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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生产总结报告样例(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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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生产总结报告【第一篇】

20__年度我站在认真贯彻落实总公司及兴义营运管理中心的相关安全文件、会议精神的同时始终坚持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工作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狠抓安全文明建设,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加强队伍安全文明建设,着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各项工作的重点来抓,防微杜渐,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宣传力度,继续深化“一岗双职”工作,全面提高全区域职工的安全意识,使站点的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现将今年我站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健全机构,组织措施到位。

加强区域的安全工作,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梅。

副组长:吴阳、方培辉。

组员:聂堃、邱代梅、雷国丽、黄婉、潘林玉、杨浩、王志飞、李晔、曾中元、张诗华、王琨、易忠斌、陈又波。加强我区域安全管理、保证本区域各站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安全生产工作,从而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安全组织,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站点将安全工作列入年终班组考评,强化了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增强了收费员的“一岗双职”的责任心,从而使安全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在注重收费设施设备安全的前提下,我们更注重人身安全,尤其是站点etc车道开通后,由于etc车道车辆速度较快,站点规定了上下班列队上岗,班长必须强调上下车道“一看、二慢、三通过”,确保所有员工人身安全。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收费平安营运。

抓安全就是抓营运,我区域所有站点全年安全事故为零,站点始终视安全为生命线。

第一,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并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站与数据管理员、各班班长及所有职工签定《岗位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第二,培养员工安全防范能力,精心制定安全生产活动方案,包括理论测试,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从员工的思想意识入手,加强安全忧患意识和防范意识;做到人人都是安全员,培养员工的安全忧患意识,动员全站员工“人人抓安全、人人防事故”。要求安全工作逢会必讲、逢事必抓、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第三,抓制度建设,加强安全制度、节假日预案、紧急预案的完善和补充,建立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落实安全责任,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明确。

各班组有层层明确安全责任,要把一线员工的“一岗双职”职责落实到位;第五,加大安全考核力度,强化责任意识,对管理不力,监管不到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整改的'当事人,追究相关责任;千方百计加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有效的管理,实现全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区域站点平安。

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今年以来,我站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员工对安全生产知识读本的学习教育和测试;消防演练;张贴安全挂图、安全通道指示牌等一系列安全宣传教育活动。20__年年初制定了春运安全工作计划,积极布置落实较好的完成了春运工作,五月份制定“五一”保畅工作计划,加大各项检查力度,圆满的完成了“五一”节期间的安全工作,针对六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区域各站挂了安全横幅;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栏,积极向广大司乘朋友宣传安全知识。积极作好窗口的安全服务工作,有效的宣传了安全的重要性,使安全生产月活动人人皆知,激发了员工自觉参与活动的积极性,营造了安全生产活动的活跃气氛。七月份站点开展了消防演练及防盗、抢演练,从而提高了员工的自我保护和安全文明意识。针对下半年雷雨、防风、防雷工作的特点,我们在加大检查防范的同时,制定了防汛应急预案,对车道、收费区域和站房的相关安全防范作了明确,营造了浓郁的安全文明营运氛围。

四、认真开展自查排查,查找隐患,落实整改。

在本年度中我站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每月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器材检查,今年我站召开安全例会12次,安全教育培训24次,按计划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分析部署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督检查54次,安全隐患排查27次,消防器材检查27次,班组坚持每班次的安全巡查和夜间巡查,20__年9月以来我区域严格执行黔高速营运兴安监(20__)37关于印发《兴义营运管理中心高速公路沿线站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开展我区域站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每月上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及总结。

通过全体职工的努力,今年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较好的完成了目标管理责任,达到了全年无任何安全责任事故,但安全工作永无止境,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长抓不懈,警钟长鸣的思想意识,促进安全工作的开展。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只有全员懂得安全知识,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使我区域所有职工和管理人员都牢牢树立起安全意识,真正警醒起来,才能真正保障我区域运营工作的真正安全运行。将安全理植入人心、做好安全工作常态化管理,确保收费站安全运行。做好安全工作预控,包括教育、宣传、检查、落实四个方面。做好安全工作评估,以征收工作为中心,根据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不断查找隐患、完善预案、强化措施等等已经为新一年的安全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20__年将在20__年安全工作的基础上实行“回头看”,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寻求解决方案将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力争新的一年里我区域无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安全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生产经营安全运行。落实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加强队伍安全文明建设,着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报告【第二篇】

为全面落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我院履行职责,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安全生产责任书。

1.医院为公众聚集场所,各科室的主任为本科室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2、各科室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重点抓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及宣传月活动。

3、认真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在百安活动中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健全机构,强化管理。各科室在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同时,务必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在安全生产上做到科责任人亲自抓,有专人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有记录、记载。

5、各科室每季度对本科室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大检查,记录齐全。事故隐患有登记,有整改措施,重大隐患及时上报院办。

6、认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本科室的人员定期。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作好培训和记载,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7、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医疗事故发生。

8、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主动、组织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整治活动。

9、做好经常性消防安全工作,按要求做好消防基础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

10、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科室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科室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奖与提拔。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报告【第三篇】

1、上岗前按公司规定参加船舶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船舶操作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上岗后认真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船舶进行安全监管,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安全工作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安全执行的管理工作。

3、进行具有危险性的特种作业必须持证操作。

4、做好船舶的.防火、防爆、防漏、防毒、融离等安全防护措施。

5、坚持文明运行、不违章、违规操作。

6、不在禁烟区内吸烟。

7、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预案进行处置,不延误时机。

9、抑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我已经接受过本岗位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生产承诺书全部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我以苏大渔养 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名义郑重做出以下安全生产承诺,并愿意接受监督.承诺内容如下:

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落实公司《紫菜养殖场安全须知和岗位职责》;

3、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和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不使用超期失效的安全设备;

8、及时主动的向公司电台汇报工作情况,并做好要求的相关记录;

9、不冒险指挥、不冒险作业;禁止带酒、违禁品、变质食品、不清洁的饮用水上船;

11、船舶停靠码头装卸货物时应无条件服从码头和公司高度指挥,不得出言不逊。

13、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渔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是本人的安全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愿负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报告【第四篇】

20xx年是xxx深入完善和落实安全节能管理制度,以安全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一年。为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关爱生命,安全发展”方针,奏响“安全发展,促进和谐”的主旋律,推进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进一步促进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持续好转,我公司积极响应总公司号召,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相关活动,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指导思想。

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树立传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关爱生命,安全发展”安全理念,着重强化我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全面提高人员安全素质;同时,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注重实效和实际,与总公司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相结合,“强化员工预知风险的意识,提高预知危险的能力”;积极倡导以人为本,诚实守信,营造全员参与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最终实现公司“零工伤、零灾害、零污染”的“三零”目标。

二、活动内容。

在xx门口显耀处张挂宣传横幅。召开专题会议学习设置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安全工作动态、隐患识别、经验交流等。学习治安管理条例,努力营造全体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浓厚氛围,将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难点问题实施重点整改,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并在整理各项工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全力推动交通运输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交通建设。学习同时强调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重要性,要求在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同时将安全施工无事故放在首位来抓。其中安全生产方面,要求现场所需的警示标志、警戒线等设施应提前布设并拍照存档。施工期间严禁饮酒。为保证安全,施工现场的职工必须佩戴安全帽。一线工长及现场安全负责人应经常对施工地段进行检查,及时维护施工秩序并对现场的设备、车辆进行疏导,使其有序进出。如有围观群众应及时劝阻以免发故。同时公司安检小组也加大了检查力度,时值盛夏,公司将消防灭火作为安全生产方面的重点,由项目安全科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要求施工现场配置合格有效的消防栓和灭火器。对易燃物较多场所列为重点消防区域,配放灭火器,重点监护。现场材料堆放和物品存储工作,加强对项目防火防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发放和回收管理,禁止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危险物品的运输、发放、回收要有专人负责,危险物品存放和使用必须安全管理措施,有明显的警戒标志。

项目部内部要求食堂炊事人员要讲究个人卫生,定期体检,持健康证上岗;计划采购,严禁采购腐烂、变质食物,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活动成效。

本次活动提高了职工们的安全意识,使大家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夯实安全基础。针对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难点问题实施重点整改,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为全力推动交通运输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交通建设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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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报告【第五篇】

根据集团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要求,6月中旬,内蒙古总队由总队长牵头,安委会成员参加,对总队各部门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

总队的各生产管理部门如化验室、矿业开发研究院、物业管理办公室等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分别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各小组成员由各部门(项目)负责人担任,并下设安全员,做到了责任到人。

二、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总队各部门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主要对钻工、电工、锅炉工及野外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了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台帐;部门对每一个工程项目都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在施工中做到了定期检查,并有安检记录;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持证上岗。

三、工地现场检查情况。

经野外工地检查,机台工作场地稳固;运输道路畅通无阻;标识醒目;各类材料物品堆放整齐,工具齐全,设备清洁,运转正常;施工人员一律配戴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劳保用品总队按规定发放。

通过此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了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树立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总队全年无一例重大事故发生,也无安全事故的隐患,同时,也为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总队在今后的安全工作中一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使职工在工作中始终能够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报告【第六篇】

为、布了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保证安全生产,实现重大安全事故为零的目标,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的调度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5、督促乙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权制止、整改乙方在安全生产方面不合理的行为。

6、甲方对乙方的炸药、进行跟踪管理。

二、乙方职责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认真确定执行工程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活动。各级负责人、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练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工程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到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乙方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机构,由现场负责人及现场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参建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爆破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工作。

6、对于炸药库、仓库等危险场所,除应专人妥善保管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警示、警告牌,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出售给任何其他人,必须严格管理,建立出入库制度,做到库存、用量分明,不留任何漏洞,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8、爆破施工前认真研究具体实施方案,做到对严格按照《民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

9、乙方应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甲方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0、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协议内容,严格按合同协议行事,确保安全总目标的实现,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报告【第七篇】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港,是指经区县人民政府命名,主要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

(二)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港监督机构登记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

(三)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是指供渔业船舶停泊的港湾。

第四条(行政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行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口、海事、边防、消防、海洋、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日常管理要求)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举报制度)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督促落实。

第二章渔港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渔港专项规划)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渔业生产发展实际,会同发展改革、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渔港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渔港的设施设备)

渔港应当设置以下设施设备:

(一)码头以及消防、供电、照明等设施;

(二)引导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航标;

(三)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及在港停泊的监控设施;

(四)气象和海洋灾害等信息的接收和播发设施;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设置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九条(渔港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港专项规划和有关规范组织建设渔港并予以命名。渔港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渔港建设资金的落实,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渔港建成后,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渔港的名称、地理位置、港内陆域和水域的四至范围等信息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信息通报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

第十条(渔港的安全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渔港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渔港有经营人的,经营人是渔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渔港内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监督;发现渔港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渔港内的禁止行为)

渔港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航标上栓系绳缆或者其他物品;

(二)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

(三)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

(四)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

(五)可能危及渔港安全或者妨碍船舶安全进出渔港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装卸)

在渔港内从事的危险货物装卸应当与渔业生产直接相关,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货主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向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类别等相关材料。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4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装卸的决定。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的当事人,应当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的现场指挥。

第十三条(渔港内的明火作业)

在渔港内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并事先报告渔港监督机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渔港内的航行通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发布航行通告:

(一)渔港内设置、撤除、改建、变更或者恢复航标的;

(二)渔港水域内发现沉船或者碍航物,以及打捞、清除沉船或者碍航物的;

(三)可能影响渔港内船舶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航行通告应当载明可能影响渔港内船舶航行的情形、时间、地点、禁止航行的区域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的同时,确定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布局,并定期对其使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布局。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配备供船员上下渔业船舶的装置以及消防、照明、缆桩等设施设备,并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巡查、抽查;发现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应当配备通信导航、号灯号型、救生消防、应急报警等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船舶检验,保持适航状态。

渔港监督机构为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办理签证时,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告知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签证。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要求)

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时,应当遵守水上航行、避让等相关规则。

渔业船舶不得超出核定航区航行或者超载航行,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安全责任)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渔业船舶的设备配备齐全,按照规定配齐船员,确保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九条(船长的安全责任)

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期间,船长应当安排人员保持瞭望、经常检查船位的变化,并及时、如实填写航海日志等记录;由于违章或者疏忽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船长为直接责任人。

船长发现渔业船舶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出意见;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不处理的,船长有权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船长有权拒绝执行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能危及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指令。

第二十条(船员的资质和安全作业要求)

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后,方可上船作业。

船员应当遵守渔业生产作业规程,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的编队生产)

本市鼓励渔业船舶结合作业类型进行编队生产。

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应当同时出行,在航行和作业期间保持联系;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编队组长应当组织指挥编队的其他渔业船舶开展互救。

渔业船舶的编队情况、编队组长等信息由渔业船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备案信息。

渔港监督机构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编队组长联系,了解编队生产渔业船舶的情况。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渔业生产安全培训年度计划,定期安排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和演练)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和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救援保障等内容。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指导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制定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防灾减灾)

市农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设施,确保灾害预警信息播发渠道畅通。

渔港监督机构收到市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后,应当立即发送至渔业船舶,必要时通知其停止作业,引导其进入渔港、锚地等安全避风地。

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警报发布至解除期间,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等避风地内的.值班和安全巡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其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出航。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引导船舶有序出港。

第二十五条(遇险救助)

渔业船舶水上遇险或者发生事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立即发出求救信号。

渔港监督机构收到渔业船舶遇险求救信号后,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通报信息,设法与当事船舶建立通讯联系,初步核实险情,指挥当事船舶和附近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将险情和处置情况通报市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参与海上搜救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的搜救行动。

第二十六条(安全信息化建设)

本市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建设,实现船舶通讯、安全监管、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等信息化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关信息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对渔业船舶更新改造的扶持)

单位和个人对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渔业船舶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组织编制标准化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并免费向本市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二十八条(渔业安全保险)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与渔业安全生产相关的人身、财产保险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违法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从事渔港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或者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渔港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或者存在可能危及渔港安全、妨碍船舶安全进出渔港的其他行为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危险货物装卸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渔港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装卸过程中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现场指挥的,由渔港监督机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渔港内明火作业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未配备必要消防器材或者未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航行作业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超出核定航区航行或者超载航行,或者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临水作业安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船长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依照其他规定进行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管理,保障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业船舶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娱乐性渔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在册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摩托艇等。

第四条休闲渔业及船舶实行属地管理,纳入船舶所在市(区)、镇(街道)、村(居)渔业船舶管理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各市、区(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划定休闲渔业经营区域,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作业的通航水域交叉或重合。

第六条各市区、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休闲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由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

第八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落实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安全岗位职责;

(二)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明位置;

(三)培训休闲渔业船舶安全员,定期对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

(八)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制度。

第三章船舶及船员管理

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捕捞渔业船舶还应当持有捕捞许可证书;

(四)符合国家有关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定的要求;

(五)木质渔船船龄不超过10年,钢质渔船船龄不超过15年;玻璃钢渔船船龄不超过20年。

(六)船长不少于8米,主机功率不小于千瓦,有甲板;

(七)船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船员发证规定和从事休闲渔业的要求。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休闲渔船安全证书》。《休闲渔船安全证书》有效期满,休闲渔业船舶如继续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检验不合格或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定,核定休闲渔业船舶承运的游客人数。

第十二条休闲渔业船舶出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必须经所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捕捞作业方式、渔具数量和规格,必须持有相关合法证件,船员必须持证上岗,符合配备要求。

第十三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的配备,除应当满足相同作业类型、同类海区作业渔业船舶的配备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游客应有1个固定座位;

(二)为每个游客配备1件救生衣,为儿童配备儿童救生衣;

(三)每舷应当至少有1只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四)75千瓦以上船舶应当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气胀式救生筏;

(五)游客集中处所应当增设2个灭火器;

(六)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和定位设备。

第十四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设置防护栏、防护网。游客可能到达的部位,其舷侧保护的舷墙或栏杆的高度不低于米,且栏杆应当加保护网。

第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标明游客活动区域。该区域应当与驾驶室、机舱、捕捞及养殖演示区相分隔。

第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设置垃圾贮集器,禁止将垃圾及含油污水等抛、排入海。

第十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驾驶室两侧悬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稳性、具体标准和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

第十九条休闲渔业船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休闲渔业活动方式;

(二)超抗风等级离港;

(三)超出划定的休闲渔业区域活动;

(四)承运超出核定人数的游客;

(五)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从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演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码头和签证管理

第二十条  休闲渔业船舶停泊应当在当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确定的专用码头上下乘客。专用码头的确定应当经科学论证,能够满足休闲渔业船舶航行、锚泊和避风需要。

禁止休闲渔业船舶在非专用码头和不符合要求的简易码头上下游客。

第二十一条休闲渔业船舶码头应当为游客上下船舶设立专门通道,上下码头与船舶之间的舷梯应当设立扶栏和护网,以保障游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及其专用码头应当设置含有游客安全须知等内容的警示牌。

第二十三条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休闲渔业船舶停靠的专用码头设立签证点,由专用码头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休闲渔业船舶实行航次签证制度。休闲渔业船舶的经营人应当在每航次离港前一小时内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受理签证的渔港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登船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核对载客人数,对符合签证条件的休闲渔业船舶,给予签证;对不符合签证条件的休闲渔业船舶,责令整改,禁止离港。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将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休闲渔业区内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休闲渔业活动开始前,对游客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

休闲渔业船舶上的游客应当穿着救生衣,服从管理,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区域距庇护地不得超过5海里,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5级。船长少于12米的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区距庇护地不得超过3海里。

前款所称庇护地是指休闲渔业船舶在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险情时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的安全陆域。

第二十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能见度良好的白天(能见度三千米以上)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单航次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正在航行作业的休闲渔业船舶,遇有风力超过其抗风等级、大雾天气及机械故障等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休闲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到11月1日,其它时间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休闲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节假日、学生假期等旅游旺季应当重点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及沿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施救。

第三十三条休闲渔业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渔业生产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办理休闲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一)进出渔港的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二)不按照规定航行、作业、停泊,不服从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的;

(二)不配备或者配备消防、导航、救生等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不齐的;

(三)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四)违章载客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四十条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船舶安全生产总结报告【第八篇】

xx年学校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总结学校安全事关学生生命、社会稳定和学校发展的大局,我校全体师生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原则,全面落实市、县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教育工作方案和要求,有效的整改了各种安全隐患,实现了学校提出的“事故率为零、伤亡率为零”的“双零”目标。

一、高度重视,把安全工作提到政治的高度去做。

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师生的生命和财产,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所以上级领导也特别重视,红头文件一份接一份下达。

我们学校也特别重视,绝不辜负上级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与托付。

校长一把手亲自抓,每一份文件下来,都要召开全体老师会议、召开全体师生会议,将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传达到位,落实到位。

安全工作是繁琐复杂的,它涉及到饮食安全、疾病防治、防溺水防雷电防防交通事故防地质灾害、防意外情况伤害、治安整治等等,等等,可谓千头万绪。

面对这种情况,我校立足实际,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与各成员都明确的分工,职责分明,并将安全工作作为老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是安全工作出现大问题的,即一票否决。

一、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不折不扣地做好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我校在成立了领导小组之后,马上共同讨论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定下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分好部门、落实好负责人,制定好工作措施,使工作稳步推进,扎扎实实。

各负责人成员主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时要求平时不管是不是属于自己分内的事,只要涉及到安全、文明的事,都要管,都要进行相应处理。

大家既分工又协作,整体扭成一根绳。

我们的思想是每日排查,尽快发现,尽早整改,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将安全工作作为常规工作,并列入课程表,作为一门功课来教来学。

“安全”是我校三个月来出现最频繁的词语。

二、认真督察,及时整改。

1、全面宣传。

我们做到,每周老师例会向老师宣传,每周一早操、周五放学向全体学生宣传,每周班会课班主任务须将安全工作作为一项内容向学生宣讲,每周一节安全课由相关老师或请来外单位相关人员上课,向学生宣讲。

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宣传网络。

这三个月的时间,我们就两次请来交警同志上交通安全课,两次请来医院和防疫部门同志宣讲疾病防治知识和卫生知识,两次请来派出所同志宣讲法律知识、自救知识。

2、督查到位。

我校安排专人专项负责,每日督查,当天汇报(一般采取口头汇报)。

值星领导及老师全权维护学生安全,做到早、中、晚到位检查,教室、宿舍、校园、食堂到位检查。

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全权负责,不分时间、地点,要求勤查并充分用好班干及积极分子,随时掌握学生安全情况。

同时,加强家校联系,共同护导和教育学生,确保做好安全工作。

3、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防洪。

这半年来,雨水很多,我校充分考虑到防洪的问题。

经过排查,我们认为木塘村口大桥、檠田下村口的大桥、鸡岭村口的两座大桥是主要的防范点。

学校决定,放学时专门派出老师到点护送。

我校的围墙,有3处被大水冲裂倾斜欲倒,学校当机立断进行了封锁。

(2)防雷电。

春夏雷多,学校要求遇到雷电来临,严禁学生外出,要求断开网络线、各种电器插头等。

我校电脑室等各种有电器设备的功能室,都严格做到了学校的规定。

没有出现遭雷击现象。

(3)防交通事故。

经过排查,学校认为校门口、下村路口、湖南路口为事故防范重要地段。

所以学校决定放学时派出值星老师到点护送学生回家。

对路边搭载学生的无证车辆也进行了劝阻。

(4)防治安案件事故。

学校要求值星老师上课期间,经常在校园内巡逻,放学的时候到街上、路口巡逻十五分钟。

(5)防饮食中毒。

学校制定了《安全常规》,禁止学生购买不合格食品,要求学生定点饮食。

要求后勤处把好各类食品进货关、加工关,对饮用水做好消毒工作,并作好记录。

半年来,后勤工作正常,无饮食中毒事故。

(6)防疾病。

要求各班主任每天检查,当天汇报,发现患者,及时送医院医治。

有传染病的及时隔离治疗,没有出现任何不良事故。

(7)防危房倒塌。

我校已基本拆除危房,仅有的几间平房,原居住老师已安排到楼房居住。

虽然住房简陋而紧张,但基本上消除了安全隐患。

我校做好本校师生的安全工作,并及时向教育局汇报或请示。

总之,我们以网络式的做法,全面彻底地做好安全工作,确保了我校全体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上级部门的首肯、师生和人民群众的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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