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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的实习报告范文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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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化工厂实习报告1

实习目的:

作为一个工科院校,生产实习是我们高材专业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列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

其目的在于通过实习使学生获得基本生产的感性知识,理论联系实际,扩大知识面;同时专业实习又是锻炼和培养学生业务能力及素质的重要渠道,培养当代大学生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也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产业状况、了解国情的一个重要途径,逐步实现由学生到社会的转变,培养我们初步担任技术工作的能力、初步了化工工艺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在实习的过程中,通过对工厂的了解,与工人、技术人员交谈,得以对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有所加深,培养事业心,使命感和务实精神,为适应从学生到工作者做准备。

同时通过这次实习使我们得到一次综合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在整个实习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在生产现场细心观察,虚心请教,积极思考,多方了解,大胆提出自己的想法,在有限的实习时间里使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锻炼。

这些实际知识,对我们学习后面的课程乃至以后的工作,都是十分必要的基础。

实习要求

(1)掌握化工生产工段的主要工艺流程、生产原理、工艺组织原则及控制方法; (2)掌握主要化工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特点和操作特点; (3)了解化工生产中的主要单元操作过程及其原理; (4)了解化工产品生产的主要过程和产品生产的基础知识; (5)了解工厂的技术改造、革新和新工艺在生产中的使用情况; (6)培养运用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去解决实际生产问题的能力。

一、实习简介

(一)、实习地点:__x厂

大学生活就这样不知不觉就将结束,离开学校实习的时间虽然很短,在这期间确实经历了不少,让自己不断的行动,不断的学习与成长,使自己的吃苦耐劳的能力得到磨练。

__x厂建于1970年,位于云南省蒙自县新安所镇,隶属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农垦总局)。是以设计、生产、销售各式热硫化布面胶鞋为主的国有中型企业。目前有胶鞋成型生产线10条,单班年生产能力1500万双,主要产品有 石林 牌运动鞋、劳动用鞋、休闲鞋、轻便鞋、童鞋及 生力 牌解放鞋七大系列,共70多个品种,400余种规格。

产品销往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山东等国内10多个省市,部份产品通过转口贸易至越南、老挝、缅甸、泰国等周边国家。企业通过30多年的建设发展,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管理经验,先进的检测设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

是云南省胶鞋行业生产规模最大、发展最快、产品市场占有率最高的胶鞋生产企业,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居全国同行业前10位,居云南省第一位。企业在自我发展的进程中始终坚持以市场消费需求为导向,以树品牌、创名牌为重点,不断开发新产品,适应市场的变化。

二、实习内容

实习的第一天,厂领导带我们一起举行了一次精彩的会议。此次会议主要介绍了南湖橡胶厂的大体概括和最近几年的发展状况,向我们介绍了他们的各自的人生经历、实习期间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除此之外还给我们提了毕业后怎样对待自己的人生、面对社会、如何在社会中取得自己的立足之地,还有讲述我们应该怎样面对人生观、爱情观、事业观。让我们听了真是受益匪浅,每个人都听得津津有味,从中也体会到了许多东西,自己在心里也做了一个理想的打算。

由于我们是实习生,本身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运作方式等都很陌生,所以企业只是安排我们去里面帮助员工打杂,进一步了解有关制鞋的的生产流程。第一天我们初步在厂领导的带领下,对该厂有一个大致了解,我们组被分在第三车间,在三车间的半天虽然很累,如每天上鞋帮要上数千个,但是在那里工作确实很开心。

因为我的要求不高,工作中只要每天过的很开心就好。这和车间工作人员和气氛是分不开的,师傅们教我们如何快速上鞋帮,还和我们聊天,最后做了朋友。不要小看它是件很简单的事,但是细心是必须的,否则你的辛苦将全功尽弃。因为你错误导致这个鞋底的不美观,甚至浪费了厂里的资源。

这一点让我知道了不管做什么事都要负起一定的责任。虽然都是些任何人都可以做的简单的小事情,但是不能因为它是小事情,而三心二意的对待它。有一天因为我们不是很注意,上鞋帮时没有留意,而导致返工事情的发生,还有一次由于前一晚上玩的太晚,没有休息好,就是由于心不在焉的,导致出错了,而导致返工。

通过以上例子可以说明我们不能小看一些很细微的东西,你越是忽视越容易出错。所以我们要向成功,必须要从小事做起,在我们每个人看来,这样的事情对我们来说没有多大的意义,其实我们错了,这是我们走入社会必须具备的素质。

我们在工作中他们都对我很好,处处都包容我,好多都不懂的地方他们都主动帮助我,提醒我,有时候也有不愉快的时候,但是我们还能保持很好的同事关系。所以我要真心的感谢你们对我的照顾和指导,让我得到了新的体会,从中学到了许多做人的道理、如何和陌生人进行交流等。

实习的最后一天,厂领导在会议室对我们实习期间做了详细的讲述,并得到了好的好评,并给我们详细的讲述了生产鞋的全部生产流程、相关的材料,除此还有现在企业需要的三大方面:优秀的技术人才、营销人员、管理人员。这三个方面是企业的能以快速的发展必须具备的的方面。

三、实习工厂的生产流程

(一)、 原辅材料仓库管理

1、每日原辅材料进出库须做好材料帐及库存帐,并用微机管理;

2、进料和发料须专人管理,以免出错;

3、进料时须有质检人员在场,检验品质是否正确,颜色是否正确。

(二)、生产流程

制备一双完整的鞋的生产流程:包括鞋底、鞋帮、鞋底与鞋帮用胶浆粘合等三部分。每一部分有分许多工序,就拿鞋底的制备,要根据要求是生产成本最低,还有要保证质量问题,这就要求各个配方要要做许多试验,看是否达到预期的质量效果。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3篇《化工的实习报告》,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工程实习报告2

1.实训目的:

通过对现场的踏察掌握水景工程、给排水工程、园路工程、假山各个要素在园林工程中的特点。把在学校学习的园林知识应用到实际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学习和总结他人经验,并通过实习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和熟练操作技能,提高处理实际工程问题的水平,为今后在工作中能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实习地点:

北滘公园荔湾湖

3.实习用具:

相机、笔记本、笔

4.实习任务:

通过对园林现场的踏察,详细的水景工程、给排水工程、园路工程、假山要素的特征,以及场所体验。并结合理论知识提高自己对园林工程的理论知识和处理实际工程问题的水平。

5.实习过程:

根据对现场的踏察,而在每个景点进行摄影取材和记录园林中运用到的水景、排水、园路、假山,并且结合自己的综合能力,统一收集整理材料后,分析在园林工程的特征和作用,详细分析水景工程、给排水工程、园路工程、假山的特征,完成实习报告。并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和熟练操作技能,提高处理实际工程问题的水平,为今后在工作中能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训内容

1、水景工程实习

实习目的: 通过对公园水景的参观、教师的讲解以及同学的调查,亦了解水景工程在园林中的作用,水景的不同类型和布置方式,水景工程中构筑物的材料、做法。

①此水景在北滘公园中,设在广场门口处,起到吸引游人目光的作用。水景类型为落水中的叠水,以阶梯落水的形式来强调一种规律性,强调出人工美得设计形式,具有韵律感及节奏感。叠水的外形就像一道楼梯,起构筑的方法和瀑布基本一样:水源、动力设备、落水口、叠水身、承水池潭、排水设施等几部分组成。在叠水中运用了各种建筑小品来点景,例如图中的放牛的小孩、作为背景的红色景墙等,来填补水景的宽阔空荡。在材料上,叠水的阶梯用了颜色比较沉单调的大理石铺装,而在叠水的背景的草池、景墙上则运用了鲜艳的红色铺装。打破了整个布局的单调性。

②此水景在北滘公园中,动态水景——喷泉,其形态和声响很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对人们的视线具有一种收聚、吸引的作用。水景类型为压力水中的喷泉。喷泉叠水相结合,起到对比的作用。喷泉为水雾喷泉,利用旋转的喷头,喷出雾状般的水流,能以少量水喷洒到一定空间内造成气雾蒙蒙的环境,当灯光或阳光照射,可呈现彩虹当空舞的景象,与彩灯配合造型,更能烘托环境气氛。

③此水景在荔湾湖中,水景类型为静水中的水塘。而水景为自然式水池,平面形状曲折变化,模仿大自然中的天然野趣。荔湾湖的大多数景点均以水面为底景,使水面处于全园构图核心的地位,所有景物景点都围绕着水面布置,使景观结构更加紧密,风景体系也就呈现出来,景观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就大大加强了。大面积的水面视域开阔坦荡,荔湾湖种植了大量的荷花,并在全湖四周建造亭廊榭等建筑物,可以在湖面形成倒影,扩大和丰富空间、尽收荔湾大好风景。

关于学生专业实习报告3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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