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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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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 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 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 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 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 《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 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 ,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 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 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的 事项,由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 5日内应当 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 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报请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 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 场等工作,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 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 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 )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 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

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 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 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 安全的 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 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 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 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 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乱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 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 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路政管理工作总结【第二篇】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20xx年以来XX乡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狠抓道路交通管理和建设,在《公路法》的宣传、路政管理、公路养护等方面成效较好,特别是今年在公路养护上,我乡始终把农场公路养护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工作来抓。现将我乡20xx年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落实、广泛宣传

我乡分阶段、多形式的开展《公路法》宣传,利用逢场赶集日子集中宣传、各种会议领导宣传讲学、中小学校主题班会等形式,采取黑板报、标语、墙报、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特别是在春播、秋收等时期加大宣传、强化路面秩序管理,要求群众不得在公路上打草晒粮、堆放柴草、乱占乱挖。中小学在开学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宣传路政管理知识活动。近两年来,我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强化管理、完善机制

乡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性,做到了“五个到位”,即:认识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养护作业到位和监督到位,切实履行了公路管理职能,把全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落到了实处。年初制定了路政管理工作计划,成立和调整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长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11个行政村成立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小组,由村主任任组长,村委会成员、各社社长及群众代表为成员。层层明确了职责,制定了管理养护制度和专门的考核内容,签订了路政管理目标责任书,并纳入了各村目标考核。

乡党委、政府经常定期或不定期的以会代训的`方式对村干部进行路政管理工作进行安排和培训,召开整治和维护路面秩序工作会议。进一步规范场镇市场管理,有效杜绝了集贸市场以路为市的现象。加强对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管理,坚持“三到场”,严格执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一表审批,相关部门共同施放红线制度。对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并严肃查处,杜绝了在公路两侧乱建、乱占、乱接道等侵害路产路权行为,保证了辖区内公路畅通,保护了公路建设的成果。

三、存在问题

1、公路养护经费严重不足。以前全乡公路养护主要资金来源是依靠“两工”以金代劳支付养护费用,农村税费改革后,“两工”取消,公路维护缺乏政策、资金支撑,加上“一事一议”不出村,使得乡养公路养护资金筹集非常困难,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严重短缺。

2、非法营运整治成为难点。因其点多、面广、线长和机动性、隐蔽性,管理部门难以全面管控和取证处罚,特别是非法营运行为受经济条件、利益驱使和就业形势等因素影响,已延伸为一个社会问题,因而打击难度大。

20xx年在乡党委、政府和全体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半年来,我乡辖区内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广大村民的爱路、护路意识得到了很大程度上得提高,但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乡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工作力度,依法管理号辖区内的公路,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保障,满足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对公路运输的需求。

路政管理工作总结【第三篇】

20xx年,我队在县委县府和主管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队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队职工关心和支持安全工作的局面。并认真总结以往安全工作的经验,扎实开展此项工作。并通过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了大队的正常工作秩序。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大队在今年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队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大队长范德军具体抓,大队办公室与各个中队具体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度保证,措施到位

1、建立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今年,大队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并配套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为认真落实这项工作,大队由大队长周成伟亲自负责,将安全工作列入年底的目标考核内容,并进行严格考核,逐月对各个中队、办公室以及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大队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签订责任书。大队与各中队在年初就层层签订了责任书,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将安全工作作为对各中队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不断完善大队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20xx年,大队在建立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安全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力争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促进自我保护

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宣传教育,是大队安全工作的基础。在20xx年,大队以安全宣传教育为重点,以做好事前预防为目的,经常性地对队员和沿公路线两侧的群众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抓好法制安全宣传等大型活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认真做好法制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队在20xx年的法制安全宣传教育以"单位内部管理安全"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与交通安全关系”为主题,对安全知识和路政法律法规进行广泛的宣传,大队还组织所有的队员学习安全工作的各类文件与法规,对单位内易发事故类型、重点部位保护、工作薄弱环节、各类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等方面,开展深入全面的大检查,消除隐患,有针对地扎实地开展教育和防范工作。此外,大队也利用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机会,提升人民群众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与交通安全关系的认知,帮助教育广大的群众树立爱路护路的意识,并积极配合路政执法人员搞好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工作。

2、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大队利用大队的安全会、组织活动等途径,通过讲解、学习,在单位内部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队员接受比较系统的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大队每月还小结上月安全工作,强调安全事项。通过这些活动增强队员们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加强检查,及时整改

大队在安全工作中大力开展常规安全检查。每学期开学以后,学校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汛前,学校对校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同时,积极配合市卫生局对学校食堂、饮水卫生进行检查。冬季,学校对电线和家属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的打算

我们在安全保卫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但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我校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路政管理工作总结【第四篇】

XX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管理条例》和厅、总队、支队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xx大队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现将第一季度的工作小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措施得力,职责明确

大队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今年的节能减排工作,为防止节能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按照总队、支队有关文件要求,成立大队节能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节能减排

根据节能目标要求,大队在第一季度着力进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方案的制定,便于今后更好的开展节能工作。经研究讨论,目前已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有:大队节能规划、大队XX年节能目标措施方案、办公用品及设备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水、电使用管理规定等。

三、认真组织学习,落实有关文件精神

节能减排是一项基本国策,为提高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节能意识,了解全国的节能形势和节能措施,使节能工作深入人心,在第一季度,大队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较大的提高了大队全体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并将所学知识联系实际,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节水、节电、节油理念得到普及。

四、及时上报节能数据,充实台帐内容

在第一季度,大队严格按照支队的要求,对每辆车每个月的燃油情况、保养情况、维修情况,水、电、燃气、纸张等办公用品及设备的消耗情况都做了认真详细的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同时,严格控制支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通过第一季度的学习、教育,大队大部分干部职工都能养成随手关灯、随手关电、双面打印、提高车辆实载率等良好习惯,大队节能减排工作初见成效。但仍然存在着有的队员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意识不够强,在工作生活中忘记关灯、关饮水机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大队将继续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支队下达的XX年节能指标能够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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