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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工作报告汇报【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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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范文【第一篇】

关键词:工商银行;综合经营;合规治理

一、综合经营条件下强化合规的可行性

综合经营作为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可以跨行业经营的一种金融制度,其实质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经营多领域金融业务,得以实现现代商业银行资本节约、收入多元化和竞争差异化的目的和要求。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实现经营模式战略转型已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和现实。从国际银行业经验看,综合化经营不仅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经营成本,还有效地降低和分散了经营风险,并最终增加了盈利,国际金融业尤其是西方商业银行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非利差收入。从国内金融业发展看,从1993年我国金融业正式实施行政性分业经营,至20__年银监会《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治理公司试点治理办法》的出台,我国金融业经历了一个由分业向综合转变的过程。20__年10月,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条从法律上为我国实行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预留了发展空间。工商银行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在规模、机构网点、客户、品牌、技术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尤其是近年来,工商银行紧紧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与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的发展目标,通过发展非牌照类投资银行业务和跨市场的交叉销售,合资设立基金治理公司,境外投资银行机构,以及通过控股银行涉足保险业积累了一定的综合化经营的经验,综合化经营体系已具雏形。

在适应综合化经营,强化内部控制方面,工商银行在初步形成相对独立、垂直领导的稽核体制基础上,20__年10月,又根据建设现代金融企业的需要,改组了内部审计委员会。在原稽核监督局的基础上设立了内部审计局,在原跨区域设立的6家稽核专员办公室的基础上扩充组建了10家垂直治理的内部审计分局,内审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了更加完善的体制保障。同时,在全行系统重组成立了合规机构,内部控制和合规治理职能得到加强。“下管一级、监控两级”的治理体制不断完善,总行对一、二级分行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综合成本、依法合规经营以及负责人履职等情况的综合监管能力增强,各一级分行对基层领导班子和治理人员的授权控制、考核评价和监督治理水平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建立在两级监管体制基础上的对主要业务和机构的警告、限期整改和市场退出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对于规范各级机构的经营行为和增强全行的风险控制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重组了风险治理委员会,借助国际闻名咨询公司设计了全面风险治理总体框架,实施了内部评级法工程建设,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国际接轨步伐日益加快。

20__年10月28日至20__年10月28日,工商银行经历了财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等一系列向现代金融企业迈进的过程,为工商银行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遵从国际惯例,严格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治理指引》等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现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并使工商银行适应综合化经营要求强化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在较短的时间内成为可能。

二、综合经营条件下强化合规的切入点

强化合规的内涵

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其内涵:一是强化制度约束。即商业银行在构建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治理层组成的权责分明,有效制衡,规范科学的现代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各项经营活动置于严密有效的制度、规章、流程的约束之下。二是实现风险控制。即促使商业银行为实现资本充足率、总资产净回率、成本收入比、资本利润率、股本收益率、不良贷款率等经营目标,依靠各项制度、规章、流程,建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有效进行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与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三是提高制度执行力。即商业银行各级治理者和员工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严格落实各项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四是建立应急预案。即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机构重组及新设等重大变化时,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五是提升商业银行总资产净回率、资本利润率、股本收益率,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活动实现价值最大化。

加强合规治理应协调处理好四大关系

1.正确处理好合规治理与决策层价值目标趋同的关系。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决定了

决策层价值趋向,而银行内部合规治理必须紧紧围绕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价值趋向,严格遵循董事会审批的各项合规政策,协助高级治理层有效治理银行面临的合规风险,才能确保全行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促使银行价值实现最大化。

2.正确处理合规治理与业务经营协调发展的关系。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规定,“合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识别、书面说明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或者这种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合规治理部门这种积极主动地识别、书面说明和评估风险的过程,既是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创造间接价值的过程,也是促进银行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稳健发展,增加直接价值的过程。

3.正确处理好合规治理与监管良性互动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而合规治理的目的在于有效防范和控制“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使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和监管处罚、重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所以加强合规治理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方向一致、目标一致,两者实现良性互动,更会使银行增加客户的安全感,获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自身市值和持续竞争力。

4.正确处理好合规治理与实现价值相互制衡的关系。实施合规治理既要与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紧密结合,又要与银行内部公司治理相协调,更必须精心核算合规风险控制成本,核心就是要落实“三性”:一是有效性,即合规检查和治理要有效率;二是独立性,合规部门能够独立地、不受干扰地发现问题,调查问题,以确保合规风险治理的有效性;三是被审查性,合规部门履职情况要受到内部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合规治理部门主动合规、有效合规、科学合规、创新合规的作用,有效建立起一个合规治理与实现价值相互制衡营运机制,促进银行合规风险最小化、经营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实现。

明确合规治理的重点

1.树立科学的合规工作理念。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其各项业务治理和运行必须置于严密的制度控制之下,而不是人为的控制之下。要实现这一目标,合规治理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克服被动合规治理的思想,按照公司治理“分权、制衡、问责、透明”的原则,紧紧围绕全行公司治理和经营转型,立足完善内控机制、规范经营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努力使各项制度规定覆盖所有经营治理和操作环节,使决策层和治理层的决策意图、治理目标及时有效地传导到全行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防止全行经营活动因发生内控疏漏而产生违规,确保决策层和治理层对全行整体治理的有效实施。

2.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合规文化决定了商业银行的价值趋向和行为规范,要具体落实到全行员工的每项业务操作和经营行为中去。一是要确定并贯彻落实银行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企业价值标准,明确员工的行为准则,包括银行明确鼓励和禁止的行为等。二是要改变规章制度的制定范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制定,同时加强规章制度的后评价,并根据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调整,及时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三是要严格有效地落实问责制,包括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建立严格的问责制等。四是针对合规机制建设的要求改革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并将绩效考核机制作为培育合规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银行业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3.准确界定合规治理部门的定位。合规治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治理活动。合规治理部门作为全行的监督治理职能部门,直接对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治理层负责,具有独立的向高级治理层和董事会直接告工作的义务,其人员配备、审计、培训、治理费用和绩效工资由董事会决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中具有较高和十分重要的地位。

4.科学确定合规治理工作的职能。合规治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治理下协助高级治理层有效识别和治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其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是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治理层提供合规建议;二是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治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三是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四是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五是组织制定合规治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六是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七是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八是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5.合理配置合规治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合规治理部门的人员涉及全行各个业务领域和治理部门,其人员由专职和特聘两部分组成。专职人员包括各级行专门从事合规治理的人员;特聘人员包括从全行各个业务部门聘任的兼职合规治理人员。专职和特聘合规治理人员承担着建立健全本行合规风险治理框架,治理、监督、纠正本行、本专业内部治理和业务操作合规性的责任和义务,并定期将自身职责范围的风险和控制状况向本行合规治理部进行告。

6.准确把握合规治理工作的切入点。第一,要积极发挥内控治理委员会秘书处的作用,组织开展合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合规治理渗透到全行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并推动辖属各级行、各业务治理部门建立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内部控制治理水平。第二,认真开展合规审计工作。首先,加强对全行各项业务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的监督检查,通过制定非现场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离岗审计、责任审计、后续检查、内控综合评价等制度,建立完善科学的合规审计工作机制,提高合规审计的质量和效果。其次,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督控制系统,通过即时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业务部门经营活动偏离合规目标的行为。再次,加强对各项经营治理数据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督,及时排查疑点和薄弱环节,确定合规审计重点。最后,要与业务部门加强配合、协调、沟通和联系,对合规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与专业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对重点岗位、基层机构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三,促进业务治理部门定期梳理整合各项规章制度,避免新旧制度交叉而造成的执行矛盾和风险隐患,使制度在保证依法合规经营活动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第四,健全违规操作问责规定。为遏制各类差错事故和案件发生,合规治理部门要按照精细化治理原则,建立严格的制度落实问责制,对于有制度、有要求而不执行的,要追究责任;对于有制度、不要求、不坚持的,要追究治

理者责任;对于该查未查或未查出的,要追究检查者责任;对于查出问题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要追究处理者责任。第五,开展内控评价。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营业机构内部控制的严密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存在的缺失和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第六,建立合规治理例会制度。合规治理部要定期对全行内部控制、合规经营、风险和控制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定期召开由相关专业部门参加的合规治理例会,将全行内控治理、业务操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范治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7.建立合规风险治理长效机制。首先,要落实合规风险“三性”。一是有效性。即合规检查和治理要有效率;二是独立性,合规部门能够独立地、不受干扰地自己发现问题,调查问题,以确保合规风险治理的有效性;三是被审查性。合规部门履职情况要受到内部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其次,建立违规举机制。各级行要为内部员工举违规、违法行为提供必要的渠道和途径,并建立有效的举保护机制。再次,要变以往“部门银行”为“流程银行”。为有效防止对客户服务内容单一、业务创新单一、监督检查内容单一、风险控制不全面,出了问题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相互推卸责任等弊端,要按照业务线所经营的产品种类整合业务流程和治理制度,开展制度检查,要将每一个业务岗位涉及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检查范围,进而通过流程银行建设,从整体上提高服务水平和对合规性风险的掌控与驾驭能力。

8.理清合规治理部的告途径。合规治理部要建立定期向高级治理层和董事会直接告工作制度。应依据业务治理部门制度执行和检查情况告、专职和特聘合规治理人员的工作告、日常合规检查及即时非现场监测、内控评价,全面把握全行每项业务的运行细节,定期综合分析判定全行内部控制、合规经营、风险和控制状况,直接告高级治理层和董事会,进而确定全行风险控制的基调,客观地评价全行公司治理状况,对全行业务运行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

9.加强信息沟通。为保证合规治理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各业务治理部门专业会议应邀请合规治理部门人员参加,专业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治理办法要送合规治理部会签把关,各种业务表和检查告必须抄送合规治理部门,确保合规治理部门及时把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合规治理部门要加强与业务部门协调、沟通和联系,对综合分析判定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查行和专业部门进行双向反馈,促进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10.健全合规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相应的合规操作程序和尽职标准,完善主动合规激励机制,有效控制合规治理成本,确保合规治理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二是要树立合规风险防范意识,密切跟踪银行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密切跟踪全行经营活动面l临的各类风险,建立完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机制,提升对合规风险识别防范能力。三是要树立合规治理服务意识,积极为业务部门和操作人员提供合规咨询与帮助。四是要建立内控培训定期评审机制,定期对全行合规文化建设进行研究和评估,及时纠正内控培训工作中碰到的问题。五是加强合规队伍建设。要将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全面、具备一定从业经验、胜任合规工作要求的人才选配到合规部门,努力培养一支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执法严格、清正廉洁的合规队伍。

参考文献:

合规工作报告【第二篇】

一、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概念、作用、产生依据

(一)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由一些具有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社会学、教育学、人类学等专门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调查者,对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相关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然后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客观、全面、综合、公正的评价,并对造成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科学的、深层次的、专业的分析判断,然后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专业的书面意见报告,为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考虑从轻、减轻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二)产生依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产生的依据是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这就是我国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社会调查的主体有公诉人、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

(三)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罚,一向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为参与审理的法官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而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当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之处

(一)社会调查的主体

关于社会调查的主体,依照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自行进行调查”的规定,由于是“可以”,而非“应当”,故从立法的角度,控辩双方、审判机关、以及受审判机关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均可以成为社会调查的主体。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形式,1、由控方或者辩方以访谈的形式,形成规范性的社会调查报告。2、由审判机关以问卷式或访谈形式,形成问卷调查表。3、建立一支特邀社会调查员队伍,这些社会调查员由熟悉青少年特点,热心青少年帮教工作的社会人士组成。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导致这项工作开展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从法院执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情况看,开始这项工作是由法官自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随着97年刑事诉讼法的生效执行,法官居中裁判规则的确立,开始改变以前单纯由法官调查的情况,同时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通过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协作,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由该机构完成其接受的援助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或庭审中将报告提交给法官予以参考。如果案件被告人自己聘请了律师,这项工作就由律师去完成。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完成的情况比较好。但是这样做毕竟只是辩护方的调查报告,其内容具有局限性和不客观性。而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的工作,认为是其检察工作之外的工作内容,态度消极。即使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了解也是在审查起诉时通过案件了解的情况,很片面且不详细。

笔者认为,在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上,上述几种做法都符合《若干规定》,都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实践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各种实际问题:(1)对公诉人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所以公诉机关认为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实际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做社会调查的也寥寥无几。(2)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是目前在司法界适用较多的。这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辩护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在内容上大多存在着“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只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调查主体的真实情况。(3)由主审法官本人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这不仅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控辩式诉讼方式相悖,而且容易产生“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等问题。(4)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若干规定》对此规定得比较原则,使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应该委托哪一社会团体组织、对调查人员的要求、经费的承担以及调查后如何在庭审中出示,均未做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此种方式的很少。

(二)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的地位,法律没有给予确定,由此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可有可无。

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意义已经阐述,不再赘述。一个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有无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应是有着非常大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其效力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故实施的情况并不理想。社会调查作为一种制度在法院并未在实践中认真履行,而且对社会调查报告没有作相应规定,加上缺乏制度进行监督,既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程序之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实施情况不好。既然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没有确定,由此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可有可无。

(三)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处于何种环节,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应该在庭审中予以展示,法律没有规定,导致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中以和种方式出现、怎样展示,控辩审三方均感困惑。存有争议:

1、对社会调查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有两种观点:(1)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和成长经历的调查,与其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因此不能把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而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其不能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从证据的概念来看,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的范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然而社会调查报告只是对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进行的综合评定,并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从证据的本质特征来看,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社会交往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其的看法和评价,办案人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出具最终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调查报告只是与其犯罪的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

从证据形式来看,调查报告并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鉴于此,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中质证,其性质应属于品格证据。但随着调查报告在实际案件中的广泛运用,其性质也越来越接近证据的范畴,为此,法律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范。

(2)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刑事证据。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因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的调查,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可以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

2、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处于何种环节,是否应该在庭审中予以展示,笔者认为,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证据性质以及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的哪一阶段出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社会调查报告中,附有未成年被告人以往学习、工作等表现,如在学校的“三好”学生奖状、工作单位等颁发的先进个人等证书、所在学校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以往表现的证明,只要符合刑诉法证据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书证),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出示;对社会调查报告,只是辩护人通过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调查,自己书写形成的调查报告,笔者认为此种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可在法庭辩论阶段,作为辩护意见的依据,与辩护词一并宣读。

合规管理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管理建设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doi:/(x).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7-0033-02

一、合规管理的内涵与意义

为保证金融机构正常运行,各国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设定各项法规,保证商业银行业稳健运行,进而保证全球经济平稳发展。合规管理作为一门独特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技术,如今已得到全球银行业的普遍认同和高度重视。2005年5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合规与银行合规部门》中规定,合规风险是指银行由于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性组织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应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适用于银行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以及诚信和道德行为准则等。合规管理主要是对合规风险的管理,包括主动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市场准则、行业守则等制度性文件的规定,也包括主动跟踪政策动向、制度规范的发展,适时调整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策略,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和措施,减少、避免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纳入依法合规的轨道,既是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关键所在,更是银行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合规管理是应对全面监管要求的重要保证,是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商业银行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加强合规操作风险管理是当前商业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

二、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的现有缺陷

第一,不能辩证看待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的关系。相当多的商业银行业务人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有时想依靠“闯一下红灯”,打一些“球”,来赢得市场和客户,认为合规风险管理是合规风险管理部门的事情,对业务发展只能起约束作用。合规风险管理人员也只片面强调严格按照上级行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去做,使商业银行全体工作人员对合规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对合规操作目的及“合规创造价值”理念宣传不够,没有形成企业合规管理文化。片面的绩效考核机制和不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守规与违规不能得到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为了业绩和短期利益而放弃制度约束。

第二,商业银行都以客户为中心,竞争体现在服务上。随着经济机制的不断变革,客户需求也不断革新,因此服务体现在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以满足客户的新需求。金融要创新并要合规经营,就必须有高效率的合规流程建造体系。但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还存在重大弊端,仍是“部门银行”,而非“流程银行”,大量的制度和职责散落在各部门,未按产品和客户分类串联起来,导致针对客户需求的服务、创新和风险防范等受到人为限制,出了问题部门间相互推卸责任,没有高效率的合规流程建造体系,各部门之间协作机制不健全,难以跟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且,没有良好的更新合规体系的体制,以满足商业银行终端服务机构了解最新的合规制度的变化,以最快的速度更新合规体系为客户服务。

第三,商业银行的每项业务都需要通过人员来运作,要合规经营,就离不开胜任各岗位的人才。目前,商业银行业务和合规管理普遍存在复合型人才缺乏的情况,若只懂业务但对法规和规则认识不深的人员在一线业务岗位工作,则很难保证商业银行的合规经营;若只懂合规管理但对业务不是十分了解的合规人员,在进行合规管理过程中就不能很好地服务于业务部门,促进业务在合规前提下不断发展。

第四,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可靠的落实,再好的合规体系文件建设若无相应的监督机制,就只能流于形式,因此必须赋予好的监督机制。现在有章不循、“知其不可却为之”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商业银行的日常运作过程中,违规往往会导致业务经营中出现漏洞与隐患。事前决策和事中执行的合规抓得紧,而事中监督和事后反馈环节的合规力度相对较弱;侧重预先的风险防范,但对于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等需要持续改进的后续制度建设体系相对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有待深化。

三、合规风险的防范思路

第一,营造以职业操守为基础的合规文化,树立合规经营的企业战略,建立合理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合规。实现自上而下、高度重视稳健经营意识培养的机制,将合规文化的理念融入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确认合规成为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将岗位制约和自律的要求尽可能转化为全行员工经常性的自觉行为。绩效考核应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董事会和高管层对银行合规经营负有最终责任,业务部门对合规风险负有直接责任,每位员工对其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负责,合规部门承担合规管理责任。严格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流程,促使检讨业务和操作流程,强化制度的约束力和控制力。

第二,健全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完善的可供各个岗位人员使用的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岗位设立应科学合理且互相制约,建立和实施定期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从制度层面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岗位流程设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规范的授权机制,设定各层管理职责。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对合规风险有效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机制,形成从下而上的合规监督报告体系。根据监督报告分析结果,落实激励约束,实施有奖有罚,鼓励合规守法行为,抑制违规违章行为,严惩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有效防止违规风险和损失的发生。

第三,建立及时有效的合规体系更新机制,设立不断修订与完善合规体系的方式,在源头上解决合规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使银行内部规章制度与执行环节有效衔接,从合规管理中要效益。商业银行合规管理人员应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和在新形势下的业务机会。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并为业务部门的业务发展或产品创新等提供合规支持,以真正体现合规部门的价值,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

合规管理【第四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合法合规;运行机制;研究

一、引言

在合同的合法合规中主要涉及到四个主要的方面,一是对法律和法规的严格遵守;二是需要对合同进行监管与约束,对行业准则的遵守;三是对内部规章制度和合同的规定要符合对外合同的约定;四是需要遵守社会已有的道德规范,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一个企业的运行与管理与合同的合法合规运行是分不开的。因此,合同的合法合规以及运行机制对于企业的长久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是企业长久发展运行的根本保障。在文章中,将主要分析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从而为国有企业的合法管理提供根本的保障。

二、国有企业合同合法合规的必要性分析

国有企业中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可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促进企业的良好稳定运行。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管理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载体,贯穿与合同管理的始终,其合法合规运行机制对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效用。合同签订的合法合规也对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内外部环境互动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是促进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径。企业只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良性发展才能稳住脚跟。与此同时,合同的合法运行机制有利于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一方面,合同的管理依法制定可以为企业权益提供一定法律保障。另一方面,有利于对合同实时把控,防止合同双方因为违约而导致的利益受损,如果存在违约的行为可以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不断的降低国有企业的市场经济风险。此外,还可以有效的减少国有企业的经济纠纷。国有企业不同于普通的企业,管理的格局具有复杂性,管理层级多以及专业分类多、风险难以管控等问题。这些问题很有可能会导致国有企业面临一些诉讼纠纷或者给企业带来巨额的负债,长此以往也会给企业带来发展上的困境。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合同的风险占经营风险比重比较大,发生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审查的主体不过关,合同签订的不及时以及合同内容不够完善,发生违约的问题需要及时的处理等。鉴于此,一定要及时的对企业的合同进行及时的风险把控,严格的把握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

三、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违法成本低

在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就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对于合同的依法合规管理意识不强。虽然在现阶段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的不断深入,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在工作中依然有部分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依然按照原有的工作模式,只是将合同视作一个基本的程序,没有严格的按照合同上的规章制度执行。甚至存在有的管理人员不清楚合同中的规章制度要求,不重视专业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使得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大打折扣。与此同时,在国有企业的合同中还存在着合同更新慢,难以满足合同的制度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严重脱节,使得国有企业的合同制度形同虚设。最为重要的是国有企业长期的形成的这种落后的理念和意识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在国有企业的制度中存在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种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国有企业的惩罚力度小,对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进行及时的纠正与管理,导致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合同管理的工作基础基础差

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中,对于合同的管理就是企业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国有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缺乏相应的合同管理人才。合同的管理看起来在企业管理中不难,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合同的知识面比较广,涉及专业性的知识比较多。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还需要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公司各项任务。但是由于合同的管理起步比较晚,大部分企业都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加上外部环境不规范等因素,多数企业都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意识,更不要说对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了。

(三)国有企业的合同签订时间滞后

在国有企业的发展现阶段,合同签订的不及时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合同签订的不及时会导致签约的内容缺乏有效的保障,长期以来也会造成企业制度混乱的局面。而国有企业之所以在签订合约时候存在滞后性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合同审查审批流程比较繁琐,审批人员的效率低下。这也是国有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没有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的原因。同时,国有企业的管理流程复杂,尤其是涉及到财务和招标投标业务的时候,存在许多的法律风险问题。此外,在合同风险的防控上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中大部分的问题都是由于合同的纠纷而导致的。一方面是对合同的对象出现违约情况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影响了企业的继续开展。另一方面,就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经济纠纷,例如:企业的担保纠纷和企业的应收账款纠纷等问题。如果没有及时的对企业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就一定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四、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管理的策略探讨

(一)提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需要提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中要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合同管理环境。为此,需要不断的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完善合同的管理制度。同时也需要根据相关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对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培养,需要对合同的文本进行规范,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规范意识。此外,在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中还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国有企业的人员按照相关的制度进行合同管理,加大对违法失职人员的惩处力度,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建立系统化的合同管理工作信息系统

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与进步的今天,国有企业的管理也不能一层不变,在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中,需要建立系统化的合同管理流程,建立全方位的管理流程。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还需要具有一定的资金和资源优势,广泛推动合同的信息化管理。紧跟信息化的发展步伐,充分的利用网络与资源优势,提升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化和透明化,实现对合同管理的全方位监控。此外,还需要大力完善合同文本,不断丰富合同的内容,提升国有企业的防范意识。

(三)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强化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

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一方面需要将加大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这样可以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加大对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充分的调动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为企业深化改革,防范风险提供保障。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障合同的及时签订,提升国有企业的合同审批效率,树立企业的主体与责任意识。鉴于此,需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审核监管,对于效率低下的审核人员需要进行问责,加大处罚力度。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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