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述职报告)范例【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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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述职报告【第一篇】
据会议的安排,下面我就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情况作个简单的汇报。
自全市“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年”暨“南融北康代表行”活动启动后,按照清远市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年活动部署,我县被列为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县。为切实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有力开展,我县认真谋划、积极作为,稳步推进该试点工作。目前,我县有三个镇开展先行先试工作,其中大麦山镇塘凼选区和三江镇六联选区举行了人大代表述职大会,选区选举产生的县人大代表和镇人大代表围绕当选人大代表以来的履职情况,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同时,寨岗镇也制定了实施方案,召开了动员会,在年底将集中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部署,制定方案
县人大常委会切实提高站位,将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市县乡人大工作年一盘棋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了我县推进县镇工作年实施方案,明确两个镇作为试点镇率先开展探索实践。同时,督促试点镇按照县的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了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方案,明确了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确保了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学习,广泛动员
开展人大代表述职试点工作,在我县还属一项新举措,还需要边学边做边总结边完善。为开展好该工作,县镇人大首先必须学通弄懂,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主任会议和主任扩大会议形式,集中学习研究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及相关实践,形成了我县的实施意见,统一了县镇两级人大的认识,步调一致共同推进这一工作。同时,针对选民群众对该项工作了解不多问题,要求各镇人大加大宣传力度,运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利用镇主席团会议、代表活动小组、代表联系群众、代表下访等会议和活动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开展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的有关知识和要求,为顺利启动试点工作夯实了基础。
(三)强化指导,上下联动
为保证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不开展不走样,并增强活动开展的实效性,我县指定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选联工委对口指导。常委会分管领导和选联工委多次深入到镇村调研,充分听取各方的建议意见,对试点镇的实施方案、活动开展及各个环节提出指导意见,保证了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工作的协同推进。
(四)充分准备,严谨程序
注重材料上的准备,要求参与评议的人大代表要提前准备好述职报告材料,述职材料要重点围绕担任人大代表以来执行代表职务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展开,材料完成后,由镇人大主席团把关,审核后才在述职大会上报告。注重参与述职大会人员的发动。充分考虑农村当地青壮年外出务工的现状,把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挂村干部、村民理事会成员等纳入评议员范围并广泛动员,确保评议大会不冷场。三是注重述职流程的把控。整个述职大会由镇人大主席主持,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到场指导,先由镇人大主席对活动的目的、意义、流程进行解读,其次由选区的人大代表向参会选民进行述职,再由选民提出意见建议,双方进行互动交流,最后是选民对参加述职的人大代表进行测评。
(五)做好跟踪,抓好整改
参加述职的人大代表针对述职会上选民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选民代表。对涉及到有关部门办理的问题,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反映,或由县人大常委会及镇人大和代表小组根据问题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和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活动的成效
一是开展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增强代表的履职责任感。人大代表公开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倒逼人大代表在日常工作中要亮出人大代表身份,打上人大代表履职意识印记,切实按照代表的义务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要求主动开展工作。
二是开展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密切了人大代表与选民群众的联系。无论是述职大会面对面的交流,还是会后的整改落实等,增加了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交流沟通的机会,促进代表深入基层,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更好的为民代言。
三是开展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强化了人大代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代表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通过举行代表述职评议大会,人大代表向选民直接报告工作,以及选民对人大代表进行民主测评这一形式,更直观的体现了人大代表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并受选民监督这一理念。
四是开展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群众认识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是从身边的人大代表和具体的人大故事开始的,人大代表在评议会上听取并收集整理选民的心声,当面答复选民,或会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出建议、批批和意见,架起了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发挥了人大代表代言员、宣传员、监督员、服务员的作用,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认同感。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职工代表述职报告【第二篇】
大家上午好!
按照市局和分局“窗口”部门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今年我本人和企业股的各项工作,向大家述职述廉,请大家评议。
下面,就我股的工作情况和我一年来的职责履行情况,廉洁自律,政务公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具体工作述职如下:
一、企业股工作情况
企业股负责辖区各类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年检、注销、吊销登记,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截止2010年10月底,辖区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82户(其中:私营企业及分支机构154户、内资企业2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7户、集团1户)。今年新注册企业23户,注册资本22310万元,通过年检的企业154户,年检率为%。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始终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与部门的声誉、单位的形象紧密联系在一起,工作中严格按照“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从大局出发,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依法办事。对前来办事群众和企业做到了服务热情周到,解答问题耐心细致。
二、政务公开情况
近年来,我们不断完善登记窗口制度建设,建立了对工作人员办事效率等标准化管理机制,并积极推行“四公开一承诺”为重点的政务公示制、社会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理制,公开办事程序、政策依据、监管标准和收费项目及结果,将各项执法工作全面置于企业的监督之下。企业股在行政服务大厅设有分局配置的电子屏触摸仪,各项政务分工,企业股人员职责,企业登记注册流程图,行政性收费一览表,投诉举报制度,企业登记服务承诺制度,自治区工商局、呼市工商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28条意见”和“25条意见”等全部上墙公示。通过这一系列的政务公开既方便群众办事,又方便群众监督,促进了企业股工作作风的改善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立足落实优惠政策,营造优质服务环境,有力促进如意开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在园区管委会招商局的配合下,创新服务招商引资的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招商引资的效率。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自治区工商局“28条意见”,呼市工商局“25条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中有关登记方面的政策措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优质文明服务,优化投资环境,为呼和浩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昭君骆驼产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大牧场食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可口可乐(内蒙古)有限公司等开发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快速准入,全程跟踪服务。对呼和浩特市联友包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牧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属分期到资且首期已到资金企业,因暂时性困难其余注册资本未能按期到位,允许其延资。
(二)继续强化“窗口”单位内部督查和行风义务监督员的外部明查暗访,对发现不按鼓励扶持优惠政策办事,不文明办事,无理拖延办事的,严格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三)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主动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进行自主创业。今年5月29日,组织辖区25户规模以上企业参加了由呼市工商局、呼市个私协会举办的人才招聘洽谈会,此次洽谈会共接待咨询134人次,帮助企业达成用工意向57人次。
四、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一是落实各项禁令,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工作中,我们严格落实党纪条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颁布的“六项禁令”“八项禁令”,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近年来,在我们干部中从未发生过吃拿卡要、粗暴执法等不廉洁行为。
二是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廉政教育,做好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廉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在办公场所按照市局纪检监督察室的要求,设置廉政文化标语警示,我本人与分局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状》,确保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行政,高效准入的工作机制。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过去的工作中,我们虽然付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自身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一缺乏创新意识,特别是在具体工作中仍沿用旧的思维方式,没有前瞻性,工作方法尚需不断改进;二是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仍需不断增强;三、照后服务等方面没有及时跟上。今后,我一定要努力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整体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分局的领导下,在同志们帮助下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为加快辖区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职工代表述职报告【第三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和《中共河北省委转发<中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2015〕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县乡人大代表履职活力,加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依法履职水平,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海兴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就在全乡开展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述职对象
全体县乡人大代表11月20日前向乡人大主席团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县乡双重身份代表要分别提交述职报告),乡人大主席团按照“每年进行口头述职评议代表不少于20%”的要求,确定参加2020年度向选民述职活动的县乡代表名单(县人大代表5名,镇人代代表11名)。
二、述职时间安排
2020年11月30日—12月10日。
三、述职地点
县乡人大代表述职均在乡“人大代表之家”进行。
四、述职内容
重点报告本人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立足本职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2、出席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各项报告,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3、出席或者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以及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情况;
4、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和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5、参加“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联络站”活动,联系选民、接待群众,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情况;
6、参加履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能力的情况;
7、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带头奉献,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
8、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情况等;
9、各级党委和人大安排的其他工作落实情况。
五、参加人员
参与县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的选民代表不得少于20人,参与乡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的选民代表不得少于10人。
六、工作要求
(一)各位代表述职完毕,选民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代表述职情况进行测评,满意率>50%为“满意”;满意率≤50%,满意率+基本满意率>50%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率≥50%为“不满意”。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代表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向县乡人大报送整改报告。
(二)代表小组要认真组织开展好代表述职工作,指导代表认真撰写好述职报告,确定选民代表名单、召开好述职评议大会,为代表述职创造有利条件。
职工代表述职报告【第四篇】
一、述职评议的形成及其原因
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最早萌发于80年代,但90年代才在陕西省全面展开。1991年,陕西省西安市、铜川市、韩城市和三原县人大常委会在学习外省经验的基础上,开始组织委员和代表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其后,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纷纷效法,渐成规模。1994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研究、吸收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了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的述职评议,首创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的先例。
述职评议的产生和形成,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
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根据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实际需要,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人治和腐败现象,多次反复地讲,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与民主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要通过改革,健全法制,实行法治,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1993年,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八届一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讲:“在我们国家,任何人都要接受监督。掌握权力而不接受监督,必将导致腐败,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它是一种国家体制,而不是个人行为。各级人大要认真总结监督工作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法规,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程序化。”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和法治理论,同志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讲话精神,成为地方人大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动力。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肯定了这一新的监督形式,使述职评议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2.九十年代初,我国进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阶段。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必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一是从依靠政策向基本和主要依靠法律转变;二是由权力经济向民主经济过渡,从依靠行政命令向依照市场经济法则和价值规律办事转变。市场经济也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保障和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一方面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一方面加强法律的贯彻实施,强化对执法部门,特别是对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情况的监督。
3.近年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物质刺激和利益驱动下,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谋取非法利益。这些腐败现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监督,加强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防范腐败滋生。
4.在过去的工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采取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报告,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和询问、质询,组织代表视察、评议政府和两院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等形式,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这些监督形式,对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整体工作监督的份量比较重,对领导人员个人的监督比较轻,缺乏对他们的检查,较少了解他们的工作表现和思想状况,对他们工作方面的改进和思想作风方面的转变帮助不多,没有把对整体工作的监督和对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没有把选举任命和选举任命后的检查、督促、帮助、支持连续起来,没有形成直接、具体、有效的监督机制。这就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研究,探索一条加强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监督的新路子。
在述职评议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各地人大常委会采取了两方面成功的措施:
一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改进办法,促进述职评议工作稳步开展。述职评议刚刚兴起,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就密切关注此项新生事物的发展,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对述职评议经验进行深入的探讨和总结,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施,初步实现了述职评议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经过三年实践,1998年,对述职办法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使述职评议的措施更为得当,成效更为显著,保障了述职评议工作的深入进行。1999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又着手制定九届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规划,以保障本届述职评议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步骤地进行。
二是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和帮助,保证述职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1994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述职评议,常委会党组向省委专呈了请示报告,省委领导肯定了述职评议的意义和作用,对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支持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使全省述职评议工作很快打开了局面;1996年10月和199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又先后两次就改进和完善述职评议工作,解决述职评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向省委呈送了请示报告,得到了有力的支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述职评议时,常委会党组也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请示,得到了同级党委的支持和帮助。
二、述职评议的做法和体会
采用恰当的述职评议的方式和方法是取得述职评议成效的关键。陕西省在述职评议工作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主要环节,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1.明确规定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述职评议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l)把述职评议纳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范畴,使述职评议成为权力机关的日常性工作;(2)发挥了人大法律监督在国家监督机制中的作用,使述职评议与党委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人事监督体系;(3)体现了人大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特点,使述职评议更具民主,监督的力度更大,效果更好。
2.明确规定述职评议的对象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和任命的政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这样做:一是政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是政府的组成人员,依法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二是部门正职领导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有主要责任,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应主要加强对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监督。通过对正职领导人员法制观念,执法决策水平,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达到对部门执法状况的检查监督。
3.明确规定不安排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述职评议开展之初,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曾把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作为述职评议的主要对象,省人大常委会也在1996年制定的述职办法中做了有关规定。但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感到,政府和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每年在人代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本身已带有述职性质,再安排他们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似有重复述职之意。
4.严格规范述职评议内容。述职评议开展之初,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对述职评议的内容究竟应当包括哪些方面尚不十分清楚,有的把述职评议的内容和重点主要放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变政府职能,执行党的干部管理政策,搞好机关自身建设,以及述职人员的德、能、勤、绩表现上。这样做,没有很好地体现人大监督的性质、特点和作用,也容易把人大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干部混为一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审慎研究,将述职评议的内容确定为三方面:(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2)依法履行职责情况;(3)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这三方面内容,集中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基本性质和特点以及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范围,给述职评议做了较为准确的定位。
5.明确规定述职评议的基本形式是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采用什么形式进行述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始的做法并不统一,有的是向常委会视察组述职,也有的用书面形式述职,还有的在不同的会议上述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实践,认为让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最能体现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特点,体现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便于常委会委员直接进行评议,述职人员直接听取评议意见,从而提高述职评议的效果和质量。
6.明确规定述职人员应当在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述职一次。述职评议开展之初,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安排述职的随意性较大,有的述职人员被重复安排述职,有的则未安排述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认为,安排述职人员在任期内向人大常委会述职,既是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的必要途径,也是被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向选举任命他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表现。因此,每个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都应以述职人员的身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考虑到述职评议量大面宽,从准备到结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规定每个述职人员在本届任期内安排述职一次。
7.要求述职人员写好述职报告。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进行评议的根据,述职报告写得全面、客现、真实,评议才能有的放矢,评有所得,议有所获。因此,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人员提出明确要求:第一,述职报告必须由本人亲自起草,以便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述职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精神面貌。第二,述职报告要写得实事求是,尽可能准确地估价自已的成绩和缺点,点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拿出改进措施,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评议。第三,述职报告写好后,述职人员应在本部门职工大会上先行报告,征求干部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再根据干部群众所提意见对述职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增加述职报告的透明度,提高述职报告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四,述职人员在起草述职报告时,应加强与人大有关部门的联系,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20天呈交人大常委会,以便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提前做好述职评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述职评议如期进行。
8.深入开展述职评议视察活动。为了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掌握述职情况,决定述职评议如何安排,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开展评议提供必要情况,述职评议前,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前往述职人员所在部门进行视察。通过召开部门领导成员、中层干部、一般干部、离退休老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职工群众等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以及个别走访、专门调查等形式,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写出视察情况报告。
9.认真听取、评议述职报告。述职评议开始,人大常委会先召开全体会议,让述职人员面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郑重述职;然后,召开分组会,让述职人员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评议。参加评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可以对述职人员所在部门的工作提出看法、意见和建议,可以对述职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对述职人员的缺点、错误和不足之处提出批评指正。为了增进评议效果,评议时,人大常委会还邀请政府领导和人事、监察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评议工作。
10.切实落实述职评议整改意见。述职评议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将述职评议意见送达述职人员所在部门。述职人员按照述职评议所提意见,对所在部门和本人的工作进行整改,是最终实现述职评议目的的关键。为了落实整改意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对整政工作做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一是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送达述职人员所在部门,供述职人员在本部门对照整改:同时,将评议意见分送党委和政府,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要求述职人员在两个月内认真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如实汇报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评定,直至满意为止。需要对述职人员进行处理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三、改进述职评议工作的几点建议
述职评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毕竟时间较短,经验还不足,需要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