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诊管理制度_医院会诊管理制度条例【优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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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第一篇】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全院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疗服务部同意或由医疗服务部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疗服务部,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疗服务部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疗服务部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疗服务部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会诊制度【第二篇】
1、凡遇到疑难或涉及其它专业本科室诊治有困难的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内会诊:疑难病例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并将会诊意见按疑难病例讨论格式记在病程记录纸上。
3、科室间会诊:
(1)会诊医师资格:正班时间:会诊医师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副班时间:当班医生即可。
(2)会诊程序及时间:
正班时间:由经治医师提出,本科主任批准同意,并开医嘱,填写会诊申请单,邀请会诊科室。普通会诊应邀医师一般在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后填写会诊记录。
副班时间:由值班医师提出,经本科主任批准同意,会诊程序及时间同正班急会诊。会诊医师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通知本科中级以上职称医师(即该医师的上级医师)来参加会诊,以确保病人安全。需抢救的病人,应邀医师应首先到场协助抢救,直至其上级医师到场后方可离开。必要时由总值班协调。
4、院内集体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正班时间由医务处召集;副班时间由总值班召集,召集人员填写《总值班记录》,由医务处统计备案。科内做好会诊记录并按疑难病例讨论格式记在病程记录纸上。
5、院外会诊:先填写《冀州市医院院外会诊申请单》(包括外请专家做手术,与我院有长期协作关系者除外),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签字后,交医务处保存。由科室联系专家,科内做好会诊记录并按疑难病例讨论格式记在病程记录纸上。
6、院内、院外等集体会诊,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7、医师外出会诊按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会诊的制度【第三篇】
一、凡遇疑难病例,经治医师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可在查房时或随时进行。
三、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经科主任同意或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接到邀请应要在6小时内到位完成,并签写会诊意见。如需专科会诊的病员,可在医护人员陪护下前往该专科检查。
四、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5分钟内到位,并书写会诊意见。
五、院内会诊:由经治科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应在申请提出后6小时内完成会诊、会诊由科主任主持,医务科科长参加,会诊记录由经治医生完成。
六、院外会诊: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科主任主持。必要时,经治医师可携带有关病人的检查资料,陪同病人到院外会诊。
七、科内、外,院内、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病人。
会诊的制度【第四篇】
一、科内会诊: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是指医院各科室因医疗需要而要求某一个科室给予的会诊。
1、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填写会诊单,本医疗组主治及以上医师审查签字。应邀医师必须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一般会诊在两天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2、会诊医师不能确诊或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主动请本科上级医师再次会诊。请会诊科室医师认为会诊未能确诊时,也可主动提出再次请会诊医师的上级医师会诊。
3、同一科室会诊同一病人两次以上仍不能解决诊疗问题,原则上应由科室正副科主任会诊,并不得再收取会诊费。
4、超过5个专业及两次本专业会诊未能解决问题时及时申请全院会诊。
5、医务处有权指定有关会诊医师,被指定的会诊医师,应以抢救患者为第一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三、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急救时应在接到邀请会诊的通知(电话)楼内5分钟内,楼间10分钟内到达急救现场。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诊抢救工作。
四、全院会诊:是指由科室根据病情需要或患者与家属自己提出的要求医院组织相关科室参加的集体会诊。
1、需要全院会诊的病例,原则上先由全科讨论,如仍不能确定诊断或治疗时,可向医务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患者基本病情、会诊理由、要求解决的。问题及所邀请的会诊科室,经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上报医务处,医务处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再由医务处具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科主任主持,医务处主管人员参加。
2、参加会诊医师必须是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
五、派出会诊:请会诊的医院必须持盖有该院医务处公章的介绍信、会诊单与医务处联系,并办理会诊手续。医务处根据会诊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会诊医师。如果请会诊的医院点名会诊,科主任尽可能安排被点名医师前去会诊。派出急会诊应告知总值班或值班的院级领导。任何医师不允许私自外出会诊。违章者,发生任何意外,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担。
六、外请专家会诊: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请外地医疗机构的专家会诊或手术,严格依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科室应提前三天写出正式书面申请单,包括会诊或手术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姓名、会诊或手术时间等内容,递交医务处(急会诊须征得医务处或主管院长同意)。经审批同意后,由医务处向拟邀请专家医师所在医院医务处递交申请单,并通知手术室,无医务处通知手术室将不予安排手术。(具体规定详见《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外国医师来院行医管理规定》及《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邀请外地专家会诊或手术的管理规定(试行)修订》)
七、会诊费管理:会诊费依照当时物价标准收取。由请会诊科室以会诊费记入患者住院帐单,并向被请会诊医师出具会诊凭据。会诊医师持会诊凭据每月底由科室统一登记造册并将原始凭据一起交到质控办,质控办将会诊费从请会诊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月底统一结算,将会诊费发给会诊医师本人。
八、会诊人员应认真负责,切忌敷衍了事,严禁迟到、缺席。
医院会诊管理制度【第五篇】
一、门诊、急诊会诊实施细则
(一)门诊会诊细则
1.首诊医师应在以下情形请其他科医师对患者进行会诊
(1)首诊为经治医师,综合病史、查体、辅助检查,考虑排除本科疾病,或合并患有他科疾病,先请本科出诊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会诊,考虑非本专科疾病,请其他科会诊;
(2)首诊为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经问诊、查体或辅助检查后,考虑患者非本专科疾病,或合并他科疾病,可直接请他科医师会诊。
2.会诊前,首诊医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规范书写门诊病历,标明会诊的科室及会诊目的;
(2)必要的辅助检查;
(3)向患者或家属解释清楚,告知到他科会诊的程序,取得理解与配合;
(4)患者为慢诊,一般状态较好,可自行前往他科会诊;
(5)患者为慢诊 ,一般状态差,可由导诊员护送到他科会诊;
(6)患者为急诊,且可以转送,应陪送到急诊科,与接诊医师交待清楚再返回;
(7)患者为急危重患者,不宜立即转运,应请相关专科医师到场会诊,并实施救治,待病情稳定后交给相关专科医师。
3.会诊医师应做好以下工作:
(1)详细询问病史,认真查体,提必要的检查,综合分析,明确诊断,予以治疗;
(2)接诊医师为经治医师,患者病情较复杂,应请本专科出诊的主治医师以上医师会诊;
(3)接到他科医师前往会诊请求时,会诊医师应为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应先向本科其他出诊医师交待工作,然后前往;
(4)到他科诊室会诊,患者病情均较复杂,以本科疾病为主的,应收入院治疗,若病情危重,则先实施救治,待适于转运时,护送到病房。
4.门诊多科会诊
(1)首诊科室报告门诊部,门诊部主任到场,或委派专人到场,组织会诊;
(2)门诊部主任或主任委托人向患者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理解与配合;
(3)对重危患者先实施救治,待病情稳定按主病收入相关科室住院治疗。
(二)急诊科会诊细则
1.急诊患者出现以下情形需要急诊室首诊医师请他科医师会诊:
(1)经过问病史、查体初步排除本专科疾病;
(2)依据病史、辅助检查基本排除本专科疾病;
(3)患者合并其它专科情况,需要综合治疗;
(4)患者病因难以明确,如发热、昏迷、腹痛等病症;
(5)危重患者抢救需多学科医师共同完成的情形。
2.首诊医师请他科医师会诊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1)依据患者或家属的主诉书写急诊病历,准确记录生命体征,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意识等;
(2)为明确诊断,做必要急诊化验、影像检查(CT、MRI、超声等),为诊断提供参考依据;
(3)视病情做必要的紧急处置:外伤止血包扎、骨折简单固定、建立输血输液通路、心肺复苏等;
(4)视当时患者的综合情况,可将患者送到被请会诊的医师处,也可将被请医师请来会诊;
(5)向患者或家属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取得理解与配合。
3.会诊医师接到会诊请求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到达时限:会诊医师在急诊室值班的,应立即到场;会诊医师在病房值班的,应在5-10分钟内到场;
(2)综合首诊医师的病情介绍、患者或家属的陈述、专科查体、各种检查结果,做出初步诊断,给予正确处置:
1)病情较轻的可留急诊用药观察;
2)病情较重或诊断不确切的,建议入院进一步检查治疗;
3)病情危重,现场实施抢救,如气管切开、气管插管、心肺复苏等;
(3)出现以下情形,会诊医师要及时请上级医师到场解决问题:
1)不能确定诊断;
2)会诊后经过用药及处置,患者病情未见好转。
二、病房会诊细则
(一)科内会诊(疑难病例讨论)细则
1.科内会诊,即全科会诊或全科查房,每周1次,固定时间进行。有急危重病例可随时进行全科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委托的教授或副教授主持,做好记录。
2.会诊病例的提出:
(1)带组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提出;
(2)组内疑难病例,经三级医师查房,诊断和治疗仍不明确;
(3)组内急、危、重病例,诊治不明确或治疗效果不好;
(4)外科系统的术前会诊也属科内会诊的一种形式,另行制定“术前会诊制度实施细则”。
3.会诊前准备:
(1)主治医师准备病例资料,熟知患者病情,包括入院情况、诊治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各种检查结果异常情况,及时完成病程记录,并将各种化验检查单附于病历中;
(2)主持会诊的医师提前查阅被会诊患者的病历,结合会诊目的查阅相关文献资料;
(3)其他医师也应了解即将会诊的患者的病情。
4.会诊中:
(1)主治医师汇报病历,内容包括:患者的病史、症状、主要阳性体征、辅助检查、临床诊断、治疗方案、疗效、目前存在的问题;
(2)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补充诊治情况;
(3)主持会诊者听取汇报,翻阅病历,带领参加会诊的各级医师进病房,与患者或家属沟通,进一步收集信息,详细查体, 查体过程中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
(4)会诊讨论由查房者主持,常采用先民主后集中的形式,首先是各级医师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其他组医师发表意见,最后,主持人总结分析,补充或更正诊断,提出进一步检查项目和治疗处置方案;
(5)全科会诊也兼有教学查房的。功能,是实习医师、进修医师等各级医师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应大胆发言讨论,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5.会诊后:
(1)经治医师认真书写会诊记录,真实完整地表达全科讨论情况;
(2)本组的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向患者或家属告知会诊结论,特殊检查及治疗征得知情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
(3)及时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4)会诊主持者在24小时内检查经治医师记录情况和医嘱执行情况;
(5)科室建立全科会诊记录本,指定专人将每次全科会诊内容记录下来。
(二)科间会诊(疑难病例讨论)细则
1.会诊的提出:
(1)涉及其他学科的诊治问题,在本学科无法解决的病例,可提出科间会诊;
(2)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同意,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内容应真实,便于会诊医师充分掌握患者的信息,进行正确的分析;
(3)一般情况下提普通会诊,普通会诊的含义是:
1)其他科情况为次要矛盾,可择期诊疗;
2)患者病情较轻,生命体征平稳。
(4)急会诊的条件:
1)患者病情突然变化,疑似合并其他学科疾病;
2)患者已知合并他科疾病,现有加剧趋势,需紧急治疗;
3)危重症患者抢救,需要他科协助。
2.会诊前准备:
(1)经治医师及时记录病程,详实反映患者病情变化,各种检查结果附于病历中;
(2)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取得理解与配合。
3.会诊到达时限:
(1)普通会诊:当天完成,最晚不超过24小时;
(2)急会诊:医院为每个科室配备1部会诊移动电话,由当班会诊医师持有,自接到急会诊单或电话请求,会诊医师必须于10分钟内到达现场。
4.对会诊医师的要求:
(1)必须为本院的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医师;
(2)如会诊医师对患者的诊治不明确,应请上级医师前来会诊,解决问题;
(3)会诊医师白天只负责全院其他科室的会诊,不负责本科内值班。本科值白班医师由专人负责(周六、周日除外)。
5.会诊进行:
(1)会诊医师到病房询问病史、查体,回到办公室翻阅病历,汇总信息,提出诊疗意见,在会诊单中详细记录;
(2)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并做必要的病史补充。如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有特殊医疗工作不能陪同,需经治医师陪同会诊医师工作。
6.会诊后:
经治医师及时记录会诊情况,向患者或家属告知会诊意见,经治医师执行会诊意见,特殊检查或治疗应征得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全院会诊(疑难病例讨论)细则
1.会诊提出:
(1)患者病情复杂,需三个或三个以上学科共同参与诊治;
(2)除急、危重症患者以外,至少提前1天,科室填写会诊申请单,送交医务部;会诊申请单内容包括:
1)患者病情介绍,在诊治上需解决的问题;
2)拟会诊时间;
3)拟请会诊人员;
4)科室主任签字。
(3)医务部负责通知相关会诊医师。
2.会诊前准备:
(1)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取得理解与配合;
(2)经治医师完成各种记录,各项检查结果附于病历中,影像片收集齐全;
3.会诊进行:
(1)医务部主任或科长委托人到达科室协调会诊,确认拟请的会诊医师均到场,及时联系未到场的医师,若有拟请会诊医师因故不能前来会诊,需立即落实,更改会诊医师;
(2)提请会诊的科室主任主持会诊,经治医师详细报告病历,提出拟解决的问题,主治医师和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做补充。
(3)会诊医师到病房进一步询问病史,查体;
(4)各位会诊医师回会诊室,提出各专科诊治意见;
(5)科室主任总结发言。
4.会诊后:
(1)经治医师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中,并请上级医师审阅签字;
(2)执行会诊意见,进一步提辅助检查,或更改治疗方案;
(3)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向患者或家属告知会诊结论,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特殊的检查及治疗。
(四)院际会诊细则
1.会诊提出:
(1)疑难复杂病例经科内会诊、院内会诊后,诊断仍不明确,或治疗上仍存在困难的病例;
(2)患者存在本院未开设的学科范围的疾病;
(3)医疗组填写院际会诊申请单,经科主任同意,报医务部;
(4)医务部与拟邀请会诊医师所在医院的医务部电话联系,请求落实,并告知时间与地点,简介患者病史等资料,陈述会诊目的。
2.会诊前准备:
(1)向患者及家属告知会诊的目的,征得同意并签字;
(2)经治医师完成各种记录,各项检查结果附于病历中,影像片收集齐全。
3.会诊进行:
(1)医务部主任或科长委托人协调并落实会诊人员;
(2)提请会诊的科室主任主持,主治医师详细报告病历,提出拟解决的问题,医疗组长做病情补充;
(3)会诊医师到病房查患者,进一步询问病史,查体;
(4)各位会诊医师回到会诊室讨论,提出各自的诊治意见;
(5)科室主任根据各位会诊医师的意见做总结发言;
(6)经治医师做好会诊记录。
4.会诊后:
(1)经治医师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中,并请上级医师审阅签字;
(2)执行会诊意见,进一步提辅助检查,或更改治疗方案;
(3)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向患者或家属告知会诊结果,得到知情,并签署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特殊的检查及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