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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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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篇】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设施)。

对于井工开采的煤矿来讲,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以上的矿井。

(二)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1、根据物质的不同特性、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按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混入有毒物质等四类物质的品名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2、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与生产场所的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只是因为工艺条件较为稳定,临界量数值较大。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一)政府部门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宏观控制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煤矿井下重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煤矿井下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进行普查、分级,并在制定有重大危险源监察管理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要对于危险源的管理责任、管理要求(包括组织制度、报告制度、监控管理制度及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应急措施等),促使煤矿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依据有关法规对存在有重大危险源煤矿实施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确定规范的现场监督方法,督促煤矿执行有关法规,建立监控机制,并督促隐患整改。

3、建立健全新建、改建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分级制度,使重大危险源等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对煤矿企业提供监控的管理及技术指导。

(二)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煤矿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该系统是应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原理和方法,结合自动监测与传感器等技术,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把重大危险源的各种参数及时监测出来。当煤矿井下一旦出现事故征兆,能及时给出报警信号或采取自动应急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煤矿应根据井下重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建立可靠、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以便采取措施,保证煤矿井下的安全生产。

(三)事故分级

根据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科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了3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四)事故报告

(五)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组织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

(二)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煤业直接厉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期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各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送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三、事故处理

1、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做出批复。

事故报告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安全事故分级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监局报告。由市安监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

(三)市交通局接到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4人以上的事故,向市安监局报告。对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组成调查组,对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并在事故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条调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条件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是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5.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标准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7.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制度;

9.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是否建立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是否建立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培训

1.新近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记录;

2.离岗六个月以上及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3.在岗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档案;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报告制度【第三篇】

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总结评估报告制度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每半年分别组织对本地区、本领域、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编写半年度、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按要求上报。

(一)总结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应急平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2.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事故救援情况、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情况;

3.预案编制、执行及演练情况;

4.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5.事故救援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6.应急管理培训及宣传教育情况;

7.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及对策、建议;

8.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经费投入情况;

9.政府投入形成的应急救援资产情况;

10.相关总结评估报告附表(见附件1)。

(二)总结评估报告上报程序与时间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年的7月25日和次年的1月25日前分别将半年度、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于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度、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应急指挥中心。

省级矿山应急机构于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度、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同时抄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救援总结报告制度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矿山等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分别组织对本地区、本领域每一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成功救援情况及时进行总结,逐起事故编写救援总结报告,按要求上报。

(一)救援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3.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4.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及组成情况;

5.专业救援队伍、装备调用情况以及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

6.救援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救援过程中应用的装备及技术情况、专业救援队伍的搜救情况;

7.事故原因和性质的简要分析;

8.事故救援的经验和教训,包括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和救援组织、协调、指挥及救援队伍、专家、装备、技术等方面;

9.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救援队伍改进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10.事故现场相关图纸资料,现场抢救的有关图片。

(二)救援总结报告上报程序与时间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事故救援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应急指挥中心。

省级矿山等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于事故救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相应的上级机构,同时抄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季报制度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矿山等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有关中央企业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领域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建设、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事故救援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安全技术等工作情况,填写相关季报表(见附件2),按要求上报。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1、季报表3~9报送应急指挥中心。

有关中央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2、季报表3~9与本企业相关的内容报送应急指挥中心。

事故报告制度【第四篇】

建立和完善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科学处理应急工作,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当地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死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五、工作原则

(一)加强预防,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等。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二)协调配合,通力合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努力严格控制事故危害蔓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担任。

(二)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搜集与上报;

4.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总结上报事故处理结果。

(三)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动监办、农办、工商**分局等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

(四)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的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

5.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成员单位职责

1.区卫生局负责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和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餐饮业、学校食堂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工商**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3.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检验等工作。

4.区农办负责组织对重大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区商业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6.区动监办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7.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区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

8.****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及时保护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对事故相关互联网信息监管以及有关信息的封堵工作。

9.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食〈WWW.〉品安全事故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10.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各成员单位按照上述职责制定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运行机制

一、监测系统

区食品安全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农办、动监办等部门在各自分管环节中开展食品安全检测,有关安全检测信息。由区卫生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二、预警系统

(一)加强日常监管

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向区食品安全指挥部报送信息。

(二)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1)对公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1)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通报;

(2)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报告。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区委宣传部,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三)建立举报制度

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及时报告区政府。

(四)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三、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报告方式

1.报告途径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

食品安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

(三)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果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四)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和预测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食品安全有关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机构;

(4)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有关部门。

2.责任报告人

(1)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

(3)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4)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四章先期处置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区食品安全办公室。

二、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做好启动区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预警和预案启动

(一)预警的

对需要向社会预警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预警。预警由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时间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电视、宣传车、报警器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妇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二)区政府根据区食品安全办公室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一)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者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内容包括:

2.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开展应急救援和评估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5.做好物资的准备工作,根据情况调动救援物资到事故现场。

6.所有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人员处于待命状态。

(五)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级反应级别或者撤消预警。

第五章后期处置

一、应急响应结束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因素消除后,由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二、善后处理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者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三、调查评估

食品安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作出报告。

四、信息和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由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或者影响到我区行政区域外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报相关区(市);事故中有港、澳、台或者外籍人员死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者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相应管理部门负责通报有关情况。

五、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等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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