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分析报告【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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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分析报告范文【第一篇】
管理操作风险的原则
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阶段,操作风险曾被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给银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这个定义意味着操作风险可能引发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比较容易理解,是指某一操作风险事件发生后,按照银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反映在银行法定财务报表的损失,损失包括所有与该操作风险事件相联系的成本支出,但不包括为避免后续操作风险损失实施的相关成本支出。但对于如何界定操作风险引发的间接损失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是其他类型的风险发生引发操作风险事件发生,或者操作风险事件发生后引发其他类型风险发生而造成的财务损失,但难以把握的是,间接损失数据是应当归入操作风险损失,还是归入其他类型风险的损失。后来,在新资本协议定稿之际,操作风险被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给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事实上将间接损失排除在外。
参考新资本协议的定义,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现阶段应遵循以下四项基本的原则:
(1)全面管理。未来我国商业银行的总部和国内外分支机构都必须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控制操作风险损失。而操作风险管理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征,因此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的控制力应该渗透到银行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分支机构和岗位,并由全体员工执行。
(2)政策及时调整。由于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尚未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制订监管规则,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战略、方针、政策也都处于变化当中,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应随着外部和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
(3)成本与收益匹配。管理操作风险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商业银行的管理措施必须与具体业务的规模、复杂程度和特点相适应,通过付出合理的成本将操作风险损失控制在银行经营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不切实际地追求零操作风险并不可取。
(4)严格问责。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处于操作风险发生频率较高的阶段,应坚持严格问责的原则。银行内部操作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并严格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操作风险的分类
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分为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政策和工作场所安全性,客户、产品及业务操作,实体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败,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七类,每一类还有相应的子类。但如何根据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操作风险进行有效分类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不少国内商业银行发生的操作风险事件带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因此,在新协议的指引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对操作风险进行分类或许是当前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
按照新协议中规定的操作风险的四类诱因,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类别大体可以分为:
(1)由于银行业务流程、制度管理存在不当或偏差而没有及时完善,导致操作或执行困难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比如,内部或对外流程不适当;责任分工不明确;文件残缺;合同标准文本条款残缺;合同标准文本条款对银行不利;文件记录内容不全面;合同标准文本中空白条款填写不完善或不正确;风险管理报告不充分;财务报表披露不充分;新业务或新产品已经在前台办理,相关的文件没有及时传达到前台;对前台相关业务的新规定没有及时传达到员工;对业务流程要求执行不力等。
(2)由于人员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这类操作风险是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操作风险。人员风险源于主观和客观因素,前者为银行员工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违规或违法操作,单独或参与骗取、盗用银行资产和客户资产,或工作疏忽,其行为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后者为员工的自身能力与岗位对人员素质要求不符给银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由于IT技术或技术应用环境失灵造成系统服务中断或造成错误的服务,或由于系统数据风险影响业务的正常运行而产生的操作风险。如科技投资风险;系统开发和执行风险;系统功能问题或系统失效风险;系统安全风险;法律或公共责任风险;风险管理模型风险等。
(4)来自外部的主观或客观因素产生的操作风险。如交易对手通过诉诸法律而使交易无效(并非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与外部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发生冲突;反洗钱活动不力;业务操作违规;对客户的隐私和数据保护不力;外部采购或供应商风险;外部开发过程中所面临的第三方中断必要资源的风险;火灾、洪水、其他自然灾害等。
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计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未来完整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应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商业银行总部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总部其他部门、国内外各级分支机构等构成。
在这个管理层级体系中,董事会应是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操作风险管理的发展蓝图和体系框架,审议并批准操作风险基本管理制度。评判操作风险状况,对高级管理层、职能部门、各级机构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提出改进要求,确保整个银行机构能够识别、衡量、监督及控制操作风险。确定整个银行操作风险可以接受的水平,监控整体操作风险状况是否符合本行的操作风险偏好,对特殊情况进行审议,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特殊情况等。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管理政策、基本管理制度,评估操作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监控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识别相关管理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决定为完善操作风险管理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或行动方案。
商业银行总部是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办法,以及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计量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有关情况;就完善操作风险管理及拟采取改进措施和行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牵头协调、监控、督导总部其他部门及各一级分行开展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和执行高级管理层的决定,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有关情况;负责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操作风险状况及其占用的经济资本状况等。
商业银行总部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报备牵头管理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操作风险控制程序,贯彻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积极掌握和运用操作风险管理技术、模型和经验,识别本部门存在于产品、业务、流程方面及其他方面的操作风险,并确保在推出新的产品、业务、流程及IT系统前,对其内在操作风险做出充分的评估,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对本部门操作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主要业务范围内的操作风险暴露及操作风险事件进行持续监控,完成本部门操作风险状况的汇总、归集和分析工作,按时报送牵头部门。
国内外各级分支机构负责本级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实施辖内操作风险信息的汇集、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向上级机构报告本级机构操作风险状况,同时向本级机构负责人汇报。对辖内各部门及下级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政策执行督导和检查,汇集辖内操作风险信息状况。通过自我评估等方法识别对实现工作目标有负面影响的各类内在因素(如本机构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人员的素质、组织的变化及人员流失率等)及外在因素(如经济状况的波动、产业技术的改变、政策形势的变化等),制订或完善相应的操作风险管理制度,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
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未来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运行机制应该由识别和确定、量化和评估、缓释、监控、规避、报告等环节组成。
从操作风险的识别来看,首先要通过确定不同部门、不同分支机构、不同业务的操作风险事件来识别操作风险。由于操作风险表现程度上的差异,在确定操作风险事件时应根据对操作风险的历史经验、未来操作风险预测、潜在损失金额、潜在损失频率等因素,将操作风险事件进行一定的分类,如一类操作风险事件、二类操作风险事件和三类操作风险事件等。
操作风险的度量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最难以做到的。根据国际活跃银行的经验,一般是通过量化方法,归集和分析银行在不同部门、不同分支机构、不同业务的各类操作风险,全面衡量银行总体操作风险承受能力。随着战略投资者进入我国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借助战略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技术,引进关键风险指标、战略风险评估、自我评估问卷、操作损失分析等方法,建立完整的操作风险度量体系。
操作风险缓释实际是银行操作风险的“出口”。我国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操作风险管理的成本效益和预期损失相匹配原则,以及各类风险缓释措施在应用中的可操作性,针对不同类型操作风险事件可以考虑采取接受风险、减少业务量、实施外包、购买保险、调整流程、计提准备金、加强人员培训等不同的操作风险缓释措施。
操作风险的监控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另外一个难点。操作风险事件涉及的领域非常宽泛,没有IT手段的强力支持,有效地监控操作风险几乎是一句空话。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IT手段建立操作风险的监控体系,操作风险的信息应纳入整个银行企业级数据仓库项目中。在风险缓释措施难以奏效,风险监控手段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果业务产生的盈利无法覆盖可能带来的损失,应果断限制开展具有高操作风险的业务。
现阶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考虑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制度。完整的操作风险报告制度应涵盖报告内容、报告人员、报告频率等要素。操作风险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操作风险类型,所有因操作风险事件产生的相关数据和损失原因,关键风险指标KRI、战略风险评估结果、自我评估问卷结果、操作损失分析结果,对监管机构、董事会稽核委员会、内外部审计机构等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结果等;无论是商业银行总部的职能部门,还是国内外各级分支机构都应该设立本级机构操作风险的报告人,由报告人负责报告辖内的操作风险状况;应区分报告的内容,确定操作风险报告的频率,有临时性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对于重大操作风险事故或案件,应采取特事特报的方式,不设时限规定,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准确信息。
我国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的环境建设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应特别注意操作风险管理的环境建设。
首先,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必须对操作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营造由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操作风险管理环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操作风险管理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其次,根据银行企业级数据仓库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对计划实施的流程进行操作风险识别,同时建立及时归集操作风险损失的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库,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现阶段就应着手收集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实现连续、实时地监控和评估整个银行总体操作风险,确保总体操作风险水平在董事会确定的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同时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根据操作风险数据对操作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三,银行内部应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培训,保证各级员工获得操作风险管理方面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对新入行员工,应在上岗前将岗位的操作职责及操作技能作为培训的必要内容。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第二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统计指标体系,判别分析,线性概率模型,logit分析
世界各处无不体现统计之广,一点一滴中展示着统计的魅力。统计学是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主要通过利用概率论建立数学模型,收集所观察系统的数据,进行量化的分析、总结,并进而进行推断和预测,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从统计学的基本发展趋势来看,统计学与实质性学科结合成为大势所趋。随着我国经济地位在全球的崛起,经济与金融正融入全球一体化发展大潮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身主动发展需要与被动改革的推动下,正在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
一、商业银行金融统计面临的问题
首先是商业银行金融统计地位弱化。目前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地位不高,虽然因为上市后的信息披露需要,较以往有所提升,但统计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仍然得不到充分体现,参与银行经营管理的程度较低。其次是商业银行基础数据质量不高。这一方面是数据使用者与源数据生成者目的不同,导致基础数据质量不高。另一方面,业务系统数据不一致。由于各业务系统立项设计之初,无法预计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从而导致最终的统计数据质量下降。最后是商业银行之间部分统计数据缺乏可比性。其中会计与统计管理差异导致统计数据差异。在同一个科目下,各家商业银行在子科目的设置、业务处理方式,以及统计口径归并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另外信息系统建设差异也会导致统计数据质量差异。
二、商业银行统计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统计指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资产业务统计指标、负债业务统计指标、银行经营风险统计指标等。
1、资产业务统计指标
(1)资产业务统计指对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实物资产和债权的统计,主要指标应包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绝对指标可直接取自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相对指标包括贷款回收率、信贷资金运用率、贷款周转率、贷款利息实收率等。
(2)资产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可根据以下内容来构建,①、一定时期的各种贷款发放、回收及余额统计分析。②、资产质量分析,分析报告期内各种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成因。③、各类资产的结构分析,如贷款的期限结构分析等。④、贷款市场占比分析,反映银行的竞争力水平。⑤、资产流动性分析,主要指标有速动资产/总资产,(速动资产―法定准备金)/总资产,流动资产/总资产等。
2、负债业务统计指标
负债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可根据以下主要内容来构建。①、各项负债余额统计分析。②、负债结构统计分析。③、负债变化及对负债变化的预测。④、负债成本分析,负债成本分析的两个主要分析工具是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⑤、负债的稳定性分析,用于反映资金来源的稳定情况。
3、银行经营风险统计指标
银行主要面临三大类型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
(1)信贷风险统计指标。信贷风险统计体系主要有:①信贷风险检测报表体系;②信贷业务风险分析报告;③贷款行业风险分析。银行的贷款分类是五级分类法,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
(2)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指标有:流动性缺口,核心存款与总资产的比率,贷款总额与总资产的比率,贷款总额与核心资产的比率,流动资产与总资产的比率等。
(3)资本风险指标。衡量资本风险的方法是:计算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与人行监管局规定的最低比例比较,分析风险的大小。
统计指标体系目前还存在这一些缺点:首先是指标的设立缺乏统一性。其次只侧重于基础数据的搜集,缺乏分析性指标。最后它侧重于内部信息的统计,忽略了外部资源的整理。
三、商业银行中统计模型的应用
由于银行风险预警模型的作用是对银行是否为高风险银行进行预测,因此通常选取的分析方法有:判别分析、线性概率、logit分析模型等等。
1、判别分析。使用多重判别分析方法研究银行风险预警,该研究将1972年和1973年初被美国监管部门断定为有问题的110家银行作为分析对象,所使用的数据是根据这两类银行1969――1972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计算出来的10个反映银行的流动性、贷款、资产和存款构成、效率、盈利性、资本充足率以及收入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状况的财务比率。采用二次式判别分析的结果是:贷款收入/总收入、其它费用/总收入以及营业支出/营业收入这三个财务比率的判别能力最强,
2、线性概率模型。这种方法用Prob(y=l)= α+βX表示银行破产的概率,用Prob(y=0)=l―(α+βX)表示银行正常经营的概率。其中向量X是表示银行财务特征的变量, β是反映X的变化对概率的影响的参数,α是常数项。α和β是模型y=α+βX +ε(y的值为0或1,0表示正常经营银行,1表示破产银行)的最小二乘估计。线性概率模型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一是误差项异方差;二是概率的预测值可能在区间(0,1)之外。因此这种方法较少被采用。
3、logit分析
该方法是较常被采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假定银行发生破产的概率服从Logistic分布。用P表示银行破产的概率,则P= ;其中向量X是表示银行财务特征的变量, β是反映X的变化对概率的影响的参数,α是常数项。采用最大似然估计法得到参数β和α的估计值后就可以计算某一银行破产的概率P,然后对照设定的临界概率可以判断该银行属于破产类还是属于正常经营类。logit模型对数据的要求不像判别分析那么高,判别的准确率比较高,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研究较多使用这种方法。
参考文献:
[1]孟晓莉。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工作现状及改进建议。现代金融2012 年第5 期总第351 期。
[2]沈如军。信贷扩张、总量控制与计划管理[J]. 城市金融论坛。 2000,(9):2-5.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第三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管理 分行层面 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2-045-03
在“总行―分行―支行”的层级体制下,从总行层面看,操作风险管理项目建设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达标的需要。对分行层面而言,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比较分析
目前,国内外多家商业银行已开展或陆续开展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本文选取两家有代表性的“总行―分行―支行”层级体制的商业银行,介绍其体系构建情况,并做简要评价。其中,A银行(某大型中资商业银行)在组织架构搭建上比较完善,B银行(某外资商业银行)在流程管理、数据分析、损失数据收集方面比较完善。
(一)A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构建
⒈建立不同层级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构建集中的风险决策框架
分行成立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分行层面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制度监视和流程安排等事项。每年召开4次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定分行操作风险管理规划,审议操作风险制度、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并对上年度操作风险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支行操作风险进行确认、评价并管理操作风险,每年2次形成全面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操作风险管理状况及评价,包括操作风险指标监测情况、法律风险等。
⒉设立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
内控合规部牵头分行操作风险管理,负责对分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统筹、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建立分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对操作风险进行全面、综合管理;组织推动本行各业务部门识别、评估与监测本专业领域的操作风险;建立操作风险监测机制,负责操作风险监测指标的统计、分析与报告;定期形成操作风险管理评估报告,并向上级内控合规部和分行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分行法律部主要牵头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牵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高级法、推进工作,配合总行做好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主要包括:AMA合规模型原型、内部损失数据收集系统、外部损失数据导入系统、情景分析、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关键风险指标等功能模块。此外,风险管理部还负责对支行操作风险情况进行定量考核。
⒊实际的操作风险管理仍在业务部门
分行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保持相关制度、流程、程序和控制的适度性和有效性;根据全行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制定、管理、检查和修订相关的操作风险管理目标、程序、内容及办法;分析、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以及报告相关业务的操作风险。
⒋强调业务保障部门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分行支持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协助业务管理,并负责某些特定部分的风险政策制定和风险监督;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运作提供人力资源、技术、法律、智力培训、综合信息等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承担本部门相关操作风险的分析、识别、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缓释。
⒌内审部门对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检查
内审部门负责独立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架构,检查操作风险制度和程序是否有效实施;开展内部审计,检查各项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政策、流程和程序是否有效实施,并出具独立审计报告。此外,A银行在分行层面大力推动内控评价建设,对支行内控执行情况进行分级,内控管理较好的支行被评为“一级行”;内控合规部建立“违规积分”制度,凡内控违规超过一定分值的行员,会被解除合同,以此加强内控管理。
A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有如下特点:
一是操作风险管理开展较早,由内控合规部牵头,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管理目标明确,组织架构较完善并有相应配套的政策制度、管理流程、报告路径、管理方法、职责分工等。近两年开展系统建设工作,重视操作风险计量,并逐步将定性管理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二是内审部门相对独立,能对操作风险整体执行情况进行检查。A银行在支行层面建立内控评价制度,以评价考核来进一步规范操作风险管理。
三是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操作风险定义,A银行还将法律风险纳入操作风险范畴。
四是A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取得较好效果,与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较完善以及重视内控合规管理密不可分。
(二)B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构架
⒈组织架构搭建
相比A银行,B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相对简单。对于分行层面,划分为“业务部门-业务条线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风险管理部牵头操作风险管理并对全行操作风险情况进行评估,业务条线部门负责本条线的操作风险管理,内审部门负责根据风险部门报送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⒉操作风险管理流程
B银行按照业务板块对其操作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控制与缓释,并通过风险与控制自评估(RCSA)问卷加以实现。如对风险管理中的资产分类业务,首先识别出该类业务的风险点,资产五级分类存在不准确的可能;其次,找出产生该类风险的原因,然后将风险进行量化;第三,对目前该类风险的内部控制措施进行评价,确定其是否正常运行以及设计是否合理;第四,根据业务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估剩余风险大小;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内控改进建议,如改进制度、加强人员安排等。
报告路径上,业务部门负责填写本部门的RCSA问卷后,报业务条线部门,后者可通过RCSA问卷填报情况、开展检查进行操作风险管理,再将本条线操作风险管理情况报告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汇总后形成有针对性的报告,报送内审部门。内审部门根据风险部报送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年末,风险管理部根据业务条线的RCSA、自查情况以及内审部门的检查及整改情况,形成全行操作风险管理评价。
⒊损失数据收集
B银行对操作风险采用AMA法计量,一方面积累内部数据,一方面购买外部数据,增加数据量。损失数据具体的应用范围有:
⑴为AMA法提供计量的数据基础。找出内部、外部损失数据的分布函数,并根据分布函数特征模拟出n组数据(蒙特卡罗模拟),计算模拟数据在某一置信水平(如99%的置信区间)的损失情况。
⑵情景分析依据。情景分析中的损失频率和严重度均参考历史损失数据得到。对于零售银行的内部欺诈事件进行情景分析,可根据历史数据的损失金额以及发生的频率来设定情景分析的指标。
⑶风险指标边界值的依据。对于设定的风险指标,可以根据历史数据观察指标值的分布情况,确定当指标值处于哪个区域时风险较低、当指标值处于哪个区域时风险较高,并确定应采取的措施加强管控。
B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有如下特点:
一是B银行直接采用AMA法。该方法对损失数据积累程度要求较高,因此,B银行更加注重损失数据的收集工作,研究制定了损失数据的收集办法,并充分利用外部数据积累损失数据量。
二是B银行比较注重损失数据运用。对于RCSA、RI等工具的损失频率和严重度设定,均以历史损失数据为参照值,使得上述指标的设定更接近真实情况。
三是B银行更加注重内控和操作风险管理相结合。该行设计的RCSA模板简单易懂,基本上体现了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的过程,其中的控制项完全为内控执行情况,通过操作风险暴露值反映内控管理情况,把主观的管理变成可以量化的数值。
四是B银行充分强调内审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以检查为手段对风险与控制自评估的有效性进行约束,业务条线部门负责具体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和汇总,并对银行操作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五是B银行的不足之处在于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尚不健全,未能实现风险与控制自评估的电子化,增加了汇总、分析人员的工作量。
二、对分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设想
(一)健全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
1.明确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在分支行层面设立不同层级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总行要求制定分行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并审议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重大风险事项等内容,实现分行全面、集中、垂直的风险管理框架。2.明确的政策制度作为支撑。内容包括操作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偏好、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流程管理、报告路径及内容、系统建设、文化建设等。3.通过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实现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报告等流程管理。通过在系统中建立风险与控制自评估模块进行操作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关键风险指标模块对风险进行监测,积累损失数据用于操作风险计量和情景分析,通过问题与行动计划模块对操作风险进行控制和缓释,通过建立报告机制使管理层能及时掌握银行操作风险状况以及重大风险事件。4.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建设。通过网络学习、培训、例会学习、案例分析、定期编发操作风险管理简报等形式构建操作风险管理文化。
(二)与内控管理相结合,实现操作风险流程管理全覆盖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近年来方开始推行,相比银行内控管理尚不成熟。建议分行操作风险管理应与内控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内控管理在银行中的基础性作用,降低成本,增强操作风险管理效果。⒈建立风险与控制自评估模板,对内控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覆盖分行全部业务。⒉分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条线业务的操作风险管理,通过分、支行对业务本身内控评价,或对分、支行内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确定内控效果,进而测算业务存在的操作风险,并将结果报送风险管理部汇总。风险管理部将其作为操作风险评估报告的一部分,对分行整体操作风险进行评价,也可作为内审部门检查的基础资料。
(三)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操作风险管理执行情况的独立评价
分行应加强内审部门的检查职能,不能仅仅增加检查量,而应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将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或条线的操作风险情况所开展的定期或非定期检查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常规手段,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内审部门作为最终检查部门的作用,结合风险部定期提供的操作风险评估报告,对操作风险管理的执行情况、效果等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提升分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四)建立损失数据收集制度
损失数据收集是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损失数据不仅能为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提供数据基础,还可用于情景分析、风险指标等多个管理工具中。目前分行损失数据积累较少,主要由于长期以来,分行没有明确的损失数据收集范围,即便在总行统一指导和监测下,损失数据收集仍有一定困难,漏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分行自身应加强对损失数据收集的调研工作,出台损失数据收集办法。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损失数据进行操作风险分析,如观察其分布情况、集中度、发生频率、损失金额等,对重点业务、环节和支行加强管理。
(五)建立后评价机制
除检查手段外,分行还需建立内控的后评价机制,主要对象是经营单位或员工。可将经营单位分成几个级别,如内控管理情况较好的为“一级行”;分行设定内控评价指标,根据得分情况判断经营单位内控管理情况;此外,还可通过对员工建立“违规积分”的制度,判断其自身内控是否到位。通过推进分行内控管理,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作者简介:
银行风险分析报告【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六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等。
第八条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级部门可向下延伸检查。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各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监管制度保障
第九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是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结算支付、现金收付、资金融入、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相应合作协议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一家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服务水平高、经营业绩好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建立主办银行关系。在合作协议中,主办银行应承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切实发挥主办银行职责。
第十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控和防范,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选择多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战略合作银行。战略合作银行以优惠条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省级主管部门鼓励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战略合作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战略合作银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为主管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信息,提出防范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一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主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主监管员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沟通,做好监管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有关信息资料;
(二)掌握其分立、变更、终止、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
(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主监管员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不得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主监管员有以下职权:
(一)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二)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查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主监管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市级主管部门应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标准。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监管信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持续、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自律承诺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跨县域经营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逐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渠道的畅通。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公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县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报送资料由主监管员负责归集。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信息的及时性负责,有责任要求并核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市、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及现有各种金融、统计、征信、信息系统的作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第三方获取必要的监管数据。
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信息要认真予以核实。核实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行答复。根据监管需要,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二十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关注新闻媒体、评级等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风险分析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市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开业,并将开业情况上报省金融办。主要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开业时间;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法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其试点资格自动取消,并由市级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监管的要求,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倍;
(四)抽逃注册资本;
(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遵循持续监管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管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按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风险评价;
(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
(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五)主监管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监管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五条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五)年度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六)监管意见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风险处置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各级主管部门要注意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风险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突发事件等级。一旦发生风险性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及时有效汇报处置。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主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
(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四)有洗钱行为的;
(五)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熟悉金融业务、不具备金融业从业经历或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高管人员不予备案。
第六章文件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三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查阅登记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三)各级主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六)其他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