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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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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第一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内容主要包括【第二篇】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依据是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一、企业划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

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二、行业划型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九)软件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房产开发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租赁和商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餐饮服务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第三篇】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型企业”,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狭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但不足4个季度或12个月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现的金额直接作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用折算。)

二、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2011年7月4日正式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8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100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微企业的免征费用

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餐饮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周期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1、以前的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被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而实际上,这些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的情况非常普遍,根本无法区分哪些是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哪些是工业小规模纳税人。

2、现在的税率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至3%。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

零报税是指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

小规模企业未产生税金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即为零申报。需要注意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将被税务局列入重点关注对象。或者虽然有间隔,但一年内有6个月都零申报,企业还是有可能会被查账、被处罚的。

长期零申报会受到的处罚是:税局会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查出你零申报的原因,然后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还要罚款。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1、提高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2009年开始,我国已有不少地区提高了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北京、上海、江苏及浙江的营业税起征点为国家最高标准5000元/月。广东省2008年1月1日起将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高至5000元,4万多个体户和个人受惠,年税收减免共7000多万元。河南省营业税起征点于今年4月调至3000元,全省14万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营业税,每年将因此享受税收优惠约亿元,平均每户每年受益将近1600元。

2、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各个省市因吸引招商,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注册上海公司为例,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返税,即企业交纳增值税后,再把一部分增值税返还给企业。上海各区及开发区返税优惠政策有差异,一般返还给企业增值税为实际交税额的4-8%。

3、总体税收优惠依据2009年开始执行的增值税等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200年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这些税收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率增值税均实行比例税率: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或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增值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第四篇】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即为小微企业。

具体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三、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与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规定不一样。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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