,愚者错过机会。
检察官工作职责【第二篇】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和支持起诉案件。实践中,以民事行政抗诉为主,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2004年临淄民行科支持起诉的中国银行临淄支行诉淄博永发实业公司等三起案件,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临淄支行胜诉。2005年博山区院民行科对两起法官渎职案件进行了初查,对其中一起立案侦查。
二、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情况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历史。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并不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才有的制度。新中国成立伊始,各项法律法令中就有了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规定,并在五十年代发挥了很大的作用。1949年12月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即全面规定检察署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最高人民检察署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直辖,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下列职权:……2、对各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提起抗议。……5、对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以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权和参诉权,并对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在程序上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全国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开展了大量的民事行政检察的实际工作。1954年,辽宁、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和北京9个省、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案件2352件,既有提起诉讼的,也有参与诉讼的案件。以后,随着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包括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制度在内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才逐步发展起来,全国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相继成立。从新中国建国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现在的民行检察不管是从监督的范围上,还是从监督的可操作性上都比以前削弱了而不是加强了。
(二)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民行科自1993年建立,2001年3月民行科与技术科合并,2006年民行科与技术科分离。我院民行科创建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客观原因限制,直到2003年工作才真正开展起来。多年来,我们的民行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县经济不发达,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由于民行工作开展的比较晚,宣传力度很不够,很多人都不知道我们检察院有个民行科更谈不上对民行科工作职责有什么了解,再加上与全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平时沟通不够及时、到位,造成很多律师、法律工作者思想上认为检察院民行科门槛比较高,以致于很多案源提供不上来,民行工作一度处于被动状态。今年以来我们立足实际,认真分析了近年来民行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难点,把解决民事行政申诉案源作为工作的突破口,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制定了针对性强的改进措施,从多种途径拓宽案源渠道,宣传民行工作。第一,召开了律师协调会。在县司法局基层科同志的帮助下邀请了全县所有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负责人进行座谈,分管副检察长季学锋同志对民行科的工作职责及双方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详细阐释,各所负责人各抒己见对民行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大家一致达成共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联系和配合,双方形成合力,努力纠正当前民事行政审判中的司法不公,还老百姓真正的公道。会后民行科人员又进一步走访各律师事务所,大力争取他们对民行工作的支持。第二,专门制做了工作联系卡。到各个乡镇司法所进行发放,详细介绍和宣传民行科的工作职责,以求发现有价值的案源线索;第三,与人大、政法委、纪委建立联系,从多种渠道寻找案源。第四,先后与其他兄弟区县院的民行科取得联系,认真学习他们拓宽案源方面先进的工作方法和成功经验。
通过以上措施,今年民行科案源明显增多。共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件,其中立案审查14件,审查终结14件,全部作了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处理,完成了年初市检察院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指标。同时经我们提请抗诉的三起案件法院作了开庭审理,其中一起买卖饲料款纠纷案法院再审后获得改判,办案效果明显。
虽然今年民行检察工作完成了任务,但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完善是制约民行检察监督发展的根本原因。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它们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了抗诉权和提请抗诉权,没有明确的诉讼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案件应当在多长期限内作出再审与否的决定,法律未作规定。这造成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对之可以任意拖延。
2、抗诉程序设计先天不足,检察资源配置不合理。
基层院没有抗诉决定权,导致案件涌入上级检察机关。而基层从事民行检察的人数占全国民行人员的80%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三级检察机关只占20%,却要承担全部的抗诉案件。案件分布失衡成为制约民行抗诉规模化发展的瓶颈。民行检察的发展要求将案件向下分流,充分利用基层院的人力资源。
3、司法环境不和谐,法院不愿接受监督,从上到下普遍排斥检察监督。(1)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单方面发布司法解释,排斥检察机关对其监督。据不完全统计,自民行检察制度确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在单方面就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作出限制的批复就有12个,而且这些批复全是专门针对检察监督范围而下发的。例如:1999年2月13日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应否受理的请示
在实践中,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调解错误情况也是存在的。今年我们就受理了三起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因为无法律规定,只好劝当事人去法院申请再审。
(2)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久拖不审、久审不决。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导致很多当事人对抗诉失去耐心,这也是当前民行检察案源不足的重要原因。
(3)法院改判难。不能正确对待抗诉,认为检察院刻意责难他们,挑毛病,甚至从观念和体制上排斥检察监督。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在检察院抗诉后,明知原判决错误,就是不予改判。其原因在于不愿在对抗中承认错误,逞强斗气,更有甚者认为只要改判就意味着原审法官品质出了问题。在这种心态下,法院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是不愿改判的。4、民事行政抗诉案源在减少。
(1)民行抗诉案件办理时间长、环节多,使部分当事人对民行部门失去耐心。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检察院只赋予了一审案件提抗权,但上级院因基层院的案源不足而以交办的形式赋予基层院对二审案件的建议提抗权,由此一审案件在经过基层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还须报市院审查,而二审案件要经过县、市、省三级院的审查手能决定是否抗诉,程序复杂,耗时漫长,一件案件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方能引起人民法院再审,致使当事人对到检察机关申诉失去耐性。
(2)法院系统内部改革的深化客观上也减少了一部分案源。现在法院内部自上而下也在不断强化自身的改革,在加大对法官道德修养、业务素质培养力度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对案件质量的考核,甚至将考核与个人职务升迁、奖金福利挂钩,这些规定提高了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避免了一些错案的发生,从而减少了一部分民行检察案源。
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对策
1、加大宣传、拓宽案源,让民事行政检察家喻户晓。加大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使人民群众自觉把民事行政检察当成自己合法权益的守护神。一是利用报纸、电台、网络、上街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做好经常性的普及民事行政检察知识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二是做好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选择标的额大、改判效果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提请抗诉案件进行宣传,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名度,充分体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三是加强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及本院各业务科室的联系,从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及本院查办的案件中发现案源。四是加强同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的信访部门联系,从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发现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来源。
2、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缩短办案周期。
对每一起抗诉案件都要做到严审查,细取证,要抗得准、抗得稳,让再审法官在铁的事实面前认识到原审的错误,从而达到改判的目的。办案中要坚持单个审查与综合审查相结合,在查清事实上下工夫,同时要提炼抗诉理由,使抗诉理由准确充分,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在严把质量关的同时,尽量缩短办案周期。
3、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酿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民行检察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寻求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使党委、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4、适当运用调解手段,合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同样应借鉴到民行检察工作中。有目的、有针对性、适当地运用这种方式,可以使当事人双方更容易接受,更为有效地解决问题。在审查申诉案件的同时,对于有错误的裁判、或者可抗可不抗的案件,通过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结合实际,把握纠纷和争议的核心问题,运用有效的调解手段加以处理,以利于安定社会秩序,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5、继续推进检察建议的开展。
这里所讲的的检察建议特指高检院2001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检察建议的第一种情形,即指对个案再审的建议。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对民行检察监督意义重大,基层院有了可以监督的手段,节约了诉讼成本,并可以证明“同级抗”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
6、提高民行干警的整体素质,尽快适应形式的需要。
作为一名合格的民行干警必须不断改善自身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对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知识做到耳熟能祥,通过办案逐渐提高综合分析论证能力。同时,还要加大培训力度对新出台的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要组织集体培训,做到随时弃旧更新。
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趋势
虽然民行检察工作历经艰难,但是多年在民行干警的不断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正在蓬勃发展。
2006年11月18日全国民行检察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今年前三个季度,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充分履行民行检察职责,积极探索监督新方式,加强法律监督能力,民行检察工作呈现出履行法定职能与创新监督方式并重的发展势头。截至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8315件,立案27733件,同比上升2.57%;提出抗诉8507件,同比上升5.23%。法院审结抗诉案件4483件,其中改判2166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16件、调解777件、维持原判1155件、其他169件,原判改变率74.2%。办案效果均好于往年。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积极稳妥地探索、创新监督方式。首先,继续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进行深入探索。今年1月至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097件,同比上升13.9%。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1475件,采纳率为47.6%。再审检察建议正在成为一种广为接受的有效监督方式。其次,积极探索对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海南、四川、河南等地开展了执行监督的试点,从申诉人反映的执行不公案件入手,发现和纠正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再次,各地继续进行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工作的探索,并认真开展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
2007年,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重点要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民行抗诉工作,维护司法公正;二是继续进行民行检察新方式的探索,为司法体制改革和相关法律修改提供实践基础,如继续推广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探索对民行裁判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等;三是积极协助和参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的调查研究以及相关理论研究;四是改革现有民行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民行检察执法行为。
四川、海南等10个省级检察院介绍了当地开展民行检察探索工作的经验。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国家法院对一般案件的审理上,受法官自身素质的制约以及其他一些外部干预,法院判决错误现象还是存在的。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制度对于人民群众树立司法公正意识的作用还是实实在在的。现在的社会条件下,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维护了司法公正,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能够实现它作为一项制度的法律价值,就是其存在的最大的法理基础。
二、民事行政检察将成为检察业务建设的第三次辉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WTO的加入,民事行政纠纷必然会越来越多,当前,存在于民事、行政裁判领域中的不公,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突出的问题,是司法腐败的重要表现。党的十六大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保证司法部门的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民行检察部门作为审判活动的监督者与人民群众的最直接切身利益有关。民行检察工作就是关心老百姓身边的事,这项工作做好了,就是人民群众看的见、摸的着的“三个代表”,对于凝聚民心、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动员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的作用。在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越来越来受到重视的今天,广东省院检察长张学军提出了“第三次辉煌”即民行检察业务的大发展。
检察官联络员【第三篇】
受理申诉、控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至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申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可至检察院控告。
民事支持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有起诉意愿但因证据收集困难等客观阻碍尚未起诉的,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侵害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纠纷;因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产品质量缺陷等侵权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纠纷。
民事督促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在国有土地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投标、发包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企业改制或国有资产变卖、拍卖、出借、出租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因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督促执行工作。可针对执行涉及的环节确定督促执行的范围: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是否合法;查封、扣押财产是否明显超标超期;对案外人异议是否长期不予审查和答复;拍卖、变卖财产的程序是否合法;委托执行是否依法、及时;执行款物管理、分配是否公正;执行人员是否存在消极执行的问题;执行和解是否合法;执行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的现象;其他应当监督的情况。
坚持“关注民生,贴近百姓,化解矛盾”的原则,发挥检察官职业特长,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沉下身子听民意、深入基层转作风、服务群众解难题,全力维护涉农社区社会大局稳。检察官联络员今后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工作: 一是深入社区零距离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民事、行政、刑事控告、申诉、职务犯罪举报等方面的法律援助;二是扎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变上访为下访,抓好排查、筛查,和社区两委一道进村入户,依法分流和妥善解决涉检信访问题。;三是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开设法制课堂,定期为社区两委班子和广大群众传授法律;三要组织普法宣传,现场答疑解惑,真正把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到最基层。四是充分倾听社情民意。社区检察官要形成与居民的常态化联系,时刻保持通讯畅通,使手机成为社区检察官与老百姓的沟通热线。
为使民行检察更加深入民心,畅通群众申诉渠道,扩大民行检察的社会认知度和人民群众的认同度,塑造民行检察便民、利民、亲民的良好形象,该院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新举措广开宣传渠道。一是通过与县移动公司协调,以手机短信群发的形式,发送民行检察宣传信息5000余条;二是与县邮政公司联系,将民行检察宣传资料夹放在用户订阅的报纸之中,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三是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连续一周播放民行检察宣传电视节目,通过电视直播,使广大更加直观地了解民行检察业务。此外,院领导还带领民行干警走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局等,就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经验材料
日期:2006-6-17 15:25:56 点击:
4562 作者:经验材料 来源:文秘范文
近年来,XX区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高检院“敢抗、会抗、抗准、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和方针,围绕“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开拓进取,狠抓办案,加强审判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所办案件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效果都有明显提高。该院的民行检察工作连续六年在全市民行工作评比中名列前三名。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重视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内容。XX区院在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还努力在做好内外协调,寻求外部监督与支持上做文章。
一是主动把民行工作列入人大的监督范畴。XX区院坚持经常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寻求人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支持。对法院坚持错误判决的情况,该院将疑难复杂的民行抗诉案件向人大反映、报人大备案、建议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通过争取人大重视和支持,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如该院办理的彭某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申诉案,XX区院鉴于此案的复杂情况,在依法提请市检察院抗诉的同时,将此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个案监督,该案历时四年,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改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近两年,XX区人大常委会对该院的民行检察工作进行了三次执法检查,并听取专题汇报一次,对该院的民行检察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二是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多请示、勤汇报,主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支持。该院注意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反映、请示,以取得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使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得到顺利解决。
三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民行检察工作是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民行案件抗诉多、改判率高必然会影响法院的工作成绩,改判难是民行检察工作中的普遍问题。因此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统一双方的认识,就尤为重要。
院在工作中主动和法院沟通、协调,积极交换意见,统一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正确面对和处理法院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错误和不当等情况,取得法院对民行检察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从而较好地解决了调卷难和改判难的问题。
四是加强与本院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借助和发挥本院其他科、室的职能作用,形成民行监督工作的合力,是做好民行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办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的重要方法。该院民行部门在线索移交、调查取证方面,与渎检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沟通,妥善地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广辟案源,突破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
为切实解决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源少的问题,XX区院尝试从多种途径拓宽案源。一是在“举报宣传周”、法律咨询等活动中,与控申、渎检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大力宣传民行检察工作,印发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70多人次。通过宣传,人民群众对民行工作的认知度提高,群众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有明显增加;二是利用宣传栏,就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性质、任务及相关法律知识等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感到身边有“检察”、处处有法制;三是经常到各律师事务所、乡镇司法所走访,主动寻找案件线索。律师和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是同人民群众接触最多、最直接的法律工作者,他们掌握着大量的有关人民群众民事行政纠纷的第一手资料,是民事行政检察重要的案源渠道,近几年,XX区院抗诉案件案源有70%是由律师提供的;四是利用检察长接待日,开展法律咨询,广辟案源,向来访、申诉群众发送民行工作宣传资料,并用实际案例进行民行法律宣传,使民行检察法律知识深入民心;五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执法监督员,经常与他们沟通、交流,让他们了解民行工作,宣传民行工作,支持民行工作,从他们中间获取案源信息。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大力提高办案质量
案件质量是抗诉工作的生命线。在抗诉工作中,XX区院严格遵循高检院提出的“敢抗、会抗、抗准”的工作方针,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审查中严格对照标准,认真把好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关,对符合抗诉标准的坚决抗,对可抗可不抗的一律不抗。2000年以来,该院提抗、建抗案件38件,法院已开庭再审20件,改判17件,已开庭案件的抗诉改判率达85%。
该院重视健全和完善各项办案制度,针对办案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上级的指示精神,采取了三项有效的措施:一是研究制订了民行检察工作制度,规范干警的办案纪律,让干警在办案工作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是民行案件实行办案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三是全面推行公开审查听证制度,增强民行抗诉审查案件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体现民行检察工作执法的公开和公正。
为加快提请抗诉案件的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减少案件在检察环节的滞留时间,该院采取了灵活快捷的方法,一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对一些有律师代理的申诉案件,由律师完成部分调查取证工作,使办案人员能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攻案件的其他问题;二是在办案中遇到疑难问题时,主动邀请上级院民行处同志“会诊”,析疑解难。这样,一方面上级业务部门可以对具体工作作出指导,另一方面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及时抗诉,这样有利于加快案件的办理速度,使疑难案件得到有效解决。2002年,该院审查申诉人上饶县某电池配件厂与被申诉人徐某货款纠纷一案,法院以双方当事人未建财务帐本,均有过错为由,对其中一笔45000元货款判决双方各承担22500元。该院邀请市检察院民行处同志共同召开听证会,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贯结算方式,辨析双方提供的证据,采信了申诉人的证据,及时建议抗诉,由于市检察院提前了解案情,很快采纳了建抗意见,该案在一个月内就得到了抗诉。
该院在对判决不公的案件进行依法抗诉的同时,对法院判决公正的申诉案件,依法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抗诉、息诉工作并举的格局,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
四、积极探索,拓展民行检察工作新领域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的职责。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XX区院把严重侵害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案件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积极尝试“支持起诉”工作。2002年,该院了解到XX区某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通过调查,发现该企业原主要领导利用职权,以变更企业营业执照的手段,用合法形式占有国有资产。该院通过非诉讼方式,督促当事人归还所占有的国有资产,预计至少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万元,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
近年来,XX区院把查办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案件作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注意发现和掌握法官贪污受贿和枉法裁判的线索,一经掌握就抓住不放,一查到底。2002年以来,该院民行部门初查了2件法院审判人员涉嫌枉法裁判的案件,已移送渎检部门立案侦查。
五、加强学习,打牢民行工作发展的基础
高素质的是开展民行工作的基础。要对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实施监督,就要求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办案人员法律知识面广,对法律的理解透彻。为此,XX区院在重视政治学习的同时,狠抓法律知识学习,尽量多的熟悉相关法律,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XX区院民行部门定期进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讨论,积极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办案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运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的能力。坚持做到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总结,要求干警做到通过办理一起案件,熟悉一批法律知识,通过对所办案件的总结,提高自身办案水平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几年来,XX区院一直坚持这种做法,民行检察队伍的素质得以增强,促进了民行工作的深入开展。
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划分【第四篇】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之探析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人事改革。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简单讲,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以检察官专业化为理论基础,核心在于突出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维护其独立的司法人格,形成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权力运行模式和资源分配模式,其最终目的是去除司法人员身份泛化的弊端,实现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更好的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但是,目前我国除了在上海部分地区试点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外,大部分地区仍在继续原来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B区检察机关是我国基层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其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具有代表性。笔者结合长期在B区检察院从事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分析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必要性,以期对推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检察人员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以B检察院区为例,我国现存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行政管理色彩严重
1.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检察人员管理混同,行政管理色彩浓重,检察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检察官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一样,采取行政职级管理。一方面,使检察官与行政人员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突出检察官在检察院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责任心。另一方面,检察制度附属于行政管理制度的现状,强化了上下级之间的服从和依赖,无法凸显检察官的司法属性,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制约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打击检察官工作积极性。
2.地方党政机关干预办案,检察官难以独立行使职权。由于检察院的人事管理权(人员编制、录用任免、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财政经费等均受地方党政机关控制,检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存在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一方面,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地方利益,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阻碍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这种依附关系容易助长检察官的“官本位”思想,无法确立检察官的“案本位”思想,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
检察院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检察队伍庞大,但办案人员急缺,比例十分不协调。以B区检察院为例,B区检察院除领导外工作人员总数共计 93 人,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只有 48人,所占比例仅为 51%。其余部门工作人员(包括政治处、行政科、办公室、研究室、监察科、预防科、法警队、技术科等)占了 49%,这一部分人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不属于办案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中,有部分人员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具有办案资格;而从事检察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中,含有部分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让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让有办案资格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工作,都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不利于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B区检察院没有专门的书记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除了审查案件还要做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含量底的工作,如:送达告知文书、制作庭审记录、接待当事人、整理卷宗等等,这样的人员配置结构,必然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
(三)职业保障水平低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职业保障现状是:高要求、低回报、同酬、不同工。
1.进入检察系统不仅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往往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检察系统对任职条件、专业素养要求更高,但是其工资福利、职业保障却和其他公务员一样,甚至不如一些行政机关公务员。检察官工资和其他公务员一样与职级挂钩。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的职级数远远低于同级党政机关,检察管晋升困难重重,使得部分检察官放弃检察事业,投身党政机关,造成检察人员不断流失。
2.同样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不一样,检察业务部门的检察官承受着繁重的工作压力和办案风险,而其他部门检察人员从事一些简单的保障性工作,工作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相差悬殊,但是享受待遇却是一样,这样的检察队伍职业保障现状,不利于激发检察官的工作斗志,影响其工作积极性,阻碍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构想及配套措施
笔者认为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应当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对不同岗位的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构想
1.检察官人员的管理。一是建立一体化的招录、培训制度,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管理,提升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专业水平。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不仅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还需要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具备缜密的思维方式和应变能力。要合理设置检察官的配比,体现检察官的尊崇地位。二是设立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和薪酬体系。建立检察官等级单独序列,取消其行政级别,完善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的薪酬体系。
2.检察辅助人员的管理。检察辅助人员是检察机关内部辅助检察官执法办案的人员,包括司法警察、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三类。其中,司法警察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由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统一招录和培训,参照人民警察的待遇和警衔警衔晋升方式给予工资、晋升警衔。
建立单独的书记员序列,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分配,也可借鉴法院,实行聘任制招录方式。对书记员的管理可参照公务员法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等级制管理。
检察技术人员是检察机关从事证据检验、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从事计算机维护、网络维护、摄像等方面的工作的行政人员。检查技术人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招录,其职务层级和福利待遇参考《公务员法》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3.检察行政人员的管理。检察行政人员主要是为检察工作服务,提供物质保障和组织保障的人员,其内容涉及干部管理、教育培训、调查研究、纪检监察、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预防宣传等方方面面、不可或缺。这类检察行政人员可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招录,也可委托公务员招录部门统一招录,对其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层级和福利待遇进行配置。
(二)推进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配套措施
自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设想,至今已16年,期间,各界学者、部分地方试点检察院也都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进行积极探索,但仍未能在全国推行。这项重大检察人事改革的全面推行,需要落实以下配套措施:
1.有法可依,提供法律依据,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对检察机关人事关系的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现行公务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应当以立法形式确认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分类管理制度写进法律,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检察官的招录、晋升、工资福利、医疗保障等均是参照公务员法执行,需要制定统一的检察官职业保障方面的法律,完善其职业保障体系。
2.合理确定检察官名额比例,妥善处理过渡问题。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势必要确定检察官的名额,为保证检察官的高素质、保障司法工作的高质量,检察官在检察人员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如何确定检察官在检察机关编制内的名额比例,如何任命检察官,是一大现实难题。要顺利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必须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在现有制度下,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逐步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一是通过“确定比例、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确定检察官队伍;二是在待遇标准上,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逐步解决遗留问题。
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其牵涉面十分广泛,涉及每个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大胆尝试、小心求证,要有坚定的决心,全力以赴,推进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工作的实施,困难终究可以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