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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管理制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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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医院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搞好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科室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医院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第六条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具体规定

第七条工作时间

1、5月-9月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1:30;下午上班时间为14:00-17:30。

10月-4月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1:30;下午上班时间为13:30-17:00。

第八条迟到、早退

1、上班10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0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计增加。

3、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九条请销假

1、科以下人员请假1-3天的由科主任或护士长批准,4-7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含连休5-7天),7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含连休7天以上);各护士长、科主任、组长请假由总经理批准(含非节假连休3天以上)。所有请假人员都须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注明原因。

第十条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两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向所在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经分管领导批准,当月累计病假日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扣绩效工资。当月累计病假达15天及以上的,按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扣当月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者试为自动辞职。

4、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人力资源部核查存档。

第十一条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员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上级领导),如实说明原因,(按第九条原则)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积休假

1、员工在医院工作满一年,享受一年一次累积积休7天假。工作每增加一年累积假期增加一日,但最长积期不超过14天。

2、积休假需一次休完,年度未休积休假不得累计到第二年。累计时段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三条婚假

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2、婚假假期为三天,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为晚婚,晚婚假期共计15天。

第十四条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8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15天产假。

2、女员工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妊娠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妊娠假。

3、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休假。

4、男员工产假的护理假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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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全面管理,强化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各种休假制度,维护工作秩序,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新的国务院、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调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勤

(一)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工作职责,休各种假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休假。需续假的,应在假满前提出申请。

(二)科室负责人应本着对医院、科室及职工负责的态度,合理安排每个职工的工作、休假、加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勤员按考勤要求如实记载,认真统计工作和休假情况,按照考勤表的列项结清当月各类休假的天数,考勤表经科室负责人审阅同意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综合考核办,各种假条证明附后。

(四)一周内工作满三天,方可享受休息日。在休假期间,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其休假日和休息日按有关规定冲销。

(五)如对科内违规的或缺勤的隐瞒不报,经核实追究科室负责人及考勤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六)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为职工调资、发奖、评先、晋升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室的考勤管理工作,作为科室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职工休各种假期,均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表》,并按规定权限逐级审批。各科于次月3日前将《休假申请表》报送综合考核办。

(二)职工出差、休假在外患病需请病假的,除急诊外,其余疾病一律要回本院办理请假手续。遇有特殊情况(急诊、重病、意外等),在可能的情况下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补办请假手续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完成,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急诊需持当地医院相关病历资料、疾病证明回医院补办病假手续,意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三)凡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岗者,在上班前应及时到科室负责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并报综合考核办备案。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责任自负。

(四)参加学习、进修及公务活动等,按《关于职工外出参加学习的管理规定》执行。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参照《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按旷工处理。

(五)科室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不得同时请假,休假时应合理安排好工作。

第四条假期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病假的,病假条必须由相关疾病专科主任出具病假证明(急诊除外),并要求附带病历,病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病假7天内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病假7天至15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病假15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

(二)职工请事假的,事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事假3天内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事假4天至7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事假7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

(三)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休假,如生育假(产假、护理假、流产假、节育假)、丧假等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休婚假须先到工会核准,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带薪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工伤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审批。

(四)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假期计算(《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

(一)病假、生育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二)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三)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公休假日。

第六条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绩效奖待遇

(一)病事假期间扣(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病假1天扣2天,事假1天扣4天,直至扣完为止。(扣发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80%,更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合同制职工参照在职人员病、事假天数规定扣发。(扣发后余额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卫生津贴按日扣除。

(四)病、事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

(五)年终目标奖、全勤奖按规定执行。

1.病事假15天以内,扣全勤奖、1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2.病事假1个月以内,扣全勤奖、2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3.病事假1~2个月,扣全勤奖、4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4.病事假2~3个月,扣全勤奖、6个月的年终目标奖。

5.病事假3个月及以上的,扣除全勤奖和全部年终目标奖。

(六)病事假累计6个月者,扣除一年工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患精神病、麻风病、癌症的,病假不影响其工资待遇,不享受绩效奖。

第六条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考勤月度内,未经请假,迟到、早退(在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后到达岗位或在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前擅自离开岗位)累计达三次者视为旷工半天,以此类推。

3.不经科室负责人及院部同意,自行调班或休假休息者。

4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虽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5.经查明请假理由失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说服教育仍不到新岗位报到者。

7.由于打架斗殴不上班者或被拘留者。

8.调动、出国、辞职者,未办理手续或虽申请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二)旷工的处理:

1.旷工半天扣半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1个月绩效奖,旷工1天扣一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1个月绩效奖,旷工2天的扣2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和2个月绩效奖。

2.旷工3天的给予待岗。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院方有权给以开除公职处理。

4.凡旷工的,扣全勤奖和全年目标奖。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休假

(一)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实行休年休假的具体办法:

(1)职工申请享受年休假,填写《休假申请表》,科室根据工作需求进行安排。安排职工休年假期间,因本人原因不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当年不再安排休假,下一年不再补休。

(2)每位职工当年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每年由人力资源科统一计算后,于每年一月份发至科室。

(3)对在当年度工作累计满一年的新职工,按照满一年后剩余月份计算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四舍五入以“天”计数)。

(4)因工作需要,年休假分散安排的,审批权限同本规定第四条。

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内部退养或请长假、长期病休以及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

(6)当年离岗脱产学习累计满6个月的;

⑺当年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如职工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出现(1)~⑺情况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4.符合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一律由科室安排休假。

5.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即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6.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7.未经批准,擅自休年休假的`,作旷工考勤。

(二)婚假(《婚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的,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7.婚假必须在开具结婚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休完。

(三)生育假1.产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均享有产假,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女职工产假证明由产科主任出具,逐级上报。

(4).产假天数规定:

①产假假期为98天,其中可以产前休假15天。

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护理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男女职工符合晚育,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职工休护理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 3.女职工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给予其1小时哺乳时间。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4.节育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1)职工休节育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

(2)凡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妊娠的,未婚先孕或生育未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而怀孕的',手术费自理,不享受公假待遇,按病假处理。

(3)节育假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证明,相关专科主任签字。

(4)节育手术假天数规定: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日(自手术次日起,下同)。

②取出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日。

③输精管结扎,休息7日。

④单侧输卵管结扎,休息21日;双侧输卵管结扎,休息30日。产后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14日。

⑤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宫外孕手术者,休息30天。

5.流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1)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假期2日。

(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增加假期10日。

6.产前检查假、怀孕流产假、产假、晚育奖励假、哺乳假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四)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天数规定

(1)工作满一年(按周年虚月计算)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1次,每次30天;探望父母每4年1次,每次20天。

(2)工作满一年(按周年虚月计算)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每次20天,科室当年不能安排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父母)。

3.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享受绩效奖。

5.根据《江苏省xx工作若干规定》,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负担。报销路费标准按医院原有规定执行。

(五)丧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职工的岳父母、公婆(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死亡后,科室可安排3天丧假。

2.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3.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六)工伤假(20xx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

1.职工工伤的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2.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

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4.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放射假(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从事放射、CT、MRI、放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1)从事放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休14天;

(2)从事放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21天;

(3)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以上的,休28天。

2.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放射假:

(1)当年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当年待产假、产假、哺乳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3)在外进修、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诊疗岗位超过2个月的。

(4)如当年享受了放射假以后,出现本条上述情况的,则下年度不再安排放射假。

3.非放射岗位人员临时参与放射线下工作,已享受放射补贴的人员,一律不享受放射假。

4.放射假的有关待遇:

(1)专职从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休放射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月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2)正式调离放射工作者,可继续享受放射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3)职工休放射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奖。

(八)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元旦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28岁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八条其它

1.外出进修、学习期间的休假:按进修学习单位的规定执行,医院不认可其累积休假。

2.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各科室凭值班表汇总至相关职能科(临床科室汇总至医务科、护理部,门诊、医技科室汇总至门诊办),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签字后报医院办公室。日常急诊手术、抢救病人等情况加班的,以行政总值班与医疗、护理总值班确认为准(查对行政总值班记录)。医院年终核定后,有关加班费用发放至各科室。

本规定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上级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政策出台,即依上级规定执行。

医院考勤管理制度3

为了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对本院的`考勤与各种休假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考勤

1、员工必须自己签到上班,不得代理签到。因工作需要,无法签到,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到。

2、员工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如有发生,除绩效考核规定处理外,并按以下规定再处理。

(1)迟到或早退、脱岗、串岗超过5分钟(包括5分钟)者,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发现二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扣发一天基本工资,累计三次者,扣发一天基本工资。

(2)迟到或早退、脱岗、串岗超过30分钟(包括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论处。

3、员工如因急事不能按时上班,需在第一时间报请科室主任或部门主任以上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以病、事假处理,否则以旷工论处。

(1)每月旷工半天,扣除当月10%的基本工资。

(2)每月旷工壹-两天,扣除当月20%-30%的基本工资。

(3)每月旷工达三天以上(包括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病假、事假、休假

1、病假:需提交病情证明书,(必须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医保医院提供)。对于普通疾病(如感冒发烧、肠胃炎)须于上班后15分钟内与办公室联系申请病假,并在病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条及有关证明。病假四天以内者,先按医院规定抵销每人每月4天的休息日。第五天起,扣发相应的`工资的40%(按天计算)。

工伤视具体情况(有无责任或自负责任程度),由院领导研究决定。

2、事假:职工请事假需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两天以上需经院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而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事假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也可先抵销每人每月4天的休息日,第五天起按天扣发相应的工资。

3、休假:实行每周休息一天和年休假制。

每周休息一天,具体休息时间由医院统一安排。

年休假:

(1)连续工作满壹年以上,省内人员(不含梅州市及其各县市)和外省人员可享受年休假。除院方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放弃休假,可补助相应加班工资以外,其他情况一律安排休假。省内人员(不含梅州市)可享受七天的年休假,外省人员如路程超过500公里(以大埔为起点),可享受十天年休假,如路程不足500公里,则享受七天年休假。休假期间发基本工资,报销一次单程路费。年休不得超假,特殊情况报院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欲休年休假,必须提前两周逐级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经领导研究批准后正式休假。

4、婚、丧假

婚假:员工结婚可连续休息一周,只享受基本工资。

丧假:仅限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连续休息三天,旁系亲属可休息一天,另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只享受基本工资。

5、产假:医院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聘用怀孕女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女职工,可享受四个月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的70%。四个月产假满后不能上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医院考勤管理制度4

第一条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全院员工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实行全院员工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医院的规定进行上下班打卡。工作中不得随意外出,如遇特殊情况上报科室负责人,方可离岗。

第三项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

第四项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院办公室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各科室负责人应在每周日下午前将下周排班表报院办公室。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每月考勤表于次月3-5日前交院办公室。

第八项院办公室在每月5日前将全院本月总排班表打印上报财务科。并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检查上班员工的签到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考勤处罚管理

第一项上下班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二项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后果自负。

第三项忘记签到者,应写出书面说明经院领导签字后交院办公室登记。

第三条假期管理

第一项请假:职工请假需到各部门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项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30分钟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员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满前一天向科领导提出续假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续假。若无法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先口头征得科领导同意后方可续假。回院后,须补办续假手续,若逾期不归,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项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到院办公室销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第五项休假:医院实行每月休息4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月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季度休息。

第六项婚假:员工结婚,可享受七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晚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七项丧假:直系亲属去世当天至直系亲属去世安葬后3天,发给基本工资。

第八项产假:员工产假为90天,发放基本工资。 第四条加班管理

第一项加班种类。1、节日加班;2、周日加班;3、夜班{含总值班};4、临时加班。

第二项加班调休和工资的补贴

1、凡遇到需要加班的时间,应事先通知加班人员。医院因特殊情况安排加班者必须按时到岗,否则按旷工一天处理。

2、加班人员的积休,原则上予以调休,并在当季休完,否则做清零处理;

3、法定节假日加班者,如不愿调休者,可予以相应的加班补贴,补贴标准按每天100元。平时加班按80元/天计算。聘用人员按50元/天计算。并由加班者和科室负责人或相关领导签字认可。

第五条上班制度

第一项若医院上班职工一月内无任何请假,发给满勤工资50元。

第二项

1、卫技人员上班应着装整洁,并佩带胸牌、护士帽等。

2、规范服务用语与行为规范。若发现上班医师故意无理取闹与病人发生争吵,扣取当班医师30元。发现三次待岗一月。三次以上报卫生局处理。

3、尽量简化流程,方便患者,能提供简单便民措施。

4、新农合按制度操作。

5、科室标志醒目,急诊电话上墙。

6、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栏。

7、常见药品价格与医疗收费标准上墙。

8、抓好院容院貌的整洁。

9、上班不准穿拖鞋,配带任何首饰、一均发现一次扣30元。

10、上班期间不准做以上班无关的其它事项,一均发现,扣30元/次。

医院考勤管理制度5

一、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考勤负责制,实行签到制度,科室月初送上月考勤表到办公室。

二、办公室、财务科以考勤月报表作为当月工资、岗位津贴及绩效工资扣罚依据。全年出勤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优秀等次的出勤率必须达到95%以上且无旷工记录,病事假累计半年以上不参加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5日享受年终全勤奖,15日-60日按日扣除全勤奖;60日以上的不享受全勤奖,婚假、产假按全年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全勤奖,临聘人员病事假一年累计达60日者,按自动解除劳资关系对待。

三、各科室人员请假,须持请假条,由本科室主任签意见,送主管院长签意见后报办公室换取请假手续,科室留存。科主任请假由分管院长签字后,院长签字审批,护理人员请假须持请假条由科室护士长签意见、总护士长签意见、主管院长签意见后报办公室换取请假手续。请假期满,请假人应到办公室报到,并向所在科室及时销假,不及时销假者按逾期处理。因故续假,须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生效。

四、请病假的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一周内由本科室主任签意见,送主管院长审批。一周以上须由医务科核实或需专科会诊的由医务科牵头组织院内专科医生会诊,专科医生会诊后提出意见出具证明,主管院长审批,院长申报,报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审批请假。

五、所有人员请假原则上必须提前办理完请假手续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的`认可,均以批准的假条为准,不按规定请假私自外出者按旷工论处。

六、因事请假的,累计事假在30日以下的,工资按80%计发;15日以内绩效工资按日扣除,15日以上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当年累计事假在31-90日的,工资按60%计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90日的,停发工资。

七、因病长期请假的,由医务科牵头组织院内专家会诊,确实存在不能上班的情况时,报院务会研究决定后,工资按90%计发,无绩效工资,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工资按85%计发,院内专家会诊不存在不能上班的情况时,按事假执行。

八、婚假、产假等按国家及本省规定执行。

九、劳动纪律及处罚规定

1、全院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得旷工,迟到、早退一次,处罚50元,旷工一天,处罚100元。迟到或早退1小时按旷工处理。

2、凡工作时间与患者及职工吵架、打架斗殴,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处罚当事人100元。影响恶劣的,从重处罚。

3、上班期间有干私活、上网、打扑克、下棋、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经查实后扣50元/次。严重影响工作的,从重处罚。

4、值班期间相关人员应在岗在位并保持通讯畅通,特别是科室负责同志,如因通讯不畅或脱岗而影响工作,除视情节处罚相关责任人外,并扣除科室负责人一个月的职务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处300-500元的罚款。

5、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工作装,挂胸牌上岗。职工仪表大方,语言文明,符合职业身份。严禁蓬头散发、浓装艳抹、留长指甲、蓄长须及穿短裤、穿拖鞋上岗,违者处罚50元。

6、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的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视同自动离职,给予解聘或除名处理。

7、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者,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

本制度由院办公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如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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