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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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制度1
正文
新中国自成立以来,已经有50多年的税收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税收管理经验,创造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理论成果。以史为鉴,可以明兴替。当前研究税收管理员制度,不能割裂历史。在一定意义上,过去的经验教训和理论总结是我们今天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探讨税收管理员制度之前,有必要对新中国税收管理思想的变迁和税收专管员制度的历程做出简要的梳理。
一、税收专管员制度的历史考察
建国以来,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我国税制经历了持续变革的过程,但税收专管员制度一直长期、稳定地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今天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提供了历史借鉴。
(一)税收专管员制度产生的背景和意义
税收专管员制度在我国税收历史上早已出现。新中国成立以后,税收专管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对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税收专管员制度的产生,有效加强了税源管理,增加了财政收入。
税收专管员制度始于50年代初期。当时百废待兴,中央政府急需筹资用于经济改造和恢复。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围绕《要则》精神,全国许多地方展开了税收专管工作,迅速查清了税源状况,切实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为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积累了资金。
其次,税收专管员制度的实行,使税收工作更好地协助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复杂,任务艰巨,需要大量细致的工作。利用税收引导资本主义工商业朝社会主义方向发展,是改造工作的重要部分。在税收专管员的努力下,税收工作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发挥了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作用。
此外,税收专管员制度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力支持了社会主义建设。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经济成分较为单一,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收征管环节较少,这就为税收专管员制度提供了发挥特长的舞台。税收管理员制度行政动员能力强,税收征管效率高,便于税务部门快捷高效完成税收计划任务,因而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迅速发展。
(二)税收专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
税收专管员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动态分类的税源普查办法。
对纳税户进行普查,按地段和行业归类整理纳税卡片,在此基础上建立专管户的征稽手册。对专管员的基本工作要求是:把辖区内纳税户的开业、歇业、迁移等情况和工商户的纳税情况记入稽征手册;对纳税户内部组织、经营方式和护税人员名单等资料,均分门别类登入稽征手册。除此之外,税务专管员还要传达税政法令,组织工商业者学习税法,教育财会人员忠实记帐与申报纳税,联系职工店员协助税收,帮助业户建帐、建票;组织领导纳税小组长审查申报表,督促工商业者按期缴税;搜集资料,掌握情况,检查业户,堵塞偷漏。对专管行业的人员还要求了解行业经营情况,掌握行业发展规律、营业利润情况、季节性变化等;组织与掌握所管行业的民主评议。
其次,社会化分工协作的税收管理体系。
税收专管员除了分区监管所有纳税户之外,还建立纳税小组,实行工商户集体报缴工商税的制度;另外,分区专责管理的基础上,还由专责区与有关区分局的专管人员组成专业小组,并由专责区专管人员担任组长。其任务是:代表专责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对工商界进行税务协商;系统汇集和研究行业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总结交流管理经验,制订行业税收征管工作规划等。早期的这些措施,实现了对税源的有效控管。
第三,税收经济思想。
早期的税收专管员制度也提出了朴素的税收经济的思想,指出“从经济到财政”,把财政收入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税务专管员把征管与促进生产相结合。由专业活动扩展到各项财税工作,包括税利检查和财务检查等工作,从供、产、销等各个环节上,抓住重点,帮助企业“比指标、找差距、挖潜力、赶先进”,以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
(三)对税收专管员制度的历史评价
历史地看,税收专管员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税收管理办法。从建国之初开始,在整个国民经济改造、恢复和重建时期,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经济制度、计划管理的经济体制和严格的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国家动员能力强,使纳税人的纳税标准比较统一,纳税积极性和遵从度比较高,便于税务专管员集中、统一、高效征收税款。实践证明,税收专管员制度在当时历史背景下是效率高,成本低的较好的选择。同时,政策法规比较简洁,使推行税务专管员制度成为一种好的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几十年来,国家税收管理思路的变革始终以基层税收专管员制度为依托。每一次税制改革,无论是强调税收征管权的集中还是重视税收征管权的分散,最终都通过税收专管员制度得到落实。税收专管员制度能够长盛不衰固然与客观的历史条件有关,但也与它本身的运转高效的特点和优点分不开。其中最大的优点是对税源的管控直接有效。
但是,税务专管员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弱点,突出表现为缺乏有效自我约束机制。虽然,随着专管员制度的推行,不少地方都颁布了税务专管员纪律、工作条例和守则,但是这些条例和守则强制力不够,而且缺乏有效的贯彻落实机制,因而不能有效滥用权力的现象。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税收专管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引起了争议。
虽然,税收专管员制度因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落伍,但它遗留下来的税收分类管理思想和有效的税源监控办法,以及朴素的税收经济思想为今天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提供的宝贵的经验。在此种意义上可以说,税务专管员制度是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前身。
二、税收管理制度的现状与前景分析
1978年(特别是1987年)以后,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对专管员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税收专管员的权力制约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权力滥用的现象越来越多地受到批评,并且被归咎于制度本身。税收专管员制度由此一度衰微,取而代之的是以职能划分为基础的、保证征、管、查相分离的集中征管模式。
以集中征收为特色的现行征管模式,简单地说就是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办税服务厅,实行税收宣传与咨询、税务登记、票证发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资料存储等一条龙作业与服务,实现集中征收,在此基础上调整基层税务机构,转变职能,规范税收征管业务流程。
应该说,现行征管模式较好地防止了专管员管户时的执法不严、为税不廉、责任不清等可能出现的问题。集中管理也便利了信息化技术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运用,大大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成本,改善了税收服务。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它固有的一些弱点也逐渐暴露出来。
首先,“重管事,轻管户”,税源不清。集中管理模式实现了由“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将重点放在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上。税源管理的职能虽然落实在管理部门,各地也相应成立了各类管理机构,但由于始终处于变动磨合的状态,未达到统一和规范,税源管理的职能严重“缺位”,管户与管事相脱节。按照现行的征管流程,征收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只是就表审表,就票审票,不能自动收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动情况,对未申报、非正常户、停歇业户、零散流动税源的管理更是鞭长莫及。税源管理也由过去的专管员下厂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变成了远离企业、坐看报表的静态管理方式,大户管不细、小户漏管多,对税源控管力度明显减弱,“疏于管理、责任淡化”的问题凸现。
其次,体制僵化,被动管理,应变能力差。随着时间的推移,集中管理的模式表现出了难以克服的制度惰性,跟不上征管改革的要求。特别是随着工商注册等制度的改革,一些必要的税源信息来源减少了。以前与工商部门协作,可以从工商部门获知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应税税种。当前随着工商部门的工作改革,纳税人有了更大的自由经营权,这就增加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税源监控的难度。
再次,偏重计划管理,基层管理税源的积极性受挫。在许多地方,税收计划的完成情况是考核基层税务机关的主要指标。税基较窄,税率相对较高的现实情况下,少数纳税大户对基层税务机关能否完成任务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吸引了税务机关主要的注意力。在许多情况下,基层税务组织并不需要清楚了解辖区的全部税源情况,就能够完成上级制定的计划收入任务。
以上种种问题造成了税收工作的停滞不前,突出地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辖区内纳税人的户数不清,缺少与纳税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对那些个体流动业户、专业市场经营者、新兴行业经营者,更显得鞭长莫及,使之成为漏管、漏征户。二是对纳税人的从业内容和和生产经营状况不了解或了解不清,造成征税对象不清。三是对纳税人的税源底子、税收潜力不清,心中无数。税收任务紧了,就反复对纳税人检查。四是对纳税人申报情况不清,造成部分纳税人申报纳税质量不高,不申报、不按期申报和虚假申报的问题比较严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进一步确立,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税收管理工作既要为国聚财,还要为纳税人服务,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现有“征、管、查”三权分离的机构设置模式,和近似“足不出户”的管理办法,既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不同的税种要重复申报),也使税务机关远离了税源。而税源的管理状况,决定税收管理职能的发挥程度。当前的税源管理问题和税务机关的组织现状表明,我们必须探索一种既不同于税务专管员制度和“重管事、轻管户”的办法,又要吸收两者优势的新的税收管理制度。这就是税收管理员制度。
三、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优点
当前,全国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都在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行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制度是保证税收管理员实现有效的分片管理,使税收管理达到“管理到户、责任到人、人户对应”目标的相关规章和管理体系。税收管理员制度在实践中表现出了一些特点和优点。
1、借鉴税收专管员的经验,调动了税务人员税源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税务专管制度之所以能够长期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调动了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动性和责任感。长期以来,税务战线上出现许多优秀工作者的典型。他们既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障,也没有先进高效的计算机网络支撑,仍然实现了对税源的较为有效的管理。其中的经验,最重要的就是税源管理责任明确,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被调动起来。这一点,正是税收管理员制度着重借鉴和引进的。
当前的实践表明,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不但不能自发调动人的积极性,相反会使人产生盲目的依赖。我国的许多透漏税现象,既不是因为法律的缺陷,也不是由于技术落后,而是税务人员的积极性不够,对计算机和报表信息过于依赖致使工作出现了漏洞造成的。要从根本上改变透漏税的局面,就要充分调动税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借助专管的办法,税收管理员制度能使税收管理人员的责任与纳税人一一对应,推动税收管理员对税源的积极管理,采集全面的、动态的一手税源资料,减少了税源漏管的可能性。
2、吸取集中征收的教训,利用信息化网络,实现“管事”与“管户”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力,改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
税收管理工作既要重视管理的效率,这一点主要借助于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也要重视管理的有效性或质量,这一点从根本上要有准确的税源信息来保障。
集中征收的办法在理论上是要调动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减轻税务机关“管户”的压力,使之集中精力“管事”,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由于种种原因,实践的结果并不理想。虽然就票审票、就表审表的办法确实提高了工作效率(efficiency),但是,税务机关管理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令人怀疑。纳税人提供的原始数据是有效管理的起点。在现实中,大量的纳税人或者有意(偷漏税)、或者无意(缺少相关知识和技能)提供了扭曲的涉税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计算机系统采用,就会得出错误的信息处理结果。计算机信息平台的使用,加剧了错误数据的影响。结果是数据处理的效率越高,税收预测和计划的盲目性越大,管理的有效性就越差。
税收管理员制度借助于现代化手段,建立起了涵盖广泛、反应灵敏的动态的税源管理体系。它是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源管理制度,把管户与管事有效结合起来,实现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并重。一方面,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与纳税人保持制度化的联系,提供专业的纳税服务和指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申报纳税,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高效率。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管理员的实地调查报告,税务机关能够掌握税源户籍、财务核算、资金周转和流转额等关键的涉税信息,从而提供针对性的、有效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四、需要厘清的两个认识
1、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收专管员制度的翻版。
从两者税源管理的内容对比,不难看出收管理员和税收专管员制度的雷同之处。但是,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以下几个方面决定了它与税收专管员制度的本质区别:
信息化背景税收专管员的工作主要靠手工完成,实行粗放式管理,效率较低,且管理质量难以保证,比较适合纳税户数少,税制简单,税收目标单一的情况。在人类社会迈向信息化的今天,信息化技术正在改变着税收管理的方式。一是传统粗放式的税收管理体制和方式被信息和网络技术改造了,大大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使税收管理员从大量重复性的人工操作中解脱出来,使税源管理和精细化成为可能。二是利用信息化和网络技术强化了税收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使用,提高税收执法和税务行政管理的水平;三是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使税收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使国家税收的职能作用发挥得更充分,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进步。
法制化背景税收专管员所遵循的政策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处于较低层次,约束力和稳定性都比较差,难以规范专管员权力的使用。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正在完善,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初步建立起一个以法律、法规为主体,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配套,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税法框架,构成对行政权力有效制约,支持合法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的出现,既解决了税收工作面临的一些难题,也有力地支持了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下,法律和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措施已经构成了对税收管理员权力滥用的屏障,使税收管理员不致重蹈税收专管员的覆辙。
经济市场化背景所有制结构变化,非公有经济的位日益重要,而且有发展的趋势。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是影响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经济成分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1978年国内生产总值中由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占99%。税制比较单一,税收在纳税人之间不会引起较大的利益分歧。相应地,专管员的税收工作以实现“照章纳税”为目标,能够做到“一人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既裁判,又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十五大以后,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经济发展中增长速度最快的经济成分。所有制结构调整,彻底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公有制格局,形成了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商等不同经济成分在市场竞争中共同发展的局面。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达25%。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的税收管理员,不但要掌握相关的税收实体法,对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标准有清楚的认识,而且还要按照程序法的要求,约束自身的行政行为,实现税收征管程序的正义,以调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税源的急剧扩大和税源状况的复杂性,是专管员制度下的“单兵作战”无法胜任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建立在专业分工、集中管理、信息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上的,它能有效发挥税务机关的整体优势,应对复杂的税源情势。
新征纳关系税收专管员时期的税款征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税收任务以政府的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方式下达。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的征收却是一种协作管理的行为。征纳双方都在法律的范围内履行自身的义务,合作促成税法的落实。因此,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观念增强了,较好地排除了税务人员个人意志的干扰,重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的服务观念增强了,以服务促征管。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下,纳税服务是税收管理员的重要职责。
对比可见,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更加庞杂,目标更加明确,工作要求更加细致,工作手段更加先进,而权力的行使得到制约。面对新形势下复杂的税源管理要求,传统的专管员制度是无法满足需要的。这就表明了税收管理员制度与税收专管员制度的区别。
2、税收管理员制度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我国征管工作经验继承和发展的成果,它不是教条的、僵化的模式,更不是包医百病的“良药”。它本身尚在探索和发展,需要与实际相结合,虽然基本原则一致,但在不同的背景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所以,建立一个全新的模型非但不必要,而且不可行。实际上,任何一个论证完备的单一模式都很难解决税源流失问题。对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税收管理员本身期望过高都是不科学的。
对待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正确态度应当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把税收管理员制度作为一个主体目标,同时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为它充实新的内容,辅助它的运行,使之得以完善;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既不能因循守旧,也不能脱离实际贸然前进,既要借鉴外国经脸,也要结合我国初级阶段和转轨时期的国情,对古今中外的征管经验,既不能盲目排斥,也不能完全照搬,而应当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抽取精华、剔除糟粕,推陈出新;三是坚持把是否有利于税源管理作为检验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设计的标准,凡是有利于税源管理的措施都应当被吸收利用。
有鉴于此,结合当前实际。专管员制度有可资借鉴之处。在专管员制度下,专管员管户,税务人员与税源直接结合,对税源进行动态管理。现行的集中征管模式也有不少优点,值得吸收。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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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制度2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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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制度3
关键词:税务风险 含义 成因 管理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195-02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调控杠杆,几乎嵌入了企业经济行为的各个环节。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贸易全球化,企业面临的商务和税务环境日益复杂多变,税务风险越来越成为企业风险管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风险。税务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将使企业经营和声誉遭受损害。如国美、苏宁、创维、娃哈哈、中国平安等诸多国内知名企业就曾因为税务风险防控不利而深陷税务麻烦中。因此,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恰当有效地控制和防范税务风险已经成为企业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而迫切问题。
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以下简称《指引》)。这是针对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指引》就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制度与目标、税务风险管理组织、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监督和改进等问题进行了明确。旨在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未遵循税收法规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笔者认为,《指引》虽然是对大企业而言,但所有企业都存在税务风险,都应正确识别、评估,有效地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为企业营造安全的税务环境。
一、企业税务风险的含义及成因分析
1.企业税务风险的含义。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以及因未能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或者税务风险规避措施运用不当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企业涉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用活有关税收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此次的《指引》针对的税务风险主要是前者,但作为纳税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在进行税务风险管理时也应考虑后者。
2.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1)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完善、有效运作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基础。这些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投资及担保制度、业绩考核及激励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企业内控制度等等。如果企业缺乏完善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就很难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税务风险。(2)企业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庞杂,而且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差异,如果企业税务人员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对相关税收法规理解出现偏差,就很有可能出现工作失误,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3)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产生的风险。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对生产经营活动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实行差别选择,从而使自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税收筹划是根据当前环境进行的事前筹划,筹划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及其他因素发生变化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4)税收行政执法不规范以及法规变化的影响。现行税收行政法规赋予税务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有时税务机关内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涉税事项的理解和处理也不一致。另一方面,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收法规频繁调整和更新,临时性规章过多,使税收政策缺乏稳定性,加上目前税企间未建立畅通有效的信息传递途径,纳税人无法及时准确掌握新规定并据以调整自己的涉税行为,从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二、建立健全企业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1.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保证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施风险内部控制的制度环境。董事会负责确定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承受程度,批准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及税务风险管理监督评价审计报告。首席财务官(或总会计师)主持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领导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的日常运行。
2.结合企业自身业务特点和税务风险管理原则及要求,设置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企业应在综合考虑自身业务特点、税务风险理念和文化对企业涉税行为的影响、税务风险管理原则及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合理设置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人。
3.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企业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企业在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应当体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保证不相容岗位相互牵制,避免出现权责分配不合理,职能交叉或缺失现象。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税务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税款缴纳划转凭证的填报与审批;发票领购、保管与发票印鉴的保管;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等。
4.建立有效的税务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税务绩效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将相关职能部门和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考评激励机制,保证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进行。
三、企业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
1.分析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内部因素。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包括:企业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设计和执行;管理层及关键岗位人员的纳税意识;企业对待税务筹划合法性合理性的理解;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税务管理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部门间的权责划分与相互制衡,对管理层的业绩考核指标;企业的信息管理状况;信息沟通情况;监督机制的有效性等。分析企业的内部税务风险因素,有利于企业从高管态度、员工素质、企业组织结构、技术投入与应用、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内部制度等微观方面识别企业自身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2.分析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外部因素。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包括: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和融资环境;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税收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完整性和适用性;上级或股东的越权或违规调配资源行为;行业惯例等。对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的分析和识别,有利于企业从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竞争、产业政策、行业惯例、法律法规规定、意外灾害等方面分析企业所处大环境下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
3.确定风险识别和评估的重点模块。在全面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的基础上,企业应重点关注重大交易和决策中的税务问题;经营过程及供应链的税务问题;税务会计和财务报告反映;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税务争议和协商等模块的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
4.细化风险识别。企业通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并将风险识别任务细化,对于组织结构复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总分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对于集团型企业,可在地区性总部、产品事业部或下属企业内部分别设立税务部门或者税务管理岗位。组织结构复杂或集团型的企业,由于经营地域广,涉税事项复杂,管理流程较长,不容易发现下属单位的个别风险,通过细化风险识别,可以使企业更好地识别实际经营中存在的税务风险。
5.实行风险的动态识别,建立经验数据库。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建立系统、有效、动态的税务风险识别体系,时刻注意识别和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以便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该体系可由企业税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外部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该体系的实施可以帮助企业决策者进行税务风险的比较与汇总,从而为以后的税务风险识别建立经验数据库。
四、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
1.制定风险控制流程,设置风险控制点。税务风险是企业整体风险的一部分。税务风险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有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规范的补充和发展。企业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合理设计税务风险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与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重点关注企业重大事项,跟踪监控风险。企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战略规划、重大并购或重组、改变经营模式、重大对外投融资、签订重要合同或协议、内部交易定价政策等。这些事项关乎企业的兴衰存亡,不允许存在过高的风险。在重大决策制定前,企业税务管理机构要进行税务影响分析和规划、税务尽职调查和相关税务合规性复核;在重大事项决策制定中,税务管理机构要参与具体决策的制定并提供专业性意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和项目实施部门保持沟通,动态监控,及时评估、分析税务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的影响程度。
3.规划税务风险应对策略。企业将查找出的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与可能被影响的目标相关联,评估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及对实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结合企业风险承受程度,权衡成本《》效益关系,合理制定企业风险管理应对策略。按照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大小,可以将企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划分为避免、转移、小心管理或承担等。对于发生机率较大且影响程度超出公司风险承受程度的税务风险,企业应当采取避免的策略,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对于影响程度较低、发生可能性较大的风险,可以采取转移的策略。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对于影响程度较高、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的风险应当小心管理,力求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于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都较低的风险,可以选择承担的策略,不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避免、转移、小心管理或承担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4.规范、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完善、有效运作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能从源头上防范税务风险。企业应对现有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及流程进行审阅、梳理、完善,然后将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制度的融合使用,形成协同效应,全面有效地防控税务风险。
五、信息管理系统和沟通机制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内部、企业各业务部门与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企业与税务机关和其他外部相关单位的有效沟通和反馈。建立问题事项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企业内通用信息处理系统(如SAP),减少税务管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使税务信息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传递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领域中,防患于未然。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重复性、规律性的事项固化为标准化的操作和流程,进行自动控制;将税务申报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利用报表软件进行自动申报;建立税务日历,自动提醒相关责任人完成涉税业务,并跟踪和监控工作完成情况;建立企业法律法规数据库,收集并定期更新企业适用的税收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财务会计系统的设置、更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保证会计信息的输出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
六、监督和改进机制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的常效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和有效的外部鉴证,定期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发现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缺陷及时反馈并落实改进措施。
企业税务部门应定期回顾和反省企业现有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流程的有效性、必要性、充分性,不断优化改进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避免繁复无效的控制制度产生和监控成本的上升,确保税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有序运行。
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大大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使企业能恰当有效地控制和防范税务风险,为企业营造安全的税务环境,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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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
税务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地方税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见附件1)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以下统称《协议书》)、取得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证书》、《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统称《证书》),承担代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征收标准代扣代收并解缴入库的税款;代征税款是指代征人按照《证书》及《协议书》规定的税种、委托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征并解缴入库的税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行为支付的报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将手续费用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工作相关的费用开支和奖励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第六条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为2%;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照税务机关与代征人签订《协议书》中规定的比例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代征税款收入的5%。
各级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的精神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
第七条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手续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手续费的支付范围;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第八条手续费的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便的原则。
第九条手续费的管理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是委托代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代征的组织、协调工作;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税种手续费预算的编报工作;税务所负责贯彻落实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具体管理要求,实施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日常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手续费支付信息确认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手续费预算的汇总、上报以及手续费资金的管理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税费管理的执法检查及《协议书》格式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信息中心负责系统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章手续费支付管理
第十条手续费支付的办理流程:
(一)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填写《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表样见附件2)一份,加盖扣缴义务人(单位)、代征人公章或由扣缴义务人(个人)签字确认后送主管税务所办理,无需再提供缴款书复印件。
《信息表》可从*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打印。
(二)主管税务所负责审核手续费支付的有关信息。
税务所审核人员首先应根据市局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确定《信息表》编号,即“京地税+区县单字简称+手+税种单字简称+字[年度]+6位流水号”。
经审核,对符合支付条件的,审核人员在《信息表》“税务所审核人员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税务所所长审核;税务所所长在《信息表》“税务所所长意见及税务所公章”栏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所公章。
税务所审核人员依据审核确认后《信息表》的内容,在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并打印《手续费支付汇总单》(以下简称《汇总单》,表样见附件3),签字、加盖公章后,将《汇总单》转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财务部门将《汇总单》与财务手续费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导入数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打印银行进账单并开具支票,送交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税务所应对下列手续费支付信息进行审核:
(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资格及时效;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代扣、代收或代征税款是否缴纳及是否支付过手续费等情况;
(三)《信息表》上填写的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是否与*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相符,税款所属时间、入库金额是否正确,各种章戳是否清晰;
当发生《信息表》填列的入库金额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入库数据不符的情况,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缴款书原件进行核对。由于手续费计算方法不同,造成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申请手续费金额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计算金额不符的,以系统金额为准;
(四)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是否存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或未按《协议书》规定要求进行委托代征税款的行为,相应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在计算手续费时是否已扣除;
(五)手续费支付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因发生多缴、误收等原因造成退税的情况,原则上多缴税款应在计算手续费前进行扣除;如手续费已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手续的同时,应视实际情况对已支付的退税税款部分手续费进行追回。
第十三条对因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银行信息错误造成的银行退票,财务部门在《汇总单》上注明原因后,将《汇总单》复印件退回税务所,同时在手续费管理信息系统的“退票管理”模块中录入退票信息;税务所根据《汇总单》上注明的退票原因填写《手续费退票信息告知书》,并通知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领取《告知书》后重新进行办理。
《告知书》编号编码规则统一确定为“京地税+区县单字简称+[年度]+流水号”。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在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手续费支付的管理规定:
(一)税务机关与代征人终止《协议书》前,应及时结清手续费。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跨区县税务登记变更前,应与原税务机关结清各项手续费。如未能及时结清,对涉及市级财政负担的手续费资金,在单位名称和计算机代码不变的情况下,原税务机关开具未支付手续费证明,可以由转入的税务机关统一办理;涉及区级财政负担的手续费资金,按照区财政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所在办理注销前有义务告知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结清手续费。由于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身原因提出放弃手续费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需出具相关书面声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和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五)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手续费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身的原因,三年内不到税务机关领取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三章手续费资金的管理及核算
第十七条市、区两级财政核拨的手续费,是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专项经费,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手续费的监督检查,严禁将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各局聘用的税款征收人员,不属代征人员,其所需费用由各局经费解决,不得用手续费开支。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手续费资金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地方税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手续费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手续费预算的编制、批复: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税种管理部门按照所分管的税种,依据本单位下年度税种征收计划及规定的手续费支付比例,测算下一年度税种手续费预算,审核确认后报本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地税局依据手续费预算批复情况,根据各单位手续费支付进度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到位后,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手续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必须按照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支出方向,真实、准确的记录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收支情况,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凭银行回单和《汇总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单据,并据此登记总账及分税种明细账。
第二十四条手续费会计核算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的管理要求执行。
(一)在“拨入经费”和“经费支出”科目下设分税种二级科目。
(二)收到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经费”二级税种科目;支付手续费时,借记“经费支出”二级税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上划市地税局手续费资金时,借记“拨入经费”二级税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到企业交回的手续费时,冲减当期支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经费支出”二级税种科目。
第二十五条由区县财政负担的手续费资金,区县财政另行要求的按照区县财政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年末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财务部门应按照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的要求编制、上报手续费的决算情况。
第四章手续费档案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手续费支付完毕后,财务部门将《汇总单》及银行单据作为记账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集,并作为会计档案进行归档;《信息表》和《告知书》由税务所按照税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八条税务人员行政不作为,、给国家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支付手续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执法过错,依《*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
(二)审核时未核实清楚,造成多支付或不符合支付条件而予以支付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税务管理制度5
关键词:营改增 内部控制 税务风险
一、“营改增”企业增强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在经济新常态下,“营改增”的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不但可以激发经济增长新动力,还可以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内部控制是企业为了有效进行经营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制约和监督的措施与方法。与税务相关的内控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合理保证企业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创造税务价值。“营改增”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税收和财务问题,对公司的业务和管理也是一种全方位变革。增值税实行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因此,“营改增”企业在业务流程、会计核算、发票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等环节受到全面冲击。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有的企业税负明显减轻,有的变化不明显,有的则显著上升,不完善的税务内部控制可能是导致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之一。因此,各企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降低可能的税负风险,以便充分享受全面“营改增”带来的改革红利。
二、“营改增”企业内部控制面临的挑战
当前“营改增”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源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粗放的内部管理带来的税收负担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原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一定的冲击。
(一)内部环境更复杂。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具有“征管严格、以票控税、链条抵扣”的特点,这对企业的组织构架及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一般情况下,管理链条越长,流转环节越多,潜在的税务风险就越大,扁平化的企业组织结构更为适应“营改增”。另外,“营改增”下纳税人要面临身份的认定、发票的管理、纳税的申报等,企业是否有专门的职能机构从事相关的工作直接影响“营改增”工作能否顺利完成。
(二)涉税风险增大。“营改增”中涉及的风险主要是政策风险和操作风险。一方面,“营改增”是新事物,如果税务相关部门及纳税人对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征收办法把握不准,就有可能会造成税收的混乱,影响税收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的税务或者会计人员业务能力有限,不能正确核算税额,就会导致操作风险的增大。以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为例,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涉及到采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计税方法,两者的适用条件和可扣除项目费用都不同,若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还要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企业的会计人员在核算税额时没有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分类和执行,就会导致多交增值税,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或者少交增值税,加大事后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三)控制活动要求更严格。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营改增”后,企业所面临的税收风险主要分布在财务管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等关键控制点上。比如企业对兼营、混合销售、免税业务没有正确划分和单独核算,就无法享受到相关的税收优惠;若企业在销售或采购业务中不能取得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链条”就会断裂,无法凭票抵税。因此,“营改增”对企业原有控制活动的把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粗放式的管理方式将成为“营改增”顺利推进的“拦路虎”。优化税务内部控制流程,严格控制环节,升级内部管理已成必然。
(四)有效的沟通更为迫切。从试点情况来看,部分交通运输业税负上升已成不争的事实,税企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之间的有效沟通显得尤为迫切。从企业内部来看,纵向上要求企业从上到下做好政策和制度的贯彻,横向上要求各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做好业务的衔接。从税企之间看,企业期待税务机关能做好政策的解读和业务的辅导,尤其是税负不降反增的企业更加期待税务机关帮助其走出认识和业务的误区。因此,企业内外部的沟通愿望相比以前更强烈,内部信息系统的升级也迫在眉睫。
(五)内外部监督力度加大。一是企业外部监督。为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衔接,在“营改增”推进的相当长时间内,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与管理、税收优惠和退免税等方面将是税务机关重点督查范围。二是企业内部监督。“营改增”是企业的全方位变革,涉及相关组织结构重构、系统的升级和业务流程调整等。作为企业的内部监督管理部门,也应相应调整监督方案。无论是在时间、范围还是在把控环节上,需重新规范监督流程,落实每一个控制点,责任到岗到人,以降低税务风险。
三、“营改增”企业内部控制的优化路径
“营改增”后,与税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关键。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应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这个方面调整税务内部控制流程,改进经营管理,实现全面升级转型。
(一)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划分。由于每个增值环节均需严格按照进销项税额相抵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企业的组织架构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尤其是建筑行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模式使得管理条过长,流转环节增多,造成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不匹配,多交或少交增值税,税务风险增大。所以,企业要调整和优化组织结构,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没有专职财税人员的企业应尽快设立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明确其岗位的职责和权限,采取培训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按增值税征管特性规范业务流程。
1.销售业务。首先,企业需要将所有销售业务重新进行梳理。按照税务口径区分出哪些属于营改增项目,哪些原来就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同时,按照一般销售、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及所对应的税种、税率逐项核对,形成表格或清单。企业的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于兼营业务未分别核算的要从高适用税率,减免项目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免。其次,重新审视企业的定价策略。增值税是价外税,在原有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企业的会计收入将转变成不含税收入,利润降低,而客户作为受票方,如果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则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营改增”的税收利益将成为双方博弈的筹码。因此,企业应将客户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调整销售策略,分别制定不同的定价。
2.采购业务。由于增值税实行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能否取得专用发票,直接影响着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和购进物资成本的确认。因此,企业需要重新评估上游供货商,通过对纳税资格及相关信息等审查,以能否开具可抵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关税完税凭证、税务机关批准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和铁路运输系统开具的运输发票)为标准实施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分析比较各供应商的报价和对应的企业实际采购成本,对于不能够提供可抵扣发票的供应商,或提高议价能力,或摒弃重新选择。采购部门与财务部门要相互协调合作,确保采购计划顺利完成。
3.合同管理。合同是税务风险的主要载体,其中对涉税事项的约束直接影响企业税负的高低。因此,企业有必要对原有的合同重新进行整理并且规范合同的签订流程,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执行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合同进行分类。对于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进行协商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对跨期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时,要按照“营改增”的政策要求,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及开票事宜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对兼营的不同业务,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的项目内容和金额,并且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以减少税务风险。
(三)做好税务风险评估工作,增大督查力度。定期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督查内控制度落实情况是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的基本途径。“营改增”企业在购、销、存及税务核算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可能存在着风险,因此,企业应建立以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为重点督查对象的定期自查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采用穿行测试、分析性复核等多种审计手段对供应商、购销合同、议价定价、发票管理等内控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来协助实施,对检查出的管理漏洞要及时纠正和完善,做到责任到岗到人,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和税负。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贤ㄐЧ。“营改增”对企业的税务和财务人员的技能来说是一种考验。要加强对“营改增”企业税务岗位人员业务能力的提升和考核,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与此同时,企业的财税人员还要增强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税务资讯,掌握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防止工作出现偏差,降低税务风险。
四、结语
“营改增”对企业而言不仅仅是税务问题,而是牵一发动全身的全面改革。内部控制能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自我调节,因此,企业要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强化控制环节、严格控制流程才能够保证“营改增”工作的平稳过渡及实施,推动企业的转型和升级。X
参考文献:
[1]郭社钦。营改增下的企业纳税筹划与管理策略研究[J].知识经济,2015,(6).
[2]赵旭。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纳税筹划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