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范文 > 总结报告 >

防范和打击邪教问题工作汇报精编3篇

网友发表时间 613494

【阅读指引】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防范和打击邪教问题工作汇报精编3篇”范文资料,以供您参考学习之用,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大家吧!

反邪教工作总结1

深入调查全面宣传

切实做好邪教成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哈尔莫敦镇对邪教组织的调研材料

近期,我镇综治办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在县610办的大力指导下,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宣传揭批、防范控制、教育转化、深挖打击”的原则,结合我镇工作实际,深入调查,并且以宣传教育为主要手段,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坚决果断的措施。打击处理、帮教转化了一批“xx功”邪教组织习练人员,同时深入调查了我镇“门徒会”组织,及时的对他们造册登记。现将我镇对邪教组织的一些做法及情况通过调研,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处理邪教组织工作领导责任制

近几年来,镇综治委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和静县及610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把我镇处理邪教问题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全面落实处理“邪教组织领导责任制。一是在每年初,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以镇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的处理“xx功”邪教问题领导小组。二是把处理邪教问题责任化。每年初,镇领导小组都能及时与全镇7个行政村和23个住镇单位分别签订对“xx功”人员等邪教组织成员的帮教转化工作责任书。同时将处理“xx功”邪教问题纳入到综合治理工作之中,把任务落实到全镇各村及各单位责任人的身上,与综治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二、认真开展深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揭批“xx功”等邪教组织的本质

根据县610办的统一部署,我镇在做好对“xx功”等邪教组织的帮教活动中,以宣传教育为主要手段,深入揭批“xx功”等邪教组织的本质。

1、加强自身学习力度,做好传播准备。一是每次接到县610办电传通知后,一是在做好向镇党委主管领导汇报的同时,电话通知全镇各单位做好收听收看中央各媒体新闻报道的准备工作,并以书面的材料及时将收听、收看后的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二是镇综治委积极组织各村、各单位负责人,干部、群众,特别是原“xx功”习练人员收听、收看中央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法办功”顽固分子在天安门广场自焚等一些影响较大的事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深入揭批“xx功”邪教组织的罪恶本质及累累罪行。

2、深入落实转教方案。一是镇综治委组织综治办、派出所、团委、妇联、教育办、司法所、计生办及其它涉农部门在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农牧科技等知识的同时,加强对农村反邪教警示教育的宣传。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的同时,做好教育转化工作。二是继续认真开展了农村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一是在20xx年春节前召开了哈尔莫敦镇继续开展农村反邪教警示教育动员大会,下发了哈尔莫敦镇农村反邪教警示教育安排意见,提高各单位责任人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以镇综治办为主要成员,由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织宣传团,深入重点村、组与农牧民群众面对面的进行宣讲。三是悬挂“反对邪教、崇尚文明”的宣传图片56份,宣传画册7份,发放宣传单5000张,播放宣传影碟6套。四是各乡镇充分发挥村民小组文化室的“阵地”作用,将群众集中起来由驻村工作队成员向群众讲解邪教的本质、邪教是怎么骗人的、邪教的危害向群众进行了讲解,提高了群众对邪教的认识。五是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和少先队的作用,利用他们在青少年和妇女中的影响力,采用适合各自特点的方法在全镇各学校进行宣传教育。

三、不断强化打击防范控制工作、全面落实原“xx功”习练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

为做好“xx功”习练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我镇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打击处理、全面转化了“xx功”人员。

1、建立健全了帮教管理制度。为确保对“xx功”习练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落到实处,不走形式,不走过场。我镇认真按照县610办制定的“一帮一”、“四四帮一”、“定期考核”、“帮教解脱”等制度,用于“xx功”习练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对每个原“xx功”习练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实行一人一档,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帮教措施。深入细致地制定了我镇综治各成员单位帮教职责,全镇5名“xx功”习练人员已全部转化,至今无一人反弹。

2、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做好练功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我镇为巩固已取得的教育转化成果,打好教育转化坚战,确保我镇辖区的政治稳定,今年举办了一期“xx功”痴迷者法制教育学习班。学习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

四、深入调查“门徒会”组织成员,不断净化我镇稳定局面

按县610办的安排和部署,镇综治办联同镇派出所对全镇的“门徒会”组织成员利用2天的时间进行了清查,登记。经查,全镇共有“门徒会”成员171人,男性93人,占总人数的54;女性78人,占总人数的46。主要分布在我镇乌兰尕扎尔村、查茨村、觉伦图尔根村、萨拉村、夏尔莫敦村、乌拉斯台村和莫乎查汗扶贫农场。其中乌兰尕扎尔村10人,查茨村28人 ,觉伦图尔根村10人、萨拉村82人,夏尔莫敦村24人,乌拉斯台村3人,莫乎查汗扶贫农场14人。均为汉族和蒙古族。具体如下:

1、“门徒会”的组织形式

我镇“门徒会”组织共有一个总会,两个分会。骨干成员有5人,一名扶执、两名会长、两名小会长。其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扶执:梁光平,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四川,1997年加入“门徒会”组织,现居住在哈尔莫敦镇萨拉村7组32号。

会长:刘多录,男,46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甘肃,1995年7月加入“门徒会”组织,现居住在哈尔莫敦镇乌兰尕扎尔村2组63号。

会长:梁桂花,女,28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四川,1998年10月加入“门徒会”组织,现居住在哈尔莫敦镇乌兰尕扎尔村8组69号。

小会长:阿勒格,男,23岁,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和静县,20xx年4月加入“门徒会”组织,现居住在哈尔莫敦镇乌兰尕扎尔村8组10号。

小会长:兴军,男,29岁,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籍贯和静县,20xx年5月加入“门徒会”组织,现居住在哈尔莫敦镇乌兰尕扎尔村3组62号。

2、“门徒会”成员的组成特点

一是民族单一,均为汉族和蒙古族,其中,汉族87人,占总人数的51,主要分布在乌兰尕扎尔村、觉伦图尔根村、萨拉村。蒙古族84人,占总人数的49,主要分布在查茨村、夏尔莫敦村、乌拉斯台村和莫乎查汗扶贫农场。

二是组成人员不是以单个主体为单位加入“门徒会”组织,而是以家庭为单位加入,一般一家只要有一个人加入,其它人也都会加入该组织。

三是组成人员居住比较集中,行动比较诡秘。这为他们成员与成员之间的交流提供了方便。该组织成员一般都是以合伙包地或做生意等名义集结在一起。给我们的监控和帮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五、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打算

1、存在的问题

一是虽然我镇原练功人员都已解脱,也没有出现散发非法宣传品等非法活动,但外地“xx功”人员一刻也没有停止对我镇及周边地区的侵蚀。20xx年2月8日上午12点,镇政府、派出所等单位相继接到有关“xx功”反动宣传的录音电话。他们的非法宣传形式趋于多样,手段隐蔽易发难破。

二是一些村及单位领导对同“xx功”邪教组织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总认为我们的打击力度大,几年来本地本单位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存在着盲目乐观、厌战情绪。

三是对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本地单位原练功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抓的力度不够,帮教干部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对“xx功”等邪教外出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落实不够,仅仅停留在掌握其活动去向上,难得与外出人员面对面进行思想交流、帮教转化工作。

四是在对“门徒会”成员进行转化教育时,有个别人员的抵触情绪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工作的进展。

2、今后工作打算

一是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重中之重,把思想和行动系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认真组织学习好十六大精神,深入分析研究形势下同邪教组织斗争的情况和发展趋势,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采取新的工作举措,切实落实各项制度与措施,深入扎实做好同邪教组织斗争的各项工作。

二是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大对原“xx功”习练人员的教育,加强对“门徒会”组织成员的临控和教育转化。把与邪教练习者教育与控制、管理工作与领导干部考核及政绩职级结合起并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坚决予以一票否决。

三是继续把对“xx功”及“门徒会”等邪教练习者的帮教与控制管理工作纳入到综合治理日常工作之中,签订责任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考核机制。

反邪教工作总结2

   学校来年工作计划    20xx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二年,工会将在区总工会及院党委的指导及领导下,紧扣医院创建“和谐医院”的工作主题,服从和服务于医院工作大局,明确责任,牢记使命,认真履行工会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等职能,动员广大职工在医院的建设发展中作出新的贡献。

   一、以构建和谐医院为主题,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主力军作用。

   在市总工会,区工会,院党总支的领导下,我院工会将动员全院职工明确目标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今年“医院管理年”活动中,院工会将配合院行政狠抓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任务。充分激发广大职工创造活力。以“医院管理年”为目标,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入系列互动,凝聚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发挥职工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健全制度,突出主题,强化考核,开展各类竞赛活动,强化医疗安全、职工人身安全、环境安全。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倡导职工努力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强化技能培训,继续推行医院各项活动。以良好的服务态度,精湛业务技术为病人解除痛苦恢复健康,确保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以协调劳动关系为主线,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今年医院的工作主题是“创建和谐”医院。工会必须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以推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会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为重点,进一步健全维权机制,加大维权力度,提高维权成效,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切实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努力做好院党委、院行政与职工的桥梁和纽带,营造和谐的氛围,促进医院的发展。

   三、以竭诚服务职工为宗旨,努力为职工办实事。

   工会是职工的“娘家“,为职工排忧解难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创建和谐医院”的基础之一。

   1、 继续做好送温暖工作。多到职工中去了解职工的生活及困难,热情接待职工的来信来访,并给予及时答复,慰问住院职工及离退休老同志,吊唁去世的职工及职工家属,帮助生活遇到困难的职工解决困难。同时发扬中华民族“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优良传统,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向贫困、困难户及受灾同胞伸出援助之手,献出真诚爱心。本届工会在近期将出台《关于职工慰问金的使用办法》,建立《职工互助金制度》,确保职工最根本利益。

   2、 继续开展健康有关的文体活动。为了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增进职工之间的友谊,增强集体荣誉感,工会将举行迎新年扑克比赛,抓彩活动。以庆三八“五·一”“五·四”“五·一二” “七一”“八一”“国庆”等节日,结合医院实际工作开展演讲比赛,书法比赛,知识竞赛,大型联欢活动,体育活动。配合卫生局组队参加区政府部门举行各项文体活动。组织一次离退休老同志文体活动,丰富老前辈的生活,健康其身心。聘请专家来院给全院职工讲课,进行政治思想培训,专业知识培训,使职工进一步树立自信、自强、自立、自爱意识,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成为合格的医疗工作者。开展一次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教育活动。

   3、 继续做“健康体检”及“低保职工”义诊工作。

   工会将继续做好“健康体检”的宣传,联系接待工作,把我院良好的服务,精湛的技术通过“体检”这个窗口宣传到各单位、各部门、各社区。继续开展“低保职工”义诊工作,把医药送到需要帮助的相对贫困的老百姓手中,为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作出贡献,在服务人民的同时宣传医药,在为医院创社会效益的同时创造经济效益。

   三、以加强自身建设为 ,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工会要履行号基本职责,在创建和谐医院发挥作用,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工会将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等形式,加强工会干部的政治理论、工会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学习,努力增强工会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工作水平,使工会干部更好地胜任更好工作,同时要加强修养,做到德才兼备,勤政廉洁,不断增强人格魅力,赢得职工的认可和信赖,努力使更好成为“党组织放心、行政需要、职工满意”的职工之家。

   学校来年工作计划    新的学年已经开始,在本学年度的第一学期内,为了带领全专业全体教师创新性的开展财务管理专业的多项教学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院领导提出的多项整改方案,顺利完成12级、13级、14级学生的教学任务,特制定本教研室工作计划如下:

   一、坚持改革精神,立足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按照强化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提高学生就业创新能力、加强提高学生学历层次的教学目标要求,组织全专业教师、学生讨论修订12级、13级教学计划,做出必要的调整,从而更加结合实际的按+的教学模式。

   二、花大气力狠抓教学质量,为此,要采取以下强有力的措施:

   (一)认真督导教学,严禁教师无故缺岗、迟到、早退;

   (二)要求教师对学生严格考勤,把考勤作为评定期末成绩的20%;

   (三)加强实践教学,教前做好实验项目的制定,期中结合教学进度认真落实实验项目,做到有课必有实验,有实验必有报告,有报告必有成绩评定与汇总,期末上交,作为评定学生成绩的20%;

   (四)同头课老师如有两人以上需要建立教学团队,定期进行教学交流和讨论,实施教学改革和创新,在议课交流中,统一教学进度和内容;精讲理论,注重实践;

   (五)鼓励教师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方法、多种手段进行教学,摸索出一套让学生在快乐中学会基本知识的趣味教学法。

   三、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激励机制,保证老师的教学质量,调动老师多讲课、讲好课的积极性。加大教学检查力度,做到期初查计划、实验、教学大纲,期中期末查教案、实验、考勤、上课态度(包括缺、调、迟到、早退情况),定期收集同学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意见和建议,认真准备期中、期末三次教学检查。四、切实组织好听课活动,达到教师间取长补短的目的,做到同头课教师间互相听两节,其他教师至少听四节,教研室组织集体听,系领导根据同学的反映,有针对性的听,听后交流评定,使评教活动落实到实处,使教师之间能够取长补短。

   五、各项教学项目加紧实施。在20xx年完成省级精品课程1门,没有达到院级的逐步达到院级水平,评为院级精品课程的向省级迈进;建立教学团队,争取实现零的突破;发动老师积极撰写论文论著,本学年每人两篇论文,一本论著;组织学术讲座,争取每个年级举行一次。

   六、认真组织专业技能大赛,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在本学期,每个年级至少组织一次;认真组织理论知识竞赛,以促进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为财务管理专业的考证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认真做好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从计划到总结,从实施项目到各种成果,从试卷课程考试的出题到试卷各个项目的整理分析以及成绩的评定,要按时全面地归档。

   八、认真做好毕业生的实习设计工作,从毕业考试的实施到毕业实习的制定,到指导教师的选取,要一一落到实处,真正把毕业设计当成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把它作为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工作能力、巩固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来实施。

   以上各条计划要认真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修订、和提高,带领全专业老师为创建保持优秀教研室而奋斗,为全面完成本学期的各项教学工作而拼搏,创造更辉煌的业绩。

   学校来年工作计划

   根据敖教办发(20xx)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学习和掌握反邪教知识,增强防范、识别抵制邪教侵蚀的'意识和能力,确保校园平安、稳定。结合下洼地区各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

   自3月1日至3月31日,各校要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集中宣传(日、周)的活动时间。

   二、活动主题

   崇尚科学、反对邪教、共建和谐。

   三、活动内容及形式

   内容:广泛宣传关于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反邪教知识,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认识邪教,远离邪教。

   方式:

   1、发挥安全教育主渠道作用,认真上好反邪教警示教育课,使广大学生对邪教本质有深刻的了解从而远离邪教。

   2、认真开展“六个一”活动。即:上一节公开教育课、读一本书籍、出一期板报、办一期手抄报、集中一次图片展览。各校要充分用校园广播、板报、橱窗、手抄报等载体,通过张贴、悬挂标语、图片展览、讲座、文艺汇演、各种竞赛、以及主题班队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四、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校要充分提高认识,将反邪教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日程,强化领导,确保反邪教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章立制、强化宣传

   建全和不断完善反邪教工作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细化分工,采取多种有力措施,保障反邪教工作的有序实施。

   (三)狠抓落实、注重实效

反邪教工作总结3

一、邪教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在建国之初把一贯道等会道门组织活动作为反革命行为进行打击。在1979年刑法典中,也设立了组织、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罪,但未能明确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现行刑法第300条首次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1999年10月23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打击邪教提供了重要的大政方针,“两高”也先后制定出《解释(一)、(二)》,笔者认为,刑法所规定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通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控制成员,危害的非法组织。

两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出邪教组织一般应具备五个特征。笔者理解,“一般应具备”是指具备或基本具备,而不能理解为只需具备这五个特征中的某几个特征。

特征一:

邪教组织为了将自己荒诞不经的学说和信仰传播于世,经常会采取冒用合法宗教和气功的手段,编造治病救人的谎言,蒙蔽群众。由于我国与西方在对待邪教组织的政策和法律上差异,西方宗教学大多把“邪教”视为宗教的一种,设立“邪教”在西方并不违法。但邪教组织的活动触犯了法律也会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在我国,法律只保护正统宗教,邪教组织成立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我国始终认为邪教不是宗教,只是一种邪恶的说教和势力。因此,在我国邪教组织无不是冒用合法宗教、气功或其他之名来欺骗人们,逃避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管的。

特征二:

神化首要分子。一切宗教都信奉一个万能的、主宰人类命运的神,宗教的神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与宗教不同的是,邪教通常将神现世化,往往教主以神的化身自居,宣扬神已经到了人间,而且就在人们面前。这是邪教首要分子为树立自身至高无上的权威,奠定其精神领袖地位,把邪教活动蒙上神秘色彩所进行的包装。目的是让受骗群众诚惶诚恐地丧失正常判断力和辩别力甘受驱使,按其说教去思想,去行动,直到去送死。

特征三:

采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正统宗教也都宣扬超的神秘力量,也强调世界末日、神的救赎、天国幸福等,但正统宗教与现实社会有相容的一面,一般没有反社会的宣传,对个人生活的不幸和社会不公现象,多告诫人们忍让,甚至逆来顺受,寻求灵魂的解脱,所以正统宗教能够发挥稳定社会、扶助人生的作用。而邪教的经文或传教活动则偏执一端,对现世采取不可调和的立场,视现实为极度堕落、注定毁灭之世,急欲脱离或摧毁之。所以邪教常常危言耸听,狂热地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性和紧迫性,倡言大劫将至、天国将临、惟入其教方可获救,在教内外制造恐怖不安气氛,搅得社会人心惶惶,继而又以救世主的面目出现挽救众生,网罗人们加入其教。

特征四:

发展、控制成员。邪教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往往采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的收罗更多的人,进行精神控制和组织控制。不是单纯以暴力强制、金钱收买、利益诱惑的手段发展、控制成员。

特征五:

危害社会。邪教组织用散布“来世升天说”恐吓群众变卖家产,吃光花尽,不思生产,破坏生产生活秩序和发展。并且侵蚀、瓦解我基层党政组织、破坏计划生育,干涉婚姻自由,扰乱学校。在群众中制造矛盾,挑起事端,策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

正确把握邪教组织与其他相关概念。首先要把握邪教组织与合法宗教的界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合法宗教活动,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因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有一脉相传的宗教典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严格的宗教礼仪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而邪教组织,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它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而应当依法取缔,坚决惩治的非法组织。其次要把邪教组织与合法气功区别开来。近年来,全国各地涌现出不少以强身健体为有目的的群众性气功活动,它们有的在气功协会、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有的虽未能登记,但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纯粹以锻炼身体为目的,这样的气功活动是我国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号召相一致的,应予以保护,要与那些以气功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邪教组织严格区分开来。第三要把邪教组织与迷信活动区别开来。由于知识的缺乏和认识能力低下,少数群众求神拜佛、算命看相、做道场、看风水、修庙宇、测祸福等,虽然这些行为有一定的消极,但如未危害社会或危害较小的,还不能按犯罪处理。迷信是邪教赖以存在和蔓延的基础和温床,而邪教则是迷信的极端化,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看,二者是有着本质区别的。第四要把邪教组织与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开来。邪教组织有些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有些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两者有时在界限划分上不是很明显,但二者从概念上是有区别的。邪教组织是通过欺骗,引起人们产生非正常的信仰,以此做为其组织的精神力量,形成凝聚力,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往往形成凝聚力的是对不正当经济利益及其他非法利益的追求。

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具体司法认定

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为:

其一,客体特征侵犯的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其二,客观特征表现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组织”,包括狭义的组织、策划、指挥三种形式。狭义的组织,指建立邪教组织活动中起领导、协调作用行为;策划,指为邪教组织活动安排日程、确定计划;指挥,指在邪教组织实施的具体活动中进行部署、调度等行为。“利用“,即指用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自己服务。 “破坏”包括积极的暴力抗拒行为,和消极的不予遵守,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并且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和颁布的有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只有同时具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行为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这两方面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

其三、主体特征为一般主体。

其四、主观特征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而有意为之,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必须具有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真接目的,只要有“明知不合法而为之”即可。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为:

其一,客体特征是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有致他人的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因行为人并不是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尚不能以本罪论。

其二,客观特征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蒙骗”即欺骗,指用虚假的方法或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致人死亡的后果”即受行为人蒙骗,进行绝食、病人拒绝、自溺、自焚、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同时具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这两个方面,才能具备本罪的客观方面。

其三,主体特征为一般主体。

其四,主观特征是过失。本罪行为上有两种情形:一是愚弄、欺骗他人,使其产生幻觉或对现时绝望而自杀的行为。二是愚弄、欺骗他人,对他人实施迷信等行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出于过失。

三、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司法实践

1、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必须讲。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中央对此有明确的方针政策。首先要认真、贯彻江总书记关于同邪教组织作斗争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正确认识当前同邪教组织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刻认识邪教的反动本质,认识同邪教组织作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同邪教组织作斗争的认识。其次要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幕后策划者和屡教不改、利用高等手段积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顽固分子;到处串联,煽风点火及培训上网技术人员的职业邪教分子;受境外指派、闯关入境和接受境外资助,内外勾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邪教骨干分子;进一步深挖其邪教地下组织,坚决打击制作、传播反动宣传品和进行地下组织活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有组织地下载、印制、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活动和从事传播邪教非法宣传品的邪教犯罪分子,特别是对那些经过打击处理,又重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分子,更要依法严厉打击。第三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打击邪教组织的政策和法律武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充分运用打击处理邪教组织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凡是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定罪,坚决打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四要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在审判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案件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消除他们的对抗心理,教育启发他们逐步增强法制意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帮助他们摆脱邪教的精神控制,而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要坚决把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去,使涉邪教组织犯罪的审判工作为政治服好务,为大局服好务。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量刑原则。其一要坚持从严打击的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从严,在涉及个罪进行处罚时从严,在确定决定执行刑期时从严,在判处主刑时从严,在判处附加刑时也要从严。所谓“严”就是要依法从严打击。在从严打击的原则下,必须依法。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及“两高”《解释》办案,统一执法思想,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其三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待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要有斗争策略,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区别对待个案,充分体现政策,分化、瓦解邪教组织成员。

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罪数。罪数问题,也就是一罪与数罪的问题。“组织和利用”是选择性罪名,只是实施了一种行为的,不能把组织和利用并用。另外,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有时还会涉及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等,要严格按照“两高”《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定罪处罚,即从一重罪论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4、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定罪情节。法条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行为没有规定“情节”、“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本法所规定的行为,就一律予以定罪处罚。还要具体涉案行为的危害程度问题。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实施罪,两高《解释(一)》第二条对其定罪情节有六条明确的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第九条亦对其问题均做出具体的规定。两高《解释(二)》第一条又规定出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做出具体定罪情节问题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具体参照上述解释的规定理解执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两高《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有四条解释,其中“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便于实际工作中操作,两高又在《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5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5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第四项中的“严重后果”,可以理解为造成直接损失巨大的,严重损害一方社会安宁的,煽动群众以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或伤害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情况。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两高《解释(一)》第三条对其含义有明确的规定,第四条还规定对其处罚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可照此理解执行。另外: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两高《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做了4条界定,司法 实践中应照此理解。

5、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量标准。“两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了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定罪数量标准,而没有规定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和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以及悬挂横幅的数量标准,实践中的认识和作法也不尽一致。对问题应具体分析。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或者将宣传邪教上载互联网进行传播,往往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传阅、浏览,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其社会危害程度远甚于散发传单形式大的多,因此,不论多少盘、多少次,均应定罪处罚。但是,对于从互联网下载邪教宣传内容然后进行散发、张贴、传播的,或者针对特定的对象传播邪教宣传品如发送邮件等,由于受传播渠道所限,传播范围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和社会也小的多,故未达到“两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定罪数量标准,就不宜认定为犯罪。对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传邪教宣传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论数量多少,均应定罪处罚。当然,对“严重社会影响”的认定,要综合分析其具体犯罪情节,如公共场所范围的大小,知悉人数的多少,公共场所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地位和重要性,以及所悬挂横幅、条幅,标语的内容,悬挂、书写、喷涂的时间、影响程度等方面的因素。而对于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宣传内容,但被及时制止、铲除,或者范围很小、时间很短,没有被多少人知悉,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则不宜认定为犯罪。同理,“两高”《解释(二)》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虽未达到,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性危害的,如存在扩散的时间及社会影响程度恶劣,扩散的内容极其反动、恶毒等具体犯罪情节,也应在7年以上量刑。

6、正确认定利用邪教宣传品所犯的侮辱罪、诽谤罪。利用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诽谤、诋毁、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是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一种新的行为方式。对于那些邪教组织成员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侮辱、诽谤、漫骂、诋毁、公然贬低、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格尊严,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认定为侮辱罪。对于那些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炮制所谓的“起诉状”,搞什么“签名”活动,“起诉”党和国家领导人等方式,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肆意攻击和诽谤,贬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格、形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认定为诽谤罪。对于上述犯罪,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不能以此罪系自诉案件为由不予受理,或不认为是犯罪。

7、正确认定邪教“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两高”《解释(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要把握好以下几点,因多次进行邪教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刑一次以上刑满后仍然进行邪教活动,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又进行邪教活动的,应认为是“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这里要注意,参加邪教组织活动进“思想转化班”接受,受过刑事强制措施的即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尚不能扩大理解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另外,不能把以前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行为作为认定本次犯罪的事实,而只能将其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8、正确理解和适用“两高”《解释(二)》第六条。要查明行为人聚会、串联的目的及分清“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与不明真相的群众区别。只要是为聚集滋事或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就要受到刑事追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是指出谋划策,对其他邪教组织人员进行纠集、拉拢、联系、通知,为聚会、串联提供场所和食宿条件,积极准备有关资料,组织实施的人员。注意,如果聚会,串联的目的仅是交流练功心得、体会的尚不应认定为犯罪。

9、正确认定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被告人,是否悔罪、是否转化,是决定对其是否从轻处罚,是否适用缓刑甚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对此“两高”《解释(二)》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对此问题一定要慎重,既要认真分析又要仔细考查,不能仅看被告人认罪就从轻判其缓刑,也不能在适用缓刑问题上过分苛刻,不管是否悔罪,一律不判缓刑。

10、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应把握好“两个基本”。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在立案时就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避免对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立案受理。对受理后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根据不同案件确定和审查不同的事实和证据重点,要严格对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要扣事实,扣证据,扣法律,要达到法定规格,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不能迁就,努力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四、刑法有关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规定的修改建议

从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需要来看,我们认为,现行刑法有关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对现行刑法加以进一步修改:

1、提高刑法第300条规定的两个罪名的量刑幅度。刑法第300条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两个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均为七年以上,其刑期最高为十五年。这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不相符的。建议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最高刑期提至无期徒刑,并将这一罪名列入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

2、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增加财产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往往用种种方式敛钱,其对金钱进行疯狂的攫取来满足自己的物欲与其他财产犯罪是一致的。因此,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判处财产刑,符合设立财产刑的条件,特别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往往受到外来敌对势力的亲睐并予以经济上的介入,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判处财产刑才可能达到彻底摧毁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之目的。

3、增加刑法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完备性。将一些具有相当社会危害程度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纳入我国现行刑法典。例如,境外邪教组织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事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参加境外邪教组织活动的行为;包庇、纵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行为;利用高等手段进行违法邪教犯罪活动的行为;到处串联,煽风点火及培训上网技术人员的职业邪教行为;受境外指派、闯关入境和接受境外资助,内外勾结,从事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等。

4、教唆他人自害行为应独立成罪。教唆他人自害行为主要指行为人故意以引诱、指使、欺骗、胁迫、怂恿、激将等,使他人产生自杀、自伤意图的行为。因这种行为有其自身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独立的罪质罪量,对这种行为能否直接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出发,对包括教唆他人自杀在内的教唆他人自害的行为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这种行为应独立构成教唆自杀、自伤罪放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之后,而在立法上予以专门规定为宜。 []

1、检察日报2000年7月13日王龙泰《法轮功与邪教》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35 613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