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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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第一篇】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严禁公司员工私人或代客理财,其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九、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x。
十一、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二、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三、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或收据,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十四、文件、传真等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延误而致工作失误或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十五、办公用品购置后,须持总经理审批的《资金使用审批表》和购货发票、清单,未经审批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劳动规章制度【第二篇】
一。目的
为更好地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规范劳保用品的管理,减少和预防职业病、工伤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员工
三、内容
劳动保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简称劳保用品。
公司安全组根据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性质,制定出《劳保用品发放配发标准》,下发于各个部门并且每年进行更新,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及时更换。
劳保用品的采购执行《采购控制程序》,由采购部依《分供方评审程序》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估,提供一般劳保用品的供方必须具有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合格证,提供特殊劳保用品的供方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安全鉴定证。(特殊劳保用品经营单位须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证)。
公司对产生噪音、粉尘、有毒气体的部门配置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的使用期限为一年,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使用期限为两个月。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超过使用期限未损坏的,使用人继续保留使用,损坏后再进行更换。
劳保用品根据配发标准进行发放,职工领用劳保用品时履行领用登记手续。
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等劳保用品在更换时必须以旧换新,由部门进行统计更换,更换完毕后,将旧的劳保用品同统一放置于辅料仓,由辅料仓同一进行报废处理,凡不交旧品者,每件扣交新品80%金额。
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在规定有限使用期间,发现有丢失、损坏现象,个人进行赔偿。
职工离职后,必须上交所发的劳保用品,保存于部门。若离职后未上交,部门承担新品80%的金额。
行政人力资源部安全组每日对现场职工劳保用品佩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佩戴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10元/次,领班负连带5元/次。
劳动规章制度【第三篇】
为实现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但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在立法上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实施劳动合同过错解除的情形之一。然而法律并未规定“严重违纪”的标准,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有较大争议。
以案说法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若干元。郑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查明,劳动者于某日入职用人单位。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不服从岗位职责、消极怠工、顶撞领导、扰乱他人工作秩序等为由将劳动者予以开除。
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某行为中,在公司中造成极坏影响,故公司曾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其警告处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同意其调岗要求,产生懈息情绪,某段时间上班时间基本处于只打卡不工作状态,还纠缠领导,该行为已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秩序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劝说未果,公司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供了证人、录像视频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者存在用人单位所称的种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确认其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确实存在过错,但过错是否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程度有待商榷。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案例中,用人单位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累计三次警告、记过处分到达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故对劳动者作解除合同处理。但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视频资料,只能看到劳动者确实是待在管理人员的办公区域,但从该视频中无法看出劳动者该行为影响到其他员工的工作,也未有任何员工要求劳动者离开,且该视频录制时间仅为XX分钟左右,不能证明劳动者是长时间逗留于管理人员的办公区域。由此来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现章制度有待商榷。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经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确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但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程序也要合法,并且向劳动者进行了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何为“严重违纪”,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以《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依法确定的具体界限为准。一般理解为: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工作期间打架斗殴、连续迟到早退、旷工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都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本案例,用人单位提供了规章制度,并且劳动者也知晓该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针对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息工、长时间逗留于非工作区域不完成工作等行为,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对应处罚条款已经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履行了前置程序。但劳动者在受到处罚后,并没有悔改,仍继续采取上述行为。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行为已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院认为劳动者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有待商榷。
由此,可以看出,各方争议的焦点是何为“严重违纪”?
律师认为,严重违纪的标准主要依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规定,规章制度中对相关标准进行界定时要把握适当的尺度。另一层面来讲,严重不严,都是相对的。一般由用人单位进行裁量。但裁量的评价标准,却因评价者的地位、知识、经历等产生不同的评价结果,甚至出现相背离的截然不同的、相对立的结论。
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增强证据意识,对员工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不可否认,现实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随意解雇劳动者的情形。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这一权利,对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的解除决定,载判机构一般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进行相应的审查。由于法律并未规定“严重违纪”的具体标准,裁判机构对此具有自由裁量权,目前司法实践中,裁判机构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仅限于发生劳动争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具体条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则会审查所依据的解雇条款是否合理,是否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
鉴于法律、法规存在很大弹性空间,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根据实际情况将具体条款子以细化和明确,以便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可以有针对性地提供解除依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员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员双方正当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员,职员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员;对特殊职位职员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三条职员享受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该推行完成本职员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员劳动酬劳、为职员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员正当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受生产经营决议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订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员招用和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通常应该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正当证件。
第六条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应该已和其它用人单位正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面试人员记录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员应聘时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协议证实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员培训和教育,依据职员素质和岗位要求,实施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员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题培训经费选送职员专业技术脱产培训包含相关事项,由劳动协议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协议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员应该签署书面劳动协议,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职员实施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协议期限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企业和职员应该根据劳动协议约定,全方面推行各自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能够变更劳动协议约定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推行、解除、终止应该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协议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要求。企业、职员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违法解除劳动协议,应该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三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上实施天天工作8小时、每七天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工作制,对部分特殊岗位职员实施不定时或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和职员协商能够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员加班,应该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员,作为职员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要求实施。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员基础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是职员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受工资酬劳。
第十八条企业能够根据不一样岗位实施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另外包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员加班,按国家相关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员加班,企业能够安排职员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职员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职职员资。
第二十一条 因职员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能够要求职员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处理,并可按要求幅度从职职员资中扣除。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负担。
第三章 职员劳动纪律制度
劳动纪律和职员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员必需遵守企业考勤和辞职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厉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职员实施处罚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和劳动协议有不一样约定,优先适用劳动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已由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讨论,并向全体职员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员发放职员手册,职员阅后签字以此作为已向职员公告证实。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20xx年2月1日生效。
(单位公章)
20xx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