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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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1
1、生产部
①在上级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及本站的质量方针、目标。
②负责实施混凝土的生产供应管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确保“干好现场保市场”的经营目标实现。
③负责混凝土工程量的及时准确结算。
④负责接管工的管理工作。
⑤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鉴定工作。
⑥及时组织落实事故的应急处理。
⑦负责施工现场、机楼、场区公路安全文明生产;严格控制生产噪声及废水排放;执行《环保生产管理制度》。
⑧负责“三标管理体系”中“环境”等方面的相关贯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⑨负责本科室各管辖点以及生产过程中相关环节的节能降耗管理工作。
⑩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办公室
①负责各类文件的编写、建档、传递及相关保密;对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负责解释、修订,组织招集会议并记录。
②协助公司领导处理非经营类的纠纷、来访、来函,并提出处理意见。
③负责人事、劳资、后勤、生活、环境、保卫。
3、供应部
①落实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供销部的全面管理。
②责本部门各项业务活动的计划安排和落实,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范畴的任务。
③解掌握各种原材料、油料的供求动态和库存情况,确保能正常生产。
④好对分供方的评审及分供方供货过程的评价台帐,督促检查外勤组织采购的质量和数量。
⑤责健全有关进仓的'过称、验收、堆放制度,强化物资管理,做到验收、发料有据可查,防止物资积压、霉坏和流失。
⑥责企业商品砼的销售工作,广求客源、深入现场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对用户所反馈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⑦促属下做好月结盘点和有关报表,加强成本观念,每月进行一次月成本核算,做到盈亏心中有数,并从中找出亏损原因,予以及时预防。
⑧对所采购的原材料的质量和数量负责。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2
一、为了全面细致地做好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工作
必须对所有参加搅拌站工作的人员进行四位一体化管理(即:机运物资部、租赁公司、管理组、施工队)。做到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扎实有效地把搅拌站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并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制度
明确规定各级岗位对混凝土搅拌站的责任,做到奖惩分明。选用知识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人作为搅拌站管理者。
三、站长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秉公办事,模范履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上级管理规定,合理安排搅拌站各项工作程序。
2、组织、指挥和监督机组人员正确使用、保养和维修设备,认真做好使用前检查和使用后保养。
3、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保设备安全运行。
4、合理使用、认真保养、加强检查、充分发挥设备效率、保施工质量、完成定额指标、努力降低成本。
5、检查《施工设备工作手册》填写情况,检查督促交接班制度的执行情况。
6、组织机组人员学习技术,并对机组人员的技术考核,奖惩提出建议。
7、搞好机组内外的团结协作和劳动竞赛。
8、参与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四、混凝土搅拌规定
1、设备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设备工作,方可上岗,无工作者严禁工作设备。
2、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设备运转纪录和交接纪录;交接班时,要全面检查,做到不漏项目,交待清楚,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交班。
3、工作人员在值班时应集中精力,不得干与作业无关的事情,工作室内要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严禁使用明火。
4、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作业前先检查:、调整、注油、传动系统和称量装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5、严禁在上位机上安装游戏及来路不明的软件,否则会影响上位机程序的正常运行,导致不可估计的错误与故障。
6、对搅拌站所进行的任何检查维修都必须在所有电源开关都断开,并确保不会被随便合上的情况下进行!必须在所有气路被切断并放净余气的情况下进行!
7、作业时间内,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均不得进入工作室内以免影响工作人员工作。严禁非工作人员使用和工作设备。
8、拌合站负责人要配合各职能部门工作。保存好各种机械技术资料,记录运转时间,工作效率。特别是拌合好的砼泥土的资料、数量、配合比、使用部位、使用单位的鉴定等手续要完善。
9、对进入拌合站的所有材料,规格、数量、性能、是否检验合格要做到心中有数。坚决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及商品混凝土标准,参照GB/T19000—2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项目经理是混凝土搅拌站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项目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二章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管理办法
第三条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四条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第六条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一)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二)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三)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四)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第七条项目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级配管理办法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一)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二)生产大方量商品混凝土时;
(三)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商品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四)该配合比的商品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第九条生产用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其中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同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C15、C20、C30、C40;
(二)不同坍落度(mm):120、150、180;
(三)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四)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3~2。6、2。6~3。0;
(五)不同外加剂品种:如普通外加剂、高效外加剂等。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拌制商品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商品混凝土强度、坍落度、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化需要对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也应有专人负责,并重新签发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或配合比调整记录。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四章商品混凝土计量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应包括日期、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商品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坍落度。
第十三条拌制商品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应符合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规定,原材料的计量允许误差符合下表规定:
注:(1)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商品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计量的混凝土搅拌站。
(2)商品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应按重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计量误差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拌制商品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秤量应逐盘记录。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第五章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制度
第十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商品混凝土拌合机技术条件》(GB9142)和《商品混凝土商砼站(楼)技术条件》(GB10172)的规定。
第十七条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
第十八条计量器具应按下列规定由项目计量部门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
(一)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三)生产大方量商品混凝土前;
(四)发生异常情况时。
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
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
第十九条项目计量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六章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50080《普通商品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普通商品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204《商品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商品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预拌商品混凝土》(GB14902)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抗渗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应进行抗渗试验。
第二十六条检验后的试件(商品混凝土、水泥)应保留三天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七条不合格商品混凝土的处理。
(一)当对商品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或构件中的商品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推定。
(二)由不合格批商品混凝土制作的结构或构件,应进行鉴定,对不合格的结构或构件必须及时处理。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七章拌站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在拌站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三)确保实施适宜的过程以满足项目要求。
(四)确保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目标。
(五)确保获得质量及安全要求所必需的资源。
(六)将达到的结果与规定的目标比较,决定改进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一)贯彻实施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二)确定项目需求和期望。
(三)确定实现我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所必需的过程和职责,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产品质量要求,设计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
(五)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使之处于受控状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评审。
(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材料管理人员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项目需求和有关标准及规定,对原材料、成品商品混凝土进行送检。
(二)原材料进场和出厂产品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进行确认,按相关标准和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有原材料进场和产品出厂否决权。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第八章环境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现场主要道路和砂、石堆场场地进行硬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现场水泥、粉煤灰等,入库或严密覆盖;砼、砂浆搅拌台封闭;水泥、砂、灰等材料运输时封闭或严密覆盖。
第三十三条现场搅拌设备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三十四条砼水泥搅拌运输车进出工地及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专人洒水、降尘、清洗轮胎。
第三十五条作业应安排在6:00—22:00间进行,若因工艺等技术原因需连续施工,必须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合法夜间施工手续。对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有效降噪措施。严格控制不必要的人为噪声源。
第三十六条经市政部门批准后,施工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排放的雨水、施工污水,应在出口处设二级沉淀池,沉淀池由专人清理。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4
商品混凝土是一种特殊的建筑材料,国家如何对商品混凝土进行管理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精选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按本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且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砌筑、抹灰、装修装饰工程,或者混凝土使用总量十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经批准,可以在施工现场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商品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属金平、龙湖、濠江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属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城区、中心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施工企业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含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生产供应商品混凝土。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并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使用设施并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混凝土的供货时间、主要技术要求、质量和数量的确认办法、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购买方公布商品混凝土的等级、类型、强度、配合比及质量标准等,并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示范文本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验记录,并由施工企业按规范要求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的参考价格。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沿途洒漏。禁止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专用车辆。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运输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同工程特种车辆予以管理。
第十八条 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编制概算、预算和决算;属应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文件中应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说明。建设单位不得限制、阻挠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九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工地,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设置相应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为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按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拒绝供应小批量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南澳县可参照本规定分步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