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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如何写 安全评价报告如何写【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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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第一篇】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工作过程形成的成果。安全评价报告的载体一般采用文本形式,为适应信息处理、交流和资料存档的需要,报告可采用多媒体电子载体。电子版本中能容纳大量评价现场的照片、录音、录像及文件扫描,可增强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的可追溯性。 目前国内将安全评价根据工程、系统生命周期和评价的目的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四类。但实际上可看成三类,即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可看成安全现状评价的一种,属于政府在特定的时期内进行专项整治时开展的评价。在本节中简单介绍一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要求、内容及格式。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要求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应能反映安全预评价的任务: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建设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应重视的重要安全对策措施;建设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内容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如下重点内容。

(1)概述:

①安全预评价依据。有关安全预评价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安全预评价参考的其他资料。

②建设单位简介。

③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选址、总图及平面布置、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中间体、产品、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

(2)生产工艺简介。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一)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安全验收评价工作过程形成的成果。《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内容应能反映安全验收评价两方面的义务:一是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查出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以达到安全要求;二是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服务,提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的依据。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1、概述

(1)安全验收评价依据;

(2)建设单位简介;

(3)建设项目概况;

(4)生产工艺;

(5)主要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6)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2、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2)列出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指出存在的部位。

3、总体布局及常规防护设施措施评价

(1)总平面布局;

(2)厂区道路安全;

(3)常规防护设施和措施;

(4)评价结果。

4、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1)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

(2)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

(3)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

(4)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认可);

(5)评价结果。

5、有害因素安全控制措施评价

(1)防急性中毒、窒息措施;

(2)防止粉尘爆炸措施;

(3)高、低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4)其他有害因素控制安全措施;

(5)评价结果。

6、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记录评价

(1)压力容器与锅炉(包括压力管道);

(2)起重机械与电梯;

(3)厂内机动车辆;

(4)其他危险性较大设备;

(5)评价结果。

7、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检查

(1)安全阀;

(2)压力表;

(3)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及变送器;

(4)其他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

(5)检查结果。

8、电气安全评价

(1)变电所;

(2)配电室;

(3)防雷、防静电系统;

(4)其他电气安全检查;

(5)评价结果。

1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件

(1)数据表格、平面图、流程图、控制图等安全评价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文件;

(2)建设项目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汇总表及反馈结果;

(3)评价过程中专家意见及建设单位证明材料。

1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录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影印件);

(2)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

(3)与建设项目相关数据资料目录。

(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格式

(1)封面;

(2)评价机构安全验收评价资格证书影印件;

(3)著录项;

(4)目录;

(5)编制说明;

(6)前言;

(7)正文;

(8)附件;

(9)附录。

三、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一)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要求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内容要求比安全预评价报告要更详尽、更具体,特别是对危险分析要求较高,因此整个评价报告的编制,要由懂工艺和操作的专家参与完成。

(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一般具有如下内容。

1、前言

包括项目单位简介、评价项目的委托方及评价要求和评价目的。

2、评价项目概况

应包括评价项目概况、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工艺过程、生产运行现状、项目委托约定的评价范围、评价依据(包括法规、标准、规范及项目的有关文件)。

3、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

说明针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生产特点选用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

4、危险性预先分析

应包括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控制方式、操作条件、物料种类与理化特性、工艺布置、总图位置、公用工程的内容,运用选定的分析方法对生产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逐一分析。

5、危险度与危险指数分析

根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结果和确定的评价单元、评价要素,参照有关资料和数据用选定的评价方法进行定量分析。

6、事故分析与重大事故模拟

结合现场调查结果以及同行或同类生产的事故案例分析,统计其发生的原因和概率,运用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重大事故模拟。

7、对策措施与建议

综合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与建议,并按照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解决方案的排序。

8、评价结论

明确指出项目安全状态水平,并简要说明。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第二篇】

一、安全疏散允许时间

安全疏散允许时间,是指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人员离开着火建筑物到达安全区域的时间。安全疏散允许时间,是确定安全疏散的距离、安全通道的宽度、安全出口数量的重要依据。

如果建筑物为防烟楼梯,则楼梯上的疏散时间不予计算。

安全疏散允许的时间,高层建筑,可按5-7分钟考虑;一般民用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应为6分钟,三、四级耐火等级可为2-4分钟。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应为5分钟,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不应超过3分钟,其中疏散出观众厅的时间,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不应超过2分钟,三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分钟。

二、安全疏用距离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指从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指厂房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限制安全疏散距离的目的,在于缩短疏散时间,使人们尽快从火灾现场疏散到安全区域。

三、建筑物安全疏散宽度指标

为尽快地进行安全疏散,除了 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和适当限制安全疏散距离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必须适当。

(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高层民用建筑内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最小净宽,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的最小总宽度,应按通过人数1m/100人计算;

2、首层疏散外门的最小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1m/100人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的要求

3、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厅内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按通过人数/100人计算,且不宜小于1m;其厅内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最小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100人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100人计算,且均不应小于;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4、高层建筑每层疏散楼梯最小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1m/100人计算;各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表的要求。

(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最小净 宽应按通过人数/100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m。当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的要求计算。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计入观众厅的疏散门。

2、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的要求计算。

3、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楼梯、走道,以及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的要求计算确定。其中底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一层的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表中的指标计算确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4、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m。

(三)工业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的要求计算确定。当各层人数不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底层(即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净 宽度不宜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厂房疏散楼梯、走道、门的最小净宽度可按表的要求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2、对于飞机停放与维修厂房,其飞机停放与维修区内的安全疏散及辅助建筑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确定。飞机停放与维修区的飞机安全疏散应根据飞机实际进出需要设置通道和出口的高度与宽度。

3、库房由于平时使用时人员较少,且一般都有进出货物的大门,其疏散楼梯、走道、门的最小净宽度只要满足正常人员通过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 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 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 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 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 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 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 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 “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 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 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 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 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在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 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第四篇】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了能尽早地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的安全管理。

2、职责

行政本部安保部(以下简称安保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检查。

3、管理内容

3、1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对公司进行每季一次的安全检查和抽查。

3、1、1安保部负责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全面检查。

3、1、2节前安全检查: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的节日之前进行安全大检查。

3、2定期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3、2、1劳动保护、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3、2、2安全技术、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3、2、3<化学品管理程序>、<废弃物管理程序>等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各种电气、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

3、2、5<应急准备与响应重点范围>的安全状况。

3、2、6特殊工种作业情况。

3、3季节性安全检查:高温、寒冬、台风季节、梅雨季节的防范检查。

3、4经常性检查

3、4、1安保部必须做好每天的安全巡逻,并做好记录。

3、4、2部门、车间做好职能范围内的安全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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