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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申请报告范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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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申请报告1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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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申请报告2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根据《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市项目核准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各类企业在市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附投资主体法人证书等有效文件);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主要行业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规范要求,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查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符合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的文件。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省属企业在本市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县、区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附所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市属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附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核准。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文件和说明,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收到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对项目进行以下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五)主要产品是否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是否会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七)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九)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水资源管理、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已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开工申请报告3

关键词:项目,许可工作,策略,计划

项目的政府许可与批准文件条目众多,涉及到政府部门广,如国家、部、省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发改、规划、环保、消防、人防、住建、交通、海事、安监、卫生、海关等数百家政府部门;许可与批准工作涉及时间长,从立项开始直到验收合格,贯串到项目的始终。从项目实施的过程看,涉及项目核准、建设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条令、规定之要求。

法律和法规对于项目核准和建设的办理程序和文件要求通常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对项目投资额度的多少,按照分级办理政府许可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给予了说明。其中《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机关及权限、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项目核准程序、核准条件及效力做了明确说明,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工作起了政策性的解释和指导作用。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模式对项目的政府许可办理进行阐述的。

对于建设项目的管理,从国家法律到各级主管部门的公告、规定、法令、通知等要求,基本上覆盖了项目实施的全部阶段。法律的内容主要是起到指导意义,是定性的规定。具体实施的细则则在规定、管理办法中对许可办理予以描述,这是定量的概念。

项目许可工作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的工作,立项批准、设计批准、土地与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立项批准:原来立项相关批准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开工报告三步报告与批准。自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2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已试行将以上三步合一,仅需向政府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但是,由于相关实施细则的滞后,以及相关部门如环保、消防、规划等部门的配合的问题,各地执行的情况不一致。立项批准的前提是土地预审通过、项目环评通过、消防初审通过等等。

通常在立项批准阶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称项目环评)批复是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前提条件。近几年项目节能评价报告审查也作为申报条件之一,需要与项目申请报告一同递交至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另外,在该阶段还包括了项目安全设立审查(简称安全预评价)、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等内容。

对于大型项目的设计批准:设计阶段通常分为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这几个阶段,每个阶段设计深度是逐步增加的。而且不一定由一家设计院完成各设计阶段的工作,这就需要业主具备很强的设计管理与协调能力,来保证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平稳过渡和材料顺利交接。各阶段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并获得通过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

土地与规划:在立项初期,要进行土地预审。农用地要办理征地指标,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规划初审。要征用土地或购地,对农民的各种补偿,先签3方用地协议,然后再签土地出让合同,这需要很长的时间。规划部门要求办理红线图、选址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起后要进行规划验收。因此项目上土地和规划的办理是特别重要的一环,需要极其重视和提前预留出足够的办理时限。

施工许可是政府部门颁发的允许项目合法施工的文件。办理该项许可是需要一些前提条件的。获得施工许可后,开工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以及质量监督检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施工告知以及检验。现在江苏地域的建设项目,需要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8]524号)文件所列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

最后一项是竣工验收的程序,也是容易被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竣工验收不像项目实体建设阶段具有明显的可视性,更多的工作存在于资料整理和材料的核对过程中,意味着更多的书面工作和繁琐的校对程序。各种专项验收是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通常涉及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防雷、规划、交通、电力、档案、竣工审计等各项专业。因此专项验收工作完成的状态直接对项目的竣工验收起到关键的制约作用,必须提早准备并给予足够的重视。

项目许可工作策略

1、采取并行方式办理各项政府许可

项目中涉及政府许可与批复的种类很多,有按照专业分类,有按照过程分类,还有按照部门分类等等。在办理这些政府许可过程中,有些批复和许可是需要以其他政府许可为依据才能办理的,就像连环套一样。这就带来了一项未办理的政府许可耽误其他一批许可和批复办理的可能性。这时可以通过加强沟通和协调的力度,采用并行的方式办理项目的各项政府许可和批复,以利于节约时间和费用。

2、提前与政府许可部门沟通项目信息

每一个项目的顺利实施都离不开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工作。很多时候,许可工作办理不顺利是因为办理部门对项目情况的不清楚、不了解。因此在项目正式实施前,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就项目情况进行汇报和沟通,使政府部门对于项目的前景留下良好及深刻的印象,为稍后项目正式实施中办理各项政府许可和批复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3、充分利用承包商和第三方资源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业主)不一定也不可能提前知道办理政府许可和批复的全部内容,这包括办理申请材料的准备、办理许可事项的部门和人员的称谓、办理事项是否需要收费以及事项办理的时限是多少。这时候可以利用项目上的承包商或是第三方的资源,一方面他们一直在做各种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政府许可工作会有一定的了解和实战经验,能够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或是建议。另一方面他们有可能与这些政府部门在以往项目上有过接触,并且因此建立起了良好的工作关系,有可能为项目政府许可工作带来方便和快捷。

4、项目涉及跨系统的内容要予以重视

大型项目还会涉及到与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跨项目系统部门相关的各种许可的办理,对于这些跨系统的许可工作一方面我们不是很熟悉,另一方面不同系统所关注的重点不一样,这就需要对这类的许可工作格外重视,并按照相关系统的规定办理项目的有关许可。

项目许可工作安排

1、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

根据项目进度安排,相应的制定政府许可工作计划。按照项目设立、设计审查、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分阶段制定相应的政府许可工作计划。以各阶段进度为时间节点,采取倒逼机制,制定出合理的政府许可工作时间进度计划。

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为了按时完成项目政府许可工作,项目组及时制定了政府许可组的工作程序,包括每个工作人员在组织机构中的职责和所需要汇报的领导,对外行文使用单位公章的要求,出差、外出办事的申请办理,政府许可及批复获得之后存档等各项与政府许可有关事物都做了程序上的要求。

2、 执行工作

首先办理许可工作人员需要全面、充分地领悟及掌握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涉及项目全过程报批的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其次,根据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结合各部门的办事程序和政务公开的信息,初步拟定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办理事由、法律和法规的依据及办理时限,最好能获得具体办事部门和人员的称谓。第三,与项目进度控制人员、各专业设计人员、各分项目工程师逐一对项目报批进度计划进行制定和核对,并取得各方的一致意见。第四、按照制定出的报批进度计划,准备、催交、上报各种报批材料。第五、确定固定的报告期,定期召开政府许可组例会。在组内通报各项报批工作的进展情况,使得报批工作过程控制更加有效率。第六、项目政府许可协调工作采取的沟通方式多种多样。由于主要工作是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因此正式的、书面的请示和报告是最为常见的沟通方式。其次协调会、汇报会、审查会形式的沟通效果也是不错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非正式、面对面的语言沟通是最客观的,也是最有效的沟通。因为它可以进行即时讨论、澄清问题、理解和反馈信息。

3、评估及改进工作

依据开展项目许可工作之前制定的可交付许可工作的成果计划,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召开小组会议,对照可交付成果计划,查看近期的工作是否有效。如果工作与原有可交付成果计划有较大的偏差或与其他工作产生冲突,需要对该项工作进行改进或调整。这项任务涉及到对时间、资源和工作范围的变更,需要在小组内部进行讨论,涉及重大问题还需要邀请其他项目组成员或高层参与。

4、总结经验和教训

在结束项目工作之前,需要对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做个总结,以便改善未来项目的工作绩效。总结的内容可以是项目政府许可工作进度是否与计划一致,也可以是工作团队及交流问题处理是否及时和有效,等等。这个工作通常是以个体为单位完成的书面总结,包括注明执行项目任务的结果,执行任务过程中获取的经验、需要改进的工作、工作中教训产生的原因、需要如何在工作程序或是方法中加以改善以避免教训的再次产生,诸如此类的表述都是对项目执行任务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结语

开工申请报告4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经济贸易部门是市政府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我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核准,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影响方面进行审核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负责受理本镇、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业务的申请,并按有关程序上报。

第二章核准、备案的范围和权限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以下称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和《*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对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以下称备案项目):

(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和《*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门规定限制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十条对于备案项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总投资2亿元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含本数,下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2亿元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

市经贸部门负责办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由省经贸部门办理。

第三章项目核准、备案申报内容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的,投资者应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需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需报省级以上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3)编制。国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编制。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可免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填写有关申请。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不用提供);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使用证或用地预审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交《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5);

(二)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需报省级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规划部门出具。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核准、备案程序

第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备案,实行网上申请方式。

基本建设项目,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或镇区登记部门)登陆“*市行政服务在线”,根据项目类型选择填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二)镇区经办部门对投资者申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在网上提交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三)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核准、备案申请程序如下:

(一)属备案项目,项目申请人登陆“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网上备案信息系统”填写《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属核准的项目,将申报材料直接送市经贸局办事窗口。

(三)市经贸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对核准项目申请,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对按要求已进行澄清、补充或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申请材料,应予以受理,经核对书面资料无误后,发放项目核准通知书(核准证)。对不予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对备案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向申请单位发放项目备案证。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上述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对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批准文件效力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申请办理的项目,或者虽然申请办理但未获得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证券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其中,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不得无理拒绝企业的申请;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具备核准、备案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核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受委托对辖区内网上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初审的镇区有关部门,应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相应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职能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开工申请报告5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并《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的范围,划分市、县(市)、区政府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投资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并按核准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

第五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由市、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由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金融、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市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市)、区政府的权限履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职责。

第七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共享有关管理信息,为投资人申请项目核准提供便利。

第二章核准程序

第八条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核准权限,分别对企业投资项目履行核准职责。

核准权限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可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报。

第十条项目核准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土地、规划、环保等法律、法规有相应规范要求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可以先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咨询并提交项目概况说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受理咨询并提出咨询意见,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应项目申请人的要求召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意见;

(二)项目申请人凭项目咨询意见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三)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项目申请人凭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

对不需要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咨询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可直接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人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咨询的,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咨询登记表中所陈述的行业属性、产品名称应当一致,且两者所陈述的总投资、建设规模相差不得超过10%。

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咨询登记表中所陈述的行业属性、产品名称不一致的,或者两者所陈述的总投资、建设规模相差超过10%的,原项目咨询意见无效。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审查决定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后,应项目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会审。

第三章项目概况说明和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概况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行业属性、产品名称、生产规模、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内容;

(三)资源和能源耗用情况;

(四)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基本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进口设备与生产工艺流程;

(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项目申请人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人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七条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法定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四章核准时限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人按要求上报材料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要求项目申请人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认为需要有关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请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对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事项,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及附具的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情况复杂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核准条件、效力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项目申请人未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该项目核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注销项目核准:

(一)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二)项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禁止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申请核准。

第二十八条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表,项目完工后应当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工情况表。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请人、工程咨询机构和评估机构在投资项目申请和项目建设中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并向企业信用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对应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质量、证券、外汇、安全生产、水资源、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市科技园区的项目核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办理核准手续或未按核准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获得核准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核准,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非企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准。

第三十七条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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