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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考试情况报告范例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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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考试情况报告1

第二条法律知识考试坚持考用结合、以考促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知识考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命题、监考和评卷等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办公室和人事与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参加法律知识考试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

公共部分法律范围包括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公务员法等。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范围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范围包括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第六条法律知识考试采用开卷或者闭卷的方式。

第七条法律知识考试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5日前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考试的3日前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范围。

第八条主监考由一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监考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与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试题内容和答案应严格保密。本次考试无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有泄露。应重新考试,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作为提请任命的依据之一。

参加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得缺考。须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经同意后,以其他方式另行安排考试。

考试实行百分制。不提请任命。成绩不及格者,60分为及格。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暂缓提请任命,可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不再提请任命。

第十一条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分别书面通知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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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考试情况报告2

这位负责人希望通过本刊转告全国的考试组织人员和参加考试的人员,为了做好这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统考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非典在部分地区蔓延,抗击非典成为一段时期内全国的重点工作,有关部门是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将这次考试延期的,希望得到有关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这位负责人指出,虽然这项考试此前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但是因为今年上半年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统考是这个考试项目的第一次全国统考,又赶上部分地区非典蔓延,难免会出现一些过去不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考试组织人员和参考人员的安全健康问题,更是考试的重中之重,希望各地精心组织,争取考试的圆满成功。

当记者问到目前部分地区的非典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控制,是否也要组织考试时,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关于这个问题,他们已经考虑到了,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各地应根据本地区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整体要求,确定是否组织参加上述考试。北京等目前防疫任务较重的几个地区原则上取消上述考试目前没有疫情或防疫任务较轻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政府部门关于防疫工作的要求,确定是否参加上述考试。

这位负责人说,安全第一是我们一贯遵循的原则,在这个非常时期尤其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各地在严格考场纪律、加强考务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在鉴定考试准备、考试实施与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等业务过程中的防疫工作,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对防疫工作的各项要求。要充分认识到做好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保护考生和考评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确保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要根据卫生部《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卫生部2003年第7号公告),凡已出现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单位或场所,不能设为鉴定考点、考场。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不得超过20人,并尽可能使考生座位保持一定的距离。考试时要打开门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第二,加强考试、评卷、录取期间的卫生消毒工作。在考试、评卷、录取开始前,对考试、评卷、录取等所有场所进行彻底的卫生检查和消毒。在疫情发生地区,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对相关场地及时进行消毒。评卷开始前,应在疾病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对试卷进行一定时间的封存或消毒。

第三,疫情发生地区,要认真做好考务管理人员和考生非典排查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考务管理人员和考生提前到达考点,进行体温测试。如果发现有可疑症状的,不能进入考场。因上述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可全额退还鉴定考核费用或免费安排下次考试。

第四,考试期间,每天要有专人对考务管理人员和考生健康状况进行调查统计,逐级上报。如果发现有考务管理人员和考生出现可疑症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隔离、防治措施。

参加考试情况报告3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处理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评卷领导小组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对大规模作弊情况,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由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核实]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第二十一条[陈述、申辩、复核]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第二十三条[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备案]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军队考试]军队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参加考试情况报告4

1.准考证忘记带怎么办

考生如果已到考点,突然发现忘记带准考证了,不要慌乱,也千万不要自己回家拿,可以打电话通知家人送来。因为一旦自己在回家拿准考证的时候遇到交通堵塞等意外,很可能直接失去参加考试的机会,得不偿失。同时,考生应及时向带队老师或监考老师说明情况,他们会积极帮考生解决问题。

2.路上堵车了怎么办

在得知考点之后,考生最好提前去看一下考场周围的交通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考试当天,考生应至少提前半个小时赶到考点。一旦在去考场的途中遇到堵车,最好的办法就是出示准考证向警察求助。

3.笔坏了怎么办

考生最少要准备两支新笔,并且提前检验一下。假如考试过程中笔坏了,要立即向监考老师反映,通过监考老师向其他考生借用,不要慌乱,更不要私自向其他考生借用。

4.被题目难倒了怎么办

考生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不可能每个题目都能顺利解答。遇到很难的题目时,考生不妨这样想:“我不会做,那很多人也未必会做。”考生应先做完容易的题再回头解决难题,切忌死抠难题,钻牛角尖,否则会越来越紧张,导致大脑抑制,还会浪费宝贵的时间。

5.脑子紧张发蒙了怎么办

这是由于过度紧张造成的,一定要通过强烈的心理暗示来抑制紧张情绪,不紧张才能有更好的发挥。考生不妨试着告诉自己:“我复习得很好,一定会考出好成绩!”“不要紧张!”考生还可以先去解决简单的题目来调整心情,过一段时间后,情况自然就会好转。

6.衣服影响心情怎么办

高考期间天气炎热,考生的穿着也会对考试产生不小的影响。在参加考试的时候,考生最好选择一套凉快吸汗的棉质衣服或一件自己平常很喜欢的衣服,这样有利于舒缓情绪,也不会产生燥热感。不过要记住一点:考试期间最好不要穿新衣服,因为新衣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自己的暂时不适应,同时也会分散考生的注意力。舒适和放松的心情会让考生心情变好,从而认真答题。

7.第一门考砸了怎么办

如果第一门考试考得不好,考生可以告诉自己:“我最弱的科目已经考完了,我可以放心了。”记住一点,千万不要考完后跟别人对答案或回味哪些题目没有做对,这会严重影响接下来的考试。考过了就是考过了,要放得下。

8.忘记填姓名了怎么办

这是经常发生的意外。考生本该在考试开始的时候填写姓名等资料,但不少考生为了抢时间答题,顾不上写名字,到了考试结束的时候发现没写名字,一下子就慌了。避免这种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千万别忘记最先写姓名资料,然后答题。如果真的遇到了考试结束仍没写名字的情况也不要慌乱,可以和监考老师打一声招呼,说明自己的情况,然后听从监考老师的意见。千万不要慌张地自行修改,以免让监考老师误会为作弊或者其他违规行为。

9.考卷出问题了怎么办

参加考试情况报告5

为加强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我厅制定了《**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笔试)考场规则》、《**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笔试)监考规则》、《**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笔试)评卷工作规则》、《**省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省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规则》、《**省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评卷工作规则》、《**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和《**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加强对有关考务规定的宣传,让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了解有关考务规定。同时,应当在考试期间将《**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笔试)考场规则》、《**省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在各考点显著位置提前张贴,向考生公告。《**省关于印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等文件的通知》(*财会[2003]48号)同时废止。

《**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笔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课桌左上角,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手机和寻呼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三、考生可以携带钢笔、铅笔、圆珠笔、塑料橡皮、尺子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

四、考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考生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

六、考生在答题时,应当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的指定位置答题。考生答题不得使用涂改用品。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前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十、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填写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一、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规则自之日起执行。

《**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笔试)监考规则》

一、为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笔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二、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三、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25分钟,共同领取试卷和草稿纸等,并直接进入考场。

四、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完成以下事项:

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手机和寻呼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2.向考生宣读《**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笔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五、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错装、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六、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试卷指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

七、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八、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身份证、准考证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九、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一、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1.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2.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准确、完整;试卷页数是否齐全;并收集、清点、整理试卷和草稿纸;

3.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十四、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试卷和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将试卷按座次顺序装订和密封成册,然后将试卷册和考场情况报告单一并装入试卷袋内密封。

十五、主考应对试卷密封前后至送达指定地点并验收无误的全过程负责。

十六、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八、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九、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本规则自之日起执行。

《**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笔试)评卷工作规则》

一、为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笔试)(以下简称“考试”)评卷工作,加强考试评卷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则。

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考试评卷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评卷工作。

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各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厅制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评卷工作。在执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过程中,对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有疑问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在未得到正式答复前,应执行现行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四、各市财政局应实行全市集中统一评卷。

五、实行手工评卷。评卷时,应当分设若干评卷小组,根据试题的科目、类型,采用流水作业的方法,每人一般负责一类题型试题的评卷,严禁同一人负责一份全部试卷的评阅。

各市财政局应当选聘责任心强、组织纪律性好、作风正派,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实际评卷工作经验的人员承担评卷工作。

六、考试评卷工作采用评卷人负责制,评卷人应当将每一大题分数登记在每题题首及卷首相应成绩栏内,并签字署名。每册试卷评阅完毕,评卷人要在每册试卷封面相应题号栏内签字署名。

七、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书写,以阿拉伯数字记分,记分要清楚规范。严禁评卷人员在试卷中涂抹,更改试卷答题的内容。对属于评卷错误确实需要更正得分的,必须在试题评分更正处签字署名。

八、评卷小组应设专人对已评试卷进行复核,并在试卷卷首总分栏中签字署名。

九、评卷人员发现试卷密封不严、倒装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评卷小组负责人进行处理。

十、评卷人员发现试卷前后笔迹不一致、答题雷同等异常情况时,应提交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发现大面积舞弊,有违纪嫌疑或遇到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报省财政厅处理。

十一、应当建立阅卷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组织专人在阅卷期间对已评试卷进行抽查。

十二、应当建立试卷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试卷的保管工作,确保试卷安全。领取或退回考试试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应当建立严格的评卷场所保卫制度。评卷人员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十四、应当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承担试卷得分的计算机录入工作。试卷得分录入工作应建立严格的牵制和监督制度。

十五、应当建立严格的评卷保密制度和评卷工作纪律。评卷人员不得私拆密封线、不得翻查密线内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不得查询考生分数。严禁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

十六、有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本地区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卷工作。

《**省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微机工作台左上角,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进场续考。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手机和寻呼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其他物品。

三、考生可以携带钢笔、铅笔、圆珠笔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

四、考生不得擅自登录与本人无关的考号,不得擅自拷贝或删除与本人无关的目录和文件。

五、考生应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登录考试服务器,并仔细核对屏幕显示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核对准确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操作。如发现准考证号或姓名有误,应举手示意,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处理。

六、考生如发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发生机器故障等异常情况,可举手询问,由系统管理员负责处理。考生不得擅自关机、自行处理。

七、考生在答题时,应当按规定的顺序进行,考生答题不得随意打乱顺序或不按试题要求进行操作。

八、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九、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包括时间已到自动停机),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完成交卷操作,经监考人员允许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干扰其他考生。考生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

如果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前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十一、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姓名和准考证号输入错误、答题不按要求进行、误操作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二、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本规则自之日起执行。

《**省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规则》

一、为规范我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二、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三、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2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考点考务准备工作。

四、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完成以下事项:

1.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手机和寻呼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2.向考生宣读《**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五、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对显示器中显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身份证、准考证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七、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时,应及时要求考点专职人员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必要时应及时向考试管理机构汇报。

八、考试开始后,由1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巡视。监考人员发现问题,如系统故障、死机、死循环、供电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应和考点专职维护人员共同确认,如属于系统本身故障,可允许考生重考;如属于考生误操作造成,则不得允许考生重考。

九、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一、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1.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及时完成交卷操作;

2.按座次顺序,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差异网…》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

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再交存考试管理机构。

十四、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系统管理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五、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六、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本规则自之日起执行。

《**省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评卷工作规则》

一、为规范我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评卷工作,加强考试评卷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则。

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考试评卷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评卷工作。

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各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厅制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阅卷评分工作。在执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过程中,对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有疑问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在未得到正式答复前,应执行现行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四、各市财政局应实行全市集中统一评卷。

五、实行计算机评卷。评卷时,各市财政局应当选聘责任心强、组织纪律性好、作风正派的人员承担评卷工作。

六、做好成绩的后续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工作应建立严格的牵制和监督制度。

评卷过程中如因计算机病毒等客观原因造成考生无成绩的,各市财政局应及时组织该类考生补考,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有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本地区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卷工作。

《**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考生,是指根据**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对参加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按照本规定,认真处理。

四、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五、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1.未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2.在试卷中做明显标志的;

3.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4.在试卷密封线外和草稿纸上答题的;

5.试卷上字迹辨认不清或在试卷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6.未在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前核对姓名、准考证号,导致考生姓名或准考证号不符的;

7.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交卷操作的。

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规违纪行为,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2.以交头接耳、打手势、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3.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4.故意损毁试卷,或将试卷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5.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时,擅自进行与本人考试无关的目录和文件等操作的;

6.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7.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8.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9.其他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七、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

1.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2.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3.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4.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八、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由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违纪”记录,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报名、命题、试卷运送及保管和交接、试卷评阅及登分等有关规定的;

2.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丢失或损坏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试卷密钥盘,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试题泄密的;

4.因失职造成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5.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6.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7.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8.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9.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10.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11.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13.擅自修改考试成绩的;

14.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十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为考试定点单位的资格:

1.考试考务准备工作混乱,导致考生无法进行正常考试的;

2.丢失或损坏试卷密钥盘,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试题泄密的;

3.不认真履行考点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4.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5.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6.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7.工作失职造成考试成绩库丢失或无法上报的;

8.擅自修改考试成绩的;

9.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十三、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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