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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房屋安全鉴定书汇聚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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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安全鉴定书【第一篇】

房屋安全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只有充分保障了房屋建筑的安全性,才能有利于房屋的继续使用。下文是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

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房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具备房屋安全鉴定专业能力且信誉良好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供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前款所列房屋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对受到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形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设计使用年限过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满十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每满五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前款规定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能依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同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送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纳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资料库,供公众查询。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鉴。危险房屋的复鉴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心负责。

经复鉴,属于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产权人出具《危险房屋。

通知书。

》,在危险房屋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同时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本市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采取名录推荐方式。申请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纳入房屋安全鉴定推荐名录的鉴定机构,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鉴定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五)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材料。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予以登记并纳入推荐名录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场所、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记录并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受表彰或者因违法被通报查处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推荐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下列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删除,不再列入推荐名录,并向其上一级资质主管部门通报其违法违规情况:。

(一)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查勘作业的;。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四)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信息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军产、宗教产及文物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最新房屋安全鉴定书【第二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新房屋安全鉴定书【第三篇】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属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委托鉴定的目的要求详见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书内容提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拟鉴定房屋的原始资料,如实介绍房屋的使用、修缮、加固情况,并配合乙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

三、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应自甲方正式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约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费。

四、付款方式。

1、经双方核算,预计鉴定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

2、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支付乙方房屋安全鉴定订金,订金为总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余额在领取鉴定报告时付清。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出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每延迟一日,向甲方支付总鉴定费__________%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自报告出据七日内未来领取,将视为违约,并将订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最新房屋安全鉴定书【第四篇】

南京共有四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做伤残鉴定,南医科大学鉴定所、人民医院鉴定所、东南鉴定所和金陵鉴定所。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符合工伤条件;。

二、你可以让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拒绝,个人申请,期限为一年;。

三、待伤情稳定后,如留下残疾,你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五、如单位未给你买设保,可以比照上述条例执行;。

六、如单位拒绝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看能定几级伤残了,我在这里说了不算的。

地址及工作时间:

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262号(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东院)八号楼三楼(周一至周六早上8:00―11:00,下午14:00―16:00)。

法医门诊地址及工作时间:

南医大二附东院门诊大楼二楼法医门诊部(周一至周六早上8:00―11:00,下午14:00―16:00)。

南京市江宁医院五楼法医门诊部(周一上午8:30―11:30,周四上午8:30―11:30)。

南京市江宁中医院三楼法医门诊部(周四上午8:30―11:30)。

南京市溧水交-警大队法医门诊。

email:njjlsfjd@。

一、主要行政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2、《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暂定)。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

5、《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二、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1、职工因工、患职业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4、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5、离休人员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

6、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7、其他部门委托的符合以上范围的鉴定。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2、伤、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医学诊断结论、辅助检查报告等材料及复印件;。

6、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基本程序。

1、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鉴定费按280元/人次(疑难病历按300元/人次)收取(苏价费[1996]156号)。

根据伤病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做必要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医院收龋被鉴定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医院进行医学辅助检查。在空军454医院的检查,检查结论由医院转送鉴定办公室;在其他医院的检查,检查结论由申请方转送鉴定办公室。

受理时间:每月1―20日的上午8:30―12:00(周六、周日除外);。

地点:玄武区洪武北路123号苏苑大厦一楼受理大厅;。

联系电话:84707724。

2、鉴定面诊:

劳动鉴定办公室根据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进行分科,定期安排鉴定专家对被鉴定人进行面诊体检。在面诊时,被鉴定人应携带身份证、原始病历、诊断结论与有关医学辅助检查结果原件等材料,接受检查、鉴定。如被鉴定人病情严重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参加检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可安排专家上门检查,并按规定由医院收取专家出诊费。

3、评审与鉴定结论。

受理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领证时间:申请人应于面诊后次月的5日以后凭《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领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五、鉴定复查与争议处理。

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最新房屋安全鉴定书【第五篇】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4月1日起实施。

目录。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修改决定。

最新房屋安全鉴定书【第六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新房屋安全鉴定书【第七篇】

仪征市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位于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加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我公司符合《仪征市中小工业企业补办土地证、房产证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已向市政府提出补办申请。此次补办房产证的建筑为仓库(________号,________层,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使用功能为仓库)。现作如下承诺:

我单位承诺对上报的房屋质量安全负责,并承担一切安全责任,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按照补办流程,将房屋质量安全手续补办到位,如到期未整改到位或未补齐手续,我单位将主动停产停业,直至整改合格。

承诺单位:_______________(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名)。

见证单位:_______________(镇政府、园区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新房屋安全鉴定书【第八篇】

一)受理范围: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内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以幢为单位受理申请和进行鉴定。对文物古迹、博物馆、厂房等有特殊功能或带有腐蚀性化学成分的建筑物,以及在建或新建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满一年的房屋的安全鉴定不予受理。

(二)工作程序:

1)受理申请;。

2)查阅相关资料;。

3)现场查勘;。

4)综合分析、定性,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交资料:

1)房地产权证等房屋权属证件;。

2)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3)建筑图纸;。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受理原则和期限。

4)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人民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当事人提出,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直接委托提出。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条件及营业范围。

办公地点:房管大楼(城东公园东北角)五楼。

联系电话:27611912761109。

负责人:郭彩凤。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字[1998]104号)文精神,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

(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有15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4)近三年代理成交房屋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

(5)近三年没有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有10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4)近三年代理成交房屋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

(5)近三年没有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1)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2)有6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一年以上;。

(4)从业以来没有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新申请房地产经纪资格。

(1)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有3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暂不定级;。

(4)开展业务一年后具备条件的可申请晋升资格等级。

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资格等级允许代理的项目范围如下:

一级经纪机构可允许代理各类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二级经纪机构允许代理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三级经纪机构允许代理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不定级的经纪机构允许代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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