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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中医医术专长综述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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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术专长综述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篇1

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本细则所规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包括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和经多年实践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二)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须与指导老师签订《浙江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见附件2),并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公证后备案。

(三)师承时间以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计算,为五年。公证后1个月内须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地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要求个人填报相关信息,行政部门确认,并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2、经县以上公证机关公证并备案的《浙江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二寸免冠正面照片四张;

8、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推荐医师应当为我省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9、已取得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仅需提交《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及该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3、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二寸免冠正面照片四张;

5、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6、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应当为我省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7、取得外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经多年实践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仅需提交《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及该省颁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一)考核方式

专家评议,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二)考核内容

1、内服药类考核内容: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疾病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2、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疾病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3、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三)考核程序

1、内服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2、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疾病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四)考核结论

1、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考核合格者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症的范围进行认定。

2、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者,由浙江省卫生计生委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四、执业注册与定期考核

1、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中医(专长)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经注册后取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2、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3、我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我省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拟在我省执业的,需参加我省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注册执业。

4、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5、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参照《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五、组织管理与法律责任

2、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备案确认;

8、处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期间发生的问题;

9、其它工作。

(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备案审核;

4、其它工作。

(三)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备案初审;

5、其它工作。

(四)法律责任:

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考试结束后发现并认定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

1、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签订《浙江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后或直接将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及时送至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地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留档,并主动接受指导老师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我省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可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已取得我省颁发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3、《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在我省区域内跟师并公证,还未取得我省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师承满三年可申请参加我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满五年可申请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取得我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可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已经取得我省《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可申请参加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5、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6、医师依法取得两种或两种以上医师资格证书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中医医术专长综述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篇2

考核注册实施细则

(第二次讨论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市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审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第七条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区县(自治县)内医疗机构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拟到本市执业的,应当向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

(六)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附件2)。

(一)、(二)、(三)款规定的材料。

(一)、(二)、(三)款规定的材料。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证明材料(附件3)。

(一)、(二)、(三)款规定的材料。

(一)、(二)、(三)款规定的材料。

(一)、(二)、(三)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报 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考核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考核人员执业或学习地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考核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核资格。已经考核合格的,撤销其《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一)提交虚假考核申请材料的;

(二)近五年内发生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纠纷的;

(三)近五年内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列入个人信用黑名单的。

第十四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六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由考核专家按项评议确定分值。

第十八条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外治技术、内外兼治三类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应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第二十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按照如下程序实施:

医术专长陈述。由申请者自我陈述,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性。

现场问题。由专家围绕申请者专长提问,申请者回答问题。

诊法技能操作。考核内容包括申报医术专长相关中医基础理论和模拟病案。

中药基本知识及用药安全。由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考核。

医术专长陈述。由申请者自我陈述,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性。

现场问题。由专家围绕申请者专长提问,申请者回答问题。

诊法技能操作。考核内容应包括:申报医术专长相关中医基础理论、模拟病案及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 安全性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

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由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考核。申请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第二十三条

内外兼治类考核内容应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内治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第二十四条

内外兼治类考核按如下程序考核:

医术专长陈述。由申请者自我陈述,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性。

现场问题。由专家围绕申请者专长提问,申请者回答问题。

诊法技能操作。考核内容包括申报医术专长相关中医基础理论和模拟病案;外治模拟操作,对外 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性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

中药基本知识及用药安全。由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考核。申请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第二十五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 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六条经评议后,考核专家按项评定分数。对考核合格者,考核专家组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考核合格经公示后,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应记载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第二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三十条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机构,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完善考务工作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医类专家,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中药类专家,应为中药类别药师;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第三十四条在民间举办的涉及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培训机构等任教的,不得纳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

第三十五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考核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培训。第三十七条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中医医疗活动。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注册。

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拟到本市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经本市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注册。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医师执业注册权限分工,主管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拟聘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获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中医(专长)医师根据本市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在《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核准范围内确定,执业地点为重庆市。

第四十五条在本市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第四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执业机构等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中医(专长)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应当取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执业范围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中医(专长)医师不得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也不得超出执业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符合专长的执业许可范围、诊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登记、处方及病历书写、传染病登记报告、医患沟通记录、侵袭性操作知情同意书、医疗废物的规范化处置)、医疗安全以及医疗广告宣传备案审批等进行监督检査。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聘用的中医(专长)医师进行日常管理,重点对其符合专长的执业许可范围、诊疗行为、继续医学教育进行管理,并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五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聘用中医(专长)医师及个体执业中医(专长)医师活动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依照《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纳入《重庆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管理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一条 依法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及个人开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委托考核机构的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将考核结果上报至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年龄50岁以上,本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

(二)年龄70岁以上;

(三)在二级 以上医疗机构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

(四)本考核周期内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五)取得高一级医学学历的;

(七)重庆市中医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一般程序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含个人述职、《中医药法》及中医药基础理论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中医(专长)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中医(专长)医师个人开业的由中医(专长)医师个人从德能勤绩提供工作综述,考核机构复核。

第五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第五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自学(书本、网络、影视)、学术交流活动等多种形式,培训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继续医学教育视为合格。

(一)培训课时达到48学时;

(三)通过自学取得高一级学历的;

(四)在公开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

(五)年度取得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5分以上的。

第五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五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师管理权限,将中医(专长)医师录入国家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在重庆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重庆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

日起施行。

中医医术专长综述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篇3

(身份证)在 区内多年医术实践活动中所使用的以 技术或 药物为主(方剂名称),配合 药物或 技术,治疗 病,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认可。

本人特此承诺如下:

一、以上情况属实;

二、熟悉申报人所申报的医术专长使用情况;

三、如有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医医术专长综述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篇4

医师资格考核报名指南

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指南。

一、报名资格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已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于2013年12月1日前经区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且连续跟随同一老师学习满五年或2016年12月1日前取得本市《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后再次跟随《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中老师连续学习满两年的,可视为经多年实践。

中医医术专长综述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篇5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

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

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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