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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总结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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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第一篇】

为了规范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管理,使新员工能够尽快地融入公司和岗位,熟悉工作环境、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管理制度,便于公司吸引、留住、培育人才,为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中的试用期员工,是指通过招聘,包括外部招聘和内部竞聘,新入职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

三、试用期限:

所有新入职的员工,都要进行试用考察,通过试用,对员工的适岗能力和素质进行考核。

员工的试用期,是指员工从通过入职培训考核之日起,至转为公司正式员工之日止,称为员工的试用期。

员工在接受入职培训期间以及试用期,此期间的工资,按照全额工资80%发放,根据员工出勤情况核发。

员工的试用期限,根据岗位职级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规定为:

(1)对于外招、内聘职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2)对于中高层管理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5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3)对于见习员工试用期最长可达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提前转正:

爱国传承超越

在规定的试用期内,员工可以填写《提前转正申请表》,申请提前结束试用期。对于员工提出的提前转正申请,其上级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需根据员工的具体工作表现,逐级严格审核,最后提报总裁审批。

人力资源部在审核时,要求员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提前转正:

(1) 公司规章制度培训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

(2) 岗位工作规范培训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

(3) 岗位工作技能素质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

(4) 试用期内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生。

为严格规范试用期,对于提前转正,人力资源部特作如下限定:

(1)内聘员工试用期不得低于2个月;

(2)部门职员试用期不得低于2个月;

(3)中高层管理人员试用期不得低于3个月。

五、试用期的培训:

同一批入职的新员工人数超过5人的,由人力资源组织,进行集中的培训;低于5人的,可以单独做简单的入职培训,然后在一个月内,在人力资源的组织下,集中做一次入职培训。

新员工的试用期培训,按照《创二代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试用期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实施。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做好新员工的培训工作。

入职培训期间,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培训教材的发放、保管、回收,以及培训考试工作。

六、新员工转正:

新员工转正由员工自己申请,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经上级领导审核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试用期的培训考核成绩,综合部门对员工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对公司和岗位适应状况,以及员工是否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范等表现,对新员工的转正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总裁审批。

如有必要,人力资源部将对新员工的转正薪资进行调整,与部门领导和员工沟通后,提交总裁审核。

对于因各种原因没有通过转正审核的员工,可以根据情况,填写《员工试用期延长申请表》,在原岗位继续试用,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期限,否则辞退。

七、新员工的试用期考核;

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考核,主要是考核员工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以及与公司文化的融合和认同程度,依据的是岗位对员工的能力素质要求。

员工的试用期考核,主要采用定性主观评价和量化业绩指标的方式,由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员工试用期考核表》。

员工如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领导、人力资源部逐级申诉,直至分管领导。对于特殊岗位的员工,如有必要,则实行特殊的考核方式,报总裁审批后实施。

新员工的试用期考核,实行月度考核。除公司考核外,新员工每个月需提交一份工作总结,与《员工试用期考核表》一同存档。

八、试用期待遇:

原则上,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为转正后岗位工资的80%。对于重要、关键的岗位或者是中高层管理人员,试用期工资实行延期支付的方式。

还没有取得毕业证,在公司内顶岗实习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统称为实习生,工作期间统称为实习期,实习期间不核发工资,但是可以给予实习补助,具体数额另行规定。

对于虽然还没有毕业的,但是实际全职工作的应届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的,则不再有实习期,而直接转入试用期。

应届毕业生毕业前在公司实习的时间,毕业后实习期可以转换为试用期。如实习期达到或者超过试用期时间,则不再重新计算试用期,可以直接申请转正。如实习期不足规定的试用期限,则必须补足试用期限后方可转正。

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原则上不享受公司的节假福利。如有特殊情况,则特殊处理,由人力资源部报总裁审批后实施。

九、试用期员工的辞退、辞职:

员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1)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公司形象和集体利益;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3)能力素质达不到岗位要求;

(4)没有通过培训考核最低要求;

(5)试用期考核不达标的。

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辞职的,需提前7天填写《离职申请单》,交上级领导、人力资源部逐级审核通过后,办理离职手续,具体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试用期内员工离职若不按照正规离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者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违规着视情况严重者予以辞退。

没有通过公司试用期考核,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工资中的差额部分,原则上不予以返还。

十、附则

招聘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篇2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转正程序,做到既有章可循又保证转正考核流程的良好实施,特制订此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人事处负责公司人员的转正手续的办理、审核并通知财务对转正人员做出薪资待遇标准的调整。

相关部门负责新入职人员试用期间对其进行在岗培训及转正人员的初步审核。

4、管理内容及要求

员工转正主要分为:新入职转正、提前转正、延迟转正。

新入职员工试用期规定:

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的试用期原则上为1个月,如需提前转正的须报总经理批准方可。

车间主任(含)及以上级别的试用期原则上为1—3个月,如需提前转正的须报总经理批准方可。

班长及技能人员的试用期为1—3个月。

员工试用期为3—6个月。

转正要求及考察重点:

工作纪律: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试用期内未受任何处分;

工作绩效:按时、保质完成当月的工作计划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专业能力:依据本身的专业知识,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自己的专业建议并予以实施;

对公司认知度:工作态度认真,团结同事,与同事关系融洽,对公司的企业文化高度认同;

发展潜力:对工作中的失误能自我反省,并主动向其他同事学习以弥补自己的不足。

转正程序:

符合转正条件的员工需提前一周到人事处领取《员工转正申请表》并认真填写,报于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全面了解试用期内员工工作情况及需求,如实评价员工的个人鉴定,指出员工的缺点与不足,并提出改善建议并签署是否同意转正的意见。

转正材料签批后转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转正人员信息给财务部以调整员工薪资用。

提前转正及延迟转正的相关规定:

员工提前转正的相关规定:

在试用期间因突出贡献而记小功(含)以上人员;

试用期间表现异常突出,能迅速融入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建议并实施;

其他经领导推荐或认定的情形。

员工延迟转正的相关规定:

延长转正、定级时间,试用期最长不可超过六个月;

新招人员在试用期间,请假在一周以上者,应推迟一月转正;

试用期满,经考核达不到转正、定级条件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时间,延长期满仍达不到标准者,予以辞退;

新招人员若符合岗位要求标准,但在工作过程中客观原因或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延迟1—3个月转正或辞退。

5、其他

试用期间,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方可转正;

试用期间,员工病事假一周以上及迟到早退达5次以上者,不予转正;

新入职员工须完成岗前培训之后才能转正。

6、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招聘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篇3

部长(不含)以下新员工的试用期管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外聘新员工入职当日应签订劳动合同;

(1) 新员工所在部门部长(或其授权人)为新入职员工确定试用期培训计划和目标;

(2) 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后,由人力资源部和部长(或其授权人)分别与其谈话,评价新员工的工作业绩,并给予指导,了解新员工需要的支持;

(3) 新员工在转正日的前一周,应填写《试用人员转正申请表》中个人总结部分,部长同新员工做转正面谈,填写《试用人员转正申请表》中员工评价、岗位建议、待遇建议部分;

(4) 部长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试用人员转正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人力资源部可在必要时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5) 人力资源部填写《试用人员转正申请表》,呈交新员工所在部门的直接上级审批;

(6) 如果转正申请得到批准,人力资源部向该员工发转正通知,抄送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并同转正员工进行转正面谈;如果转正申请未得到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安排辞退手续,对于内部招聘新员工,人力资源部可建议返回原部门工作。

部长及部长以上新员工的试用期管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外聘新员工入职当日由人力资源部为新员工安排一小时左右的入职培训,同时签订劳动合同;

(7) 总裁(或其授权人)为新入职员工确定试用期培训计划和目标;

(8) 在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后,由总裁(或其授权人)与其谈话,评价新员工的工作业绩,并给予指导,了解新员工需要的支持;

(9) 新员工在转正日的前一周,应填写《试用人员转正申请表》中个人总结部分,交人力资源部审核,由总裁同新员工进行转正面谈,对新员工进行评价,审批《试用人员转正申请表》,并确定新员工的岗位和待遇;

(10) 如果转正申请得到批准,人力资源部向该新员工发转正通知,抄送总裁;如果转正申请未得到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延长试用期、调职或办理辞退手续。

试用期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及员工聘用部门共同负责培训、考查。

在试用期内,公司或员工如需解除劳动合同,应参照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并妥善完成工作交接。

试用期员工应提供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学历、职称及其他应聘时列举的资格或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供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复印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如果新员工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等问题,人力资源部可向员工聘用部门通报,同时解除同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纪律及劳动纪律,并且接受严格的考察措施。

1、本制度的拟定和修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经总裁批准后执行。

2、 本制度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

招聘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篇4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第一条完善现有的考评体系,明确公司的价值导向,不断增强公司的整体核心力。

第二条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沟通,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公司,明确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并为决定新员工的去留及转正定级提供依据。

二、定义

第三条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规定的一个阶段的试用时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条件,能否适应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样,劳动者也可以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招聘时所提供的情况,自己能否适合或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试用期一般为1—x个月,最长不超过x个月(含培训时间)。

三、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入职员工。

第五条新员工的职业道德、文化素质、职业潜力由人力资源部考核,新员工的业务技能、业务素质由入职部门考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业务技能、业务素质由总经理考核。

四、考核原则

第六条事实求是原则: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记录为基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强调以数据和事实说话。

第七条区别对待原则:相对于正式员工的绩效改进考核而言,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评是综合考评,需要对其任职状况,劳动态度和工作时效做全面的评价。

第八条考、评结合原则: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日常的月度考核、试用期结束的评议与个人试用期总结报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力求客观、公正、全面。

第九条效率优先原则:对于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明显不适应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员工要及时按规定终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或者符合公司辞退条件而未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考核以重能力、重潜力,业绩为辅助考核条件,考核标准尽可能量化。

第二章考核形式、周期及内容

五、考核周期、形式

第十一条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试用期结束的评议与个人试用期总结报告三种形式。月度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试用期结束评议与个人试用期总结报告原则上在试用期结束时通过笔试、答辩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考核期限根据岗位性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六个月,特殊情况下亦可缩短,但至少应有一个月考核期(如果试用期为一个月的,考核采取试用期结束评议与个人试用期总结报告的形式操作)。

六、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试用期员工月度考核要素为工作态度、作业能力、工作绩效三大项。

第十四条试用期结束考核结合岗位要求,全面考评员工试用期间的任职资格:品德、素质、能力、绩效、经验。

第十五条个人试用期的总结报告主要是个人在试用期间的。应知应会,个人的自我规划与职业生涯规划。

第十六条具体的实施办法及考核表格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具体情况设置;考核、评议结束后人力资源部依据相关情况,汇集相关部门逐一对考核员工进行绩效面谈。

第三章考核的准备及结果应用

七、考核信息准备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门、用人部门综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信息,客观公正的评价员工,信息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部门记录员工工作过程中的关键行为或事件;

2、员工的培训记录;

3、员工定期工作总结及日常汇报材料;

4、同一团队成员的评价意见或证明材料;

5、相关部门或个人的反馈意见或证明材料;

6、用人部门与员工沟通过程中积累的有关信息。

八、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无论是月度考核、试用期结束评议还是综合评定,其考核结果都包括评语和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两部分。

第十九条考核等级的定义如下

1、优秀(90分以上):相对于试用期员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现突出,尤其是工作绩效方面,远远超出对试用期员工的要求;

2、良好(80—90分):各方面超出对试用期员工的目标要求;

3、合格(60---80分):达到或基本达到对试用期员工的基本要求;

4、不合格(60分以下):达不到对试用期员工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考核成绩达到合格者,即时转为正式员工。成绩在60分以下者,结束试用期,解除关系(辞退)。

第二十一条正式录用的员工考核结果记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章、制度、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没有抵触的继续遵照执行。

招聘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篇5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试用期转正考核流程,确保员工转正考核工作规范、有效、有章可循,特制订本制度。

二、试用期及转正流程

(略)

三、试用期限

1、集团职员试用期1-3个整月;集团主管级及以上、各直营店主管级及以上员工试用期2-4个整月。优秀者经个人申请批准通过可提前转正,不合格者可延期转正。

2、直营店员工实习期不低于一个月,自月初1号算起:

①能独立操作本岗位流程;

②当月全勤、无迟到、旷工、请假及打架斗殴行为;

③熟悉基本的制度(岗位工作标准、业务知识、考勤制度、企业文化、行为规范等);

3、试用期结束不能达到工作要求者,部门负责人可延长其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特殊人才需经董事长批准方可转正。

四、新员工试用期管理

1、试用期间执行本岗位固定工资标准,但绩效工资减半,转正考核合格者,执行本岗位的工资标准,考核不合格,试用期顺延。

2、所有人员在试用期内均要制定绩效考核目标并进行月度绩效考核,试用期内每月度的绩效考核成绩不列入月薪资核算,但绩效成绩纳入转正考评依据。

五、试用期员工转正条件

1、集团公司及各店经理级及以上级别人员转正须符合以下条件直接上级方可申请转正:

①入职培训考核合格;

②轮岗考核合格;

③岗位技能达标(实习期能独立顶岗);

④下属及上级(无下属的只需上级评定)能力评定(管理能力、工作能力)达标;

⑤考勤迟到低于2次、无旷工、病事假不超过1周。否则,转正后不执行顺延至无以上违规现象;

2、直营店主管级以上转正须符合以下条件直接上级方可申请转正:

六、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流程

a、试用期月度考核指标核算

由人力资源部协助部门制定月度考核表,部门负责人月度进行考核成绩核算,考核成绩作为其转正考评依据。

b、360度评价及个别方谈的组织与实施

集团职员及直营店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测评,直营店主管级及以下人员由直营店组织实施测评,调查人员包括被评价人的上级(1-2人)、平级(4-6人)、下级(4-6人)及客户(4-6人)。下属人数不足规定数额时,按实际人员进行,《360度评价问卷》见附表。

c 、任职规划答辩的。组织与实施(仅针对集团职员及直营店经理级及以上人员)

1、试用期人员在试用结束前需完成《转正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规划》,要求必须以word形式呈交,总结与规划需提交直接上级及部门中心总监予以审核,最后报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现场述职报告,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2、述职报告与答辩参与人由当事人的直接上级及部门中心总监与员工代表,及集团人力经理、行政人力总监共同组成,支持率与认同度低于60%者,该候选人按否决处理。

七、评价结果认定及审批

a、综合评价结果计算方法:

(1)集团职员及直营店经理级及以上人员:

评价得分=试用期月度绩效平均得分__50%+总结及规划答辩评价得分__30%+360度评价得分__20%

(2)直营店主管级及以下人员:

评价得分=试用期月度绩效平均得分__60%+360度评价得分__40%

b、考核结果应用:

低于60分者解除劳动合同,大于等于60分,低于70分,延长试用期2个月,大于等于70分者方可按期转正。

c、试用期转正批准权限:

1、前厅(厨房)经理及店长转正申请由运营总监审核,人力中心总监复核,总经理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专员办理转正手续;

2、集团职员转正申请由部门经理审核,人力经理复核,中心总监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专员办理转正手续;

3、部门经理(含主管级)转正申请由中心总监审核,人力经理、人力中心总监复核,总经理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专员办理转正手续;

4、总监级转正申请由人力中心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人力部薪酬福利专员办理转正手续;

5、中心无总监时人事权由行政总监代签;

d、转正批准流程

人力部根据人员转正既定时间节点提前7天通知相关人员→本人按转正既定时间提前5天填写《转正申请表》(见附表五)及实习总结、师傅转正鉴定提交至直接上级→直接上级提前3天提交整套转正资料(转正申请表、转正

人员实习总结、师傅鉴定、上级鉴定)至人力部→人力部审核完毕批准后在微信群上表示祝贺→每月2日统一下发任命通知→任命通知下发一周内由培训专员对接转正人员的上级为其举办转正仪式。

备注:人员转正要先向被服务人员调查是否能转正,符合转正条件且调查及考核通过后方可按转正程序签批完毕后于每月2日下发转正通知。

e 、转正仪式

集团由人力部薪酬福利专员负责组织;直营店人员由酒店人力专员组织,并负责在微信群上祝贺及通报。

试用期员工规章制度【第二篇】

一、总 则

1、目的

为规范员工试用转正考核流程,确保员工转正考核工作规范、有效、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试用期转正新员工的考核。

二、转正考核管理规定

1、员工试用期限

新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为1—3个月(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在期限届满前10天可以提出转正申请。

员工试用期间工作表现优秀,自己或直接上级可以提前提出转正申请。

综合办负责组织相关手续的办理。

2、试用期转正条件

符合岗位任职资格要求,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通过直接上级的考核,经 审核合格。

认同公司企业文化,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态度、工作任务完成符合要求,试用期间没有严重违纪和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

符合以上条件者方可办理转正手续。

3、转正考核时间规定

一般情况下,员工在试用期间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转正申请,由综合办负责组织相关考核。各考核部门和人员应在员工提出转正申请10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能超过员工的试用期最后一日)完成所有考核项目,并作出考核决定。

4、转正考核形式

采取上级主管考核评价的形式。

5、转正考核权重划分

转正考核总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基础类人员的总成绩为自评、直接上级评价、专业考试成绩三项。其权重比例为:自评20%、直接上级评价70%、专业考试分数10%。

主管及以上人员总成绩为自评、直接上级评价、管理中心评价三项。其权重比例为:自评20%、直接上级评价60%、管理中心评价20%。

6、考核成绩结果的运用

考核分在85-100分(含)的可提前转正,试用期不少于1个月;

考核分在70-84分(含)的试用期不少于2个月转正;

考核分在60-79分(含)的试用期须延长至3个月转正;

考核分在60分以下的不再试用,立即辞退。

第1章 转正考核流程

1、转正考核通知

人力资源部于每月10日前统计出当月可转正人员名单。

人力资源部通知被考核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传达给被考核人员,并安排进行专业考试。此工作须在每月12日之前完成。

2、填写转正相关表格

被考核人员收到通知后须填写《转正申请表》、《员工转正考核表》、《新员工试用期自评表》,交至部门负责人处。

此工作须在每月14日之前完成。

3、被考核人上级进行考核评价

部门负责人复核员工表格填写的完整情况后,签署相关意见后交至分管领导处审核并签字确认。

此工作须在每月16日之前完成。

4、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被考核人部门负责人将《转正申请表》、《员工转正考核表》、《新员工试用期自评表》、专业考试试卷及分数一同交予人力资源部。

由管理中心负责人在《员工转正考核表》相关位臵填写分数后,根据所交资料及分数的权重,计算出最终考核结果,在《员工转正考核表》及《转正申请表》填写相关意见。按相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得出最终考核结果,最后备案。

此工作须在每月25日之前完成。

转正考核结果须在次月6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工资核算人员处核算工资。6日以后报送的将延迟在次月工资中补发。

5、考核结果通知与考核面谈

正式考核结论形成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被考核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传达给当事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将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与被考核人进行考核结论面谈。

第2章 操作管理规定

1、未按时间要求提交转正资料,导致转正延误者,人力资源部不担负任何责任。

2、人力资源部在办理员工转正考核的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转正要求,将不予办理转正考核手续,并追究部门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各级考核人员应严格把关,对申请人试用期间的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予以降职一级处理。

4、有权限建议薪资调整(加薪、降薪)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条款进行考核操作。

第3章 附 则

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与实施。

2、本制度经总裁审批后,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员工试用期总结【第三篇】

我于20__年_月_日开始到公司上班,从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我就把自己融入到公司的团队中。时间飞逝,现在我在公司不知不觉已经快三个月了。在公司的这段时间里,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我的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我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因为防盗门是我刚刚开始接触的,在产品知识和应用上的知识还要和前辈们多多学习,9月份在公司为其15天的学习,对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在实践工作中,我不断改进、努力做到最好。我主要的职责是销售渠道。通过三个多月的学习和工作实践,我觉得做销售渠道是一项很锻炼人的工作。因为只要你多做一天的工作,你就会不断发现更好的渠道,永远没有最好,这样很有挑战性。可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自己进步的同时,使得公司的利润和成交机率得到提高,可以说是“两全其美”的事情。

一、平时工作总结

1.九月份。在结束完为其15天的学习。对公司产品,公司制度的有了初步了解。便在公司销售部经理的帮助带领下。经过同事的共同奋斗努力,就四川门业市场进行了初步调查,主要走访了遂宁、达州、南充等地区。共走访50多地区,就目前各大防盗门品牌终端销售情况以及四川地区防盗门市场基本状况进行了市场调查,分析市场防盗门的基本情况,为下阶段富象门业在四川地区“富国富家富象门全新富象招商大会”做针对性准备,同时为销售决策提供依据。并对所走访的160家左右经销商,进行经销商市场调查表整理并制表存档,并筛选出50家左右实力经销商参加公司招商大会。

2.十月份。为公司“富国富家富象门全新富象招商大会”做准备,并对公司推出的新产品做出全面的了解与熟悉。协助邀请参会经销商与购买大会需要的物质准备。并在招商大会期间负责接待工作,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工装上岗,热情对待每一位参会嘉宾,并将嘉宾送至酒店,28日上午负责安排参会嘉宾到工厂考察,下午准备大会物资协助商务洽谈,晚上也全力洽谈,在当天共洽谈7人。5人签单与我厂合作。

3.十一月份上旬。就贵州市场做市场调查,共走访毕节、六盘水、遵义地区。共走访16个地区,100家左右经销商,在接下来的工作,主要是把走访的经销商筛选,按星级划分,以及配合协助公司把贵阳招商大会做好。

在工作过程中,我努力从处理力所能及的小事,沟通业务单位中去了解业务、理解业务、熟悉业务,并努力掌握业务流程和细节。学到更多的待人待物,服务礼仪等相关知识,积累了很多经验。我很高兴我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也基本熟悉了业务的整个工作流程,最重要的是接触和学习了不少的相关业务知识,很好地完成了领导交予的任务,做好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使我的工作能力和为人处世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进步。

二、存在问题及对其改进方法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我以为自己工作比较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能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并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但也存在着许多缺点与不足:在日常工作中有时不够细心,干练。对工作的专业性还不够。主动性不足,与领导沟通较少,遇事考虑不够周全、不够细致。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通过学习来提升自己。

在此,正式向公司领导提出转正申请,希望公司领导能对我的工作态度、能力与表现做一个全面的考量。同时也非常感谢各级领导对我信任与帮助,希望能给予更多的机会锻炼和提升。在富象公司茁壮成长,同时,我一定会更加努力!努力!再努力!

关于员工试用期规定【第四篇】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因此,试用期工资是有法定标准的,一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二是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相挂钩。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标准,有权自主确定试用期人员的工资标准。为了体现劳动报酬中的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当与用人单位本岗位的工资标准一致,但是由于劳动者尚处在试用期间,其工作水平、业务能力与正式员工还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的标准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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