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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报告范例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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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报告【第一篇】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工作,促进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2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政〔〕2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积极探索,敢于创,大胆实践,先行先试”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分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土地复垦验收(简称复垦验收)和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竣工验收(简称竣工验收)。

复垦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对拆旧区内成片复垦面积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的单项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对拆旧建、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

第四条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

1.市政府成立由国土、农办、农业、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区验收工作小组(简称验收组),具体组织实施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2.县(市)、区政府申请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实施自验,自验合格的,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申报验收材料;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验收申请和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由验收组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区土地复垦验收报告》或《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统一简称《验收报告》)。

第五条验收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验收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土地复垦质量标准(用作耕地)

1.地块平整度:满足大水漫灌要求;

2.地块连片度:复垦验收时,成片复垦土地面积达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竣工验收时,拆旧区内应复垦土地全部复垦,便于机械耕作;

3.土层厚度:耕作层夯实厚度不小于30cm;

4.土壤质地:砂壤至壤土,非极端砂或粘土,无建筑垃圾;

5.排灌保障率:一般旱作耕地70%以上,水田85%以上;

6.耕层有机质含量、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与周边相邻耕地基本一致。

土地复垦后用作园地、林地等用途的,复垦质量标准按《土地整理开发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规定执行。

第二章复垦验收

第七条申请复垦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政府书面验收申请;

2.县(市)、区政府自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自验开展情况;复垦土地位于项目拆旧区情况及宗数、面积;复垦土地质量情况;土地复垦主体及投资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拆旧复垦的主要经验做法;下一步拆旧复垦计划安排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3.项目区规划方案批准文件;

4.项目区实施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

5.项目区复垦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勘界图;

6.项目区复垦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验收内容

1.复垦土地是否位于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

2.复垦土地宗数、面积情况;

3.复垦土地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

4.复垦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或拟调整方案;

5.复垦土地耕种情况。

第九条验收步骤

1.听取政府关于土地复垦情况汇报;

2.查阅档案材料,询问相关情况;

3.按照验收内容,进行实地查验;

4.验收组会商、反馈验收意见,签署《验收报告》。

按照验收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不出具《验收报告》,待整改结束并复验合格后,再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条土地复垦《验收报告》作为衡量推进拆旧复垦工作成效和落实奖补政策的依据;按照规定,不作为归还周转指标、备案使用节余指标、项目区竣工或扩大建项目占地规模的凭证。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政府书面验收申请;

2.县(市)、区政府自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增减挂钩项目组织与实施;推进拆旧复垦的主要做法及任务完成情况;拆旧区增农用地地类、面积及质量情况(突出增耕地情况);周转指标使用、归还及节余指标情况;拆迁补偿安置及农民利益保护情况;拆旧建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拆旧建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建项目用地供应、节约利用及建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增减挂钩的经验及存在问题;档案资料归档管理情况等;

3.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4.项目区实施前后不小于1:10000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遥感正射影像图;

5.拆旧区复垦土地、建区实际占地的勘界报告及勘界图;

6.拆旧建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方案;

7.项目区规划方案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8.建项目用地供应批准文件;

9.拆旧建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验收内容

(一)拆旧复垦实施情况1.拆旧任务是否全部完成,复垦土地是否位于拆旧区;2.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及节余指标情况;3.增农用地特别是复垦为耕地的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

4.项目区管理措施。

(二)建项目实施情况

1.项目占地是否与批准的建区区位一致;

2.项目占地规模是否超出周转指标规模;

3.项目用地是否办理供应手续,是否符合节约利用要求;

4.是否已按规划设计方案,完成了80%的主体工程建设任务。

(三)复垦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

1.对建项目所占用土地的原承包权或使用权人,是否给予了土地调整或补偿;

2.拆旧区复垦土地是否落实所有权和承包权人,留用的建设用地是否确定使用权人或落实建设项目等。

(四)拆旧建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项目区实施全过程的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第十三条验收步骤

1.听取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区规划的全面情况汇报;

2.查阅档案资料,询问相关情况;3.按照验收内容,逐项实地查验;

4.验收组会商、反馈验收意见,签署《验收报告》。按照验收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不出具《验收报告》,待整改结束并复验合格后,再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区竣工《验收报告》是完成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和落实奖补政策的凭证,是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定项目区竣工合格的依据。

第四章验收报批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认定项目区竣工合格,批复核定归还周转指标,备案节余指标。

省国土资源厅审定增减挂钩项目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将省厅审定意见反馈相关县(市)、区,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相关县(市)、区整改到位并经复验合格的,验收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整改验收报告。

节余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审定项目区竣工合格后,县(市)、区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工作,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推进增减挂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竣工验收报告【第二篇】

××项目座落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内,滇池路六公里西贡码头前段迎海路旁,西临海艺花园小区,东临××别墅群,南临国宾馆,所处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以高原湖泊滇池为依托,西山睡美人为屏障,依山旁水,拥有满面苍翠的自然景观和清新的空气,项目建筑造型独特,具有西方式建筑特色和风格,是聚集购物、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商业区。

本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昆规建证(20xx)04××号和(20xx)0××号;施工许可证号:度建字20××第××号;施工图审查批准号 昆施审 hj 20××-0××,其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个单位工程,建筑功能为商铺,建筑最高。基础为静压预制管桩上独立承台基础,地梁连通,全钢筋混凝土现浇框架结构,抗八度地震设防。工程于20xx年××月××日开工,200*年××月××日提交验收。

二、该项目工程完成简况:

根据参建各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设计、施工等均按要求的项目完成任务,达到合同的质量等级要求,在本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及云南省××市有关规定。本工程地下土质土层复杂,属于软土地基,工程造型独特、美观,跨度大,施工工序复杂,质量要求高,施工单位编制了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施工方案。施工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施工管理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等档案资料齐全有效。根据各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审查完成情况如下:

1. 完成设计项目情况:基础、主体、室内外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室外工程;小区市政道路工程。经审查基础工程合格、主体工程合格、室内外装饰工程合格、屋面工程合格;给排水工程合格;建筑电气工程合格。

2. 完成合同约定情况:总承包合同约定、分包合同约定、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经审查已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

3. 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经审查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技术档案齐全;监理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齐全;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齐全。

4. 试验报告:经审查主要建筑材料(钢材、水泥、砖、砂、石、防水材料、电气材料等)试验报告齐全,符合要求。

5. 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已签订,并编制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三、监督和整改情况:

在工程建设的每一分部、分项过程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程的检查,检查中严格地把住了质量关,对需要整改的地方,一经提出施工方便立刻认真整改,整改后监理方进行复查验收,达到标准要求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要求施工,配合各参建单位完成了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工序都严格按照监理大纲、监理程序做,保证了工程质量。

四、验收单位组成: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和《云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于20xx年××月××日组织了初验,20xx年××月××~××日进行了分户验收。20xx年××月××日组织竣工工程的正式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及监督站等人员的组成符合要求。

五、验收整改情况:

六、工程总体评价:

经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监督等单位共同密切配合,金都商集工程已经顺利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现正式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竣工验收报告【第三篇】

一、验收合格之日的概念及认定

要明确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对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的确认。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的日期。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那么,是不是建设工程只有经过法定的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回答是否定的。实践当中还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下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对建设工程已经合格的认可,免除了承包人的返修义务。应该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但是免除承包人的返修义务并不意味着免除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因为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免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承包人仍然有配合发包人进行验收和交付工程资料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组织验收或者不提出修改意见而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以下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这里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就是视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另外,根据《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条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之日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所以,建设工程可以因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56)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而被视为验收合格。

通过以上分析,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一是因经过法定验收程序验收而合格;二是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被视为验收合格;三是因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56)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而被视为验收合格。由此三种情形可以确认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四方签署工程验收合格的文件,四方签署工程验收合格的文件的日期就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为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56)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从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9天,或验收后第15天为验收合格之日。

二、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的概念及认定

实际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日期。实际竣工之日,法律没有严格的定义,一般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比如:完工之日、竣工报告提交之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者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之日等。

依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该条款是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约定。

根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该条款规定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应该解释为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为只有没有约定或者约不明才会产生争议,才能依照法律规定。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联系与区别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能以工程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免除了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是解决工程质量问题。而实际竣工日期是解决工期的问题。两者的功能不一样,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样。但是两者也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当事人适用《示范文本》的,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该条款一是约定工程视为验收合格,二是约定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第29天,或从验收后15天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不是实际竣工之日。

第二、当事人适用《示范文本》的,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该条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就是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通过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并在文件上签署的日期就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因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即是实际竣工日期。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没有约定或者约不明,发生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与实际竣工日期发生重合;(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实际竣工之日先于验收合格之日;(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以上的两个“发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建设工程视为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即是验收合格之日。

四、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法律意义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的法律意义:第一、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以及《(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条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结算的前提,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下余工程款;第二、工程的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主张在验收合格之日前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外存在质量问题,应不予支持,工程进入保修期。第三、是划分工程风险的界限。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实际竣工之日的法律意义:第一、是认定承包人工期是否违约的依据;第二、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起算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参考书:

1、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2004年11月第1版

竣工验收报告【第四篇】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对工程本身的类别,用途,功能,外观,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管道敷设形式,系统形式,主要设备,工程的主要工程量,投资额等进行简要描述。

二,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情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

2,设计情况:注明设计文件号,施工图审查编号和审查单位。注明设计完成时间,项目和各专业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证号,注册结构师证号和注册设备工程师证号。叙述图纸会审情况,施工过程中有无重大设计变更并说明情况(重大变更是否经图纸审查部门批准,主要说明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变更和主要材料,设备的变更).哪些部位未按设计施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其它情况。

3,地质概况:注明地基勘察项目负责人及执业证号和勘察报告审查编号。说明建筑地基种类(天然或人工),深度(槽底标高),承载力数值和依据,允许变形要求。建设工程地基实际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相符,如不符是否按建议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处理,地基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地基变形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监理基本情况和评价:说明监理机构设置情况,分别注明参与本工程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工地监理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及编号,注册证号。写明项目监理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隐蔽验收;是否按规定对施工试验进行了有见证取样与送检;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报验;对哪些主要部位实施了旁站监理。

5,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和评价:分别说明总包单位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等姓名,执业证书及编号。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工期定额规定的施工天数,实际施工天数,工程总用工工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分部工程的划分,简介各分部主要施工方法,重点描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有无甩项,有无质量遗留问题,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6,主要建筑材料使用情况:用于主体结构建筑材料,门窗,防水,保温材料,特种设备等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生产厂家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有合格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复试,有见证取样与送检,试验和检验的结果如何,是否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标准。

7,工程资料管理情况:说明有关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质量保证资料,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格文件及试验检验资料归档情况。

8,工程验收情况:注明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名单,人员名单及执业身份证件号码,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描述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内容和验收过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提出的工程整改意见和竣工验收意见,整改和复验情况。对未进行验收的分部工程给予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说明完成规划,消防,环保(工业生产及有污染排放项目),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时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的其它验收项目验收情况。

9,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情况。

10,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是否发生过质量问题,质量和安全事故。如发生,说明原因和处理结果,写明什么时间,什么部位发生什么样的质量问题,质量和安全事故。扼要说明其主要原因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应有设计单位或检测单位认可的结论性意见。如未发生质量问题,质量和安全事故应写明施工中未发生。

三,对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

1,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工程建设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4,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参建各方是否一致认为达到了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是否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四,落款: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公章或竣工验收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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