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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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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制度1

1.完善全市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政策和标准。

2.研究制定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

3.确定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待遇、调动和受处分等人员的工资待遇;落实工龄计算政策。

4.研究完善全市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5.研究完善全市机关及事业单位休假制度。

6.研究完善全市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政策。

7.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工作。

8.研究拟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

9.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地区类别标准的审核(审批)和监督执行工作。

10.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11.协调、指导全市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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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制度2

化验室工作制度

一、认真执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保证检验质量。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1)采取标本时:查对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姓名、性别、年龄、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操作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等;

4)检验结束时:查对检验目的、结果;

5)出报告时:查对姓名、检查目的。

三、检验工作人员衣帽整洁,离开检验室更换工作服,以免环境污染。

四、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发出报告,急诊检验应在检验单上注明“急”字,随采随检,及时发出报告,对不能及时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标本不贴合要求应重新采集。

五、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做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或可疑时,应重新检查,发现检验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如实报告。

六、检验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器材、容器、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七、采血务必持续一人一管一针,严格无菌操作。

八、剧毒、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试剂和药品以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九、检验室应持续清洁、整齐、各种仪器要及时保养、维修、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灵敏度。

十、下班时检查检验室水、电等,安全后方可离去。

工作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三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超过六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四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八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第十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学校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的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把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制定考核办法,作为考评教职员工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卫生室,配备专职校医,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十九条学校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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