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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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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制度1

一、为加强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主要指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的维护和管理。

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学校应及时选择维修保养企业,与之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2、应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3、保卫处应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同时做好记录。

4、保卫处应定期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

5、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行清洗。

三、小型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维护管理。

1、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器材。对购置的器材应建立详细的器材台账,并报归口部门备案。

2、保卫处根据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材进行合理布置,并登记造册。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辖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4、各部门灭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5、保卫处每半年对所有的小型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对缺少的灭火器材进行补充,对锈蚀严重、压力不足、干粉结块的灭火器送具备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7、因扑救本单位或友邻单位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保卫处,补充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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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

(一)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

(二)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三)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给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四)消防车通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电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应当配置、增建、改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优先采用先进的消防设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公共消防设施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按照城乡规划及时编制、修订消防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的消防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消防指挥中心。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

第十条 消防通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建设。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火警信号传输线路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和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之间的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灾报警公益性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十一条 建设、改造给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没有给水管网的乡镇、村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渠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并配备必要的取水设施。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消防供水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消防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没有给水管网的乡镇、村庄自建的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

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供水设施档案,并将档案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 消防供水设施专供灭火、应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维护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设施的水压和水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扑救火灾时,有权使用各种水源;需要加压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加压供水。

第十四条 城乡道路建设应当保证消防车正常通行。道路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学校、商业步行街、室外集贸市场、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

第十五条 城乡道路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改造、维修。

单位、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由本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检查、维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公共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确需拆除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按照国家标准重建。

停水、停电、维修通信线路、修建道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的目标、任务、考核、奖惩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范围,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维护单位维护、维修。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并教育村民、居民自觉遵守。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维护单位维护、维修。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信号传输线路和消防指挥调度传输线路的;

(二)消防供水压力达不到国家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消防供水设施档案的。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消防设施管理消防管理制度3

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二。加强消防设施的巡视、检查、保养、更换,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消防设施禁止挪作它用及改变位置,严禁损坏丢失。

三。消防水泵、消防栓、阀门、压力表、温、烟感探头、控制箱、指示灯、手动报警器、开关,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四。消防控制系统每年联动运行检查一次。

五。感应器每年测检1~2次。

六。消防水泵每半年手动、自动启动检查一次。

七。消火栓系统、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每月放水试验一次。气体灭火系统每月试验一次。

八。室外消火栓系统每季度放水检查一次。

九。自动喷淋、消火栓灭火管道系统,每年排放污水一次。

十。消防加压、送风、排烟风机,每月启动运行测试检查一次。

十一。备用发电机根据设备检查安排时间定期启动检查。

十二。出口指示灯、事故应急照明灯保持完好。

十三。各部位的轻便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气体灭火系统,每年(或根据设备要求)更换药剂一次。

十四。消防用广播器材随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十五。消防扳手存放在显要位置,随时备用。

消防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消防监控中心是掌握消防设备动态及发现火灾、火警的重要岗位,是整个大厦消防管理的心脏。为了加强消防控制中心的管理,特定例如下制度。

一。消防控制中心实行全天24小时专人轮流值班制。

二。监控中心的轮值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警觉性和高度的责任心,能熟练操作设备。

三。值班人员在监控中心不准吸烟、喝酒、会客,不准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应由其他轮值人员顶替方可离开。

五。监控中心各操作手柄(按钮)每日做一次手动操作检查。

六。消防监控中心的设备外观不附有灰尘为合格。

七。监控中心的设备出现故障当班人员无法排除时,应第一时间报告管理处主任,联系技术人员前往维修。

消防设备操作原理及规程

一。本管理区域内消防各系统属遥控、连锁自动装置,故在操作前必须观察各个系统是否设置在自动位置。

二。首先观察各系统电源信号是否正常。

三。各系统的'安全操作方法如下:

1.烟感系统:由集中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探测器组成,接收各区域报警控制器传送的火警信号、故障信号,及时显示出各信息的位置,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提示监控人员。当有下列信号送到集中报警控制器内,显示屏将显示:a.烟、温感探测器(火警)、b.手动火警按钮(火警)、c.水流开关(火警)、d.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火警)、e.消防泵状态(指示)、f.防火卷帘门(指示)、g.排烟风机、排烟阀(指示)、h.加压风机(指示)、I.消防水池、箱状态(指示),报警器火警显示编码均能在分布图中查处具体位置名称。

当发生火情报警时,确认楼层后,首先通知保安人员到报警层观察,同时与该层人员及时取得联系。若为火险立即按灭火作战方案处理,若为误报,请保安人员将区域报警进行复位,后将值班室内的集中报警器复位。

2.防火卷帘门系统:当发生火警时,根据失火方位及火热大小,可采取隔离法,及降落相应的防火卷帘门,值班员可根据现场报告情况遥控降落,就近人员也可击碎报警按钮降落,若以上两种情况都不能降落时(观察卷帘降落信号灯),可速派消防维修人员到当地打开锁匙开关强迫降落。

3.排烟系统:发生火灾时,值班员遥控打开该层及其上下层的排烟阀。若失控时,通知保安人员就地打开该层的排烟阀,这时排烟风机自动启动,启动信号灯亮。若风机不能自动启动,速转入手动位置启动,仍不能启动时速派人到风机房内强行启动。

4.加压送风系统:根据火灾的不同方位,迅速打开相应的加压风机,启动信号灯亮,若失控时可派人到风机房进行手动操作。

5.消火栓系统:该系统是救火的主要设备之一,由室外500m3消防水池、消火栓泵、稳压装置、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箱、屋顶24m3消防水箱等组成。该系统操作时,时刻监视该系统的消火栓报警信号。当灭火人员打碎就地的报警信号,消防中心得到消火栓的

报警按钮后,这时相应的消火栓泵自动启动,启泵信号灯亮。若不能自动启泵时,应立即转入手动位置启动,仍不能启动时,速与水泵房人员联系,派人到泵房强行启动。手动操作泵,控制盘设在B3F泵房内可手动开启或停止。

6.自喷系统:该系统是救火的主要设备之一,由室外500m3消防水池、喷淋泵、稳压装置、水泵接合器、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喷淋头、屋顶24m3消防水箱等组成。喷头动作温度68℃,厨房区域93℃,当某层发生火灾时,失火部位的自喷头爆破喷水,该层的水流指示器动作,监控中心得到该层的报警信号。湿式报警阀开始工作,水力警铃报警,延时30秒后,压力开关工作,自喷泵自动启动,相应的启泵信号灯亮。若不能自动启泵时,立即转入手动位置启动,仍不能启动时速派人到泵房强行启动。

7.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主要保护变配电室、计算机房、档案室。由探测器、系统控制盘、声光报警器、手动控制盒、联动控制、延时器、灭火机构组成自控闭路系统。受集中报警控制柜控制,且能将信息反映。

当第一个火灾信号收到时:该区闪光灯,报警器启动发出声光报警。该区出口处的警铃响,控制盘显示。当两个区域收到火警信号时,鸣音报警,闪光按钮将会启动,控制盘上显示气体释放信号,气体将在30秒后释放,60秒内释放完毕。所有信息将会反馈到集中报警控制柜上。

8.紧急广播遥控设备操作说明

当需要启动紧急广播时,请严格按以下步骤操作:

(1)将消防控制室中紧急广播设备的搬把开关置“ON”位置。

(2)按下“F1”键,“叮咚”响声后便向被选定的区域播出。

(3)按下“STOP”后再按下“F2”键。当磁带机中放入有关消防疏散的磁带后,该带便将如何进行人员疏散的内容不断向预选定的区域播出。

(4)按“F3”键,此时,磁带机输出的有关人员疏散内容和消防指挥员现场指挥的信号并存同时播出。

(5)如认为磁带信号妨碍现场指挥,可按下“STOP”后按两下“F4”键,于是被选定的区域中只有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可播出,其它信号一概终止,使用完毕将第(1)项中各开关全部复位。

四。操作完毕后,时刻观察各个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五。火灾扑灭后,要进行事后工作,即所有系统要复位,对所有系统的设备进行检修。

六。事故后要详细整理记录资料,总结操作经验。

七。相关文件记录:

消防设施管理消防管理制度4

1.总则

正确配备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所需的所有仪器设备,并对其使用、维护及状态标识进行受控管理,保存其相关记录,是公司确保所有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满足检测工作的必要手段。

2.职责

技术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停用、报废的技术审核。

公司总经理负责仪器设备的申购、停用、报废的批准。

检测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修理。

综合室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建档、标识等日常管理,固定资产的建帐。

3.仪器设备要求

公司根据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的技术依据正确配置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完全满足检测技术依据的要求。一般地,公司配置仪器设备应符合:

(1)功能应覆盖技术依据要求的全部项目;

(2)测量范围和准确度满足检测依据要求;

(3)正常开展检测和保证检测环境条件的辅助设备(如电源、车辆等)应齐全并满足检测要求;

(4)应配备自动化程度高,可靠性好的仪器设备。

当由于某种原因缺少某些检测设备,但仅限于使用频率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可以租借用公司控制以外的检测设备,但必须确保这些设备能符合本公司设备控制的要求。

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4.设备使用与维护

应确保所有仪器设备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维护:

(1)使用说明书不够详细,不足以指导操作仪器设备的,应编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2)仪器设备使用者应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或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设备,并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专人使用、专人维护。

(3)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精密贵重和影响检测结果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由管理员制定定期维护和保养计划并按时实施,有关设备的维护信息应记录在“设备的维护计划”上。

(4)对检测结果有重要影响的测量设备应制定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校准溯源。

(5)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过载,或由于操作不当或设备示值不稳定、显示结果可疑的,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分析原因。若由此导致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公司对这种影响进行追溯,并采取措施对检测结果予以纠正,无法纠正的,应向委托方说明。

(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或通过校准、检定证明其有缺陷的,应立即报批停用,并粘贴停用证,加以醒目标识或转移至非检测场所,以证明其被有效地隔离,直到设备修复且经检定、检测或校准证明其性能良好为止。仪器设备停用期时严禁用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或进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有关的活动。(7)应根据本公司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和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控制程序》,检测室对仪器设备的处置、搬运、使用应严格执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控制程序》。

5.仪器的标识

用绿色、黄色或红色标志来分别标识仪器设备的合格、准用、停用状态。

经检定、测试或校准证明仪器设备性能符合要求。不必检定、测试或校准,经检查功能正常(如计算机、打印机),或无法检定、测试或校准,经比对验证其性能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均用合格证(绿色)标识。

测试或校准证明其性能在一定量限、功能内符合要求或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用准用证(黄色)标识,并明示其限用范围。

已损坏,或经检定、测试或校准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或暂不使用的仪器设备用停用证(红色)标识。

仪器设备申购由检测部门提出,技术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由综合室组织实施。

仪器设备由综合室按统一方式编号。

仪器设备使用、保管、维护、修理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

仪器设备停用、报废由部门提出,技术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6.仪器设备的采购及管理

公司对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的申购、审查、采购、验收、编号、登记、发放、使用、检定/校准、标志管理、维护保养、停用、不合格处理、修理、降级、报废、技术档案制定了管理规定,详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控制程序》,保证所有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得到有效的控制。

综合室建立公司仪器设备台帐,仪器设备台帐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数量、编号、量程、设备状态、保管人、存放地点、仪器设备类别等内容。

综合室保存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有意义的所有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档案,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仪器设备或标准物质名称和型号规程;

(2)制造厂名称;

(3)出厂编号和公司仪器设备编号;

(4)到货日期;

(5)目前存放地点;

(6)到货时状态;

(7)使用说明书和维护说明书;

(8)校准、检定证书;

(9)最近校准、检定日期及下次校准、检定日期;

(10)使用、维修、报废、更换的历史情况。

7.支持性文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控制程序》。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5

1、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人或定人管理制度。

2 、管理人员对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器材的完好有效。

3、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丢失等问题,及时报告保卫部门查清原因后进行维修和更换。

4、消防设施器材到期,及时到消防部门检测维修并予以办理更换。

5、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正确管理好消防器材,切防丢失、损坏。

6、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对擅自挪作他用保管不力的,要报告领导,给予处理。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保证方便可取,严禁随便改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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