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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中青苗费补偿标准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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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征地补偿合法分配?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补偿费的分配使用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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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哪些?又如何分配?2

征收土地公告中所应包含的内容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前者第25条第1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后者第5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的作出,主要规定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4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中。公告主体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方式为书面形式;公告地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时间为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中应包含哪些内容?又该怎么作出?3

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对丧失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的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该制度的法律主要《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通过对这些法律的梳理,可以总结出农村土地征收具有四个特征。第一,征收目的性。农村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但何为“公共利益”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第二《》,征收主体性。农村土地征收必须由国家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团体、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第三,征收强制性。农村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不以被征收人的同意为前提。第四,征收补偿性。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必须给予被征收人法定的补偿,而不是无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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