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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措施管理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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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标准【第一篇】

标准作为标准化的核心,其定义和解释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最有影响的有四个:

一是1934年盖拉德在其《工业标准化原理与应用》一书中对标准所作的定义,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给出的标准的定义,即:“标准是对计量单位或基准、物体、动作、过程、方式、常用方法、容量、功能、性能、办法、配置、状态、义务权限、责任、行为、态度、概念或想法的某些特征,给出定义、做出规定和详细说明。它以语言、文件、图样等方式或利用模型、样本及其他具体表现方法,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

二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给标准所作的定义,即:“标准是由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与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他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

三是1983年我国对标准的定义,即:“标准是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四是1996年修订的国家标准《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GB/)给出的标准定义为:“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猜你喜欢

建筑公司安全管理规程【第二篇】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及生产单位。

3、安全生产教育

每年由生产单位自行组织对员工专门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等。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在生产现场从事作业或管理活动。

公司办公室对生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安全管理小组

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单位负责人任小组组长。

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对各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

有权对有关安全措施及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进行审定。

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采取处理措施。

5、安全生产检查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进行。

定期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安全管理小组组长主持,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参加。

经常性检查

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安全员及各班组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

自检、互检、交接检

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的作业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互检:交叉作业时,班组之间相互检查监督,共同遵章守纪。

交接检:上道工序完成的设施移交下道工序前,由上道工序班组进行自检明确人无误时方能移交下道工序班组;下道工序班组在使用前,应同上道工序班组共同进行安全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下道工序班组方可使用。

发现隐患的部位,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证。

6、安全管理

下列能够引起人身及火灾、爆炸事故的直接因素,都必须列入管理对象:

各类机械设备,手动、电动工具,电路、电力设施,堆置物、建筑物,油库、仓库等。

易爆炸物,如锅炉、压力容器、火药、炸药等。

强酸、强碱及亚硝酸钠等有腐蚀、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与地面位置相差较大的作业如登高、高温、热蒸汽、超低温物体等。

重点部位的管理

要求对存有危险作业部位(工段)、不安全状态(因素)和国家、行业有规定的防范对象进行挂牌警示、作安全标志、划重点防护区或安全警戒区,并建立重点部位档案。

重点防护区、警戒区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a)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存放杂物、施工、携带火种。

b)在警戒区域附近实施明火作业或爆破作业前,必须通知安全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后才能进行。

c)机动车辆在警戒区域不得超速行驶与停留,人员不得在警戒线内逗留;

d)警戒区域内,未经分管领导允许并由专门人员陪同不得到现场参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摘除警示和安全标记。

个人及设备的管理

生产个人有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的义务。

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第三篇】

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

技术意义上的标准就是一种以文件形式发布的统一协定,其中包含可以用来为某一范围内的活动及其结果制定规则、导则或特性定义的技术规范或者其他精确准则,其目的是确保材料、产品、过程和服务能够符合需要。

按照《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的规定,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

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

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

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由于各主管部门在使用这三个术语时掌握的尺度、习惯不同,使用的随意性比较大,这是造成人们最难理解这三个术语的根本原因。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标准、规范、规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发生着变化。

例如:近年来,我国卫生部门把一些涉及技术规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冠名为“技术规范”或“规范”,以区别与自愿用或推荐性的标准等。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目前尚没有要求进一步规范这三个术语的使用。

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第四篇】

2008年我县共发生工矿企业死亡事故4起、死亡6人,其中因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引发的事故2起、死亡4人,占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的50%和67%。今年1—8月份我县发生的唯一一起工矿企业死亡事故也发生在建筑施工工地。而就在9月9日下午,台州市路桥区富士路南侧房地产开发项目“幸福人家”工地发生一起泥浆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虽然事故发生的原因目前尚未查明,但从电视画面和照片新闻上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一起因建筑施工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的快速前进,给建筑业带来了蓬勃发展的同时,也给这个行业的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建筑业事故多发,既有因行业因素影响,也有因人为管理不善造成。

一、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特点

1、高处作业和立体交叉作业多。按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划分,目前建筑施工中有90%以上是高处作业。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和建筑结构的复杂性导致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集中了大量的人力、材料和机械共同施工生产,上下左右多层次的立体交叉作业,造成不安全因素多。

2、施工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变化大。建筑施工行业的每一项工程都有一定的工期,从几个月到几年不等,但这个时间是相对短暂的,每一部位的作业也是短暂的。这就容易使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产生临时观念,对施工中出现的防护设施落实不到位等安全隐患麻痹大意,认为凑合凑合就能过去了。而每栋建筑物从地基打桩、主体工程到屋面装修,不同时段的不安全因素要随工程的进度而变化,针对这些变化,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也要不断地改变、补充和完善,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3、人员流动性和施工季节性明显。施工作业的高强度、施工现场的噪声、热量、有害气体和尘土,高空作业多,劳动对象的规模大以及工人须经常露天作业,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中临时工和农民工所占的比例大,人员流动性强。据统计,目前施工工地中农民工约

占50%-70%甚至有的高达95%。同时,高温和严寒等施工环境使得工人体力和注意力下降,雨雪天气还会导致工作面湿滑,夜间照明不够,都容易导致安全事故。

二、建筑施工行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

建筑施工行业的“产品固定、人员流动,露天、高处作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工艺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变化多端”等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这些事故事故的发生,不仅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给死者家庭带来灾难,影响社会的稳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行业违法承包现象普遍。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施工方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现场物料升降机等特种设备的单独承包也时有发生。这些承包方往往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存在违章指挥和盲目施工行为。而建设方和建设主管部门对这种违法分包行为往往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整改,这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制定的制度内容不能切合实际,并且不能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制度不健全,制度内容得不到落实,不能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对管理人员的年度安全教育,对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等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提高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安全知识水平的作用。甚至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对员工教育培训造假,根本不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在日常管理中也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存在检查前无计划,检查时无具体依据,检查出的问题不能整改到位等,特别是对存在重大隐患或由于条件所限安全措施不能防护到位的分部工程未予重视。

3、安全隐患的整改和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的整改和落实不到位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据事故调查,施工单位从上到下各级人员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在检查安全隐患时走过

场,不能真正做到检查到位、整改到位。对安全检查不重视,甚至存在项目经理不组织安全检查工作,只是口头上强调安全,但真正落实到工作上却应付了事,有的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意见不予重视,认为是小题大做。有的企业法人对法定安全责任不能履行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安全措施、防护不到位,安全劳保用品发放不到位等等。

4、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建筑施工行业成为该行业的主要力量,给建筑业带来新活力的同时,一方面由于企业往往迫于工期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使,各项措施执行得不到位,使其对农民工的安全检查、教育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也因受到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的影响,安全意识不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对建筑施工的了解甚少,对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违章作业时,并不清楚会带来怎样的后果,给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所以,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往往他们既是受害者,又是肇事者。

5、监理不到位。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监理工作停留在过去“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老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上,只重视质量,不重视安全,对建设方、施工方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向有上级汇报等等,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6、安全监督不到位。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监督力度不够,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到位。

三、如何提高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1、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应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建筑行业来说,只有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操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严格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三大规程”的要求,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做好每一项工作,才能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才能得到保障。

二是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重点检查工地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等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检查“三宝、四口、五临边”中的楼梯口、进出口、洞口、井口和预留管道口等安全防护工作。

三是建立施工现场班前交底制度。建筑施工不同于其它行业,具有“深基、高空、负重、临边”作业等特点,每天开工前班组长履行交底制度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普遍交底和个别交底相结合,做好交底记录。交底双方都应履行签名手续,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四是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定责任、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把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部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相关责任人要严厉处罚。五是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首先农民工进场要有安全生产浓厚氛围。施工现场要建安全生产宣传栏、事故案例警示图片、安全生产的醒目标志等,使新进场的农民工能感受到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其次坚持岗前培训,保证持证上岗。农民工上岗前,要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把安全生产三级教育放在首位。公司、项目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后,要严格考试,考核合格才能持证上岗。上岗后,遵章守纪情况、安全生产情况、事故及不良操作行为等,都要记入个人安全档案。随时掌握其思想行为动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和制止各类不良行为和安全隐患。第三建立健全常年培训计划。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阶段性和临时性强的特点,制定常年培训计划。做到现有员工定期培训,新来员工随时培训,重点岗位重点培训,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2、监理单位

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施工质量隐患往往导致施工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造成质量事故,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所以监理单位在对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同时,应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过程,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3、政府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一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方案并严格执行,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施工方法或者简化工序流程,严肃作业纪律。二要定期开展建筑施工场所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重点围绕分包、转包、挂靠施工队伍管理以及拆迁、地下施工等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采取拉网式检查的方式,深入查源头、查隐患、查“三违”,督促各级各类施工企业强化施工基础管理,有效扼制高坠、坍塌、机械伤害等易发事故。三要强化执法联动与执法信息互通,进一步拓宽群众与社会监督渠道,加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违法企业的曝光与打击力度。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加大事故问责力度,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连续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加重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对每一起建筑施工事故,特别是死亡事故,相关部门和企业都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存在问题,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作者单位:浙江省天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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