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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学实习报告范文【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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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学实习报告【第一篇】

我的实习是由大学法律系和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与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市中兴建筑公司、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被上诉人、委托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买房是年月日,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市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6月开工。

年月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前,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向区法院提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所有。

2、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购房款345,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房屋建筑学实习报告【第二篇】

实习对于我们将要走入社会的学生来说是一次熟悉社会,了解社会的好机会。实习是我们了解社会的第一站,今天我们来到学校为我们联系的工地武警医院办公楼。以下是我了解到的工程情况。通过本次实习,我对建筑工程的现场施工和管理有了直观地认识,增强了对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感性认识,并综合运用自己所学过的知识,同监理工程师一起解决工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且在本次实习中,我对建筑工程的各方责任和角色有了更切实际的了解,深刻体会到工程建设中所包含的种种矛盾、种种限制、种种实际问题;亲眼所见了建筑工人的辛苦,以及他们在实际施工中各种手法的巧妙性和实用性,比如,钢筋的绑扎,底层基础钢筋的绑扎首先要放样,每一跨度里钢筋的接头数只有25%,即4根钢筋里只有一个接头,另外,接头要尽量放在受压区内。在砌墙的过程中,如遇到墙要转角或相交的时候,两墙要一起砌起来,在留槎的过程中,可以留斜槎,如果要留直槎,则必须留阳槎,且要有拉结筋,不能留阴槎。在进行混凝土施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混凝土的配合比,在天热的时候要注意养护等等。在工地上所见所闻,更加激发了我对本专业的热爱和憧憬,也深深体会到要在建筑这个行业上有所作为必须付出的努力,不仅仅是在理论上,更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与此同时,我也深深的体会到一份责任,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祖国的大建设添砖增瓦,实现自身的价值。下面我就本次实习的过程内容作报告

实习简况。实习时间:2005年9月21日至2005年9月15日实习地点:乌市南梁坡武警医院办公楼实习内容:在王岚老师的指导下,学习国家相关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工程程序;通过阅读图纸,了解设计的意图、设计方案、施工细部;了解在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的实际问题,并学习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等。

(一)建筑学知识

参观校内单体建筑及建筑组群,参观特色建筑,了解分析以下内容:

1、根据所学知识,对所参观建筑组群的总平面布局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进行分析。

2、参观建筑物外观及内部,了解各层平面布局及房间布置,观察建筑外观特点。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该建筑平面布局、空间造型和立面处理方法。3、分析建筑的防火与安全疏散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二)房屋构造

通过去参观某项在建工程现场情况,了解以下内容

1、了解该建筑物的结构形式、构造特点、建筑作法、承重方式、施工方式、抗震等级等;

2、了解该建筑物的地基及基础类型、构造形式及施工方法;

3、了解该建筑物的墙体类型、结构布置、细部构造及施工特点;

房屋建筑学实习报告【第三篇】

房屋建筑学是研究房屋的构造组成、构造原理及构造方法的一门课程,同时还包括介绍建筑设 计的一般原则的教学内容。因此本课程在土建类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构造组 成研究房屋的各个组成部分及作用。构造原理研究房屋各个部分的构造要求及符合这些要求 的构造理论。构造方法研究在构造原理的指导下用性能优良经济可行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制品的 构成建筑结构配件以及构配件之间的连接方法。建筑设计知识研究建筑空间的构成组织功能和 外观形象的基本概念及一般原则。

二、实习目的

1、通过参观实际建筑,进一步提高学生对建筑文化、建筑知识以及建筑施工、建筑材料的认识,巩固和扩大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学习积极性。

2、通过参观在建工程及阅读施工图纸,进行现场比较,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空间想象能力,提高识读工程图的能力。

3、通过实习,了解建筑工程施工工艺,熟悉房屋构造,了解建筑材料的特性及应用。

4、通过实习,培养学生劳动的观点,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为今后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实习安排

按照土建系的实习计划和日程安排,我们进行了为期五天的认识实习,其具体实习安排如下表:

日期星期时间方式地点

12月25日一上午动员大会教学楼T104室

下午现场考察岳阳天伦城施工现场

12月26日二上午观摩短片、观看模型、现场考察T104室、校史陈列馆、南院已建教学楼

12月27日

三上午现场考察岳阳景湖湾施工现场

上午现场考察南院教学楼,宿舍楼施工现场

12月28日

四上午现场考察湖南韶峰建材有限公司

下午现场考察岳化总厂热电事业部

四、实习过程及单位

A 动员大会

上午八点,全体04级房建方向的同学都聚集在T104教室,召开动员大会。会上,孙超法教授就实习做了指导性报告,介绍了实习的目的,实习内容,实习具体的工作安排,要求每天写实习日志,实习完后要写实习报告,还简单的介绍了实习要注意的地方,并把四个班的同学分成了六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有一个指导老师负责指导我们实习,我所在组的指导老师是胡卫东老师。最后游业华老师就建筑工地的安全问题做了详细的介绍,并要求自带安全帽。

B 天伦城

12月25日下午2点半,我们来

到了岳阳市最大的房地产项目—占

地约500亩的天伦城,它位于市

政府正对面,占据着城市中心位置

总建筑面积达60万平方米。整个

楼盘由南京新景祥房地产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全程进行行销服务,景观

设计由杭州现代机构全程服务。一

期的容积率,近60%景观面积

都走在岳阳楼市的前面,纯板式结构,一梯两户,户户双阳台设计,南北通透,间间自然采光,短进深、大开间,全面砖贴面、中空玻璃和新兴凸窗乃至木扶手等设计十分人性化。还在社区硬件如一楼架空层设计、大面积中心景观花园等方面颇有创新。我们参观的正是天伦城的一期工程——24栋。我们进入了三栋在建建筑内部参观。

C 观摩短片

12月26日上午八点,老师先组织我们一起观看我们学院新校区二期规划方案短片。此方案由同济大学设计院设计规划。共有三个方案供专家研究讨论,最终选择其中的一个作为最后的实施方案。通过观看短片,我们了解到学院的整体规划思路于发展方向,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设计与布局让同学们叹为观止,都觉得建成后的学院将是最漂亮的大学。下面就新校区二期规划做简单介绍。

新校区二期工程已于今年九月

破土动工,占地总面积765亩。二 二期规划鸟瞰图

期规划以显山·露水·藏物—山水

校园为设计理念。整体形态源于自

然秩序,总体布局突出新校区山环

水绕,充分利用天然的山水资源,

构建出一幅人文山水交织的新图景。

二期工程不仅包括今年开工的

36000平方米的图书馆、11000平方

米的综合服务区、15000平方米的综 南院图书馆

合教学楼、30000平方米的学生公

寓,还包括计划中的教学实验楼、体

育馆、田径场、学术交流中心、学生

公寓和教工生活区等项目。

D 参观校史陈列馆

12月26日上午9点半,在系副

主任孙超法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到 学院模型

东院图书馆参观了学院校史陈列馆。

参观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概况和发

展历程,以及学校建设的总体布局

和规划。在参观过程中,老师就学

院规划与发展向同学们进行了一些

相关的介绍。通过这次参观学习,

同学们对我校发展的历程和取得的成绩,以及学校发展和规划的思路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初步认识规划设计理念的变化与发展。

E 参观南院建筑

12月26日十点半,在参观完校史陈列馆后,又来到了南院,我们进入了化工楼和计算机大楼,两栋建筑都是采用的是框架结构。在这里我们主要是参观屋面做法,了解屋面排水形式,消防管道设置,通风口的设置与作用,泛水做法,防水卷材。了解房间内部的梁柱布置,计算机大楼采用的密肋梁。有效的减低了房间的层高,提高了房间的净空高度。

F 景湖湾

12月27日上午八点半,参观岳阳景湖湾住宅小区。景湖湾地处南湖风景区中心地带,与南湖水面紧紧相连,一湾湖水就好比一个避风港,个空气清新、绿意满 园的南湖公园现连。整个小区占地面积56亩,总面积达30000平方米,由四栋 小高层和六栋多层组件而成,绿化率高达51%。为了小区的安全、安静与祥和,做到真正的人车分流,特建造3000多平方米的地下车库。小区注重生态原则,环湖而建,依山傍水,是集生态、休闲、居住为一体的原生态水景休闲社区。

G 南院建筑工地

12月27日下午2点,我们参观南院在建工程。南院在建的工程包括11000平方米楼、30000平方米的学生公寓。现场我们的综合服务区、15000平方米的综合教学参观了预应力管桩基础、独立基础、剪力墙、水泥砂浆配合比公式牌。据了解,新建学生宿舍一层用框架结构架空,做停 场用。了解各种柱网布置,现场制模工序,装配钢筋工序。了解各种钢筋的名称和作用。在施工办公室看施工图,了解柱网布置及标注做法。

H 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

建筑都离不开水泥,为此于12月28日,组织参观去湖南韶峰建材有限公司参观水泥的生产工艺。湖南韶峰 水泥厂房

岳阳建材有限公司(岳阳水泥分厂),前身 为岳阳水泥厂,始建于19xx年。公司位于岳阳楼区南津港,东临京珠高速公 路,107国道,西伴京广铁路,水陆交通十分便利。公司经过40多年更新改造 发展,目前公司拥有三条年产10万吨的立窑和年产25万吨的旋窑熟料粉磨站,主导产品"君山牌"普通水泥年产量50万吨(其中供散能力20万吨以上),是湘北地区最大的水泥生产企业。。

I 新型材料制作

在去巴陵石化的途中,我们参观了新型建筑材料的生产过程,这里主要生

产的是轻质隔墙板。他的主要特点我们会在后面提到。

J 巴陵石化热点事业部

12月28日下午三点半,参观巴陵石化。巴陵石化热点事业部是整个巴陵石化的能量来源,在这里,负责人向我们简单的介绍了火力发电的一些基本情况和工艺流程。实地参观发电机房,重点了解工业厂房设计,柱网布局,屋架的布置形式,天窗采光加侧墙采光的形式,以及吊车及吊车梁的搭接方式,吊车的承重荷载。

五、实习收获汇总

下面就实习与理论知识结合及得到的收获做一些总结:

(1)预应力混凝土管桩(PHC)

PHC管桩是采用先张法预应力工艺与离心法成型、再经常压蒸汽养护与高压蒸汽养护制成的空心圆同体细长预应力高强砼预制构件;广泛应用于建筑物桩基础,较预制砼方桩与现场各种砼灌注桩具有明显的优势

PHC管桩砼预应力值大,砼致密强度高,抗裂抗弯性能好,穿透岩土能力强,适用于绝大部分地质条件,承载力大,运输吊装方便,施工便捷文明,成桩长度不受施工机械限制,成桩质量可靠,监理检测简便,综合造价低。

(2)结构形式

天伦城是一个多功能,全方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住宅,购物,休闲,娱乐,美食等于一体,因此建筑的结构类型有多种形式。有砖混结构,有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异型柱,框架与砖混结合。框架结构的跨度比较大,适用于公共建筑,在天伦城主要是用于商场,酒店等。框架——异型柱主要用于住宅,异形柱与墙体相同的厚度,在保证了承重与抗震的同时,有效的提高了房屋空间利用率,因此,在高层住宅中这种形式被广泛采用。砖混结构一般用于多层住宅,这种结构的抗震性能没有框架结构的好,因此对房屋高度有限制。像一些建筑下面几层是商场上面几层是住宅,如果住宅层数不高,就可采用框架与砖混的复合形式。如果上部住宅层数多,则适合采用框架—剪力墙的结构形式。

(3)膨胀带

膨胀带就是加了膨胀剂的混凝土带状区域,自身可以膨胀以补偿混凝土的收缩。可以同混凝土同时浇筑,但为了防止旁边混凝土的流入,施工时,先浇筑带外混凝土,浇到加强带时,改换掺膨胀剂的混凝土,带的两侧分别用铁丝网架设,以防先浇的砼流入加强带内。一般膨胀带采用的是后浇的方式按常规设计要求,每30~40m设一道后浇带,等主体结构封顶一个月且月沉降 膨胀带与跑马砖量小于㎜后,再回填膨胀混凝土,将延长工期60天左右。

(4)跑马砖

120墙砌筑在砖混结构中,后砌是常有的事,上部不宜先砌到板低平,宜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xx)关于填充墙的规定,间隔一定时间(至少7d)后用跑马砖(斜砖)顶紧。顶紧是为了让砌体与上界有更好的接触。如果因为上界是板而不预顶紧,这堵墙上界就处于悬空状态,于稳定性不利。

具体做法:两端起始处各用一个30-60-90度的RT三角形混凝土小块,30度角在上,60度角在下;中路将一个60度角的等角等边三角形混凝土小块倒置, RT三角形混凝土小块和60度角的等角等边三角形混凝土小块须事先预制。强度不需要好高,因为通常粘土转只有MU10。可以用跑模的混凝土加些水泥浆适度搅拌,强度就绰绰有余。

(5)构造柱

在砖混结构设计中 ,为了加强建筑物的空间刚度和整体性 ,使建筑物在地震中避免或减轻破坏 ,根据抗震规范 ,我们设置一定数量的圈梁和构造柱 ,来增强和提高建筑物的抗拉、抗裂性能构造柱的设置位置的规 构造柱定:规范规定无论房屋的层数和地震烈度是多少,均应在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纵墙交界处、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外墙和内横墙交接处。.楼梯间四角最好设置。.上人屋面的女儿墙也应设置构造柱。.跨度比较大的梁,如果不设置墙垛或垫块,也应有构造柱。

(6)什么叫施工缝?什么又叫沉降缝、抗震缝、伸缩缝?

施工缝:受到施工工艺的限制,按计划中断施工而形成的接缝,被称为施工缝。混凝土结构由于分层浇筑,在本层混凝土与上一层混凝土之间形成的缝隙,就是最常见的施工缝。所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缝,而应该是一个面。因混凝土先后浇注形成的结合面容易出现各种隐患及质量问题,因此,不同的结构工程对施工缝的处理都需要慎之又慎。

沉降缝:为克服结构不均匀沉降而设置的缝。如上部结构各部分之间,因层数差异较大,或使用荷重相差较大;或因地基压缩性差异较大,等可能使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时,都需要设缝将结构分为几部分,使其每一部分的沉降比较均匀,避免在结构中产生额外的应力,该缝就是“沉降缝”。须从基础到上部结构完全分开

伸缩缝:若建筑物平面尺寸过长,因热胀冷缩的缘故,可能导致在结构中产生过大的温度应力,需在结构一定长度位置设缝将建筑分成几部分,该缝即为温度缝。对不同的结构体系,伸缩缝间的距离不同,我国现行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xx对此有专门规定。伸缩缝在基础可不断开;

抗震缝:为使建筑物较规则,以期有利于结构抗震而设置的缝,基础可不断开。

(7)空心隔墙板主要特点

1、强度高,抗弯破坏荷载超过国家条板标准三倍以上;

2、重量轻,90mm条板每平米只有70公斤,相当于粘土砖墙(456公斤/平米)的五分之一;

3、绿色环保无辐射危害,其放射性核素限量

仅相当于国家标准的五分之一;

4、隔音性能好,隔声隔音系数高于国家标准;

5、墙体薄,可以节约空间,增加使用面积。每米长度的墙体,比粘土砖墙体可增加使用面积1平方米;

6、安装规范,本条板采用统一的条板安装规范,保证牢固平整,施工快捷。公司有专业安装队,包安装。

产品规格:厚度90mm、120mm,宽度600mm,长度2-5m各种规格

另外,还具有以下特点:节能节土、生产过程中无污染、产品强度高、重量轻、隔热隔音、防火性能好、绿色环保无辐射污染。适用于多层框架结构房屋内隔墙、商场、写字楼的隔断等。

(8)各钢筋名称、摆放次序

钢筋在建筑使用中,有很多中,不同的钢筋他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比如在梁的下部要布置正弯矩钢筋,在支

座附件上部布置负弯矩钢筋,按

照规范要求,隔一段要布置箍筋,在支座部有时还布置吊筋。如果受力筋距离过大,还应布置架力筋。在施工现在,我们清楚的看到各种钢筋的摆放位置,结

合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进一步深化和巩固基础。

(9)工业厂房

在巴陵石化工业厂房中,我

们看到的是单层但跨厂房,柱距6米,吊车能承受50吨荷载。两层侧窗采光,还有侧天窗采光,外墙不承重。通过参观,我对工业厂房有了感性的认识,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

八、实习小结

本次实习,时间虽短,但基本达到了为实习目的,进一步完善所学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多重目的。

房屋建筑学实习报告【第四篇】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原创: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轴约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万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年月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年月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万元,并给予房款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年月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年月,均在经贸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年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号: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开工。

年月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交付房款万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积款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年月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年月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年月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⒊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⒋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⒌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⒍经贸公司确认书。

⒎国有土地使用证。

⒏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⒐施巍证言材料。

⒑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⒈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⒈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⒉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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