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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活动总结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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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工作总结【第一篇】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精益求精,狠抓了各类材料质量。上半年,我们按照研究政策、吃透上情,深入基层、掌握实情,吸收借鉴、了解外情,紧跟全局、贴近要情的要求,坚持定岗与定责相结合,定时与定量相结合,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突出材料的真实性、针对性、科学性,高质量地完成了各类讲话、汇报材料的起草工作。半年来,共起草领导讲话稿96篇,汇报材料68篇,编发《内部情况通报》9期,其他材料120多篇。一次送审合格率达90%以上,文字差错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出色完成了人代会、经济工作会议、全委会等重要会议材料的起草。工作中,我们严把四关确保材料质量。一是严把构思关。对大型会议的领导讲话材料,我们坚持集体讨论,明确中心思想和总体思路。二是严把选材关。对领导的讲话材料及工作汇报等,我们认真筛选素材,力求材料真实、准确,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对素材来源、出处、情况、数据等都一一核查,从而保证了领导讲话材料思想上的严谨性和工作上的实用性。三是严把起草关。在起草材料时,我们力求体现领导的意志,说明方针政策,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并针对带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使文章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做到主题明确,重点突出,观点清楚,态度鲜明,意见具体,便于贯彻执行。四是严把修改关,对成文材料,我们反复修改。精益求精,对每个细节问题进行反复推敲,使其更加严谨、合理、准确、简炼。

(二)深入调研,切实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半年来,我们按照贴近中心、贴近领导、贴进实际的原则,针对方向性、苗头性、全局性问题,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调研中我们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贴近中心,强化超前性调研。针对黄河故道综合开发项目,组织人员进行了调研,形成材料,为下步开发提供了可靠依据。二是贴近领导,把握意图,强化及时性调研;如,为摸清我县税收状况的基本情况,深入十余个乡镇和县直部门走访,阅读了大量财政税收的有关资料,撰写了《关于我县乡镇税收情况的调查》,为领导掌握我县乡镇税收情况提供了参考。三是深入实际,把握关键,强化问题性调研。针对目前我县房地产过热的现象,避免建设浪费的问题,进行了《关于我县房地产开发情况的调查》,客观现实地反映出我县房地产开发的现状。半年来,共组织大型调研活动9次,撰写调查报告16篇,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

(三)认真负责,综合服务水平逐步提高。我们立足服务领导、服务机关、服务基层的原则,坚持抓大不放小,抓小抓到底的工作方法,严肃认真的办好职责范围内的每一件事。对领导交办的具体工作,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水平,努力掌握工作主动权,把服务工作推上了新台阶。

(四)建章立制,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为适应当前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重新修订了综合调研室规章制度,规范了工作机制。建立了调研工作制度,对调研工作的步骤方法做了明确,对起草调研文章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对调研的数量、质量提高了标准。同时,细化了文稿处理制度,文字材料登记保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做为办公室的一员,我室工作人员,都能模范遵守办公室考勤、请销假等制度,积极参加办公室党组的活动。

(五)加强学习,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按照办公室党组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活动中,我们注重学习党的一系列重要政策、理论和指示精神,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每位工作人员都制定了学习计划,有目的汲取各方面知识,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学习活动中,我们坚持边学、边改,对工作中查找到的不足认真整改,促进了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室将认真按照办公室创建“五型”机关的要求,立足本职,搞好工作,努力推动综合调研工作上水平、上台阶。具体工作中,着重抓好以下四点:

(一)抓质量,切实提高以文辅政能力。下半年,我们将继续围绕“四个重点,四个突破”的工作思路,按照“身在兵位,胸为帅谋”的工作要求,自觉从领导的高度的去思考、寻求处理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努力与领导的工作合拍共振。立足综合材料的真实性、针对性、科学性,努力在文字材料的质量上取得新突破;继续坚持“贴近领导、贴近基层、贴进实际”的工作原则,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加强对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增强实效性。下半年,围绕开发区建设、城市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等重点工作,组织10次以上大型调研活动,把主要精力放在大事、要事和难事的谋划上。

(二)重效率,提高综合协调能力。继续按照“服务领导、服务机关、服务基层”的三服务要求,切实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对领导交办的工作,要立足于“马上就办,办则办好”的原则,认真办理。对涉及面广、量大的工作要加大协调力度,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办结。适应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变化,努力创新服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三)促规范,深化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修订综合调研室各项工作制度,实行严格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把各项工作统计建表,实行量化管理,严格考核。在工作中,对按程序办理,失误率低,效率高的同志,进行奖励。在科室内实行内部督查机制,坚持在每周一的科室会议上,汇报上一周的工作情况;部署科室在综合、调研、服务等方面的重点工作;对经验及时总结推广,促进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抓学习,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在科室内部,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力争每篇材料都能有的新观点、新的思路、新措施。为提高工作创新能力,我们决定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抓好学习。一是举办学习研讨活动。对招商引资、开发区建设、城市建设等六项重点工作,利用三个月的时间进行深入的学习研讨,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理清重点工作发展思路,明确撰文的方向。二是举办业务知识讲座。根据平常工作需要,有计划的聘请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的业务骨干,举办业务知识讲座,努力扩大工作人员的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三是加强对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学习。下半年,我们将重点学习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等重要文献,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专题调研报告【第二篇】

为了防止炒买炒卖工业用地,促进有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我市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首次转让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时,应按批准的规则全部建成并投产5年以上,不分割,不改变用途。但近些年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工业用地未达出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法院裁定就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无形中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困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应该根据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还是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宗地尚未满足转让条件,不予过户。针对该问题,我们对不支持过户和支持过户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了梳理,并结合现实的案例,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

一、不予支持过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

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5号令)

第十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5、《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和税费;

(二)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已实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增值的,转让人应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按下列标准缴纳增值费:

(一)增值一倍以下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十;

(二)增值一倍以上至二倍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十五;

(三)增值二倍以上至三倍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二十;

(四)增值三倍以上的,缴纳增值额的百分之三十。

综合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对转让土地的前提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土地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防止土地投机。

二、支持过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xx]5号)则相应的对执行通知书及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2、另外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金华市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未达转让条件法院裁定后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企业因借贷纠纷,其依法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转移的,属于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由此,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同时拥有了相应政策依据。

三、案例剖析

为了更为具体的说明上述问题,我们搜集了5个具体的案例,对是否应该根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相应的执行通知书对相关权利人给予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进行分析。

从投资开发的角度看,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并未进行任何投资开发,比如××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针织有限公司;二是进行了投资开发,并且投资开发额度已经达到25%,如××塑料制品厂;三是进行了投资开发,但房产并未按照原先的规划全部建成,如××玩具有限公司;四是进行了投资开发,且房产已按照原先的规划全部建成,但未投产5年以上。

从法院法律文书的形式上看,大致也可以分为四类:一类为确认转让方与受让方原买卖契约有效,要求协助过户,办理变更登记,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针织厂之间的买卖契约,××玩具有限公司与××包装箱厂之间的买卖契约,××塑料制品厂与××饰品厂之间的买卖契约;第二类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法院直接将工业用地裁定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第三类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裁定将资产变卖给案外人的,比如,××针织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纠纷,法院裁定将资产变卖给案外人××手套厂;第四类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裁定将资产公开拍卖的,比如,××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纠纷,法院则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将资产裁定给××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从而要求协助执行过户,办理变更登记。

从原企业的违约责任上看,大体上可分为四类:一是不构成土地闲置,如××塑料制品厂、××玩具有限公司;二是构成土地闲置,但主要责任却在政府,如××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三是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依法应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四是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

四、存在问题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并根据前面梳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实管理中存在着四方面不容忽视的问题:

1、忽视转让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针织有限公司取得土地时的总价款为872109元,转让土地时的总价款为1538000元;××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土地时的总价款为1560600元,转让土地时的总价款为6900000元。两者牟取暴利均在50万元以上,如果不是法院裁定使其合法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忽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因此,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税收关键在于增值额的确定,目前我市增值额是按原先公布的基准价确定的,忽视了实际成交价。

3、忽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殊约定。民法中有“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此原则可以简单理解为:一般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约定为准。法律法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其中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那么,我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首次转让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时,应按批准的规则全部建成并投产5年以上,不仅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约定,应大于法定。

4、忽视违约责任的追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金华市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未达转让条件法院裁定后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在明确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同时,也指出对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反复强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权利与义务都随之转让,因此,前后土地权利人构成土地闲置的,均可追究法律责任。

五、应对措施

我们认为,工业用地的转让应梳,梳有利于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工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这种梳不是毫无监管的放,而是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齐抓共管,甚至是人民法院的积极配合。

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到位。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函[20xx]34号)中明确,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其转让合同无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之诉案件中,务必要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殊约定,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买卖契约或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各镇街或开发区管委会监管到位。工业用地必须有产出,换句话说,工业用地只要流转给真正办企业的人,绝对是一件大好事。今后,工业用地转让监管的着重点要放在流转对象上。办理过户前,各镇街或开发区管委会要审核:一是买受企业是否符合当地的产业布局;二是买受企业是否产生利税;三是买受企业是否有新的项目。

3、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到位。××针织有限公司取得土地时的总价款为872109元,转让土地时的总价款为1538000元,但离市场成交价还相差甚远。象此类情况,政府完全可以事先和法院沟通,并明确告知法院,政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权,再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这是防止土地投机最有效办法。

4、税务机关征收各类税收到位。我市征税基准价是早几年确定的,从市场反映出的情况看,该征税基准价是偏低的。建议工业用地转让按市场评估价征收相关税收,但实际成交价高于市场评估价的,按实际成交价征收相关税收。

5、出让方追究违约责任到位。人民法院在公开拍卖或自行变卖工业用地前,除征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时,还应征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该宗地受让方是否已违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复函中一一明确法院征询的问题,如受让方违约的,土地闲置费等费用都可请求法院优先在拍卖或变卖价款扣出。

6、国土资源部门调整出让金到位。为了我市工业企业的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在不同的阶段制定了不同的扶持政策,其中不乏出让金优惠者。以减免或优惠地价取得的工业用地转让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原约定补足出让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转让时标定地价的60%补交出让金,总之要确保出让金调整到位。

调研工作总结【第三篇】

二0xx年,我们紧密结合粮食工作实际,按照开展调研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粮食中心工作,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共组织开展各类专题调研六次,拟写调研报告6篇,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参考,较好地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成立了调研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局长同志担任信息调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相关股室股室长和基层企业法人代表为成员。在日常工作及管理中把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做到了与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日常调研工作坚持做到了“四个一”,即每月通报一次信息调研工作开展和效果情况;每季度小结一次信息调研工作;每半年专题讨论研究一次信息调研工作;年终总结并表彰奖励一批在信息调研工作中工作突出的科室和个人。从而在机关全体干部中形成了抓好信息调研工作的共识,切实增强了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制定责任目标,严格考核奖惩

年初,根据上级下达的信息调研工作任务和我县粮食工作实际,制定了《信息调研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本着“千斤重担大家挑,人人肩上扛指标”的原则,把信息调研工作任务分解到科室和下属企业,落实到人。明确规定,各科室及每个下属企业每季度完成调研文章1篇。为将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制定了严格的信息调研工作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将信息调研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为增强责任感,实行了信息调研“一票否决”制。年底对信息调研工作进行单独考核,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计入总分。对圆满完成信息调研任务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评选优秀稿件;完不成信息调研任务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紧扣粮食系统实际,精心设置调研课题

科学地选择和确定调查研究的课题,不仅决定着调研方向和水平,同时也是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基础。因此,我们立足粮食工作的大局,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需求,合理设置调研的主题和内容,提出具体的实施要求和保证措施,为实施正确决策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首先,我们着眼新安粮食的长远发展,确定中长期调研规划。调查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正确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冷线与热线、超前与现实的关系,合理确定调研规划,最大限度地开发调研资源。其次,紧扣粮食发展重点,确定分年度调研主题。我们紧紧把握全县粮食发展工作的重点,合理确定年度调研主题。其中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订单农业等一系列调研报告对现状认识深刻,对问题分析透彻,提出的对策建议针对性较强。

四、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开展调研活动

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各科室人员积极深入基层,开展各种形式的调研活动,围绕热、难问题,开展对策性调研。进一步深化对新形势下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的认识,并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发现新问题,解决新情况,积极探索有效举措。先后围绕新农村建设、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提出了针对性、实效性的对策。组织人员深入农村,对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种粮收入的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了《农村种粮热不起来的原因》、《家庭户间存粮减少,粮食安全受到影响》、《当前粮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河南省新安县粮食安全存在的问题》在《中国粮食经济》杂志发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五、调研工作计划

一要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对各单位开展信息调研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经常通报工作开展及效果情况,畅通信息网络。对完成工作任务好的单位及干部进行奖励,对不积极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提出批评或由领导进行谈话,以进一步提高对信息调研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

二是努力提高稿件质量。充分发挥基层联系点作用,加强实地调研工作;加强信息调研员队伍业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他们的文字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科室之间的协调,对一些好的素材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集中采写,增强稿件的深度和时效性;建立信息调研质量分析制度,对每季度报送的调研文章质量通过与其他县优秀信息调研文章相比较,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掌握调研文章撰写的基本规律。

三是强化制度建设,建立目标管理考核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加强调研工作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调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明确任务、时限和质量标准,做到责任、考核、奖惩相结合,充分发挥每位同志参与调研工作的积极性。

四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调研成果转化机制。对较为成熟、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调研成果,经过一定的程序,形成规范性的意见、文件下发实施;对一些有价值的观点、思路、建议和经验,要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为领导的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对一些暂时不能形成的具体规定和制度,但有助于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的成果和典型经验,转化为言论、理论文章等,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调研活动总结【第四篇】

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开展一方面有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对解决某一个时期最突出的问题提供普遍性的方法和指导或者对某一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理论的辨析,从而在理论上为司法实务找到可支撑的依据;另一方面为树立法院系统在公众面前的良好形象制造宣传舆论。但是法院调研毕竟不同于学院的学术论文的制造和政府的新闻宣传,他有着自己独特的总结宣传方式。笔者认为法院调研的开展最主要的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第一、是要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司法调研工作重点

应始终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审判、服务决策”的“三服务”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司法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首先要坚持把司法调研工作作为提升法院工作依法服务大局成效的重要基础,只有充分认识到调研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在审判实践中切实利用好、开展好调研工作,要突出调研工作的实用性,形成以审判带动调研,以调研促进审判的良好格局。其次是要坚持把司法调研工作作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坚持“司法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这一工作理念,把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作为司法调研工作的着力点,深入研究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转化调研成果,有力促进了审判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在司法调研工作中,应既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又注重总结典型经验。第三是要坚持把司法调研工作作为谋划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依据。由于调研工作所针对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和并且是针对本单位的实施情况,因此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和意义。在作出重要决定、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下发重要文件前,都结合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周密论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

第二、要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分析作用

司法统计以最真实的数据反映司法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手的资料,通过对司法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更好的说明问题,并寻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一是要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不断丰富统计数据资源,增强对第一手资料的占有能力。司法统计分析的最大特点在于用数据说明问题,分析原因,因此要讲司法统计工作和调研工作有效结合起来,避免资源的浪费。二是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充分发挥各方合力优势。一方面要针对调研人员拥有较深法律理论功底、业务庭法官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统计人员掌握大量案件数据和统计方法的特点,着力通过有效组织协调,使这三部分人员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从而不断提升司法统计分析的质量;另一方面是以服务实践为目标,有效实现成果多元转化。始终将司法统计分析的成果转化作为检验和评价司法统计分析成效的重要指标,一方面将“决策之前,统计先行”予以制度化、常规化,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分析对法院管理和决策的参考作用;另一方面,着力丰富成果转化的形式,拓宽转化的途径和渠道,做到“人尽其才,文尽其用”。

第三、抓制度抓机制实现调研工作科学规范化

科学的工作机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实现法院调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应从两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调研机制:一是调研工作计划和考核制度。应当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年度调研工作计划及具体工作方案,这样可以清晰的认识到本年度的工作任务和方向,有针对性的开展调研工作。二是调研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要注重发挥研究室作为专职调研机构对全院调研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引领作用,形成研究室牵头、相关审判业务庭和其他庭室参加、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的调研工作新格局。三是调研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制度。出台一系列鼓励调研的政策,在人、财、物等方面对调研工作适当倾斜,把调研工作同干警的考核、奖励、职务晋升等切身利益挂钩,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形成责任到庭与责任到人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五是调研成果转化及利用机制。建立调研成果评价制度和效率快、层次高的调研成果转化机制,依据调研成果的表现形式和成果转化情况对其进行评价,并进一步规范调研成果转化的方式、程序。

第四、坚持调审合一强化服务审判的职能

审判与调研并重,是我院历任领导班子的共识和一贯作风,始终强调让调研为审判工作提供依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法院改革提供思路,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一个统筹”,落实“四项覆盖”。“一个统筹”——统筹调研和审判工作。深刻认识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之间的和谐互动和共生。一方面,围绕审判中心找准调研的切入点,从司法审判反映的难点切入,从法律适用的困惑点切入,从统计数据的异常点切入,使调研工作更多地贴近审判实践,更多地贴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多地贴近基层,服务于审判的`需要。另一方面,审判工作为调研提供源头活水,使调研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调研工作本身就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审判活动全过程,统筹审判与调研,是司法审判活动的特有规律,更是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四项覆盖”即实现调研对个案审理、审判管理、审判指导和审判延伸的全覆盖。一是调研覆盖个案审理。可以确保法官在遇到法律难题时,及时根据轻重缓急予以启动,为案件正确裁判提供智力保障,尤其有助于把好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的质量关。二是调研覆盖审判管理。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是我院进行审判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年来,在调研基础上,我院改进信息反馈方式,将该体系细化、落实到每位承办法官,定期在全院组织召开案件质量效率讲评会,并增加反映审判效果的若干指标,使这一体系真正成为审判工作的“风向标”和“晴雨表”。通过调研,我院进一步完善司法统计台账,实行统计周报、审判工作情况月通报和季度通报制度,变滞后、静态的司法统计工作为主动、前置的管理手段。三是调研覆盖审判指导。针对案件审理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订执法规范性意见,统一执法尺度,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逐步探索符合中级法院审级的案例指导制度,力求“同案同判”。制订案件审判、执行各流程环节的规范指引,确保“阳光审判”。四是调研覆盖审判延伸。将调研的触角延伸至裁判之外,通过拓展多种调研载体和平台,全面展示我院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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