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履职情况报告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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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履职情况报告1
上一道“紧箍咒” 探索监督新途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如何贯彻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防止在人事任免过程中出现“重任命、轻监督”,甚至“只任命不监督”的现象,是青浦区人大常委会一直在思考、探索的工作。今年年初,区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探索实施以“履职情况满意度”测评的方式,加大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力度。经多方听取意见、反复比较研究,主任会议决定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旅游、体育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履职评价,同时研究制定了《青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区旅游局、区体育局局长履职情况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评议指导思想、报告内容、方法步骤等,成立了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的满意度测评工作小组,着重对被任命干部贯彻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完成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听多方声音 让代表、群众广泛参与
在对区旅游局局长、区体育局局长履职情况开展的评议活动中,区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对被任命干部的意见建议。“旅游事业是否较以往有所发展,有无亮点呈现”;“小区体育健身配套设施是否齐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如何”;“两位局长服务基层的群众意识强不强”等问题,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分组走访代表活动,通过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感受区旅游局、区体育局的工作情况;通过区人大各代表小组组织区人大代表在联系村居和接待选民等活动中了解区旅游局、区体育局的工作情况;测评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工作调研和督办代表建议等方式,掌握区旅游局、区体育局的工作情况。代表、群众的广泛参与,使测评工作组比较全面掌握了被评议人员的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开展后续评议工作打下了扎实基础。
有评议有询问 使测评更加客观真实
今年5月和9月,区旅游局、区体育局局长分别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了履职情况并接受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满意度测评。会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对报告进行了评议,并就推动全区旅游业转型采取的举措,如何重视对代表关于旅游事业发展议案和建议办理,如何谋划公共体育活动场馆规划建设、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等方面提出了询问,报告人现场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会后报告区委,同时抄送区政府、区委组织部。区人大常委会这种把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起来的做法,增强了被任命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上面的5篇委员履职情况报告是由山草香精心整理的委员履职报告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
委员履职情况报告2
今年以来,按照市政协常委会的部署要求,我认真履行市政协委员职责,并积极投身“政协委员携手共筑小康梦”行动,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1、深入调研视察。陪同省政协工作组在XX县开展“XXXXXX”专题调研和“XXXXXX”监督性视察,陪同市政协工作组在XX县开展XX产业发展情况调研、“XXXXXX改革发展情况”调研、XXXX发展情况视察和“脱贫攻坚常态化监督性督导及脱贫攻坚帮扶力量专项监督”,积极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建议。
结合县政协工作安排,组织县政协委员开展了贫困村安全住房情况和分级诊疗制度落实情况调研,开展了全县生态建设及“全域无垃圾”行动实施情况、农村安全饮水情况两项视察,形成了专题调研视察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批转落实,促进了相关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积极参加会议活动。根据通知要求列席市政协有关常委会,列席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和十二届二次常委会议。参加市政协开展的学习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理论研讨活动,并在研讨会上发言。及时收看省政协主席欧阳坚同志所作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专题辅导宣讲视频直播。
根据县政协工作安排,按时召开县政协各次常委会,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理论研讨活动,组织县政协机关干部和广大政协委员认真学习理论原理,深入开展研讨交流,提升了理论水平和履职本领。同时,组织部分县政协常委、委员赴XX考察学习全域旅游工作情况,为XX推进全域旅游试点工作借鉴经验,赴福建、广东等地考察学习加强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以进一步提升县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水平。
3、扎实开展协商议政。年初,县政协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民生问题,确定四项协商议政主题,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结合开展“委员活动日”活动,组织委员围绕协商议政主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掌握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召开协商议政会议,组织委员与相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沟通,达成共识,形成务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并将协商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供决策参考。目前,已经完成“XXXXX治理情况、全县XX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情况、全县XX传承和保护情况”三项协商议政,有力地推进了相关工作。下一步,将组织开展全县水污染及流域环境治理情况协商议政。
4、不断丰富委员活动。认真落实专委会联系界别委员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委员活动,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发动委员捐款XX万元,在XXX村发展XX产业,并组织经济、农业界别委员赴XX市开展以考察双季槐产业发展、助推贫困村脱贫为主题的委员活动日活动,组织科技、教育、文化艺术等界别委员开展XXXXX委员活动日活动,为委员知情明政、建言献策搭建平台、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了委员履职积极性。
二、积极帮办实事
根据市政协的统一安排,自己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投身“政协委员携手共筑小康梦”行动,全力助推脱贫攻坚工作。
委员履职情况报告3
“在今年的市人代会上领衔提出3件议案、16件建议意见,参与提出4件议案;区人代会上领衔提出议案1件、参与提出议案3件。参加市代表小组活动3次、区代表组活动4次;持证视察2次;走访本选区(6个村)的选民48人次……”
日前,笔者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凤凰村看到有趣的一幕:几位居民围在村头的公告栏前,正兴奋地谈论着。原来,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凤凰村党支部书记王尧森年度履职情况报告表张贴在村公告栏里,他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引起了大家的兴趣。
绍兴市越城区人大常委会从2004年开始组织开展代表履职评价,建立代表履职情况报告表和记录本,内容包括参加人代会提议案建议、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联系选民、持证视察、为选民办实事等12个方面的情况,并在每年人代会前,通过张榜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代表履职的情况。今年区人代会前,256位区人大代表都认真填写了年度履职情况报告表,交代表小组审核后,在所在选区的公告栏里张榜公示。目前,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表已在17个选区的142个社区和村的公告栏里上墙公示。
选民李建平看了公告栏后说:“印象中一直以为人大代表就是人代会上举举手,听听报告。所以,平时我们也觉得与己无关。看到代表履职报告表,才知道代表可以做这么多事情。”
代表履职更主动
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怎么样,选民看看张贴在公告栏里的报告表便一目了然。
刚刚结束的越城区六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彰了4个代表活动先进小组和26位代表活动积极分子。获奖代表、皋埠镇牌口村村委会主任陆文岗高兴地说:“这比给我几千元奖金还要高兴,因为这是选民给我的荣誉。”
越城区的这次代表评优活动,依据就是代表平时履行职务的情况,而张榜接受选民的评议,是考评中最实质性的一个环节。不少代表对此深有感触。
区人大代表、鉴湖镇小学教师胡美丽感慨地说:“将人大代表年度履职情况进行公示,这对于我们代表来说,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压力。”
“评价在年末,用功在平时。”代表们普遍认为,这样做能够促使大家去认真思考一些问题,积极参与一些代表活动,免得在年底向选民交“白卷”。
日前,区人大代表、区安全生产局局长戴宝水给北海街道人大工委的同志打去电话,询问今年北海街道代表进社区活动的安排时间和具体要求,以便早做准备。街道人大工委联络员朱伟萍说:“年初以来,这样的电话已经有好几个了,市土地评估中心主任赵水阳等代表还亲自跑到我们办公室,主动联系工作。”
越城区十三个镇、街道的人大工作人员普遍反映,随着代表责任意识的增强,镇、街道人大工作比以前好做多了。
开展代表履职情况评价活动,有效地调动了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
代表持证视察解决皋埠镇皋北大桥危桥问题、约见政府领导解决罗门江水质严重污染问题……多件多年未曾解决的事情,在人大代表的努力下得到了圆满解决,代表的责任意识得到了有力的激发。
代表工作有抓手
“代表履职情况不能到年底填一填表就万事大吉,履职情况平时要有详细的记载,代表小组要进行审核。”为此,越城区人大常委会编印了《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记录本》。“这既是对代表平时履职的检查督促,也是为年终的履职报告积累情况,更可以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伟春介绍说。
委员履职情况报告4
“以案查责”是指对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和地方,除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或地方责任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出现违纪违法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凡存在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都要得到相应责任追究。为规范追究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界定
(一)县委常委、党员副县长对分管单位和联系乡镇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党员副县长对其分管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对所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同时对党政班子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县直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党委)书记对党组(党委)班子成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副职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四)乡镇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所分管工作的部门和联系的村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县直单位班子成员和行政副职对其所分管工作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县直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居)书记、党员村主任对其管理范围内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党员村主任对其管理范围内人员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村(居)纪检员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对管辖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管辖责任范围内的人员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的学习教育,并对如何落实提出具体办法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监督。
(四)每年对责任范围内的对象进行1-2次廉政谈话。同时,对出现问题或有问题苗头的对象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明确整改措施和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发现管辖责任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重要嫌疑的,及时安排调查,本人不能直接安排调查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三、责任追究
(一)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警告”处分案件的,未履行职责或履责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严重警告”或两起以上“警告”处分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警示谈话;未履职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撤职”或两起以上“严重警告”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责令直接责任领导写出书面检查;未履职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或两起以上“撤职”处分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未履职的,进行诫勉。
(五)责任范围内出现一起“”或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或者出现两起以上“”案件的,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诫勉,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或通报批评。未履职的,责令直接责任领导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
(六)责任范围内出现两起或两起以上“”处分案件,履职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领导进行诫勉或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未履职的,对直接责任领导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或免职。
(七)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腐败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直接责任领导和主要领导存在履职不到位或不履职现象的,一律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同时对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村(居)纪检员实行诫勉或免职。
(八)有案不查、查处不严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警示谈话或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或免职。
(九)包庇、纵容或者参与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同一案件既给予党纪处分又给予行政处分的,追究领导责任时不重复计算;只给政纪处分未给党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档次追究领导责任。
乡科级以下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直、乡镇纪委(纪检组)负责。涉及县级领导的责任调查由县委决定。
委员履职情况报告5
要深化对述职评议工作的认识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法律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不断澄清人们对述职评议工作的一些模糊认识,同时进一步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责任感,提高任命干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加大述职评议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共识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监督任命干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些规定清楚地说明,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干部的监督职权,但对实施监督采取的形式,没有也不可能一一作出具体的、一成不变的规定,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完善。因此,开)山草香●(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正是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来的加强监督的有效形式之一,是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有关原则性规定的结果,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理直气壮地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任命干部必须自觉服从。
其次,开展述职评议和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一致的。述职评议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对其任命的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一种民主的公开的评议。述职评议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被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公仆意识、法制意识,更好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与党对干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同时,述职评议可以开阔党委考察、考核干部的工作视野,这对党组织进一步考察了解干部,拓宽党管干部的工作渠道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开展述职评议有利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也是对党管干部具体工作的有益补充。
第三,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履职不力、问题严重、不称职的任命干部,人大常委会有权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处置。这种对任命干部的处置是贯彻宪法精神和党管干部原则的综合体现,具有权威性。
述职评议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
人大常委会要不断总结工作,善于提炼规律性的东西,尽快形成相关制度或作出有关规定,努力使述职评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制定制度中,对述职评议工作全过程都要尽可能地加以明确,尤其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定。
必须明确对象和主体范围。目前,任命干部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的人员比例还不够高,涉及面还不够广。因此,在依法规范、优化方式的基础上,对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建立明确具体的直接对应关系,实现述职评议的广泛化显得尤为重要。所有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都是述职评议的对象,应当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述职,并接受评议,自觉接受权力授予者的监督。
必须明确述职报告的内容。人大常委会对述职报告的内容范围、报告所反映履职情况的时间应加以明确,形成较为固定的格局,避免出现述职报告混同于单位工作汇报的现象。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应当是述职人员在任现职务的时间内(年度述职例外)履行自己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廉洁自律情况;在加强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及其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等。
必须明确述职评议的方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应当每年向人大常委会递交述职报告,并在任期内向人大或常委会进行一次系统的述职,接受评议。人大常委会对不同的对象,评议方式也应予以区别,对人大选举干部的述职评议,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除了每年确定的评议对象由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评议外,还可采取主任会议或者书面述职评议方式进行。
必须明确述职评议的测评效力。人大常委会目前开展的述职评议比较偏重“议”,而对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民主评定还不够。因此,述职评议中对述职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应当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可以优秀、称职、不称职、弃权四种评价选择为宜。对测评结果,常委会应通报党委组织部门,供党委组织部门参考。测评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的述职人员,可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予以免职。
专项调研要广泛深入
搞好调查研究对提高述职评议质量和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人大常委会及其述职评议工作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深入、广泛开展调研,既要听取述职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又要听取其下属干部和群众的意见,还要听取与其工作有关的上级领导、主管部门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重倾听人大代表的意见。方法上既可明察,也可暗访,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开展专项视察。通过调研,较为全面、准确地掌握述职干部履职中的功过得失,写出与述职干部本人“象”、“真”、“实”的调研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议中参考。同时,常委会要在工作班子的配备上做文章,根据需要可从有关部门抽调专业力量,一起参与述职评议的调查研究工作,从而使调研中看到的问题更实际更准确,提出的意见更具针对性。此外还要注意优化方式,拓展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渠道,开启向社会征询意见的“窗口”,如采用设立意见箱或网上征询等方式,体现述职评议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群众性。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也要科学合理安排,避免雷同,减少有关部门工作上的麻烦,降低工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