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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管理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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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管理制度1

1、为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实现安全经济供电,必须加强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2、所有设备必须按照铭牌或制造厂家的规定参数运行,并严格执行有关的运行、检修规程。

3、对所有的电气设备,一律实行车间主任领导下的“三种人”管理责任制。

4、设备缺陷的'分类

ⅰ类缺陷:设备出现绝缘、强度、温升等各方面超过运行参数极限值,严重危及安全运行,如不立即处理有造成断线、停电和设备损坏的可能,以及严重影响设备使用寿命和稳定运行的缺陷。

ⅱ类缺陷:虽未超过允许极限,但异常变化较大,在短期内发展将对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构成威协的缺陷。

ⅲ类缺陷:一般性缺陷,对设备的安全及经济运行无明显障碍,缺陷在短期内也无继续恶化的可能。

5、设备缺陷的汇报、处理与注销

ⅰ类设备缺陷随发现立即汇报。

ⅱ类缺陷按月集中汇报,汇报时间为每月20日。

运行设备发生缺陷,运行班长应直接向值长及车间值班领导汇报。

消缺责任单位应根据消缺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消缺。

ⅰ类缺陷从提报到注销不得超过24小时。对于ⅱ、ⅲ类缺陷的处理,消缺单位必须提报生产计划和停电申请。ⅱ、ⅲ类缺陷的最长处理周期分别为1月和1季度。

缺陷处理结束后,应履行验收制度,不经验收,严禁恢复送电。

消缺及运行单位应严格执行缺陷注销制度。缺陷处理后,应以工作票形式向值长汇报消缺情况,无此汇报,将以未完成生产任务考核。

6、各班组应按规程要求通过巡检、检修、试验、分析等各种手段及时发现缺陷,按消缺传递程序汇报,并积极设法消缺。在缺陷未消除前,运行人员应按缺陷性质采取监督措施,保证缺陷不再继续发展。

7、凡属人为因素延误消缺致使缺陷扩大或造成事故,将以渎职行为按厂有关规定自上到下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人为因素主要发生在缺陷提报环节、缺陷传递环节、缺陷处理环节。

8、设备缺陷处理必须严格办理工作票,并按要求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缺陷管理制度2

1、运行中的变电设备及建筑物发生异常,虽能继续使用,但影响安全运行,均称设备缺陷。

2、设备缺陷的分类和处理期限:

危急缺陷(ⅰ):直接威胁安全运行,若不及时处理,随时会造成设备或建筑的损坏,发生人身事故及停电事故。危急缺陷处理不得超过24小时;

套管有严重破损和放电现象。

sf6气室严重漏气发出操作闭锁信号。

真空断路器出现真空损坏的咝咝声。

注油设备漏油,从油位指示器中看不到油位。

断路器不能进行分、合闸操作。

隔离开关不能进行分、合闸操作以至于影响运行方式的。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异常,开关不能正确动作跳、合闸。

变压器声响明显增大,很不正常,内部有爆裂声。

充油设备大量喷油,使油面下降到低于油位计的下限。

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失压,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设备接头灼热、变色。

设备外绝缘严重放电、爬弧。

设备外瓷质部分裂纹达总长20%。

直流电源接地。

房屋漏雨、雪,水滴在运行的电气设备上。

设备的主保护不能运行。

操作电源不可靠或能源不足以至于不能驱动操作设备。

与调度联系的通讯全部中断。

设备的绝缘、温升、强度等方面的运行参数超过极限值。

站用电全停。

其他严重影响设备运行、出力、安全的缺陷。

严重缺陷(ⅱ):严重威胁安全,不及时处理,暂时可以运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不消除,可能造成设备损坏和发展成危急缺陷。严重缺陷处理不得超过7天;

注油设备漏油,五分钟内有油珠垂滴。

中央信号装置不发信号或不正确发信号。

重要设备遥信、遥测量不准确,遥控、遥调失灵。

绝缘试验超标准。

不能按铭牌出力运行且无批准手续。

接地电阻不合格。

工作、保护接地失效。

瓷质部分有明显的破损者。

隔离刀闸不能进行正常分、合闸操作,但不影响运行方式的。

变电站事故照明不好用。

其他比较严重的设备缺陷。

一般缺陷(ⅲ):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较长时间坚持运行者。一般缺陷可列入检修计划处理,年度消除率应在85%以上。

3、设备缺陷的。鉴定、登记及报告:

运行、检修、试验及各级管理人员发现缺陷,均由运行人员在“缺陷记录簿”内进行登记;

运行人员发现的危急和严重缺陷,要经运维部经理(值长)鉴定定性,由发现人进行登记;

严重、危急性缺陷,应用电话立即通知部门经理及公司主管领导鉴定后,组织人员检修。一般缺陷可在缺陷月报中填报。缺陷月报应在每月2日前报到公司;

对修试单位在试验中发现的缺陷,也应由当值人员根据设备缺陷的分类和处理期限,进行登记和处理。

4、设备缺陷处理后的验收及注销:

处理后的缺陷,应经当值值长验收,确认缺陷消除后,在“设备缺陷记录簿”验收栏内签注意见并签名。

变电站缺陷应进行闭环管理:发现缺陷--缺陷记录本--缺陷月报--工作票(操作票)--运行日志--设备检修试验记录(保护及自动化装置工作记录)--消除缺陷-消除缺陷后的验收。

缺陷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尽快根除隐患,确保设备在良好状态下运行。要求生产系统各级人员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认真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二章设备缺陷等级的划分

第二条处于运行或备用的生产设备,如:发电、变电、供电设备、防雷装置、通信设备、配电装置构架及房屋建筑,均属设备缺陷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出现影响安全、经济或文明生产的异常情况,统称为设备缺陷。按发、供电设备影响安全生产的程度将设备缺陷划分为五类。

第一类:设备出现重大缺陷。有可能发生人身死亡、全厂对外停止供电、主设备损坏或造成有政治影响的事故等,此类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急,必须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处理。

第二类:设备虽有缺陷,但尚可继续运行或已影响设备出力,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停止运行。

第三类:一般设备缺陷。设备存在轻微异常,暂不危及安全运行,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停运,可列入计划进行处理的`缺陷。

第四类:设备缺陷较轻微,可延至72小时以后停运,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进行处理的缺陷。

第五类:设备带缺陷运行可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缺陷。

第三章设备缺陷处理原则

第四条运行值班人员发现设备缺陷立即报告值班长,并做好相关记录。针对缺陷及系统运行情况做好事故预想,制定防范措施,防止设备健康状况恶化造成事故扩大。

第五条要求小缺陷随时处理,重大缺陷连续处理。如:电网电压大幅波动,风机全部跳闸或风机本身故障跳闸须到就地人为恢复时,应立即进行处理。

第六条发生第一类设备缺陷时,可根据当时设备及系统情况迅速处理,并报告值班长、风厂厂长、主管领导;当发生第二类设备缺陷时,应及时报告值班长和风厂厂长,值班长迅速组织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严防事故扩大(涉及电网缺陷要及时向调度汇报)。

第七条在缺陷处理时,特别是安全措施复杂或有较高危险性的作业,必须经过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保卫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暂不能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由生产技术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技术复杂、难以满足安全条件的措施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进行缺陷处理作业时,必须认真审查工作票中的各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以及危险点、危险源的控制方案,并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

第十条对设备缺陷进行处理时,必须全部办理工作票,严禁任何时候、任何人进行无票作业。需要进行电气操作时,还应填写操作票。

第十一条运行人员在进行设备消缺验收时,必须认真检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工作现场已清扫整理干净,工作人员已撤离工作现场;设备具备启运条件;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规程要求;检修交代记录齐全,其内容包括:已处理的问题、存在的问题,设备改造和试验结果。

第十二条设备缺陷处理结束后,按规定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值班人员做好设备检修后的验收工作,并由检修人员填写好设备检修记录,在设备缺陷通知单上注明缺陷消除时间及验收人等,在交接班日记中记录缺陷处理情况。运行人员在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有权拒绝办理终结和竣工手续。

第四章设备缺陷统计记录

第十三条设备缺陷通知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和编号、缺陷主要情况、缺陷归属分类、发现人姓名和日期、通知检修人员姓名和时间、处理结果等。

第十四条值班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要认真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值班长根据设备缺陷通知单通知检修人员进行缺陷处理。各风厂要对设备缺陷建立台帐,进行统计。

第十五条设备缺陷记录应保存完好定点存放,严禁任何人乱写、乱画,防止丢失,在进行交接班时作为一项交接内容进行交接。

第十六条每月5日前将上月缺陷按照固定格式统计一次存档,同时上报缺陷月分析报告。

第五章设备缺陷的考核

第十七条未及时发现一般性设备缺陷,每次考核50元。

第十八条未及时发现重要设备缺陷,造成事故扩大或设备损坏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考核200-800元。

第十九条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避免主要设备损坏或未酿成重大事故,由生产技术部审核、确认,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通报嘉奖。

第二十条不填写或不及时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设备缺陷通知单填写时出现错误),一次对责任人给予50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设备缺陷单由各风厂负责统计,每月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生产技术部,批准后实施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应制度作废。

附件一缺陷处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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