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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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
一、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二、说明: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外来施工作业管理等。
1、动火作业:除装配车间外,工厂区内任何地方,在进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请《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
(1)使用气焊或氩弧焊机焊接;
(2)使用氧气、乙炔切割;
(3)砂轮切割机或易产生火花的'设备;
(4)敲击、凿孔、手工具等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间作业:任何人进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风不良的密闭或半封闭场所等。
3、高空作业:人员从事距坠落基准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业。
4、吊装作业:利用行车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5、设备检修作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6、外来施工单位作业:是指在我公司内部进行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三、所有危险作业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经审查、审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险作业之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
1、《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须由下列被规定的审查、审批人员签证后始得生效:
(1)申请人填写并签字;
(2)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并签字;
(3)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并签字;
(4)外来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及施工人员(有外来施工作业时)。
2、所有被授权审批安全作业证者,在审批之前必须确认现场环境设备施工等安全无误后才可审批该项作业,并确实掌握及预防从事作业时可能发生的状况。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2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竖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条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规定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六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七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即: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挥信号不明确;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重物梭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垫;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应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应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应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不应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八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6、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危险源的管理 ,预防重、特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重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条 本办法引用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重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 各工程公司 (项目 部)、承包 单位 、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 ,积极配合,加强重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重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 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 ,即工程公司(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 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第六条 重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由公司组织有关专业 技术人员或聘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与应急救援预案,降低危险性,保障重危险源安全运行。
第七条 公司对有重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必须开工前进行一次风险分析 评估;剧毒品作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根据重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与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评价,并将评价报告 按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重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将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对危险源划分等级,确定不同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
第九条 重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按照“集团公司-铜城建设公司-各分公司”三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控管理。
第十条 建立危险源登记台帐制度,及时掌握重危险源数量与等级变化 以及运行控制、安全管理与维护、人员培训 、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 ,有效控制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消除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 重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并根据演练效果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重危险源所在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必须制定书面的、科学清楚的岗位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有效。
第十三条 实行重危险源动态管理,生产工艺条件、设备、材料 、生产过程等因素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进行风险分析与安全评价,重新进行危险源分级登记,修订相关技术资料 、文件与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实施 重危险源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 重危险源所在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有重危险的设施或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在投运前进行安全评价,对具有重危险的设施或设备应制定保障安全运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要重视重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隐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危险源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有关部门领导 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危险源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 和长远规划 。
第十八条 各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和在安排与之有关的工作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第十九条 对重危险源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危险源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 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记录备查,对相关单位、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协调;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有重危险的设施和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应优先考虑对重危险源的改进;
(三)计划、质量部门负责重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管理,为重危险源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制订本单位重危险源技术操作规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重危险源部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参与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重危险源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练掌握重危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 ,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 当重危险源发现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违本办法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所在单位经济 处罚;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玩忽职守或者渎职,造成管理混乱,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重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证 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连市重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
重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分级
本公司的重危险源按危险程度为区级重危险源,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和危害程度为四级重危险源:R<50m(R为伤亡半径)。事故影响范围超过本公司能对区内其它单位造成危害。
四、适用范围(危险源种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中的各类压力容器和贮罐;各类压力管道;各种气瓶及产品库区。
五、内容
1、各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必须遵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指定专人(王)管理使用《连开发区重危险源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其在重危险源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并能按开发区安监部门的要求,正确、熟练使用管理信息系统。
3、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公司的重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同时每年4月底前,将《重危险源申报登记表》报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备案。对公司的所有重危险源必须按开发区安监局的要求如实进行网上申报。
4、当重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危险源的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该重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5、每两年对本公司的重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6、每两年对本公司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安全评价报告电子版要通过互联网传至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评价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
7、公司的行政管理部必须保证重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8、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9、根据重危险源生产工艺要求和技术性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维护和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
10、每季度对全公司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1、在重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2、重危险源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
13、操作人员必须每4小时对所有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重危险源有严重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或负责安全的技术人员有权越级上报。
1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5、各类压力容器包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严格按国家标准定期校验检查。(压力容器由班uu负责,安全附件由葛uu;孙x负责,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由唐ii负责。)同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工作。
16、按安监局要求定期为所有在用压力管道进行在线检验及全面检验。由杨xx负责。
17、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18、制定详尽的重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两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节、安全作业证
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2条、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3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条、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2条、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使用管理
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3条、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4条、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