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报告实用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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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第一篇】
最近,_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_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___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___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___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___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___,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__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___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___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___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___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___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___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第二篇】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案件分析报告【第三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查阅案件书面材料、法律法规,现特就佛山力雄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力雄”)票据事宜制作本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
一、基本案情。
票号为***6的商业承兑汇票由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食储备库”)开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托收承付(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内蒙古国创金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金科”)接收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公司,然后由公司背书转让给现在持票人佛山力雄。
2016年6月,票据到期后佛山力雄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兴业银行以票据印章不清晰为由拒绝承兑。
2017年4月,佛山力雄再次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4月10日,兴业银行作出书面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为:无款支付。
本案件中涉及五方当事人,各方法律地位如下:粮食储备库为出票人,国创金科以及我司均为背书人,佛山力雄为持票人,幸运银行为承兑人。
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佛山力雄享有三种权利,一是付款请求权,即票据持票人享有向承兑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的权利,这是第一顺位的权利;二是追索权,票据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有权向前手即票据背书人主张追索权,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追索权具有选择性,持票人可以只向某一背书人追索,也可以向所有背书人以及出票人追索,被追索人偿还款项后,也获得了票据上的权利;三是利益返还请求权,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票据被拒绝承兑后,佛山力雄有权向其前手即国创金科、我司以及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
三、法条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建议。
1、我司作为票据背书人,佛山力雄公司可以向我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但通过逐级向上追索,实质上最终的责任方为票据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为减少追索过程的繁琐、防止追索权时效经过,建议我司与佛山力雄协商,由佛山力雄持票据以及拒绝承兑理由书向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票据追索权,由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费用。
2、若粮食储备库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议佛山力雄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另根据兴业银行拒绝承兑书可得知,拒绝承兑的原因是粮食储备库的账户上没有款项可供支付,粮食储备库明知对外开具票据应在账户上预留相应款项,但实际上账户内却无款支付,存在票据诈骗的嫌疑,若佛山力雄在向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后,粮食储备库仍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议佛山力雄以粮食储备库存在票据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名博。
2017年4月16日。
案件分析报告【第四篇】
经总行党委批准,全行201年信访工作会议今天在这里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中央和xxx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信访维稳工作以及妥善解决银行业协解人员有关问题的指示精神,总结201年全行信访工作,分析和把握当前形势,围绕全行改革发展的总目标,部署全年信访维稳任务。会议还将请有关分行同志介绍交流工作情况,同时引入培训,邀请重庆市有关负责人和中国xxx专家就大家关注的问题进行授课、介绍。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供大家讨论。
一、肯定成绩,改进不足。
201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根据中央和xxx的决策部署,全行坚持审慎的经营方针,沉着应对,取得多方面进步。与此同时,在总行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各级的共同努力下,我行信访维稳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行改革发展和中心任务,促进和谐民生,维护和落实政策法律要求,在创新新时期信访工作思路和举措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做出了新的成绩,得到中央和xxx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一)信访维稳意识明显增强。
总行党委对信访维稳工作十分重视和关注,认为做好这一工作同样是践行企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银行自身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重要基础工作。201年,党委通过多种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中央和xxx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妥善解决好银行业协解人员信访诉求问题的重要讲话、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同时,非常重视各分行(中心)党委和主要领导在认真解决协解人员社会保障,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认识统一问题,通过深入调研、督导检查、座谈汇报、专题研究、现场了解、电话询问等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深入的检查了解,指导和推动工作的开展。通过组织全行广泛的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协解人员基本情况,厘清企业在政策法律范围内应负责任义务,实事求是调整完善方案,明确工作重点。随着工作的深入,全行各级组织和领导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的认识更加统一,态度更加坚定,责任和大局意识以及工作主动性明显增强。中央领导同志对我行信访维稳工作做出“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推进银行改革”,“建行为妥善处理协解人员存在的困难作了大量工作,见到了明显成效”的重要批示,肯定了我们的努力方向和具体作法,也是对我行工作的更高要求。
(二)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事项。
201年度,全行受理各类来信2400多件,反映问题覆盖全行各一级机构。其中,初信占%,署名信占。来信内容集中反映违法违规违纪、劳动争议、业务经济纠纷等三方面问题,合计占。
全行各级机构接待处置各类来访800多批次,3500余人次,其中,集体访188批次,2600余人次,;个体访612批次,861人次;总行本部接访191批次,1130余人次,其中,集体访76批次,960余人次;一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接访609批次,2350余人次。其中,集体访112批次,1670余人次,个体访497批次,近700余人次。总的同比仍呈上升状态,其中,进京到总行的集体访批次增加了,在各级分行所在地区的集体访批次增加。为有效维护全行稳定良好的改革发展和经营环境,努力降低信访冲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各级行开展了大量经常性信访工作。一是重视初信办理,及时减缓初始期的矛盾纠纷。对大量初信特别是署名信中部分需要组织核查的,通过转办交办及时调查了解,根据情况和可能,加强与信访人的反馈沟通,许多矛盾和纠纷得到及时缓解和消除,办信质量、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总行信访办公室还协请国家xxx为总行西本部一名职工亲属积压多年的信访诉求进行了直接督办,挽回当地政府拖欠工程款万元,维护了我行员工利益。二是加大重要信访件的核查力度,推动整改工作开展。201年受理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转交查报件44件,同比增加;认真核查办理行领导批示交办信访件,党委几位主要领导通过对部分信访件的阅批以及核查后的跟踪了解,及时把握基层分支机构的群众反映和总行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以此推动和指导工作的开展。据调研中不完全了解,黑龙江、上海、江苏、湖北、甘肃等分行主要领导注意通过对信访件的阅批、查处,发现问题,推进工作。一些经核查属实的信访问题得到整改,对及时防控经营风险、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改善员工切身利益、维护我行良好声誉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妥善处置来访问题,维护良好的工作经营环境。一年来,全行各级机构和组织特别是在一线的总分行接访工作人员坚持政策法律规定,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忍辱负重、任劳任怨,不厌其烦地听取上访人员的诉求,耐心进行法规宣传解释,承担了许多工作和心理上的压力,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接访处置工作。辽宁、河南、海南等省市分行主要领导亲自参加接访,有的亲临上访聚集现场指导处置,对释放和消除上访人员对立情绪,及时缓解矛盾冲突,控制降低负面影响,发挥了很好的引导示范作用。特别是出现群体进京聚集围堵上访时,分支行顾全大局,服从总行统一安排,积极协调所在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劝返接回工作,在全年几次较大规模跨行集体访发生时,我行系统都是最快完成劝返任务,减轻了总行压力,国家xxx、银监会给予了充分肯定。四是积极做好来信来访情况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信访工作定位出发,总行坚持做好对来信来访情况进行季度、年度的信息分析,就不同时期反映与我行直接间接相关的信访热点和重要信访事项进行分析预测,报送行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引起对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五是加强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和信访办理能力。总行区分不同对象管理职责,上半年通过年度信访工作会议邀请国家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就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信访反映出的转型期社会矛盾重要性问题进行学习研讨,加强全行领导人员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的责任和大局意识;下半年通过举办来信办理的业务培训,提高全行信访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全年通过分批参加国家xxx、银监会举办的境内外专业培训和信访考察,增强了参训人员的信访意识和素质能力。有针对性的专题学习培训收到了积极效果。
(三)履行社会责任更加自觉。
总行党委从我行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和国有大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崇高使命出发,把协解人员信访问题的妥善解决放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中全盘统筹,对信访维稳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在国家政策法律和企业治理结构框架内,统一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务求解决实际问题的要求。201年以来,通过各级组织的不懈努力,全行在履行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协解人员社保存留问题的解决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获得社会积极评价。
一是统一认识,分层落实责任。总行党委对xxx、xxx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问题态度鲜明,董事长郭树清、行长张建国、副行长兼纪委书记辛树森等各位行领导全年先后召开30多次各类会议,听取推进汇报,研究部署相关工作。郭董事长多次强调从总行到各级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国有控股银行党委和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的要求,把第一责任落实到完善制度机制和强化基层基础上。总行党委同志每到调研省区,都主动走访当地党委政府,把维稳工作和企业责任作为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探讨解决办法,加强支持配合,所提建议,得到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的积极响应。各一级机构周密部署,强化措施,通过主动和创新,工作取得新的推进和落实。
二是摸底测算,明确履责重点。去年下半年以来,总行部署对全行协解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梳理、建档。各级组织调动多种资源,动员各方力量,多途径了解协解人员参保、再就业及家庭现实生活状况。河北、吉林、山东等许多分行通过积极疏通,从省区社保部门取得协解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数据信息,结合分行掌握的缴费情况进行仔细核对和逐人测算,建立台帐。有的分行按照稳定、相对稳定和需要重点关注群体,对协解人员区分情况,分别开展工作。目前,经全行上下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掌握了协解人员社保、生活等基本底数,建立了协解人员基础信息库,对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协解人员社保转移、接续中存留的政策性障碍及现状;企业欠缴应补险种、金额;个人应承担部分以及协解人员中因疾病、无业和其它多种原因形成的特困人群等等情况取得了比较准确、真实的历史信息,为依法合规确定企业应当履行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能够承受的费用限度,实事求是地帮助协解人员解决不同问题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三是以人为本,开展帮扶救助。根据总行党委的部署和号召,201年以来,全行广泛深入持续地开展了对包括协解人员在内的帮扶救助、函访慰问等多种方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全行25万员工积极参与了款物捐助,共募集资金万元。总行还拨出5000万元专款用于补充职工互助基金。全行三级互助基金累计救助特困协解人员5100人次,发放救助金2611万元。其中,总行本部利用职工互助基金对114名极端困难协解人员发放了673万元的救助金。
全行还通过各级机构组织和在岗员工个人资源先后帮助万余协解人员联系再就业。各单位利用节假日普遍开展了对困难协解人员的走访慰问。在给予款物和联系再就业等帮助的同时,各级工会还通过信函、“对子联系人”等方式与他们建立经常性联系,开展心理救助和疏导,宣传积极参保的政策,勉励他们努力实现再就业,使他们从内心感受到建行的温暖。
(四)推进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推进和解决协解人员社保救助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敏感,政策性很强。因此,组织有力,措施得当,至为关键。在部署全行探明协解人员基础情况的同时,总行党委十分重视争取政策支持和抓好自身推进落实的工作,适时向中央和xxx及有关领导同志汇报了我行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设想和已开展的工作,郭董事长注意与其它几家银行主要负责人沟通商量,多次亲自与国家主管部委有关领导就解决协解人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策法律问题进行电话咨询和研究,听取总行有关部门与国家有关部委和主管机构沟通汇报、研究协商的情况,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不断完善我行工作方案。201年第三、四季度,总行组织信访维稳工作组分批对部分重点分行落实协解人员社保推进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督导检查,协助分行做好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策协商与疏通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全行阶段性推进效果和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截止目前,在各级机构的艰苦工作和共同努力下,全行协解人员在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账户的转移、接续、补缴以及失业保险金、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领取等方面发生了实实在在的推进。
(五)规范处置管理得到加强。
201年信访工作在规范制度,配合地方联动,化解处置积案矛盾,做好全年各敏感时段维稳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加强。
根据新时期信访发展和我行信访形势任务需要,在近年信访工作总结规范的基础上,总行修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信访工作管理规定》,制发了《中国建设银行群众来信处理操作规程》。信访工作实践中,总行和部分分行逐步建立完善了办信工作流程、来信来访阶段情况与信访信息统计分析、信访动态通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许多分行还结合自身和地区实际,总结制定了有效的信访实施方案、信访维稳信息通报等工作制度。河南分行建立的周、月《信访稳定工作动态》以及广西、四川等分行的信访动态通报很好地发挥了及时畅通信息和指导工作的积极作用。有的分行把因工作失职造成群体性上访列为信访工作的责任目标。
紧密依靠所在地方党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支持帮助,信访矛盾和问题在原发地区或出现异地跨区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及时化解了信访冲突,避免了矛盾升级扩大和引发媒体炒作,同时,进一步完善了银地联动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201年我国重大国事和政治敏感时段集中,信访维稳任务繁重。由于总分行加大了工作力度,认真做好预案,紧靠地方,早做准备,狠抓落实,在就地解决问题和及时接访劝返方面工作扎实,全辖系统没有出现影响稳定的重大事项。
全行逐渐建立健全的各项信访管理制度以及在实践中的实施运作,是我行信访管理适应现实发展变化,不断总结完善的结果,表明建设银行信访管理日趋健全,并在保障全行发展,服务大局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地的规模化程度均有新的变化。三是客户投诉和上访呈上升趋势。总量同比上升。历史和新的情况同时出现,总结201年全行信访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有几点体会:一是总行党委从大局出发,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把它放在关键重要位置。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树清同志等主要领导倾注了很多思考,组织部署得力,注重强化各级党委切实负起第一责任的要求,全行充分发挥了信访工作在维护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二是统一思想,统筹安排。去年以来,全行坚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帮助协解人员解决社保救助问题放在企业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工作之中,加强学习,统一认识,统筹规划,联动务实。三是把握政策,抓住重点。工作中始终遵循国家政策法规要求,积极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指导,政策把握适度,从实际出发,调整和确定协解人员社保解决和特困救助等信访维稳的工作原则、重点和具体方案,确保工作到位,实施成效受到中央充分肯定和社会积极评价。四是责任明确,认真履职。信访维稳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及多方面工作联系,有关部门围绕工作目标,明确和落实各自责任,做到互不推诿,分工不分家,通过积极的协调配合,推进工作落到实处。五是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在处理繁杂信访实践的同时,注重及时总结情况,深化对信访矛盾问题处理的认识,适时规范操作规程,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管理规定,工作措施和机制不断得到完善,提高了对全行信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在维护全行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中,信访条线善于处理矛盾、勇于承担责任、忠于岗位职守、甘于奉献付出,在此,我代表总行党委向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慰问!
案件分析报告【第五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通过与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查阅案件书面材料、法律法规,现特就佛山力雄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力雄”)票据事宜制作本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供领导参考。
1、基本案情。
票号为0010000320223456的商业承兑汇票由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食储备库”)开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托收承付(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内蒙古国创金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金科”)接收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公司,然后由公司背书转让给现在持票人佛山力雄。
2016年6月,票据到期后佛山力雄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兴业银行以票据印章不清晰为由拒绝承兑。
2017年4月,佛山力雄再次向兴业银行申请承兑,4月10日,兴业银行作出书面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为:无款支付。
本案件中涉及五方当事人,各方法律地位如下:粮食储备库为出票人,国创金科以及我司均为背书人,佛山力雄为持票人,幸运银行为承兑人。
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佛山力雄享有三种权利,一是付款请求权,即票据持票人享有向承兑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的权利,这是第一顺位的权利;二是追索权,票据被拒绝承兑后,持票人有权向前手即票据背书人主张追索权,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追索权具有选择性,持票人可以只向某一背书人追索,也可以向所有背书人以及出票人追索,被追索人偿还款项后,也获得了票据上的权利;三是利益返还请求权,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超过或者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票据被拒绝承兑后,佛山力雄有权向其前手即国创金科、我司以及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
3、法条依据。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建议。
1、我司作为票据背书人,佛山力雄公司可以向我司主张票据追索权,但通过逐级向上追索,实质上最终的责任方为票据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为减少追索过程的繁琐、防止追索权时效经过,建议我司与佛山力雄协商,由佛山力雄持票据以及拒绝承兑理由书向出票人粮食储备库主张票据追索权,由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其他费用。
2、若粮食储备库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议佛山力雄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另根据兴业银行拒绝承兑书可得知,拒绝承兑的原因是粮食储备库的账户上没有款项可供支付,粮食储备库明知对外开具票据应在账户上预留相应款项,但实际上账户内却无款支付,存在票据诈骗的嫌疑,若佛山力雄在向粮食储备库主张追索权后,粮食储备库仍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议佛山力雄以粮食储备库存在票据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分析报告【第六篇】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20xx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xx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xx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分析报告【第七篇】
号角相闻,告别业界风云;战鼓催发,迎来更富挑战的。站在新一年的起点,证券继往开来,正确把握券业发展大势,振奋精神、周密运筹,以必胜的信心和有效的准备积极应对挑战,拉开了抢占券业新的战略制高点、以资源深度整合为突破口、以发展缔造新希望的序幕。回首xx年,证券面对券业严峻的市场形势,面对重大政策变化和券商大规模分化、重组、兼并等因素带来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审时度势,认定“非固实之基无以铸广厦千尺,非坚韧之躯无以搏沧海巨澜”的道理,按照“规范发展,做精做强”工作指导思想和年初股东会、董事会提出的工作任务目标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以增收节支、业务转型、强化风险控制等管理工作、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为侧重点,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同舟共济、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一些业务和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过去的一年,证券投行在严峻的证券市场环境下克服重重困难,勇于探索与创新,摸索出一条“以重点行业形成特色经营、做优质项目打造公司品牌”的经营思路。经过不懈的努力,证券投行实现了股票承销、债券承销、收购兼并三大业务的协同发展,并逐步培育了在基础行业特色与品牌。xx年投行业务又上一新台阶,1-12月主承销家数排名第三,ipo主承销家数排名第二,总承销金额在行业排名第十二,取得了历史成绩。其中,我们承销的开滦精煤项目筹资金额达到亿元,这标志着我司在承揽大型投行项目上实现历史性跨越。
经纪业务扭亏为盈,市场份额逐步上升,从交易所公布的xx年1至11月股票基金交易量同业排名统计数据看,我公司股票基金总交易量的排名为21位,比xx年提高了3位。同时,业务转型取得一定进展,仅今年前11各月,基金销售就比去年同期增长近倍,8月份基金代销资格的取得,使我司基金业务的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作为拓展市场、抢占客户资源、实现经纪业务转型的另一项工作,经纪业务今年大力推广了以银证通为主的非现场业务,并初见成效,xx年在银证通客户开户量、交易量上都有大幅增长,银证通交易在营业部交易中的比例比xx年提高了一倍。
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按照业务归属,公司精简管理机构与管理岗位,整合资源,充实一线业务部门,提高了公司工作效率。风险控制以审计部牵头,成立了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建立了从立项、决策到执行、反馈的科学流程与一体化风险控制体系,使风险控制覆盖各项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一定成效。公司加大it平台建设投入,启动了集中交易、crm、广域网升级、办公自动化、公司网站升级等大型项目,投资规模是公司成立以来的一次,对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开展创新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告别xx年,回首载浮载沉、激荡变换的业界风云,我们可以毫无愧色地说,证券广大干部员工风雨与共、顷尽全力奋斗过,众志成城、满怀喜悦收获过。尽管有些工作还不尽如人意,尽管前程还颇多艰险,但路是一步步走出来的,过去留下的缺憾正是我们今后攻坚的着力点。
展望,证券必定会开创更具希望、更富前景的明天。为什么如此断言?这是由外围环境和内在因素综合决定的——券业市场、资本市场乃至宏观经济形势给我们以挑战的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大好的机遇;而证券初步具备了抓住机遇的素质,充分具备抓住机会的智慧和魄力。
从券业发展外部环境看,xx年,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效应进一步释放,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得到遏制,宏观经济发展的国内外环境总体继续趋好,面临一些长期结构性矛盾和一些短期问题已引起高层足够重视,并开始着手解决,这为资本市场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型市场,一方面市场证券化比率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有进一步提升的要求和潜力;另一方面,经济增长需要资本市场支持并与之相适应,加之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一直比较低,不仅加大了银行风险,也限制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已成为当前经济和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综合各种外部因素,未来几年,我国证券市场必然呈快速发展态势,新型+转轨的市场,必然会造就一批业界英雄。
从券业发展走势看,经过十多年发展,中国证券市场集聚起来的问题集中爆发,倒逼机制已经在促使制约券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尽管这一过程对某些券商来说是相当痛苦乃至是灭顶之灾,但从券业发展的整体角度看,经过分化、兼并、重组等券业资源整合,一个健康、富有生命力的市场将脱胎而出,低水平、白热化、死不了也活不痛快的竞争将成为过眼烟云。
面对券业资源整合,自然“有人笑来,有人哭”,濒临外忧内患,证券完全有笑到最后的潜质。
申报和成功发行,就是监管部门和广大客户对我们的最有力的认可;我们具有逐鹿券业市场的经营基础和良好业绩,在经营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公司各项经营和财务指标基本良好,而且,经过xx年的努力,我们的投行业务、经纪业务实力又有较大提高,在某些方面,证券已经成为业内的一支劲旅。
在券业资源整合的关键时刻,公司又显示出抢抓机遇的智慧和魄力。xx年末,公司组织力量编制了证券未来十年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在不同部门、不同层次召开座谈会,针对券业发展趋势深入探讨解决公司资源整合、业务转型等事关未来生存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为xx年的发展绘就了攻坚图。可以预见,新的一年,公司将实施一系列在证券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变革和创新,新一年的新希望,在年初便已现出曙光。
新起点、新希望。站在xx年的起点,让我们满怀信心,以更清醒的头脑、更旺盛的斗志、更奋发的姿态、更勤奋敬业的精神和更充沛的干劲,向我们的既定目标进发!
述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案件分析报告【第八篇】
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证据理论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对各个在案证据的采用性和证明力进行认证,在此基础上再对全部证据的多种因素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最终判定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一切无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和判断过程,有时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进行系统的理性的逻辑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既定的证明要求完成证明任务,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一、证明的概念。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对违法案件事实及其处理的认定。具体地说,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的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违法主体是谁,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并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分析定性,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执法活动。证明在办案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办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都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行政处罚活动中。
证明是查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方法,它贯穿于立案、调查、结案等一系列办案阶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完成了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明任务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办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完成。
完成案件事实的证明与证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每个证据都对案件事实起着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而证明是在对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分别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对全部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的综合判断。证明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实质性的联系,也就是说,证明任务的完成实际上依据证据的可信的价值而定。证明还与各个证据和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以及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紧密相关。
二、证明的内容。
总体来说,办案工作的证明内容就是确定案件的客观违法事实及其处理。证明内容完成后,所调查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能为定性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证明的内容,就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办案机构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要对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具体违法活动、危害后果如何,这五个方面及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怎样处理加以证明。
(一)违法主体。
违法主体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承担相关行政责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对象。对违法主体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违法主体是谁,其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责任自负”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违法主体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任何具体从事违法行为者,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无行为能力人就不能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再如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由企业承担。但也并不是说,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就一定不承担责任,它只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责任而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因此,确定作为查处对象的违法主体时,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