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规章制度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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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规章制度【第一篇】
1、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机会和渠道有限。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设置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
2、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通常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国家允许法人担任监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积极和消极任职资格与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成员的卸任与免职的原因和方法与董事基本相同,即监事在任期届满时自然卸任。监事还可能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职务;
5、监事会是通过公司职工进行民主选举产生的,并且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被选举,但公司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每届监事任职三年,三年后进行重新选举,历届监事可以再次被选举,并且在选举后可以再次任职。
综上所述,企业监事会制度主要涉及具体的监管内容、除此之外,监事会还具有重要的作用,包括对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其次,能够对公司和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体细节仍需要以实际为准。
监事会规章制度【第二篇】
一、监事会由3人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四、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五、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三篇】
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派驻企业监事会(办事处)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派驻监事会(办事处)日常工作制度
1.派驻的监事会对内称国有企业监事会办事处,办事处主任由派出监事会主席兼任。办事处是自治区 国资委的内部管理单位,办事处成员包括组成同一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工勤人员。
2.监事会(办事处)的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是负责办事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学习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本监事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3.监事会(办事处)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同时负责对办事处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4.监事会主席(办事处主任)负责监事会的全面工作,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一名监事暂时负责。
5.监事会(办事处)应建立工作、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记录和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办事处成员的思想政治、业务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表现作出考核评价。
6.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职监事的条件,提出办事处成员的调整和任免建议。
7.监事会(办事处)实行重要工作和重大情况的请示报告制度。对办事处工作和人员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向委主管领导和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同志报告。
8.监事会主席(办事处主任)参加会议,应根据会议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办事处成员传达,并组织贯彻实施。
9.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监事会主席参加非监事会工作的公务活动和会议,或因非监事会工作需单独离开工作地外出时,应事先向委主管领导请假。活动结束后,应向委主管领导销假:办事处成员离岗三天以内的,须报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离岗三天以上的,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监事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监事会工作处备案。
10.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在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将保持联系的方式告知监事会工作处或办事处在岗的同志。假期结束因故不能回岗的,提前报告并在假后补办手续。
11.擅自离岗而耽误工作的,以违反纪律处理,由办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监事会工作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处理。
12.监事会(办事处)要建立全员学习制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做到能掌握和应用从事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必须的经济、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或研讨。
13.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应积极参加委组织的政治活动和业务学习。
14.监事会(办事处)工作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办事处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要确实做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并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好党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
15.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信访制度以及确保监事会有效工作的各项规定。
16.未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和授权,监事会(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以组织或个人名义与新闻媒体进行与工作有关的联系,不得发表与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事项和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谈话、答记者问和文章,不得公开撰写、发表与国家、自治区有关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定以及与《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相悖的谈话或文章。
17.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规定的各级职干部向组织报告事项的制度和规定。
18.监事会(办事处)应配合监事会工作处和自治区国资委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一)监事会主席会议制度
1.监事会主席会议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主持召开,各监事会主席参加。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时,可指定专职监事参加。必要时可召开监事会主席扩大会议。
2.监事会主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3.监事会主席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监事会主席提出,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具体安排会议,并提前将会议内容通知参会人员。
4.监事会主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传达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讲话、会议精神;
(2)交流沟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进度情况;
(3)研究总结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4)研究提出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的建议;
(5)交流沟通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6)研究监事会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7)其他需由监事会主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5.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指定人员作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印发各参会人员。
6.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落实会议意见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监事会会议制度
1.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全体监事参加,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均有表决权。监事会监事包括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将会议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监事会成员。
2.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下列情况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监事会主席提议;
(2)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并经监事会主席同意;
(3)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国资委委托、授权或要求召开。
3.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1)审核、修订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审定监事会对被监督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3)监事会主席认为并提议需要由监事会会议决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其他事项。
4.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监事会主席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5.监事会会议须经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6.监事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经监事会主席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聘请的工作人员无表决权。
7.监事会会议(包括临时监事会会议,下同)一般在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监事出席会议时方可举行。
8.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一般事项,可经与会监事协商讨论通过,也可经与会监事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但监事会会议决定以下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监事表决通过:
(1)审定以监事会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的正式请示和报告;
(2)提出对重大专项检查事项、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的定性、结论,以及对案件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3)提出对被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建议;
(4)监事会主席提议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大事项;
(5)研究、部署和办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交办的重大事项。
9.监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监事会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须形成会议纪要。与会监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应在会议纪要中说明。
11.监事会会议纪要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备案。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对会议决定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12.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为机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需按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
13.监事会应将监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并按规定交由监事会工作处集中保管。
14.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必须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会议的其他内容保密,不得向监事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泄露。
三、工作联络制度
1.监事会联络工作主要是指在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中,监事会需要与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处)及自治区国资委内部有关处室的工作联系(以下简称对内联络),以及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以下简称对外联络)。
2.监事会应与监事会工作处保持及时、顺畅的工作联系。
(1)一般情况下,监事会每月向监事会工作处书面通报一次情况,重大、紧急事项应立即书面报告。
(2)监事会人员离开工作地前两天,应将离开及离开后的安排报告监事会工作处。
3.监事会与自治区国资委内部处室的对内联络事项,可由监事会直接进行,也可通过监事会工作处协调安排。但涉及组织、纪检部门需监事会配合进行的工作,如对被监督企业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案件核查和纪律检查等,须经监事会工作处协调安排。对工作结果需正式办文函复时,由监事会工作处商监事会共同办理。
4.监事会以自治区国资委名义对外联络的事项,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归口办理。
5.监事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被监督检查企业或其负责人的情况时,须先经监事会工作处核准和安排。监事会向调查单位所提供的文字材料,须经监事会工作处核证,并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同意。
6.监事会在企业进行监督工作期间,需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络的,应由监事会工作处协调联络。
7.监事会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需组织联合工作组进行工作时,由监事会商监事会工作处提出联合工作组组建方案,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批准后,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联系、组织、协调、安排落实,并与监事会一起办理组建联合工作组的事宜。联合工作组组建后,由监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办理。
8.对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在基本核清事实后,由监事会向监事会工作处提出专题报告,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报告移交相应的纪检、司法部门。移交后的后续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处商监事会办理。
(1)涉及企业领导人违纪问题,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分别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纪委或自治区纪委。
(2)企业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问题,按法律的规定移交自治区检察院或地方检察机关。
(3)涉及企业人员经济诈骗等公安部门受理范围的案件,按法律规定移交公安部门。
9.监事会与地方党政机关的工作关系。
(1)监事会工作与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没有工作关系时,不向地方党政机关通报或请示监事会的工作。
(2)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涉及到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负责人或单位的问题时,不直接向当地党政机关、政法部门移交、转送所涉及材料,由监事会工作处按程序办理。
10.监事会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事会工作时,由监事会提出报告,经自治区国资委领导批准后,由监事会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未经批准,监事会不得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也不得自行邀请专家、学者参加、参与和介入监事会的工作。
11.监事会要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监事会联络工作制度和程序,并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确定专人负责联络事宜。
本制度由自治区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解释。
监事会规章制度【第四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二、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审核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和公司经营行为;
(二)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三)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
(四)当董事、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有权通知其停止行为;
(五)当董事、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裁予以纠正;
(六)必要时(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七)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八)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九)当董事自己或董事关系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十)当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
第八条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个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监事会议决议,应有出席监事1/2以上同意。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可增加一票表决票。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做成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于记录上签字。议事记录应在会后三天内分发给各监事。
第十二条议事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10年内不得销毁。
四、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公司管理流程;
(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三年;
(三)拥有经济、法律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职称;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监事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经证实的;
(三)监事自动辞职。
第十六条监事的报酬及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股东会据实确定后由公司支付。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