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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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了加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安全责任
法人职责:
(一)企业法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药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药店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药店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企业负责人职责:
(一)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督促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药店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二)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公司关于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搬运和储存办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防火检查和隐患的整改
(一)值班人员应当每日对用电、用水、安全出口等有否违章,是否畅通,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对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存档备查。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二)积极参加国家的消防日活动,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做好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图片的张贴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五、奖惩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药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300元不等。
药房管理制度【第二篇】
1、药房工作人员凭本院医师处方配药,收方后应对处方资料、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可调配。
2、遇有药品用法用量不妥、禁忌处方或处方字迹辨认不清等状况时,由配方人员与开方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进行调配,不得私自涂改或代开处方。
3、配方时应细心谨慎,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变质、过期、包装不完整药品不得发出,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4、内含毒药、限剧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5、处方调配结束须严格核对并签名后方可发出,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6、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务必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7、急诊处方务必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调配。
8、严格执行门诊用药量规定。对超过用药量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应请医师修正后再调配。
9、加强药品管理,防止变质与失效。毒麻药品,设专柜加锁保管,并由专人负责。
10、药房应定期清领药品,每日统计当天处方,并做好贵重药品逐日消耗登记。
11、加强与临床各科室的联系,征求对药品供应要求,了解用药状况,用心介绍、推荐新药。
12、普通处方保管一年,毒麻处方保管三年,到期报医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13、药房内应整齐、清洁,药品按类存放,器具用后放回原处。
药房管理制度【第三篇】
1、收方后应对处方资料、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配方时有关处方事项,应遵照“处方制度’,的规定执行。
3、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调配。
4、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的规定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5、散剂及胶囊的重量差异限度及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内含毒药、限剧药及药的处方调配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药。钻的规定办理。
7、配方时务必使用贴合药用规格的原料及辅料,遇有发生变质现象或标签模糊的药品,需询问清楚或鉴定合格后方可调配。
8、中药方剂需行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9、处方调配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调剂室要有二人以土工作时处方配好应经另一人核对,成由发药人核对,对剂型、色、嗅味等遇行检查,在可能状况下,做快速分析。处方调配人及核对检查人。均须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10、投药瓶的容量要准确,瓶及瓶塞要干净,包装要结实、清洁、美观。
11、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务必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12、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13、急诊处方务必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14、调剂室内储药瓶补充药品时,务必细心核对。
15、调剂台及储瓶等应持续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16、其他人员非公不得进入调剂室。
药房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管理制度
1、购进人员应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并须经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持证上岗。
2、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购。
3、购进药品(含中药饮片)和医疗器械,应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购入。订购合同应注明质量状况,并索取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授权书及其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存入档案。
4、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要有合法票据,建立购进记录,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和医疗器械有效期一年,但不少于两年。
5、采购进口药品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原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6、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索取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复印件。
7、对国家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查验并索取相关资料。
8、首营品种与首营企业应经质管人员审核,索取证照和厂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使用单位受让、受赠使用过的设备类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其合法证明并经法宝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验收人员要有一定专业知识,有相适应的专业职称,并经培训持证上岗。
2、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验收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验收程序,切实保证购进药械质量完好,数量准确。
3、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1)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外观性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其它标识等各项内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3)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灭菌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验收人员须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5、药品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药品有效期限超过二年的,其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有效期届满或者使用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植入性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跟踪保存至该产品使用结束。
6、验收首营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7、验收进口药品,应同时查验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品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8、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可疑或不合格药械,应拒绝入库,单独存放,并迅速查询核实,必要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1、保管养护人员应熟悉药械质量情况及储存条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定期对在库药品和医疗器械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检查,防止药械过期或变质失效。
3、保管员应按药械储存要求将药械分别存放于冷藏、阴凉、常温等条件下,并按不同剂型、属性等分库、分区存放,药库内应实行色标管理。
4、养护人员应做好温湿度管理,并根据药房(库)温湿度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湿、除湿、防虫、防鼠、防尘等措施,发现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应及时停止销售和使用。
5、中药饮片应勤翻勤晒,防虫蛀,防霉变,对部分易串味的品种要进行密封贮存。
6、危险品应单独存放于危险品专柜。
7、保管养护应建立药械养护档案,对重点品种和养护设备每月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妥善保存。
8、应当建立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的档案,及时养护、校验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并做好养护、校验记录。对养护、校验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不得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9、应当对植入人体医疗器械进行跟踪记录,建立使用记录档案。使用记录档案应当包括病案号、患者姓名、住院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姓名、植入器械名称、规格型号、产品出厂编号或序列号、产品注册证号、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等信息。
10、对过期失效和有质量问题的药械,必须与正常药械分开存放,及时报废处理,防止错发或重复报检。
四、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1、药品拆零是指药房在销售或使用药品时,药品需拆开包装销售,而且拆开的包装不能反映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全部内容,为达到药品不混淆、不变质,保障使用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2、拆零器具如天平、药匙、盂钵、拆零药袋及工作环境等,必须保证清洁,符合卫生要求。
3、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须检查其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拆零。
4、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在密封的拆零专柜中,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
5、拆零药品应即卖即拆,并保留原包装。拆零后不能保留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拆零时间。
6、拆零药品销售的包装袋,必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以及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医疗机构名称等。
7、销售或使用拆零药品应做好拆零药品记录。
五、不合格药械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要掌握不合格药品的相关知识,能够正确区分假药和劣药;
2、在购进药品时,质量负责人要严把质量关,彻底杜绝假、劣药品进入药房;
3、在验收、养护过程中发现过期、失效、变质、霉烂、虫蛀、破损、淘汰的不合格药品和过期、破损、淘汰的医疗器械等,应立即封存登记,存放在不合格药械区,并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报告,填写不合格药械报告表,经审批后,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集中销毁,并填写不合格药械销毁记录。
4、不合格药械应存放于不合格药械专区。
5、决不向消费者销售合格药械,为大众的身体健康负责。
六、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
(一)质量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1、重大事故的确认与范围:因质量问题或工作过失造成整批报废,经济损失达五佰元以上的。
①产品在供方负责期内因质量问题而未向供方办理退货及索赔的。
②凡卖错药,剂量失控,严重威胁人身安全造成医疗事故的。
③凡因质量问题已做出停售、待处理决定的药械,仍然继续流入市场而造成的医疗事故的。
④未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原则而造成过期失效的。
2、一般事故的确认与范围:因质量问题和工作过失每次造成五佰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药品质量未造成医疗事故且影响较轻的属一般事故。
(二)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实物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报分管负责人,一般事故应在三天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一周内查出原因,写出书面材料报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和用药责任的质量事故应上报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报告者,做为隐瞒事故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处罚。
七、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为促进合理用药用械,提高药械质量和药物治疗水平,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不良反应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3、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特异质反应、药物的依赖性、继发反应和后遗反应、致畸、致癌、致突变等。
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要包括使用医疗器械后引起死亡、威胁生命、机体功能结构永久损伤、需要内外科治疗避免上述永久损伤、其它等
5、药械不良反应/事件应确定专人负责,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药械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6、使用单位发现其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时,必须认真、完整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或者《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及时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
7、药械不良反应/事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一般的不良反应应于1月内报告,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应于15天以内报告,死亡病例应于24小时内报告。必要时可超级报告。
8、群体性不良反应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并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患者的应急处理、可疑药械的封存和处理,并按规定填写群体性不良事件报告表。
八、效期药械管理制度
1、使用单位购进药械应当进行进货验收,并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必须包括药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灭菌医疗器械还应当记录灭菌日期或者灭菌批号。
2、使用单位对储存的效期药械应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拆零销售或使用的效期药械,其销售包装上标明该药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
4、拆零后的效期药械应保留原包装,不能保留原包装的,应当注明该药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等。
5、距药械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械,应纳入近效期药械管理,及时催销并记录。
6、近效期药械应有近效期药械标识。
7、过期失效药械应存放于不合格药械专区,并按不合格药械管理规定确认、登记、报告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