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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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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

关键词:政府财务报告 政府决算报告 政府财务报表

一、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必要性及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的会计体系由企业会计和政府会计组成,企业会计主要是核算和监督企业资金来源、运用、成本和费用,以及企业经营所得和财务成果,据以分析得失、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会计体系;政府会计是指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政府受公众的委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的情况,报告政府公共财务资源管理的业绩及履行受托责任情况的专门会计。我国企业会计经过一系列改革,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政府会计在1998年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形成了以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内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政府预算会计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府预算会计体系已不能满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会计改革已成为我国会计改革的重点。

(二)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地方政府债务报告、修订完善政府预算会计制度、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改革、全面清理核实政府资产负债项目、建立政府会计信息系统。

二、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情况

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主要反映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不利于管控政府的债务风险。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4年12月的《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内容、配套措施、施步骤和组织保障。2015年12月财政部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这标志着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进入操作起步阶段。

三、政府财务报告与政府决算报告的区别

2015年11月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个系统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采用双系统、双基础原则。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将同时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和政府决算报告。但是政府财务报告和政府决算报告反映的侧重点不同。

政府决算报告以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为基础,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财政总决算报告,各部门编制本部门决算报告。

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规定,财政部门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侧重反映政府整体资产负债状况和收入费用情况;各部门编制部门财务报告,侧重反映本部门资产负债状况和收入费用情况。

政府财务报告与政府决算报告反映的侧重点虽然各有不同,但是两者互为补充、有机衔接,两套报告体系并行,可以形成科学、完整的政府财政财务信息报告体系。

四、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5]212号)规定,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等。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以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政经济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

五、政府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政府部门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政府部门会计报表编制分为两个阶段:(1)编制单位会计报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单位会计账簿相关数据进行调整,编制单位会计报表。调整事项还应当编制调整分录。(2)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上级单位除编制本单位会计报表外,应对所属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抵销事项还应当编制抵销分录。

(二)政府综合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政府综合会计报表属于合并会计报表,在汇总本级政府各部门财务报表、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等被合并主体报表基础上,采用抵销、调整等方法合并编制形成。其中,抵销是对本级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财政与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调整是指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被合并主体报表中的收入和支出,调整为应归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六、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中面临的问题

(一)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影响了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现阶段由于我国政府会计还只是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在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时,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有关数据进行调整、抵销,据以编制政府财务报告。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对单位的全年业务进行逐项分析,编制调整、抵销分录。这项工作不仅工作量大、容易造成错漏,业务处理还比较复杂,从而影响到政府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影响财务报告数据的真实性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一直以来受单位财务人员素质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还不规范。例如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财政部门之间对往来账不进行核实;大多数政府公共基础设施不入账;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不进行盘点导致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双分录科目记账不完整等。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将导致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失真。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

受编制规模限制、业务复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相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此外部分财务人员在业务学习中存在着惰性,不了解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从而影响到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进程。

(四)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没有对外公开

试编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只是在财政系统内部进行使用,没有对外全面公开,社会公众不能获取政府财务信息并进行监督;此外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现阶段还不需要进行审计,不能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将不能有效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对资金进行有效管理。

七、规范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制度体系

近年来政府会计改革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核算的内容,兼顾了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部分经济业务引入权责发生制。根据新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在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报告时,应将有关业务通过编制调整、抵销分录的方法调整为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调整抵销涉及到大量数据的转换及合并,业务处理复杂,工作量大,容易出现错误,对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应当尽快建立相关会计制度,将权责发生制逐步引入政府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计量和确认标准,真实地反映政府财务状况,据以直接根据会计账簿编制政府财务报告。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范化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按《会计法》的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定期与相关单位核对往来款项,清查固定资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此外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保证单位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为提高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政府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政府决算报告相比,具有涵盖范围广、会计处理复杂的特点,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培养熟悉财政财务管理、通晓政府财务会计的人才,是顺利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保障。

(四)建设政府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会计信息化可以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可以有效汇总、分析财务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在会计改革、会计管理及日常会计核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中,同样要加快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建立切实有效的信息应用与分析方法体系,提高报告编制工作效率,确保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真实、可靠。

(五)及时总结试编经验,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全面展开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业务处理相对复杂,因此在试编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查找原因,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全面加快推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开展。

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4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认知。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

一、制定《财务报告指引》的相关依据

(一)《会计法》是制定《财务报告指引》的根本依据 1999年新修订的《会计法》涉及到财务报告的条款多达十二处,是规范财务报告的基石。主要条款归纳如下: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这是《会计法》制定的基本目的,也是对财务报告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是各种财务报告规范的根本宗旨,《财务报告指引》也不例外;强调会计报表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规定,不得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明确会计报表应由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编报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注册会计师签字。这一条款既是一种会计手续,更是一种各级责任人作出的法律承诺;明确了法律责任,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要追究责任和承担刑事责任;突出强调了会计责任的最终主体――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这些条款在《财务报告指引》中又进一步得以强调和巩固。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制定《财务报告指引》的重要依据 2000年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对《会计法》有关财务报告的具体化,也是我国会计领域改革以来,第一个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公司)全面的、系统性的关于财务报告的法规性文件。它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对外提供、法律责任等重要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详细的规定,并重申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且对会计要素做出了大幅度的修订,在更深层次上确保了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真实、完整。《财务报告指引》的第二章、第三章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保持着高度一致。

(三)企业会计准则是《财务报告指引》执行的具体依据 2006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其中基本准则在第四条规定了财务报告的目标,第十章单独规定了财务报告,具体准则中都规定了披露要求(时间、范围、空间、内容等)。这些披露要求与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金融工具列报、每股收益等报告类准则,共同构成了企业财务报告体系。这些准则从技术层面保证了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是贯彻《财务报告指引》的重要手段。

(四)《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制定《财务报告指引》的直接依据 2008年五部门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明确了内部控制的概念、主体、目标、应当遵循的原则,确立了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和基本理念,勾勒出我国未来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框架,统驭和指导着各应用指引。

二、《财务报告指引》和《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比较

(一)整体结构比较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及其控制、财务报告编制及其控制、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及其控制,共二十六条,主要是对财务报告的编制、报送与披露进行规范;《财务报告指引》正式稿共分为四章,分别为总则、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共二十条,增加了对财务报告分析利用的内容,按财务报告的业务流程进行组织。顺序合理,层次清楚。两者相比,《财务报告指引》对每一章的标题都进行了精简,大幅度删减描述性文字和合并同类问题,由原来的二十六条减少到二十条,将第二章“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全部删掉;将第三章“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及其控制”和第四章“财务报告编制及其控制”合并为正式稿的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字数由原来的2966个字数减少到1882个字,减少了1084个字,减少了37%。

(二)制定目的比较 征求意见稿指出其制定目的是“为了指导企业规范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防范企业不当编制与披露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财务报告指引》修改为“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与征求意见稿35个字相比,正式稿仅用17个字就概括出了指引的目的,更简练;用“财务报告”代替“会计信息”,明确了《财务报告指引》规范的范围的仅仅是财务报告,不包括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其他会计信息,避免夸大《财务报告指引》的作用。

(三)制定依据比较 征求意见稿指出制定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主要强调了《基本规范》,而忽略了其他重要依据,如《会计法》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务报告指引》则不仅强调制定的直接依据是《基本规范》,而且明确制定的根本依据是《会计法》,凸显《会计法》的重要地位以及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四)财务风险比较 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条用216个字指出了财务报告可能存在的五种风险,对风险的表述没有进行归类总结,而是简单罗列,“损失”的字眼出现在三种风险中,而且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交叉、重叠部分;《财务报告指引》则把五种风险合并提炼为三种,并按先后顺序进行排列:第一个步骤是编制阶段,产生的原因是“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的风险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第二个步骤是对外提供阶段,产生的原因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风险是“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第三个步骤是分析利用阶段,产生的原因的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导致的风险是“难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财务报告指引》对三种风险的概括不仅精炼,而且层次清晰,便于理解、记忆和执行。

(五)财务报告进行控制主体的比较 征求意见稿涉及到的控制主体比较广泛和全面,包括:董事会(包括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如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各级部门,延续了《基本规范》的理念――全体员工都是

企业的内部控制主体,对各控制主体的具体责任规定如下:(1)企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和《基本规范》的表述保持一致。(2)审计委员会应当审议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审议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审议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意见。(3)强调财会部门的责任,财会部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包括编制方法、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4)企业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5)企业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要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进行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要对财务报告签名并盖章。

《财务报告指引》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删减:第一,把“企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修改为“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和《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协调一致。第二,删除了企业财会部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条款,删除带来的优点是保证了《财务报告指引》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和层次的清晰性,但却牺牲了内容的不完整和控制主体责任的缺失。第三,增加了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的职责范围,不仅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还要参加财务报告分析会议,在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

(六)删除部分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工作 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一条提出“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在第十三条提出“企业要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这些准备工作都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息息相关,会直接影响到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质量,但《财务报告指引》将其全部删除。

(七)新增三种基本报表以及附注的编制方法 《财务报告指引》与其征求意见稿相比,区别之一是根据《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具体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范,增强了《财务报告指引》的可操作性。

(八)新增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财务报告指引》与其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区别是把财务报告分析纳入法规的范畴,表明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意识到财务分析有助于企业识别风险,从而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控制。指引在第四章详尽介绍了从四个方面做起,保证财务报告的有效利用:(1)企业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工作,然后在制度上做出保证――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把财务分析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第一次把财务分析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2)采用财务指标(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营利能力指标和发展能力指标)进行分析,分析的对象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具体采用的分析方法有结构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3)为了保证财务报告分析不流于形式,要求把财务分析形成书面的分析报告,并且构成企业内部报告的组成部分;(4)为了发挥财务分析的作用,要求分析报告的结果要及时传递给企业内部有关管理层级,为企业进行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

三、《财务报告指引》有待商榷之处

(一)制定指引的依据不完整 《财务报告指引》在第一条指出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但遗漏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它是由国务院的专门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的条例,在会计法规体系中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对《财务报告指引》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建议指引要明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二)部分重要条款缺失 为了编制财务报告,必须进行编制前的准备工作。《财务报告指引》的第二章指出准备工作包括要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等,但缺少了至关重要的一环――企业财会部门首先应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财务报告编制方法、编制程序、职责分工、编报时间安排等相关内容,这是整个财务报告工作开启的第一步。好的开端意味着成功了一半。目前财政部会计司的《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夯实企业发展基础》一文中,已经把这一步骤进行了补充和阐述。

(三)部分条款的规定不够详细 《财务报告指引》属于应用性指引,应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具有实际指导作用,但部分条款规定过于简练,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如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但如何具体利用、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充分利用的衡量标准是什么,会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如何防范等,条款中都没有涉及,这就失去了应有的指导作用。目前在财政部会计司的《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夯实企业发展基础》文件中,提出为了防范信息技术所带来的特有风险,要做好六项工作,但仍未解决全部问题,而且以解读的身份出现,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对策有二:一是明确规定防范措施,列举充分利用的衡量标准,但结果会带来《财务报告指引》字数的膨胀以及与其他法规的交叉重复;二是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做法,陆续出台相应的解释公告,对《财务报告指引》中有关问题进行具体规范,以推进指引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一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08]7号。

[2]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2010年。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

一、关于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基础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各中期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诚然,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也要遵循重要性原则,只是比较而言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重要性原则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在判断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因为有些对于预计年度的财务数据显得不重要的信息对于中期财务报表来说可能是重要的。换言之,该信息对于理解年度会计报表而言并不十分相关,但是对于理解中期会计报表而言是相关的,企业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这些信息。例如,企业中期中发生的有关会计政策变更、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动、投资损失、罚款支出、关联交易、承诺事项等,有的在全年看来,与预计的全年有关数据相比较,还达不到重要性水平,但在中期看来,与中期的有关数据相比,已经达到重要性水平,那么此时就应当如实予以披露。也就是说,在中期财务报告中,重要性水平的对比基础,应当以中期期末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中期的营业收入总额、中期的净利润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的数据作为比较基础。

二、关于会计估计

基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报时间一般比年度财务报告短,有关编报要求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也有所放宽,对外披露的时限比年度财务报告短(以上市公司为例,季度报告披露的时间是一个月,半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是两个月,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是四个月),再加之企业和社会公众存在年度财务结算的行为习惯,所以,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中期财务报告的会计计量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估计。例如,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中期期末的存货盘点、往来款项的对账、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中期所得税的计列、合并会计报表内部交易的抵消等,一般都不可能像年度会计决算那样全面详细、严格规范、计算准确,而是在更多的程度上依赖企业会计人员的估计,以便按照及时性的原则披露中期会计信息。

三、关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各项收入往往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实现的收入差异不会很大。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是如此。有的企业存在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而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则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予以预计或者递延,即企业应当在这些收入取得并实现时及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为了平衡各中期的收益而将这些收入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其理论依据是中期财务报告的“独立观”而非“一体观”。但是如果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允许预计或者递延。与此同时,这些收入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季节性收入的企业有供暖企业、冷饮企业、农业企业、旅游企业、某些零售企业等;周期性收入企业有滚动开发型的房地产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偶然性收入如退税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政府奖励收入、税收返还等。

四、关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通常情况下,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费用往往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发生的费用不会有较大差异。但是,那些诸如员工培训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等,则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予以预提或者待摊。也就是说,企业不应当为了使各中期间收益的平滑化而将这些费用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这样处理的理论依据同样也是中期财务报告的“独立观”而非“一体观”。做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提高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在中期通过对不均匀发生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而人为调节企业经营业绩的情况。

五、关于中期会计报表的格式

企业在中期末除了需要编制中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提供前期比较会计报表,以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提供以下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包括本中期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以2003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为例,资产负债表包括2003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包括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包括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2003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为例,利润表包括20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即本中期利润表、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即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200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即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可比中期利润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即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年初至中期末的可比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以2003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为例,现金流量表包括20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即上年度可比会计报表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六、关于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信息的补充说明,根据及时、相关、重要和成本效益原则,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依据以下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无需重复披露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已经披露过的、相对并不重要的信息;二是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本中期注意的交易或者事项,对于那些会影响中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但未在中期财务报告的其他部分披露的重要信息,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三是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以使对重要性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季度财务报告附注,只需披露如下内容:1、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2、季度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异及影响数;3、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半年度财务报告附注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原因及影响数;2、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原因及影响;3、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如有)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

关键词: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会计改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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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我国政府会计是在适应财政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能够准确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发挥预算管理和监督作用。然而,在经济发展新形势、政府职能新变革中,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所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弊端渐显,比如:无法反映已发生但无现金收支的收支项目,也无法反映未来收益、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等项目,难以准确有效地衡量政府资产负债情况,等等。传统的政府会计制度遭遇挑战,急需做出调整。为此,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相关文件的出台是必要并且重要的。相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工作,早日落实制度到实处,自主、自觉地推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与发展,早日与国际政府会计趋同、接轨。

2 我国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之进展

我国政府会计起步较晚,政府会计改革不受重视,但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改革进程有所推进。2006年“十一五”规划中提到了“推进政府会计改革”,2010年“十二五”规划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同年年底正式《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

2011年,试编率先在11个省区市开展,2012年扩大到20多个省区市及所属的部分县市,试编所采用的方法是:政府会计日常核算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运用于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中。试编工作引入统计、估算等方法进行核算,一定程度上补全了日常核算遗漏的会计信息,对试编地区的政府“家底”进行了梳理;试编报告所涵盖的政府财务信息范围更全面、更充分,能够反映政府整体层面的财务状况和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这些都是试编过程中取得的成果。但是,遗憾在于:试编工作还没有普及全国每个省市地区;试编过程中,需要将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所记录的数据信息转换成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下的衡量值,工作量巨大且易出错,数据的准确性难以完全保证。

针对试编工作的情况,相关部门逐渐提高了对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视,更具号召力和严谨性的方案陆续颁布。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2014年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出台;2015年12月10日,财政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和相关指南,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至此,关于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的制度方案基本确定,同时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成立,《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如期出台,全国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落实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政府会计改革工作正在逐步展开。

3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之国际比较

美国

美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为联邦政府和州与地方政府两大层级。

在联邦政府中,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70、80年代,经过探索于1990年颁布《首席财务官法案》,确立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对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出明文规定,推动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财务报告制度改革与发展。法律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编制,并向社会公众公布联邦政府各部门及政府整体层面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其中,联邦政府各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要求编制完成各部门的年度财务报告,聘请外部单位进行审计,最后提交给财政部和总统预算办公室。而政府整体层面的综合财务报告,通过政府内部网络系统平台下载各部门上传的各自财务数据,并对数据进行筛选、处理、汇总,编制整体层面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交由政府问责局进行审计,连同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审计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布,提高财政透明度。

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中,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兴起时间更早,经历半个多世纪的探索,于20世纪末由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颁布第34号政府会计准则,使州和地方政府财务报告模式得以统一,获得法律保障。准则要求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以完全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编制,内容以财务部分为核心,辅之以介绍(概况)部分与统计数据部分,另外涉及美国联邦政府所不涉及的基金财务报表。其编制流程大致为:(1)事前培训。进行编制前的财会人员培训工作,由地方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组织教育培训,普及法律规定的编制要求、相关规定,提高参与编制财会人员的熟练度,树立财会工作守法意识。(2)事中监控。国库部门完成年度财会人员培训工作后,向各部门分发工作表进行财务数据的填制。工作表统一收回后,进行数据整理与汇总,并编制完成州和地方政府财务报告。整个过程要求国库部门参与,发挥监督指导作用。(3)事后审计。编制完成的州和地方政府财务报告需要提交外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依据美国政府问责局制定的《政府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

英国

英国政府会计推行权责发生制最早出现在地方政府中,但成效并不尽如人意。1999年,英国正式开始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报告,于2004年完成第一次试编。2006年,英国政府从法律上落实了这一会计制度,推行实施《政府财务报告手册》,规范了英国中央政府进行会计核算与报告时的各种会计处理。

英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所涉及的范围较一般联邦国家更为广泛,包含了所有公共部门,工作量大,因此整个过程耗时间、耗人力。其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内部控制声明、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审计声明等。编制具体过程如下:首先由划分为四大类的1300多个公共部门分别编制其部门的财务报表,提交给审计总署进行审计,审计通过后将相关数据及财务报表提交财政部。接着,利用CONS系统输送部门数据给英国财政部,财政部对CON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分析,抵消公共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完成数据整理,据此编制整体层面的政府财务报告。最后,将财务报告提交给议会,结束前一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全部工作内容。

加拿大

1995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在编制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中开始采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以《加拿大公共账目》形式呈现,内含: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政府运行和累计赤字表、资产负债表、净负债变化表及现金流量表)、财务数据摘要及其他财务信息分析;政府各部门财务状况;其他相关信息及其分析。值得借鉴的是,加拿大联邦政府财务报告的财务分析丰富而全面,涉及影响到财务报表的重大事项概述、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事项、相关趋势分析等。

加拿大联邦政府在编制过程中,首先由联邦各部门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财务报告初稿的编制工作,同时在其财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数据调整和上传工作;初稿需进行审计,再报送给总出纳长办公室;总出纳长办公室从核心财务管理报告系统中获取来自各部门的数据,整理并编制完成政府整体层面的综合财务报告。

综上,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经过探索和实践已趋于成熟、完整,为我国提供宝贵的经验教训和启示。

4 建议

考虑到我国政府会计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迟滞,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需要总结他国经验教训,有针对性的进行逐步巩固。结合美英加等先进国家政府会计制度、财务报告制度的改革历程及实施现状,对我国实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制度的完善是前提。美加英各国显而易见都已具备成熟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为其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提供正确指导。就目前而言,我国虽然颁布了关于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方案,但整体上政府会计相关制度规定条块分割、口径不一,缺乏统一的核算标准,造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所需信息与日常政府会计核算脱节。为此亟需建立起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政府会计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对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推行仍处于试编阶段,且覆盖范围未广至全国,试编而得的经验不够充分,总结出的办法和相关指南还有待检验,应不断实践,不断修正。

第二,丰富的资源是保障。在对美英加各国政府会计制度的分析中,可以明显的感觉到,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顺利推进背后,依靠的是丰富的物力、人力、财力等各项资源在支持。物力上,美国、英国和加拿大都有一个很明显的特征是,他们具备强大的政府会计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自下而上各级部门之间传输的数据庞杂,甚至需要转换,仅靠人工进行传递、核对及汇总难免出现失误,尤其我国相关政府会计制度尚不完善,基层会计人员专业度不高,更应积极研发一套适合我国政府会计的信息系统,实现统一标准的会计信息共享,形成全国信息自下而上的汇总和合并,避免不必要的失误,提高效率与质量。

人力上,需要培训专业性更强的综合型会计人才。权责发生制所涉及的政府会计核算业务更加复杂,编制合并报告所含信息更广泛,甚至涉及会计之外例如财政、金融等各方面的知识,因此对会计人员的知识储备要求更高。除此之外,报告编制合并过程中需要交流接触的是各个部门甚至包括上下级部门,要求会计人员在具备专业知识之外是能够积极进行协调沟通的,拥有强大的交际能力及情商。这些都是需要在不断的培训、实践过程中积累经验的。

财力上,上述的信息系统建设、综合型会计人才培训都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撑。且政策推行覆盖范围宽广,关系复杂,是一项长远持久的项目,在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几乎不可能,需要耐心和毅力。财力支持仅仅依靠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以支撑政策推广落实,更应号召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助力。

第三,审计、公开是后续。在国外,政府财务报告需要经审计机构审计,部分还需要向社会公开,其透明度远高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涉及政府审计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其审计监督效用有待加强。在2014年底批准的《方案》中,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被要求与上市公司年报一样接受审计,并与财务报告一同,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政府各部门的重视,自觉落实;也要求各审计机构坚持自身的独立性与专业,严格进行审计。另外,目前关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闻大多于财政部官网、中华会计网校等专业媒介,一些浏览量大的网络媒体报道甚少,对于大众的普及率并不高,有必要加强宣传力度、开展专项讲座,向大众普及。关注的人多了,监督的人也就多了,政府部门在编报过程中也就会更加严谨的执行相关规定。这能够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公开性、透明度,有利于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报。

参考文献

[1]崔学刚,叶康涛,荆新,刘子琰。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与国家治理――第六届“政府会计改革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综述[J].会计研究,2015,(07).

[2]潘琰,吴修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探讨:欧盟的经验与启示[J].财政研究,2015,(03).

[3]戚艳霞。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特点分析和完善建议[J].财会月刊,2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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