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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管理制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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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管理制度1

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六、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监控或者掌握其无人机飞行动态的。手段,同时在飞行活动过程中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发生无人机飞行活动不正常情况,并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时,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

七、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由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八、民航空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空中交通管理。不得在一个划定为无人机活动的空域内同时为民用无人机和载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九、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发现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向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区域内有无人机活动或者收到相关报告,应当向所管制的航空器通报无人机活动情报,必要时提出避让建议,并按要求向相关管制单位、空管运行管理单位和所在地的民航监管局通报。

十、民用无人机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民用无人机遥控系统不得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在民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十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机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

十二、使用民用无人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

无人机管理制度2

1、无人机预警系统属于设施,由专职操作人员负责维护管理。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用无人机进行试飞。

3、执机人员要按照技术规范,正确使用、保养维护设备,保持机器完整,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战备运行状态。

4、发现设备故障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迅速消除影响。

5、严格按照规定的限飞区域经当地空管部门批准进行飞行操作。

6、落实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不发生私飞,损毁等问题。

无人机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 无人驾驶航空器” ) 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 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 、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 中完成实名登记;

(三)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

(四)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被驳回,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民航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 在线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须在线填报以下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一)企业法人基本信息;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号;

(三)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机构认证编号(此款仅适用于培训类经营活动) ;

(四)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承诺;

(五)企业拟开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项目。

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申请人在线成功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获取电子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原因。

第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所载事项需变更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通过系统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申请人在线成功提交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可在线获取变更后的电子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原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空中运行秩序,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许可证持有人应持续符合取得经营许可证所需符合的条件。

第十三条 许可证持有人开展飞行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许可证持有人应在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飞行活动结束后 72 小时内,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作业信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撤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一)向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的;

(二)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被终止法人资格的;

(二)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三)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自行申请注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转让。

第十九条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线打印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在未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长期有效。

无人机管理制度4

1、申请使用无人机,需填写《无人机使用申请表》(见附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2、无人机操作员要爱护设备,轻拿轻放;领取设备时要认真检查,运输途中要确保平稳。

3、使用无人机执行飞行任务前,要仔细做好安装、检查、校准等准备工作。

4、操作无人机时,尽量在远离人群的安全地带飞行,务必确保操作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及周边安全。

5、存放、运输或使用无人机时,确保远离金属类小物体,以免金属类小物体被无人机吸附而造成危险。

6、归还无人机时,要做好清点登记,返仓要把所有零部件和工具归位清洁、摆放整齐。

7、为延长无人机电池使用寿命,在使用前要注意检测电池电量状态,使用后做好电池的充电保存。

8、无人机操作员要熟悉用户手册中的内容,严格按照产品操作保养说明进行作业,坚持使用前检查、使用中观察、使用后核查清洁的原则。

9、无人机的使用范围,须严格遵守《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小慢”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无人机管理制度5

为提升林业野外工作效率、信息化管理水平,适应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决定各基层林业业务单位配备无人机。为确保无人机安全、规范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勘查、设计、防灾监测上的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无人机包括便携式和施药无人机。

二、各单位领到配发的无人机后及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登记台账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并加强管理。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操作使用无人机,明确责任,管理使用人对无人机设备的安全和规范使用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对无人机管理使用人的日常使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四、无人机管理使用人应加强设备使用、维护的理论学习和实操练习,以熟悉掌握无人机驾驶技术,同时做好日常维护,使无人机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五、确保无人机安全完整,不得使用不兼容的部件或尝试以任何不符合官方说明的方式改动和擅自拆卸组装无人机,在使用过程中有技术方面的疑问及时与供应商售后技术支持联系,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局规财股报告,同时联系售后。

六、无人机仅限用于工作用途,不得擅自私用和外借。如有需要为政府其他部门服务,需请示局领导同意,由本单位操作员操控。不得为企业或其他个人提供服务。

七、无人机日常操控严格遵守和执行无人机安全操作指引,按步骤和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和人员安全。

主要注意事项:

(一)无人机使用航程和高度必须在安全遥控范围内,起降地点满足安全要求,起飞前应仔细检查无人机各项设备状态是否正常,飞行前要先确定好飞行线路,远离既有交通线路、人口密集区、高压线、高大建筑及重要设施,不准飞临或穿越正在运营的高铁线路和其他铁路线路。

(二)无人机使用过程必须充分考虑到飞行过程控制器与无人机信号连接中断导致的危害性,避免在信号塔、军用基地附近等使用,避免信号中断,导致意外事件。

(三)五级及以上大风、大雾、雨雪、严重雾霾(影响视线)等恶劣天气,禁止使用无人机。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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