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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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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第一篇】

为认贯彻落实上级的文件精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我校对学校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估,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1.占地面积:学校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月纬路21号,占地面积平方米。

2.建筑面积:学校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现有2幢主要教学楼,属框架结构,都按要求配备了消防栓和灭火器。第一教学楼平方米,第二教学楼平方米。

3.人员情况:学校现有教学班级32个,在校师生1230人。

二、分析评估情况

1.学校依法通过了消防行政许可;

2.学校建立了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学校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学校每天开展了防火巡查、每月开展全面消防安全检查;

5.学校按规定配备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6.学校内部、外部装饰装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7.学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存在锁闭、占用、堵塞现象;

8.学校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车通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不存在占用、堵塞现象;

9.学校没有学生宿舍和教师宿舍;

10.学校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11.学校外墙门窗上没有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2.学校不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现象;

13.学校没有自动消防设施;

14.学校没有消防控制室;

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学校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值班人员每天巡查,领导小组每月一次消防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组织扑救初级火灾能力

师生熟悉自己的逃生路线,教师能正确使用灭火器。

(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学校制定了详细的疏散逃生预案,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演练,教职工明确职责,学生熟悉逃生的路线。

(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重点部位、疏散通道设置了安全出口标志,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

2.利用班队会、5分钟安全教育提醒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第二篇】

一、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从中心校到各中小学、幼儿园都成立了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校长、园长都是第一责任人。中心校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管安全工作。中心校与各校、幼儿园,各校、幼儿园与班主任教师,班主任与学生及学生家长层层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和各类安全应急预案,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对学生安全工作教育情况。学校经常利用班会和召开学生会,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充分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学生进一步了解安全的重要性,同时教会学生自救自护知识,学校在放假前和开学后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学校经常对房舍、设施全面进行检查和维护,学校校园场地没有出租用于停放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生产、经营等可能危害学生安全的活动。

四、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从业人员佩戴健康证,制定了防鼠、防疫、防传染病,防中毒和预防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措施并认真执行,由于措施得当,学校近年来没有发生过集体中毒事件。

五、建立健全了学校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能够及时对不适应保卫工作人员进行更换。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进行了应急疏散操练。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符合规范。消防器材配备到位。学校聘请了法制副校长经常到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法制教育。

六、加强了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校周边200米以内无游戏室,卡拉ok厅、歌舞厅等。学校周边没有商贩摊点。各校都在校门前设立斑马线,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

七、对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做到了认真传达、认真落实,确保了师生安全。

八、存在问题:

1、用电线路及插座、开关等安装不够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2、饮食卫生与上级规定的有关标准有一定的距离,不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

3、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落实稍有差距,不能经常开展有关安全工作的活动。导致学生对安全知识知道甚少。

4、消防器材个别单位不足。

针对查出的上述问题,中心校制定了具体整改措施,将在近期进行整改。

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第三篇】

安全工作是保护国家财产和学校财产的安全,保护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和生命安全,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的需要。我们充分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师生负责的高度认识,处理好学校安全工作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关系。

安全工作在学校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学校整体工作的运作,涉及千家万户。现就自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1、 领导重视,建立建全工作组织,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明确职责,建立建全安全制度,学校工作安全第一,师生人人有责。为了更好地做好安全工作,学校制定了《安全工作制度》、《安全工作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工作责任》、《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学校安全工作的目标和责任,更好地做好安全工作。

3、 加大投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措施。

4、 注重学校的用电安全,每天对各班级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5、 注重对学生进行人身安全教育。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课外活动安全教育;课堂安全知识教育;遇到危急情况逃生自救教育和自我防范知识的教育。

6、 注重对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每天都安排值日老师及时检查,并作好记录。

7、 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学校从校长到班主任制定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做到危险来时,按时到位,人人能战,战时能胜。

通过自检自查,我们认为,我校的安全工作做的比较好,出现的问题已及时处理或上报。

___镇__小学

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第四篇】

通过学习,使我更加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意义。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学校的安全不仅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影响到学校和教师的切身利益。提高安全意识,科学管理,坚决杜绝故意伤害,有效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创建和谐校园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做为教师应尽的义务。学校安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核心是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安全也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关注,需要包括教育部门和学校共同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校园意外伤害事故越来越多,真可谓是防不胜防。虽说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我们学校要尽一切可能,想一切办法,用一切力量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事故程度降到最低。作为教师,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只要按照一定的思路,注意章法,处理起来就较为顺利,且能收到“坏事变好事”的效果。就上述事故的处理来说,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1、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报告。要重视对双方学生家长的第一次通报和他们的第一次会面,因为这是处理好事故的基础。

2、要注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给人留下不负责任或偏向某方的印象。

3、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告情况,以得到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正确指导。要成立专门事故处理小组,并派专人负责接待,这样既能保证处理口径前后一致,又不至过多干扰学校的正常秩序。

4、体谅双方,同情受害方。即使在双方当事人情绪失控时,也要冷静克制,从心理和情感上让双方接受。

5、必要时可借助双方亲友的作用,走曲线解决问题的道路。

6、不怕上法庭,不受要挟。这将是今后学校经常要面对的现实,校方应主动寻求司法途径,相信司法公正。

7、战略上不怕上法庭,战术上要重视上法庭。要做好上庭的各种准备,包括法律知识、事故事实、物证的准备,以用法律和事实维护学校权益。

8、要利用案例,及时在学校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要经常在教工和学生会议上通报事故处理过程,统一大家的思想,让大家学会今后遇到相似问题时的最佳处理办法,做好预防工作。

9、对受害方要给予尽可能的安慰,但学校若无过错,则决不能赔偿(在本案中,学校只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了受害方一定慰问)。

10、“晴天备伞”。要为学生上好“校园伤害险”和“学生平安险”,鼓励和提倡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为孩子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以降低出险后的处理难度。

其次,分析、解决此类纠纷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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