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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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加强宿舍楼的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楼干净、整洁、舒适的住宿环境,根据度假村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员工必须做到:
(1)发现火灾要及时报警。
(2)发生火灾会正确扑救。
(3)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放置部位,能正确维护和使用消防器材。
(4)火灾时能迅速进行疏散;
二、消防通道、走廊、梯口出入处等部位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消防设备前堆放杂物;宿舍不准擅自拉接电线,使用电熨斗、电饭煲、电炉及其它加热电器设备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
三、员工要经常检查本宿舍的各类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出门前检查宿舍内是否有未灭的烟蒂及未关闭电灯、电器等;
四、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出入宿舍随手关门,宿舍内请勿存放大量现金,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保安部,并保护好现场;
五、员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保安部报告,当公安、保安部人员进行调查时,要极积配合,如实反应情况;
六、严禁在走廊护栏上蹲、坐、立、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严禁赌博、酗酒;同事之间不得以任何借口发生争吵、打架,不得大声喧哗,保证宿舍楼安静;宿舍楼在15:00之前21:00之后应将各种电器声音控制到最小,不得大声喧哗、叫喊、打羽毛球,不要影响其他人休息;
七、员工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各种垃圾,保持宿舍的良好秩序和卫生环境,保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严禁将果皮纸屑和各种垃圾从窗户扔下,严禁高空抛物;
八、员工需要晒凉的衣服要拧干、脱水后方可凉到走廊上;鞋、扫把及杂物不许摆放到走廊;
九、员工22:00后不得在异性宿舍逗留,0:00准时熄灯就寝,不得大声吵闹、不得播放音乐、不得在走廊、阳台逗留或在他人宿舍聊天,影响他人休息。0:00以后下班的员工进入员工楼区域不得大声喧哗、说话、唱歌,不准打开除洗手间、卫生间以外的灯,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和各种设备设施,树立节能意识,养成人走灯关、杜绝常明灯、常流水现象;
十一、员工严禁私带外来人员进入在宿舍区域,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员工不得私自在外留宿,每月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未住宿舍的,保安部将收回其床位;
十二、不能服从或配合宿舍管理的员工,保安部将收回其床位。
十三、如工作需要,保安部宿舍管理员有权进入宿舍进行检查,员工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检查;
十四、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保安部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罚款。
卫生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工作,为全校师生提供质量上乘、环境优良、服务周到的饮食服务,根据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服务范围
1、师生的膳食服务;
2、师生的开水供应服务;
3、师生的热水浴服务。
二、甲方的管理职责与权限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乙方的膳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将饮食服务中心现有的房屋及其各种附属设施、锅炉及其辅机设备以零租赁的方式提供给乙方使用。
3、对师生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乙方反馈。并对反映较多的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4、负责对外有关环保、节能等职能部门工作的接洽与协调。帮助乙方协调与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5、经常督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净化校园内餐饮市场,除了委托给乙方管理的餐饮项目外,严禁以任何方式出现的餐饮售卖点(外招、留学生楼除外)。
6、根据在校统招生实际人数及物价(指燃煤、柴油、用电量)等实际情况,及时核实并调整对乙方的燃煤补贴款额和用电指标。
7、根据学校实际和饮食服务工作运行状况。负责对饮食服务中心现有房屋中型以上的维修、锅炉及其辅机设备(单件在5000元以上)的添置、立项和报批。
三、乙方的管理职责与权限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管理细则。
卫生管理制度【第三篇】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十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十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用人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十七、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十八、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二)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十九、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七)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八)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九)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五)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六)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意见;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十一、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二十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卫生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凡在本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办公室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股室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办公室负责监督工作,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二章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七条单位公共区域(包括楼梯走廊、会议室、卫生间等)的清扫与保洁及日常除“四害”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联系保洁员负责。
第八条各股室负责办公室内的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走廊或公共场地,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条卫生间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定期对洗手间、厕所、垃圾桶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三章室内卫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各股室环境卫生由各股人员包干,各股股长负责,办公室监督检查,单位领导组织临时抽查。
第十四条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各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办公桌面整洁。
第十五条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第十六条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四章废弃物收运与管理
第十七条分布在单位公共区域内的垃圾桶每天都要处理。
第十八条各股室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桶内。配置给各股室的纸篓由各股室使用管理。
第五章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随意弃置的;
三.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条单位每年度评比一名卫生工作积极分子,获得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