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职报告范例【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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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职报告【第一篇】
关键词:控告申诉检察;服务“四化两型”;法律价值;发展思考
作者简介:李正辉(1962―),男,湖南常德市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检察理论;
郭娟(1983―),女,湖南醴陵市人,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doi:/(x).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1-123-03
基层检察机关既是“四化两型”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服务者,有责任积极探索新途径和新方式来调和社会矛盾,以服务促和谐,以公正保和谐,以效率推和谐,保障“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当前,随着湖南省“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推进,经济增长与发展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创新,不可避免地带来利益主体多元化。随着内在矛盾日益复杂化和深层次化,涉检日益增加,基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责任日益增大。要处理好涉检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四化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基层检察机关转变工作理念,依法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群众,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实践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对控告申诉工作如何有效服务“四化两型”社会建设进行了有益地探索。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法理依据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延伸,不仅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法政策方面的充足法理依据。
(一)我国国体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1]检察权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检察权要对人民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权的延伸也必须是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目标,以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为追求。的根本目标应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2]平衡意味着一种秩序。失控的国家权力必然会破坏这种平衡,最终将吞蚀公民权利。同样,无序的公民权利也将损害这种平衡,最终使公民权利的保障落空。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矫正,可以依法调整权利和权力之间、权力和权力之间、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实现法的规范价值,起到我国秩序中的“平衡器”的作用。
(二)权力制衡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理论基础
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社会事务空前增多,传统的、集权式的国家和社会管理方式是行不通的,必须强调权力的分工和监督。要使现代社会庞大而复杂的机器和国家机关能够高效地运转、各种矛盾能够得到协调、社会稳定健康地发展,只能通过法律的监督机制来对社会保持有效的控制。近代启蒙思想家孟得斯鸠有一句名言:“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效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体系。在我国,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而控申检察工作是实现这一职能的重要平台。面对“四化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通过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强化“四化两型”社会建设中决策权、执行权等权力制约的工作力度和效果,从而进一步有效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三)人权保障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重要目标
所谓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以人性为基础,人人为了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享有的权利。尽管行政权、审判权也都有保障人权的功能,但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尤其在弥补其它国家权力保障功能失灵以及对司法后果再分配领域进行有效调节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功能无可替代,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说明人权保障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直接与公民打交道,并且涉及到的都是申诉、控告等内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实权益。控告申诉检察职能行使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障。尤其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公民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受到侵犯,而向控申部门提出救济的时候,如何通过积极拓展、延伸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方式和实效,及时保障人权、恢复受损的权益,是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直接面对的课题。
(四)化解社会矛盾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本质要求
当前,中央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开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这是目前检察工作必须深入贯彻的重大政策要求。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它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过程中,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工作政策要求决定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进一步延伸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效果,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法律价值
从价值角度分析,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延伸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服务“四化两型”发展大局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一)维护社会稳定的矛盾化解价值。从社会学角度来说,社会安定有序是指社会处于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过程中的这样一个状态。社会矛盾得到及时化解、实现社会稳定是“两型”社会的重要特征。我国稳定的国家政权使得社会结构能够相对稳定。同时,社会安定有序还需要各种社会规范得以正常施行和维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负有维护法律正常施行的重大责任。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通过向社会、向纵深延伸,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社会矛盾,能够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特别是“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设置在社区,深入到群众生活中,近距离、广泛地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接受群众的报案、举报、控告或申诉,便于检察官及时倾听群众诉求、切实地解决问题,使得群众的矛盾得以化解,问题得以及时、有效的解决,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从而杜绝了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情况的发生,有利于实现社会自然安定有序。
(二)优化经济环境的服务大局价值。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是“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严肃查办金融、工程承包、土地管理、矿产开发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优化经济环境的路径选择。而通过受理举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是检察机关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通过设立“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延伸检察举报宣传活动方式,加大举报工作力度,方便群众更好地举报,可以及时掌握民生领域中反映敏感的热点问题,从中收集职务犯罪线索,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加以处理,有利于加大对“四化两型”社会建设中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工作力度,扩大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影响,鼓励群众大胆举报职务犯罪,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满足民生需求的解决诉求价值。“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终极追求在于满足民生需求。无论是资源节约还是环境优化,都是为了通过科学发展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是控告申诉检察科的重要职责。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重要救济途径。通过将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科学延伸,可以向群众宣传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也能够及时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更加方便群众申诉的受理和处理,使得群众受到损害的权益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三、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实践探索
控告申诉检察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天心区检察院始终把控告申诉工作作为服务“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不断夯实制度基础,积极探索控告申诉检察权延伸的有效方式,在执法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将控申工作职能向全院延伸。区院先后成立了集中处理涉检上访、涉检、排查化解涉检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维护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领导小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强化首办责任制,规定办案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息诉办法。制定了一整套包含预警、受理、评估、矛盾化解、责任追究、预防及行为规范等控申工作各个环节的《涉检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涉检处置是涉及全院各个部门的整体联动工作体系,从而树立起人人都是接访员的“大”格局。同时制定了涉检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制度,对各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可能引发涉检、尤其是群体性的信息,要求按照紧急程度作出黄色到红色不等级别的预警,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并由控申科采取预防以及应急处理措施,从而在全院工作中有效形成了共同参与控申职能的工作合力。
(三)将控申工作平台向社会延伸。区院围绕“四化两型”社会建设要求,主动打造了“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这一工作平台,开展了深入社会积极延伸控告申诉工作平台、变被动等待为主动深入群众的有益探索。从2010年7月开始,区院在全区十个街道全面建设了“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并在市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各个社区设置检察联络室。检察官到“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面对面受理群众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从过去高高在上、坐等上门执法形式转化为深入群众、帮助群众的“贴心人”,从而在检察机关和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目前,天心区院“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共发放宣传资料万份,问卷调查万份,接受群众咨询30人次,有力地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收效良好。同时区院在控申工作中引入社会专家咨询与监督评估制度,与中南大学、长沙理工大学联合成立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涉检专家咨询组,由两所高校法学、经济学、心理学的院系专家骨干担任咨询专家,从而更好地提升了控申工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07.
[2]谢维雁。从宪法到[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46.
诉职报告【第二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主要工作20xx年,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本届人大二次会议对检察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将“严格规范司法”作为贯穿全年的工作重点,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一、依法强化法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努力为首都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从源头上严防冤错案件。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公诉是启动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一旦错捕、错诉,就会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导致冤假错案。检察机关坚持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一是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市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办案细则》,细化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办案标准、工作流程。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全部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真核实证据。对命案等重大复杂案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16086人;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175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并督促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清事实。二是准确把握起诉标准。针对刑诉法严格了认定犯罪的证据标准,市检察院制定《提高公诉办案质量的工作意见》、《规范不起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规定,要求承办检察官必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必须核实关键证人证言,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对侦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排除非法证据55件。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对各类犯罪依法提起公诉25204人;对于司法解释调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提高盗窃和抢夺定罪数额,导致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751人。三是着力统一司法尺度。针对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谣言、利用伪基站发送垃圾短信等新型犯罪,非法集资、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发犯罪,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43类问题,积极协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编发指导案例160余件,确保同类案件依法作出相同处理。
在诉讼中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依法落实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对检察机关受理的全部案件,依法告知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环节的权利、义务,增加告知文书99种,完善书面、口头“双告知”制度,依法送达告知文书时坚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详细解释,确保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更加重视律师对维护权益、保障公正的积极作用,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记录入卷,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律师查询案件、阅卷、会见当事人,全部实行网上预约、严格依法办理,全面落实与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三是依法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 残疾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犯罪。依法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罪行较轻、认罪悔罪的56名未成年人,经过考察帮教,作出不起诉决定,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其中9人考上了大学。北京市有4个基层检察院获得“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四是完善涉军案件办理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国防设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害军人及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依法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一是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问题。针对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收集证据达不到证明犯罪标准等突出问题,集中进行通报、提出监督意见。针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情形,依法监督立案146件,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375人;提出书面监督意见253件,纠正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形。二是重点监督纠正不当裁判的问题。依法办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153件,抗诉意见采纳率达到75%。针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判决没有依法加判禁止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仍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问题,依法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3件,监督审判机关改判和纠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采纳率达到85%。针对民事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执法、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骗取巨额资金的问题,以涉嫌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和诈骗罪立案侦查5人。三是重点监督纠正刑罚执行的突出问题。对刑期未满就提前释放的罪犯,逐案审查;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人员进行专项检察,17名违法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法全部被重新收监。同时,坚决查处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司法人员受贿、渎职犯罪,立案侦查5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坚决贯彻中央依法惩治腐败的重大部署,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505人,同比上升%;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件,占%;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137人,同比上升%。
依法严惩重大职务犯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发生在驻京国家部委、国有大型企业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20xx年,我们先后查办了上级交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信访局等13个系列专案,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经立案114人,其中省部级2人、厅局级20人,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12人。依法审查起诉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等省部级职务犯罪4件。这些专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难度大。仅在查办一起涉案13人、受贿数千万元的专案中,抽调本市各级检察院400余人,持续数月奔赴全国20个省近百个地区,调查取证近千人,查清了全部事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全流程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司法没有特权,必须依法规范。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受理线索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都纳入依法、规范、受监督的轨道。一是规范线索管理。实行所有线索由市检察院集中管理、统一评估、重点督办,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允许初查影响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过去经初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但对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到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二是规范侦查活动。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凡接触犯罪嫌疑人必录、凡讯问必录、凡搜查必录;对立案侦查、逮捕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拟不起诉的,一律由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一律实行电子台账、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讯问合法、取证规范。三是依法开展追逃追赃,绝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对潜逃的9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逐人、逐案建立信息库,持续查明犯罪事实、赃款去向,通过网上通缉、边防控制、国际合作、敦促自首、亲情感化等多种方式,追捕、劝返21名外逃人员归案。
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警示教育,与医疗卫生、工程建设等20多个单位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联合开展巡展,注重以案说法,引导公职人员远离“潜规则”、依法廉洁履职。各级检察院依托查办的案件,在国有企业、金融、司法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预防调查,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权力寻租、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制度漏洞,积极向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预防报告76份,其中两项报告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十佳报告。搭建行贿犯罪档案便捷查询平台,把缺乏诚信的企业挡在招投标公平竞争的门槛之外。
三、依法稳妥推进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按照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市检察院研究制定《深化检察改革实施意见》、《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改革方案、重大事项,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在主要检察业务部门、3个基层院推行改革试点,着力解决行政化办案模式导致司法责任分散、虚化和难以落实的问题。一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按照现有检察官三分之一的比例择优选任主任检察官,配备相应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建立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业化办案组织,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二是形成明确的权责清单。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委员会、检察长行使的决定权外,其他权限由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建立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排除干扰、公正司法。
深化检务公开改革。坚持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检务公开机制。一是全面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建立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从20xx年9月1日起,当事人及人可以实时在互联网上查询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等14类案件的办理流程、处理结果等100多项程序性信息;对起诉书、抗诉书、刑事申诉决定书等6大类法律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统一上网、提供公开查询;及时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等重要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司法公信。二是全面推广案件公开审查。对127件有较大争议和社会影响的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民事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答复,听取当事人、人、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的意见,强化释法说理,以公开促公正。三是全面整合便民服务平台。把接待等候、业务咨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各院的检务大厅,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北京市有13个检察院被最高检评为“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探索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一是成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依托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立第四分院,落实司法改革新要求,成立由资深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法学专家等组成的遴选委员会,从全市检察院、法院系统遴选检察官,集中办理跨区划的行政类、知识产权类、环境资源保护类、交通运输类检察案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托与市政府法制办共建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涵盖26家执法司法机关的联席会议,推动各区县逐步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移送案件,促进依法行政。三是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针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研究论证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诉讼程序等问题,为此项改革的落实做好准备。
改革业务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所有司法行为全程留痕,所有办案数据真实准确。对26项核心业务数据、692个办案关键节点实时公开、动态监控,并从绩效、案件、时间、人员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全面客观地反映各院、各部门、每名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改革业务考评制度。取消对各级院计分考核排名,建立定期集中通报案件质量、司法办案中突出问题的制度,不允许为追求办案数量下达指标,不允许为了考核业绩弄虚作假,确保按照司法规律依法办案。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督察力度,针对发现的取证不到位、证据审查不细致、文书制作不规范等19项问题,在全市检察机关通报并限期整改,督促检察人员依法、规范、文明办案。三是切实提升司法能力。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利用9个月,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摸底考试、全员技能实训,公开通报考试结果、存在问题,在15个业务领域评选出176名业务标兵和骨干。全市检察机关有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专门人才53人。昌平院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西城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坚持从严治检,始终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标准监督自己,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2人,确保队伍清正廉洁。
自觉接受监督。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20xx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人大会报告了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的情况,配合人大会组织开展专题调研30余次,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挂账督办代表建议12件,积极将相关意见转化为深化检察改革、提升司法水平的具体措施。二是主动接受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办结政协委员提案5件,向市政协通报检察改革进展情况。探索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互相评价机制。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检察院了解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切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监督员库,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共监督评议案件33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的检察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代表、委员为深化检察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呼吁、建言献策,让我们备受鼓舞。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委员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目前,全市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司法能力亟待提高。部分检察人员法治意识不够牢固、业务素质不高,办理新型复杂案件、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出庭证明犯罪等能力仍有不足,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还需加强。二是对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到位、破解难题的主动性不强。各级院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务公开等改革的进展不平衡,检察管理和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问题亟待解决。三是司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人员执行法定程序和办案纪律不严格,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规范司法行为、狠抓队伍建设、深化检察改革中切实加以解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xx年的工作任务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遵循司法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律监督,深化检察改革,在连续两年狠抓严格规范司法的基础上,再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以证据和质量为核心,防止冤错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案件都严格遵循证据标准、法定程序,健全客观性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等工作机制,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依法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涉及民生的犯罪,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坚决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办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犯罪,深入查办涉及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健全线索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对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进行专项检查,切实提高侦查法治化水平。依托查办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年度报告等工作,提出预防对策建议,促进廉政机制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工作对于保护和教育干部、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积极作用。
依法规范诉讼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化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切实加强释法说理、法制宣传等工作,促进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形成权责统一、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干预查办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建设,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健全主动重要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文书、便捷查询程序性信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努力建设过硬队伍,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信仰法律、坚守法治,把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等司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司法办案行为。开展新一轮检察业务实训,完善与公安、法院的岗位交流锻炼制度,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加强案件流程管理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从注重办案数量向注重办案质量转变,从封闭式管理向公开透明管理转变,从侧重内部监督制约向全面接受外部监督转变,确保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零容忍,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各位代表,在充满希望和变革的20xx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的领导、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诉职报告【第三篇】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实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党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委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一级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政党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不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查、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诉职报告【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加快推进执法监管理念和执法监管方式转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廉政勤政意识,按照“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对依法履职、公正执法的检查,切实强化行政执法监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围绕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三个过硬”目标,深化执法监管规范整训活动,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到位,促进政风行风和软环境建设,促进执法监管机制建设,促进内部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推动队伍整体素质得到全面提高,推动楚州工商局执法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执法监管规范整训活动,强化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局成立执法监管规范整训活动领导小组,局长、党组书记王京华任组长,党组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基层分局局长和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平交易科,杨爱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重点
(一)清查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管理。重点开展“四查四看”活动,即:查卷宗、看卷宗是否规范,查法条、看定性是否准确,查记录、看程序是否合法,查线索、看案源是否遗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同时,要规范执法主体资格,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规范案件查办工作,实现行政执法程序化;规范行政指导工作,实现案后帮扶制度化;强化高科技手段应用,实现案件管理信息化;突出法制建设,实现法制监督全覆盖、全程化。
(二)清查无照经营行为,规范证照管理。集中开展“四查四看”活动,即清查有照率、亮照率、验照率,看巡查监管是否到位;清查经济户口,看是否底数清、状态明;清查行政指导工作,看无照经营是否疏导到位,是否抄告到位;清查无照经营行为,看跟踪管理是否到位,实现创业必领照、领照必亮照、持照必年检(验照)、经营必依照、退市必销照。
(三)清查市场准入行为,规范登记管理。深入开展“登记数据质量建设年”、“登记风险防范年”活动,重点规范登记制度,严格登记程序;规范登记行为,认真执行标准;规范前置许可,确保万无一失;规范政务公开,全面实行阳光办照;规范服务标准,着力提升服务效能,全面做到依法、高效、便民。
(四)清查食品经营行为,规范食品监管。重点开展“筑牢红盾防线,维护食品安全”集中执法行动,依托“三位一体”监管体系,以“强基础、重部位、抓防范”为重点,推行食品分类监管制度,全面构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体系;以“强自律、重宣教、抓长效”为重点,推行信息化溯源机制,全面构建食品经营诚信自律体系;以“强执法、重履职、树形象”为重点,开展“执法办案、应急处置、抽样检验、调研创新”四项能力建设,全力打造尽职尽责监管队伍。
(五)清查申诉举报行为,规范消费维权监管。重点开展“五查五看五规范”活动,即查申诉举报信息录入质量,看信息是否准确、完整、规范,规范申诉举报信息管理;查申诉举报处置流程,看申诉举报处置是否高效,规范申诉举报处置机制;查申诉举报案件档案,看记录是否完整合法、准确适当,规范申诉举报案件查处;查商品质量抽检档案,看抽检全程是否依法规范,规范商品质量监管流程;查消费者申(投)诉质量,看是否依法高效处理,规范申诉举报处理行为。
(六)清查巡查监管死角,规范市场管理。重点开展“三清三明”活动,即职能清,明确巡查监管的职能分工,做到“谁管理、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职责清,明确市场巡查监管中的职责范围,确保巡查市场到位、管理措施落实、上市商品质量安全;责任清,明确巡查监管责任,保证巡查频率、监管质量,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保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农产品安全。
(七)清查违法违纪行为,规范队伍管理。重点开展“四项清查”,即清查署名举报情况,看是否处理到位;清查干部勤政情况,看绩效管理是否到位;清查影响稳定情况,看矛盾化解是否化解到位;清查政风行风评议情况,看内外协调是否到位,不断提高各级工商机关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时间安排及步骤
这次执法监管规范整训活动,时间为8、9两个月,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二阶段(8月20日前),查摆问题阶段。采取自查、互查、检查、督查等方式,查找单位和个人在执法监管、依法履职、廉洁行政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和所属人员查摆问题和剖析情况集中汇总,在8月20日前集中报公平交易科邮箱。
第三阶段(9月20日前),集中整改阶段。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梳理归类,单位和个人制定整改计划,并认真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完善机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整训工作,一把手亲自部署,明确专人具体落实。机关各职能部门要紧密协作,相互配合,努力做到统筹兼顾、融为一体。
(二)强化责任,形成声势。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排查问题,确保思想到位、工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坚决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要认真细化整改措施,把整顿任务落实到每一位干部、职工,责任到人,责任到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