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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总结化妆品注册申报材料【推荐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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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申报材料【第一篇】

[摘要]脂质体(liposome)技术是将化学成分包裹于脂质小球内的制备技术,由此制成的化妆品脂质体具有皮肤护理和功能性成分载体的作用,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研究和应用价值,是目前化妆制剂的研究热点。本文着重对脂质体在化妆品制剂中的皮肤护理作用、脂质体作为功能性成分的载体在化妆品制剂中的作用和脂质体制剂的最新进展进行阐述。

[关键词]脂质体技术;化妆品;载体;脂质体制剂

[中图分类号]Q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55(2009)03-0396-03

The application of liposome technology in cosmetic preparation

YANG Gui-ming,GU Jian-mei,SONG Li-yan

(Jiamusi College of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Jiamusi 154007, Heilongjiang, China)

Abstract: The technology of liposome is the preparative technique which can wrap up chemical composition into lipid globule. The cosmetics liposome possess have effectives which are nursing skin and carrier with functionality component, which will have extraordinary significant value of practical investigation and application. It is the hot spot on preparation of cosmetics at present. This text emphasize explain about the effectiveness of nursing skin,carrier with functionality component and the newest progress about the technology of liposome.

Key words: technology of liposome;cosmetic; carrier;preparation of liposome

1935年,英国剑桥大学的分子生物学家Bangham博士将药物置于卵磷脂/胆固醇中乳化以便缓慢释放,并为此申请专利。事实上已经制出了脂质体,但是由于当时检测微观结构的手段落后,他并没有发现这一特殊结构。直到1965年Bangham[1]才发现磷脂分散到过量水中,可形成一种以双分子膜为夹层囊壁的闭合囊泡,并命名为脂质体(liposome)。1976年Gregoriadis[2]等鉴于脂质体的特殊结构和磷脂生物相容性好等特点,研究用脂质体作为载体包裹药物,发现载药脂质体体内分布与单纯药物有所不同、在血循环中半衰期延长、药物的毒副作用明显改善,药物的溶解性也发生了变化。后经多年研制,人们发现各种脂质和脂质混和物均可用来制备脂质体,而磷脂最为常用,如卵磷脂、丝氨酸磷脂和神经鞘磷脂以及合成的二棕榈酰磷脂酰胆碱、二硬脂酰磷脂酰胆碱等,且脂质体具有粒径小、剂量小、稳定性强、靶向性高、缓释可控和安全无毒等特点,便将脂质体广泛用于多个领域。1986年,Dior为法国Lancome公司开发了世界上第一个叫做“capture”的脂质体化妆品,随后在各个国家逐渐推广。目前,含各种脂质体的化妆品已经得到广泛应用。

1脂质体在化妆品制剂中的皮肤护理作用

表皮中的脂质是密集包裹起来的双层膜,它与角质层细胞相间排列,二者以共价交互结合,共同形成角质层的主体部分,是皮肤屏障功能的主要物质基础。有研究显示:只要从表皮角质层中去除脂质的主要成分神经酰胺,就能使皮肤屏障功能丧失[3];除去皮肤中角质细胞脂质,角质层中水分含量显著降低,皮肤发生干燥,停止除去皮肤中角质细胞脂质,则角质层中水分含量随之恢复,皮肤干燥得到改善[4]。皮肤脂质可重组受损的皮肤角质层有序的层状结构[5]。神经酰胺、胆固醇和棕榈酸3种脂质混合,也可修复小鼠皮肤的脂质屏障[6]。神经酰胺可明显增高皮肤电导率,因其具有很强缔合水分子的能力,在角质层中形成网状结构,以维持皮肤水分,改善皮肤弹性[7]。由此说明,脂质存在于皮肤角质细胞之间,填充了细胞间隙,起着粘合剂作用,阻挡皮肤内水分向外扩散,保持水分、柔软皮肤,同时也拒异物于皮肤之外,具有屏障和保湿功能。

脂质体中的某些磷脂可进入皮肤深层,并与皮肤深层细胞膜的磷脂起源物结合,而使细胞膜流态化。如含亚油酸和α-亚麻酸的不饱和磷脂能增加膜的流动性和渗透性,从而增强细胞的代谢功能[8],起到活化细胞的作用。

化妆品中常用的脂质体原料神经酰胺,是表皮角质层脂质组分,对皮肤具有增白作用[9]。其增白作用机制可能与神经酰胺作为信号分子,能够调节细胞内的过氧化物和增强脂质的过氧化反应有关[10],也可能是因为脂质体颗粒本身就具有反射紫外线的特性[11]。另外,脂质体同时还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可以减少多余脂肪和毒素在皮肤上的沉积,与传统护肤品相比,其护肤效力可强几十倍[12]。

2脂质体作为功能性成分的载体在化妆品制剂中的作用

脂质体在化妆品中不仅可作为添加剂,发挥其独特的作用,而且可以作为功能性成分的载体,提高功能性成分的皮肤美容效果。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功能性成分如果只是简单地与其它基质混合在一起,由于物质的相互作用、氧化、pH的影响等,在制备和贮藏过程中一部分便失去了活性。有的功能性成分进入体内后受机体酶和免疫系统的作用而分解。如果将功能性成分包藏于脂质体囊泡中,由于脂质体囊泡的分割包封作用,而使功能性成分与外界不稳定因素接触机会减少,稳定性提高。例如维生素A结构中含有较多的不饱和双键,对光与热稳定性较差,接触空气后很容易被氧化,维生素A神经酰胺脂质体[13]则比较稳定。超氧化物歧化酶(SOD)[14]、维生素C[15]和维生素E[16]很不稳定,用脂质体包封后,其稳定性大大增强。用脂质体包封辅酶Q10[17],在40℃下能稳定360天, 脂质体包封维生素A可稳定170 天。

化妆品中的功能性成分必须透过角质层达到相应的作用部位,才能起到营养、改善皮肤状况的作用。而人的皮肤的角质层具有极强的屏障作用,大分子的功能性成分难以通透。将功能性成分装进脂质体囊泡中,由于脂质体与生物膜结构相似,功能性成分在脂质体的携带下经皮透过量增加。例如,用角质化细胞和纤维母细胞的培养物,重新构建的表皮以及切割下来的人的皮肤评价[18],脂质体对皮肤的穿透性与传统乳膏剂相比,增加了30%;维A酸脂质体经皮肤局部给药后生物利用度高于其凝胶剂[19]。促进功能性成分透皮吸收的机制是脂质体通过毛囊通道进入皮肤达到作用点[20],也可以通过增加角质层湿度和水合作用实现促进透皮吸收作用[21],还可以通过脂质体的磷脂与表皮脂质屏障中的脂质层融合[22],使角质层脂质组成和结构改变成一种扁平的颗粒状结构,使其屏障作用发生逆转,脂质体可顺利通过这些脂质颗粒的间隙。脂质体接近细胞后通过静电疏水作用而非特异性吸附到细胞表面,或通过脂质体的特异性配体与细胞结合,与细胞接触引起脂质体通透性的增加,脂质体所包裹的功能性成分便释放到细胞周围,使细胞周围的功能性成分的浓度升高;另外,脂质体膜与细胞膜相似,可插入细胞膜的脂质层中,直接将其所包裹的功能性成分注入细胞内。

脂质体在体内可缓慢释放功能性成分,以达到长效和降低刺激性的目的。例如用脂质体包封常用的保湿剂果酸,因其具缓释的特点,可以降低果酸的刺激性[23]。

包藏功能性成分的脂质体穿过皮肤而渗透到深处,沉积形成储存库,在细胞内外直接、持久地发挥作用。据研究[24]:以脂质体包封的活性物质经皮吸收后可使更多活性物质留在表皮到真皮之间,发挥持久地作用。

3脂质体制剂

脂质体原料的来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从天然材料中提取,二是人工合成。目前,人们已经可以从动物、植物、细菌中提取用来制备脂质体的原料,并成功的制成脂质体。

人类最早是从动物体内获得脂质体原料的,目前动物也是脂质体原料的主要来源。如从猪皮中取得的胆固醇、油酸、糖基神经酰胺和神经酰胺的混合物制成表皮脂质脂质体[25],用皮肤角质层脂质制备“皮肤脂质”脂质体("Skin lipid" Liposomes),从卵黄中得到的卵磷脂,从多孔动物中国南海海绵中分离的Phylloamide A,以胎儿体内的磷脂为主制成的人源脂质体[26];从大豆中可提取得到豆磷脂,从植物中得到含有Sphingolipids的提取物[27]等,从担子菌纲假蜜环菌中分离的Armillaramide 1,从Sphingomonas种MK 346干细菌细胞中提取的Glycosphingolipids[28]等。

二棕榈酰磷脂酰胆碱(DPPC)就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磷脂,它具有纯度高,脂酰基的烃链长度基本一致,有比较固定的相变温度,结构接近皮肤脂质,以其制成的脂质体能使药物在皮肤中有更大的聚集。例如,用DPPC包封鬼臼毒素制成的脂质体,在动物皮肤内的聚集浓度要高于大豆卵磷脂脂质体[29]。合成磷脂制备工艺复杂、成本较高,目前尚未推广普及。

自1965年Bangham用薄膜分散法制备脂体以来,人们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开发了多种脂质体制备方法:

薄膜分散法:是将膜材和脂溶性药物溶于有机溶剂后置于烧瓶中,减压除去溶剂,使成膜材料在瓶壁上形成薄膜,再加入含水溶性药物的缓冲溶液,振摇,除去未包封药物,即得脂质体悬液。此法适用于水溶性药物。脂质体粒径为1~5μm,可通过超声波处理或挤压通过固定孔径的聚碳酸酯膜降低其粒径。

超声分散法:是将膜材和脂溶性药物溶于有机溶剂后置于烧瓶中,减压除去溶剂,残液用超声波处理,除去未包封药物,即得脂质体。此法适于制备小脂质体,但易引起药物的降解。

逆相蒸发法:是将膜材溶于有机溶剂,与含药缓冲液混合乳化至形成稳定的W/O乳液,减压除去溶剂,除去未包封药物,即得脂质体。此法包封容积大,适于水溶性药物、大分子生物活性物质。脂质体粒径在~μm。

注入法:是将类脂质和脂溶性药物溶于有机溶剂中后,再用微量注射装置在搅拌下将其均速注入到含药水相中,搅拌挥尽有机溶剂,即得到脂质体。根据溶剂的不同可分为乙醇注入法和乙醚注入法。乙醇注入法优点是避免了使用有机溶剂。乙醚注入法操作过程中温度比较低,适用于对热不稳定药物。

表面活性剂处理法:是将脂质、表面活性剂(如胆酸、脱氧胆酸、脱氧胆酸钠等)与药物放入水中,搅拌或超声波处理,使成胶束溶液,除去表面活性剂和未包封药物,即得脂质体。本法可制得平均粒径为30nm的单层脂质体。

复乳法[23]:是将含药水溶液加入膜材的有机溶液中,乳化得到W/O初乳,再将初乳加入到10倍体积的水中,乳化得到W/O/W复乳,然后在一定温度下去除有机溶剂,即可得到脂质体。在使用本法时,通过控制温度可以制得粒径为400nm,包封率达到90%的脂质体[33]。

超临界法[33]:是将膜材的乙醇溶液与药物溶液一起放入高压釜中,将高压釜于恒温水浴中通入CO2,进行超临界态下孵化,即得脂质体。本法避免使用有机溶剂,且可得到包封率高、粒径小、稳定性较强的脂质体。

离子梯度载药法[32-33]:是先用适宜的方法制成包封质子化液体(能使亲脂性药物以离子形式存在的物质)的脂质体,再将该脂质体置于主要以分子形式存在的药液中一段时间后,即得载药脂质体。原理是亲脂药物分子具有自由通过脂质体膜的性质,而亲脂性药物的离子则不能通过。因此,亲脂性药物分子通过脂质体膜进入脂质体内,在膜内受质子化物质的作用,转变成离子,滞留于膜内。脂质体外的亲脂性药物分子不断地进入膜内,直至膜内质子化能力耗尽,最终在脂质体内聚集大量的药物。常见的有pH梯度法、硫酸铵梯度法和醋酸钙梯度法等。

离子梯度法最大的优点是包封率高(弱碱性药物理论上可以100%包入脂质体中),甚至有的脂质体不需清除外部游离药物。

4结语

自从脂质体技术被掌握以来,对化妆品制剂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由于脂质体化妆品对美容护肤的独特效果,而倍受人们青睐,相继问世了上百种含脂质体的化妆品。随着研究脂质体透皮吸收模型、对皮肤的作用机理、体内作用途径、体内分布、体外评价方法和脂质体稳定性等相关问题的逐步解决,脂质体技术在化妆品技术中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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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申报材料【第二篇】

二、法律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三、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提供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或土地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场地平面布局图;

5、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产品索证索票制度,以及人员、场地的卫生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7、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材料;

8、所经营产品的供方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外包装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授权销售协议书,如有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批件);

9、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护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必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化妆品申报材料【第三篇】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医,。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 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 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医。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化妆品申报材料【第四篇】

一、研究专题和期限

专题一:科学仪器研制

研究目标

聚焦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生命科学等领域的科研需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仪器。

研究内容

1、联用分析仪器

研制用于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联用仪器,该系统至少包括气相色谱/质谱台式联用仪、凝胶色谱净化仪、样品高压溶剂萃取仪等;研制适用于食品中禁/限用抗生素、激素及兴奋剂等多残留兽药检测系统,该系统包括电动色谱快速分离和激光诱导荧光检测联用仪,样品处理装置等;研制离子色谱-电化学安培检测器,该检测器应配有控制分析软件。

2、专用检测仪器

研究智能化差示量热分析仪,包括快速加热降温,温度控制,自动气氛控制,加热炉自动升降技术及智能化软件,具备与质谱联用的接口;研究元素价态专用分析仪,包括:现场采集、样品提取和富集、元素价态代谢物标记、色谱微柱分离及其与原子光谱元素价态分析的联用及光学系统自动校正技术等。

申请条件

本专题项目的申请单位必须为企业法人,且联合申请单位中至少有1家非关联企业及至少1所高校或科研院所。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在申请项目的预算中,企业投入经费必须超过总预算的50%。申请时需附上与本仪器相关的查新报告。

完成期限

*年9月30日前完成。

专题二:科学仪器方法研究与协作联盟建设

研究目标

针对本土研制的科学仪器开展相应的实验方法研究,建设专业化的仪器应用协作体系和服务联盟,支持相关领域和行业的创新活动,提高大型科学仪器的使用深度和利用水平。

研究内容

1、基于本土研制的科学仪器,开展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新材料检测等领域仪器使用方法研究,形成一批仪器使用标准操作程序及相关检测方法,并向全社会开放共享。

2、围绕特定的大型科学仪器,支持多单位联合建立专业化的仪器使用协作联盟,实现信息互通、方法共享和服务协同,提高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深度和专业化水平。

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方法项目中采用的本土科学仪器,是指所获专利授权中50%以上的初次申请地为中国的科学仪器。申请协作联盟建设的,申请单位中至少要有2家企业和2所高校或科研机构参与。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

完成期限

*年9月30日前完成。

专题三:化学试剂与标准物质研制

研究目标

面向食品安全等相关需求,研制相应检测试剂和标准物质。

研究内容

针对欧盟REACH法规,研制一批有毒有害物质分析用配套试剂,品种包括含硫杂环类、含氮杂环类、联苯胺类、取代芳胺类、噻唑类、嘧啶类试剂;针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新版标准检测要求,研制一批专用检测试剂,形成不同浓度系列产品,其定值不确定度、均匀性等符合检测要求;研制用于检测化妆品中有害技术指标的多种实物型标准物质,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要求。

申请条件

鼓励产学研结合,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申请时需附上相关的查新报告。

完成期限

*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申请方式

1、本指南公开。凡符合课题制要求、有意承担研究任务的在*注册的法人、自然人均可以从“*科技”网站进入“网上办事——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按照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

2、本指南申请起始日期为*年6月12日,截止日期为*年7月3日。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6份,并通过“*科技”网站提交可行性方案和所有表格。所有书面申请材料需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书面材料集中受理时间为*年6月26日至7月3日,每个工作日的9:30—17:00。

3、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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