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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报告【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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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报告范文【第一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勘探点;原位测试;勘察仪器

Abstract: the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s a basic task of hous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is the basis of engineering design, construction, the quality of the pros and cons,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safety, time limit for a project and reasonable investmen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Especially the high-rise building load is big, embedded depth of foundation, and general foundation width is big, multi-purpose pile foundation. These characteristics determine the survey workload big, content is wide, required to provide the parameters of the miscellaneous,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evaluation area wide and deep. But the current housing construction exists many problems in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on how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quality control is a problem which needs to be settled.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housing construc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and then discusses the housing construction key points of quality control in the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finally its quality assurance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point; In situ tests; Survey instru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目前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中存在的问题

(一)勘察前资料收集不全面

勘察前,资料收集不全,任务不明确。有的报告中勘察目的表达不清楚,有的仅写了很简短的技术要求,应明确写出勘察目的。很多勘察报告工程概况中缺基础类型、结构、荷载等形式,缺基础埋深。少数报告未划分勘察等级。

(二)勘探点的布置

勘探点的间距和深度不能满足要求。有的报告勘探点未严格按建筑物角点布置,有的平面差4-5m的距离,未能控制住;有的工程桩基工程孔距偏大,达38-39m,超过了规范30m(或24m)以内的规定。天然地基工程孔距,详勘大者达54m,超过了规范35m以内的规定。

有的工程勘探点的深度不够,12个钻孔中有7个钻孔未达到中风化岩层,仅进入强风化层(孔深为~)而该报告又建议的挖孔桩,桩底到中风化岩层。

(三)地层描述的问题

有的报告描述不准确、不规范、过于简单。比如土层顶底板埋深没有描述;有的工程粘性土不描述状态;有的描述中有粉砂、细砂,结果在结论中却变成了中砂,粗砂。前后矛盾;对人工填土层,有的报告统一描写为填土,未将杂填土和素填土细划;对孔隙比大于1的应定为淤泥质粘土,却描述为粉质粘土。

(四)原位测试方面的问题

土样和原位测试数量不够。有的报告静触数量不足6组,仅5组也进行了统计;有的报告标准贯入在粉土层中仅做了一次试验,数量不是偏少,而是太少,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有的项目中作标贯试验,其记录不规范,应按每10cm记录击数,直至30cm为止,记录标贯试验的总击数,而该报告未按10cm记录击数;动力触探试验错误地按标贯办法进行了,每一处的动触进尺仅20cm,数量太少。

(五)地下水评价方面的问题

不重视地下水位资料的搜集。有的报告未将地下水初见水位和静止水位分开;有不少报告有地下水,而未取水试样做水质分析报告,均是根据区域资料判定地下水对砼无腐蚀性,土对钢结构弱腐蚀性或者是未判定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的质量控制要点

(一)钻孔间距的把握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规定高层建筑勘探点间距15m~35m,其包含的意思: 间距比一般建筑的要小,且比安全等级高的更要小。实际上钻孔间距应主要取决于场地的复杂程度,即场地是否存在暗沟、塘、浜等异常带,保证钻探所揭露地层能准确反映水平和垂直方向土质情况及地下水存赋形态等等,而不是建筑物安全等级决定孔距。

当然布孔位置也要考虑到拟建建筑物的条件,如在主体建筑角上、荷载和建筑体形变异较大处应有勘探点进行控制,另外对于不同地貌交界处也应加密勘探点。

(二)钻孔深度问题

地质勘探报告【第二篇】

[关键词]国家经济 经济效益 岩土勘察 工程质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56701

岩土勘察指的是在设计、施工之前对于要建设的场地的地质情况进行工程勘察,得出勘察报告,设计、施工企业便能根据报告来对这个场地的地基基础进行设计及工程施工。因此,勘察报告的好坏直接的影响到地基基础的设计和整个基础的施工,对于工程的质量是一个直接的影响关系,进而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建筑工程在进行设计和正式的施工之前,必须要对建设场地进行详细的勘察,这样才能使得工程的设计符合实际,才能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岩土勘察是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若是对于岩土的勘察进行的不详细,即便是整个上部结构的设计和施工达到了优质,也有可能会因为场地的地质问题勘察的不到位,导致最终的工程质量出现隐患。因此,对于岩土的勘察是非常重要的,是工程项目在设计及施工之前应该严加重视的一个问题。那么,对于其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本文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探究。

一、对于岩土勘察的基本介绍

(1)对于岩土勘察的定义。岩土勘察便是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建设场地的地质情况进行详细的勘察及测试,对地质条件以及周围的地质环境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然后编制勘察报告,为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提供依据和建议。

(2)岩土勘察的分类及其应用。我们按照对勘察对象的不同大致分为了以下几种勘察:铁路建筑工程的勘察、港口码头建筑工程的勘察、大中小型桥梁建筑工程的勘察、公路建筑工程的勘察、工业建筑工程的勘察、民用建筑工程的勘察以及水利电力建筑工程的勘察,其中对于水利电力勘察指的是对于水电站以及水利构造物的勘察。因为铁路、港口、桥梁、公路建设工程对于岩土的勘察要求有其专业特殊性,并且工程建设的投资比较大,国家相关部门对于这类工程的勘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及规程,这些勘察习惯被称之为工程地质勘察。而对于岩土工程勘察,主要对象是住宅、学校、医院以及工业厂房建设,以及边坡防护、堤坝建设等等。

(3)岩土勘察的过程。岩土的勘察首先要对建设场地进行地质的勘探,然后对场地的岩土体进行取样和原位测试,所取岩土样进行室内试验。运用各种勘探手段对场地的地质条件进行分析及评价,最后把所取得的岩土样数据、地质情况说明及分析,对后序设计、施工的建议等内容归纳成勘察报告的形式提出。

二、岩土勘察中常出现的问题

(1)对岩土勘察的依据不充分。在相关岩土勘察规范中规定了在对场地进行岩土的勘察时,需要我们搜集周边地区的地质资料进行分析和整合,了解拟建建筑物的性质、规模以及结构特点等等,布置有针对性的勘察方案及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探。但是在实际的勘察过程中,我们总会存在一些取巧的行为存在,有的勘察单位并没有按照规范的标准来进行勘察,没有根据实际的材料进行报告的编制,而是胡乱的编制,导致了报告和实际的情况不相符,对工程的建设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

(2)资料的质量不过关。在工程施工之前会对整个的工程进行设计,对整个的施工场地进行总体的策划,这就需要在勘察时对场地及其周边的环境的资料进行详细的搜集和整合。对于资料的整理来说,这是整个的岩土勘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在分析岩土体的参数时,有时候会因为我们对于异常值的概念模糊,不区别对待,而是与一般情况一统分析,在统计的时候就造成了很大的误差,得出的结论往往和实际的情况不相符合,那么在设计及施工时候就会对工程的质量及经济影响比较大,进而影响到了整个工程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对于岩土的参数概念理解不够深入,比较的片面。岩土参数取值大小对安全的利弊含糊不清,对设计的合理性及施工的指导性不加考虑,随意取舍并胡乱分析评价,这是不负责任和危险的行为。

(3)勘察报告并没有实事求是的反映出实际的场地地质情况。勘察报告是根据实际场地的地质勘察之后得出的结论。但是近几年来,有些勘察报告并没有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分析和编制,而是大片大片的空话,没有针对性的分析,对于设计和施工并没有真正的帮助。

三、对于常出现问题的解决措施

(1)确定勘察的依据。在勘探之前,我们要保证建设场地岩土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就是我们要制定好勘察的计划,对整个工作有一个整体的规划,拟定出一个勘察纲要。勘察纲要是对整个工作的详细计划,是实施勘察的指导性文件。同样的,在对于勘察报告的审核上也需要我们进行严格的把关,报告中绝对不能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对于审核绝对不能够马虎,对现场勘探情况、地质资料的分析以及岩土参数的推算等等都要逐一进行严格的审查。只有对报告的审核加以重视,才能够保证勘察报告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合理的整理和编制资料。岩土的勘察工作中,对于资料的整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对于最后结果的分析。因此,在分析和整理过程中需要我们保证其合理性,同时还需要多方面的合作完成,分配好各个阶层的工作目标。在编写报告的过程中,出现了意见不一的情况一定要认真的讨论分析,到最后在编制报告时一定要保证意见的统一性,确保没有错误。编制完报告后,编写的人员在自我检查时,校验的人员也要同时进行检查,确保没有一丝一毫的错误和纰漏出现。

(3)对于勘探的方式和方法需要科学合理。选择正确的勘探方法也是能够保证勘察过程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选择勘探的方法就是对于不同地质的场地进行不同方式的勘探,以便于勘察的顺利实施。比如说,对于存在淤泥、软土或无卵砾石土的场地中,就可以运用静力触探的方式,因为这个可以有效直观的反应出土质的力学情况。再比如说对于山洪冲积的地方勘察时就需要我们运用重型贯入试验的方法,因为如果是采用静探的方式,对于这种颗粒比较粗的土体,静探贯入的能力有限,无法取得土体的力学数据。因此,不同的地质选用不同的方法才能对地质进行符合实际的勘察。

结语:

岩土勘察工作是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决定着整个工程的后序工作的质量。因此做好岩土勘察工作是工程建设首要的任务。岩土勘察工作需要勘察单位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因为工程建设的质量好坏主要取决于岩土勘察的结果,所以加强对岩土勘察工作的重视是提高整个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在对岩土进行勘察工作时,勘察人员一定要认真工作,在分析勘察所得岩土相关数据时一定要谨慎,确保所得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对于勘察从业者,要不断积累工作的相关经验,对其进行总结和归纳,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与此同时,岩土勘察采用的专业仪器设备也是至关重要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勘探仪器的精确性和实用性逐渐成为决定岩土勘察成果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不仅要在岩土勘察的理论方面加大研究和分析,并且要跟得上时展的脚步,不断发展和改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勘察工作的科学效率,进而提高整个建设工程的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1] 林宾,王小勇。合肥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续建工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实录[J].安徽地质,2007(03)

[2] 程建伟,杨宏宇。山谷型垃圾填埋场选址与勘察的研究[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11(06)

地质勘探报告范文【第三篇】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探矿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探矿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探矿权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探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并报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的设置,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六条探矿权审批权限和出让方式,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八条探矿权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凡在本县辖区内申请探矿权(包含探矿权到期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在本县注册公司,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勘查设计的投资预算,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批转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探矿权人违法被吊销勘查许可证,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探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根据矿产勘查技术规范编制勘查设计和勘查实施方案,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项目所需的工作年限、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㈡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㈢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㈣勘查设计和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㈤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㈥申请由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还应提交该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

㈦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㈠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㈡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㈢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投入。

第十三条勘查投入不足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探矿权人按投资不足部分占计划投资的比例缩减勘查面积,并须在设计的时间内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勘查报告。

第十四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查上报探矿权时,应当先进行规划审查。规划审查的内容包括:

㈠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

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方向;

㈢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㈣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㈤是否存在探矿权、采矿权的交叉重叠。

第十五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查上报探矿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上报:

㈠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局明显不合理的;

㈡应当整体勘查、规模开发的矿产地,分割申请勘查、开采的;

㈢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所出具的资金证明与申请勘查项目不符的;

㈣探矿权有重叠交叉或者有权属争议的;

㈤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㈥申请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㈦按照规定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但未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

㈧勘查项目区块面积不足一个基本区块的;

㈨其他不宜审批发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在半年内组织开工,并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开工报告。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未满2年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并提交勘查报告的,不得转让探矿权。

探矿权再次转让,应当提交较上一次转让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报告。

第十九条转让无偿取得政府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转让人必须缴纳经依法评估确认的探矿权价款。

第二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勘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延续申请登记书;

㈡年度检查报告;

㈢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已按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完成70%以上;

㈡没有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

㈢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等违法行为;

㈣已依法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勘查项目因勘查程度提高需要继续申请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延续登记的规定办理。勘查项目申请相同勘查程度的延续登记,申请人必须核减50%的勘查区块面积。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㈠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㈤变更勘查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申办探矿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㈢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㈣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区块范围图;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应当提交变更勘查矿种的勘查设计和实施方案;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变更勘查单位的,应当提交变更后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工作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领取勘查许可证1年以上;

㈡已按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完成50%以上;

㈢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

㈣依法缴纳有关规定费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㈠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㈡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迅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迅管线;

㈢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㈣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㈤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㈦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㈠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㈡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㈢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㈣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㈤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㈧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矿业权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每一个探矿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上报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根据《*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㈠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㈡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㈢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五条探矿权人持勘查许可证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已开工但未进行勘探工程(槽探、坑探或钻探工程)施工的均属圈而不探行为,由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自首次设立探矿权日起,勘查期限满3年,累计完成的工作量未达设计工作量的30%按圈而不探处理,由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进行探矿施工,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并进行矿产品销售的,要依法没收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地质勘探报告【第四篇】

[关键词]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 管理

中图分类号:P624 文献标识码:P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62401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头等大事。它既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职工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同时又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由于地质勘探的自身工作特点,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诸多困难。本文从以下方面论述了如何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管理。

1、认真作好项目的二次踏勘

对于单位来讲,在项目投标前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踏勘,以编制投标计划书。但由于野外生产区域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使得对作业区域的了解不可能一下子就能吃透,尤其是有些地下设施、障碍和潜在的风险。因此二次踏勘,可以在一次踏勘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深化、细化,对于正确认识项目风险,进行安全生产方案制定十分必要。内容上应包含地理、地貌;交通能源天气水文疫情医疗条件、风俗、政策与法律规定、工区建筑、环境敏感点和当地人的安全意识等。

2、严格风险评估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安全管理是动态的,可能有些风险是随着施工进行各类因素发生变化后而产生的,因此风险的评估和相应的预案,甚至计划都得进行及时的变更。因此建议单独列此项内容,有助于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操作。另外应急预案的演练从目前国内勘探生产来看,一般一个项目的风险达四五十种,因此预案演练是不可能一一进行,但可针对项目安全特点的关键因素进行演练,其它的都必须在项目工前教育中全部宣贯到位。

3、着力工前培训

一方面除了企业与员工参与国家及相关部门的强制取证、认证培训外,厂处级机构每一项目结束都要对员工实行为期1个月的专门整训。作为基层队站,每一个项目开工前都必须作好项目施工任务、形势与安全交底,要员工了解新项目、新工艺、新环境、新制度、新目标,知道什么该做,什么可以做。同时要理论同实践相结合、同质量要求、施工计划、设备管理与操作相结合。另外对于培训结果要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进行参与项目作业。对于培训要有档案记录,有可追溯性。对于过程培训,除定期要求的项目外,应因时、因情况而进行,将培训工作贯穿于项目的始终。

4、地质勘探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地质勘探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包括一般性生产技术培训、一般性安全技术培训和地质勘探专业安全技术培训。一般性生产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地质勘探生产单位的概况,野外生产作业的基本情况,各种野外勘探生产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勘探工人在生产实践中积累的操作技能和经验。一般性安全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地质勘探生产单位野外作业的基本安全技术知识,有关地质勘探生产设备的安全生产和安全防护技术知识,高空作业安全知识,有关电器、动力设备、起吊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道路交通运输的一般安全知识,防火防爆的一般安全知识及一般消防制度和规章,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及处理办法等。地质勘探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地质勘探野外生产作业的专业知识和地质勘探安全生产技术,地质勘探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及地质勘探生产作业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知识等。

5、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就是将安全生产要达到的目标,用一个个具体的目标值规定下来,然后实施与考评。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为:①无重大事故即重大事故“0”目标,是指无重伤、无死亡事故,无一次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和交通事故;②千万元产值轻伤率小于;③事故损失工作日不超过所有参加地质勘探生产作业人员的总数目;④其他各项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如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评比、事故隐患整改、三违情况等也提出相应的目标;目标设立后,及时进行分解,形成目标管理体系,同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目标考核是一种奖罚相结合的激励措施,对于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得好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要进行必要的处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可以了解和发现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得是否合理,实施措施是否有力得当,从而可以为今后安全生产目标的修改提供依据,有利于改进以后的安全生产管理。

6、地质勘探的野外作业安全管理

地质勘探的野外作业安全管理是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在具体进行地质勘探野外作业前必须结合勘探区域、勘探季节等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地质勘探野外作业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出队前应对全体地质勘探生产作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确定其健康状况能否适应野外生产;检查野外生活用具和必要的医疗急救、保健药品的准备情况,如需野外宿营时,还应检查宿营装备的准备情况;组织地质勘探野外生产作业人员学习野外作业安全知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了解勘探区域的地质、地貌特点及地理概况,必要时还应模拟野外环境进行业务训练;出发前检查交通工具、通信联络工具的性能,确保它们性能良好,能可靠运转;根据勘探区域是否在山区、林区、平原、草原、高原、沙漠、沼泽、水上、放射性区域等不同作业区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区域性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和劳动保护措施;根据勘探季节是否在高温、寒冷、降雨、降雪、雷电、风暴等不同季节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季节性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和劳动保护措施;地质勘探野外生产作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作业工种的人员,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上岗证。

7、地质勘探的伤亡事故管理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地质勘探伤亡事故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报告。地质勘探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地质勘探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勘探单位负责人。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根据发生伤亡事故的程度组织相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处理。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提出的处理意见,由发生事故的勘探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伤亡事故的处理应分清责任,按章处罚。伤亡事故档案管理。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将各种相关资料归档,建立伤亡事故档案。伤亡事故档案应做到完整、有序、查找方便,有条件的还应存入计算机中。

参考文献

[1] 林晓晖,加强地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之我见[J],上海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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