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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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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报告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报告,目前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约两亿人,约占当前就业人口总数*亿的*%。随着大数据和智能化的不断推进,数字化经济业态加速形成,灵活就业呈现“高学历”“年轻化”的趋势,灵活就业已成为劳动者主力大军的重要就业形式。然而,这种就业方式也存在着极为明显的问题,如网约车、外卖等行业在需要大量员工去满足算法带来订单,这虽然一定程度上帮助社会缓解了就业压力,但此类员工的社会保障以及相应的工作待遇却一直为人所诟病。我们不仅要发展全新的就业形式,更要积极对待劳动者,持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涵义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

灵活就业又被成为“非正规就业”,现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主要是基于传统背景以及围绕新经济数字化背景展开的。国际劳工组织将非正规就业定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收入报酬较低、无结构化组织的就业形势,且这一定义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群体。王月坤基于职工来源以及职工所属将此概念分为两类,一是农村进入城市的非正规就业者,二是工作在非正规部门的城镇职工。*则是根据职工来源将灵活就业人员分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城市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尚未正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人员(包括部分退休人员、兼职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等)四个部分。而数字化背景下的灵活就业不像传统的非正规就业那样被动、带有消极色彩,这种背景下,更多地体现出数字经济衍生的网络平台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将新经济背景下的灵活就业模式分为电商平台就业、分享经济就业、创业式就业,灵活就业人员自然而然地分为电商从业者、平台从业者和自由从业者三种。这样灵活就业人员就分为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和数字化形态下就业方式三类。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去合同化。不论是电商、主播、外卖员,还是自由接活的高学历者,因为通常合作时间比较短,他们与平台或需求方签订的都是劳务协议,不涉及正规的劳动合同。二是劳动供给自由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以及劳务对象的报酬和要求等有选择地支配劳动数量、劳动资源和劳动工具,时间上通常不是连续的,体现出灵活就业的自主自由化和碎片化。三是兼职普及化。数字经济时代兼职就业的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对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更少,许多全职人员也会利用自己的技能和零碎时间来兼职,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四是零工全职化。许多未正式就业的年轻人以及在兼职中获利的上班族体会到灵活就业的好处,会将零工、兼职作为自己的职业,例如,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和电商主播等每天都会工作8小时或更久,实现全职化。因此,根据灵活就业的特点,灵活就业者没有正式职工的身份,侧重短期报酬、忽略长远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现状

(一)劳工关系模糊导致权责不清晰

互联网的发展导致平台型的用工方式越来越普遍,平台的线上特性导致它与劳动者难以存在现实中的依存关系,这都会导致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数据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会与雇主签订任何劳务协议,近三成的劳动者会要求签订劳务协议,而只有不到一成的灵活就业人员会与雇主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此外,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供给时间和空间的易变性、复杂性等,可能一个时期存在多个雇主,他们之间会相互推脱责任。以上原因都会导致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复杂,从而权利责任对应不清晰。

(二)参保质量不高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两大支柱,兜底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由于没有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选择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是按照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额上缴的;或者和单位有劳动合同的灵活就业群体,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最下限标准代缴,这些远远不能满足灵活就业群体的未来需求。此外,*年灵活就业的主要岗位是普通工人,占比*%,其中建筑业的灵活就业人数规模居各行业第一,还有平台上的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这些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时,灵活就业岗位的短期性也导致这些“零工”时常面临着失业。值得注意的是,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前提是与单位存在规范的用工关系和劳动合同,所以目前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根本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反映出灵活就业人员在享有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不被公平对待。

(三)参保连续性不强

首先,有一大部分灵活就业者事实上处于一个多层次徘徊的状态,时而失业,时而兼职,时而全职。因此,他们有时是普通城乡居民,有时是兼职的临时工,有时又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对我国以人员身份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参照来讲,最直接的结果就是人员出现断保问题。其次,部分非正规就业群体为了充分利用时间和能力资源,在多家公司或多个平台灵活劳动,这些就职单位大部分会将这部分人员的劳动关系外包出去,所以会出现灵活就业人员不想受制于第三方公司,而公司本身为临时人员缴纳社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

原因分析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不强

第一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素质影响社会保障认识。他们中受教育程度在高中及以下的人员占比将近一半,这些人员大都没认识到社会保障的作用,其中一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更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障。第二是劳动者选择灵活就业多半的原因是家庭经济压力大,而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都需要自行承担全额社保费用,这无疑将降低他们的实际收入,所以大部分低收入人群不能接受。第三是有很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年龄在30岁及以下,说明大部分人员正值中壮年,年轻力壮,很容易忽略社会保障这种未来才会生效的东西。

(二)社保的缴费率偏高

大多数地方政府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最低工资标准的*%,这对于大部分非正规就业人员来说是一笔大支出,因为他们与正式职工相比,要多缴原本该由企业缴纳的*%,尤其是对于建筑工、外卖员等容易受到环境影响的行业来说,工资浮动较大,在职业“淡季”仅靠微薄的工资使他们无力参保。

(三)政府政策限制

一是部分社保关系还存在着户籍或地域限制,转移难、接续难。虽然国家努力建立全国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各地区还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门槛,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在岗位、区域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却不能随之移动。二是各地方政府的社保政策不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在流动时要重新理解和接受新的社保政策并按照该地规定办理,会增加外地流入人员的参与难度,尤其对低学历人群来说属实困难。再者,由于这部分群体的特殊性,需要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一对一办理相关业务,但政府设置的保险经办人员明显不足。

(四)企业或平台利润至上原则

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为了股东的利益,坚持利润最大化原则。在收益确定的情况下,企业管理者会利用各种办法降低成本来增加利润。例如,实体企业偏好利用实习和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灵活用工,降低用工成本,还可以节省企业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当企业从灵活用工的方式中获利时,就更加偏向于此种形式,这对于社会和公众来说未必是一件好事。

四、国外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措施的借鉴

虽然我国基本国情、根本制度与东南亚、西方国家完全不同,但面对灵活就业人员日益递增的劳动力市场,在我国灵活就业人员数量庞大、形式复杂的现实下,借鉴印度和西方国家针对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是很有必要的。然而,我们要根据国内市场的具体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分析政策的利弊,提出适合中国劳动力市场和居民实际情况的最优建议。

(一)印度针对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

唐丽霞、董俏妤指出在印度,这种非正式就业的工作人员呈现出数量大、工种多、范围广等特点,针对这一现象,印度相关单位例如中央或地方政府不断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以提升非正式就业人员的基本保障,具体而言,医疗方面的补贴,养老金的落实以及员工休闲活动的设立等。近年来,印度中央政府设置多个部门和组织分工负责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方面;相关机构制定了多项计划以保障非正式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就业促进计划、职工休闲福利计划、公共倡议计划等等。

在医疗保障方面,印度将参保条件和参保对象约束在贫困线以下的职工及家属,这类人群每年可享受*万卢比的医疗费免费上限,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一定比例由财政预算分摊。对于住房,*针对形色各异的非正式就业人员提出差异化的住房政策,即针对性进行补助。针对教育保障,*政府特地创办了为孩子准备的相应基金,这项基金帮助非正式就业人员子女的学校购买校车、建造图书馆等等。此外,政府还设立非正式职工的工会,工会会按照工资比例以年度为标准向职工收取相应的费用,而职工则可以从工会中享受各式各样的补助。政府还特别关注特定的非正规群体,如编织工人、远洋渔民以及建筑工人都享有额外的保障权益。

(二)欧洲国家为灵活就业者提供社会保障的主要措施

*分析了欧洲国家日益凸显的“工作贫困”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整体上社会保障不足的现象,各国针对本国的具体情况纷纷采取了不同措施。首先是推广个人工作账户,工作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与其个人账户中的缴费记录挂钩,而与记入补充账户的雇主和政府的缴费无关。其次,政府通过税收加强社会转移支付来解决个人的社会保障权益的问题,这种方式会极大地增加政府的财政预算。第三,在原有的社保体系内,建立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自愿保险计划和特殊计划,同时需要政府补贴才能使计划长久有效地推行实施。

五、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政府的基本责任

首先,政府要尽力解除对部分人办理异地社保的规定限制,各地方政府努力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提高社会保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结合线上程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保咨询和缴纳等服务。其次,政府应该考虑特殊人群的实际收入情况,降低社会保障的缴费门槛,给予财政补贴,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针对性地为面临更多风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多保障。此外,政府也应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个人—单位—社会保障”向“个人—社会保障”的模式转变,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范围内。

(二)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就招聘而言,企业需落实招聘内容,为灵活就业的个体提供切实可行的招聘计划以及后续培养信息,不仅能够帮助员工获取相应的能力,而且有助于其自我发展。其次,企业应当严格制定规章制度,确定员工在工作期间的用工标准,细化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的实际关系,并按照相关政策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此外,企业还需要在政府的税收优惠等补贴下积极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三)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

灵活就业人员应该主动了解和学习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意识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障知识的宣传教育;在社区、村委会定期宣传国家的社保政策,或要求企业设立专门社会保障咨询部门,以此提高就业者自愿参加社保的意愿。

(四)加强社会保障权益的移动性

借鉴欧洲国家设立“个人账户”的做法,只有个人的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权益脱离于雇主,可以携带社保权益灵活地转换工作,是完善灵活就业者社保体系的有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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