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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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
对涉及变动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xx年1月 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xx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差旅费用管理规定【第二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单位公章(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完善公章使用手续,杜绝漏洞发生,促进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确、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人管理公章。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专管人员也不得将公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办公室应指定人员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公章专管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印章应坚持“先批准、后用章”的原则。批准人应当在公文送审稿或用章资料原件上签字。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字的,经请示批准人同意后,可先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备存,并注明请示人、请示时间,事后补办签字手续。
三、审批权限。
(一)单位行政章。所有上行文、重要平行文、下行文中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须报经(单位一把手)签字批准后用章。其他一般对外工作联系函、回复函、议提案答复意见等平行文和一般下行文,须报经分管副职领导签字批准后用章。凡以单位名义制发的各类证书等,需盖钢印的,须报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或持相关文件办理,并加盖单位证件专用章。
(二)单位党组印章。须报经单位党组书记签字批准后用章。
(三)单位领导名章。须报经单位领导本人或委托的其他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
(四)业务章。按业务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后用章。
(五)财务章。政府采购支出、业务经费支出、出国费用支出、慰问支出以及其它支出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支出等重要支出须报单位一把手批准,一般支出由分管副职批准。与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支付等事项须加盖单位法人章,由一把手签字。
(六)办公室等处室印章。经处室分管领导或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用章。其中,对外用章,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内可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七)因专项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须经专项工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用章。
四、使用登记。用章人员要认真填写《用印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编号、时间、用印单位或人员、用印事由(或文件名)、文件字号、发往单位、用印数量、批准人姓名、经办人姓名等。
五、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公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公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上用印。
六、严格控制将公章带出单位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由印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使用。
七、需刻制新公章时,须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公章专管人员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公章启用时,要进行登记,并印发启用通知,明确启用新公章、作废旧公章的年月日。停止使用的旧公章,应按规定上交、封存。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公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差旅费用管理规定【第三篇】
一、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危险品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 定义
本制度的危险品指的是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公司危险品管理由企业管理中心统一领导,各部门主管负责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预防、具体检查工作。
三、 职责
1、采购人员负责危险品的采购、运输和装卸,并索取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2、库管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培训后,能够正确地、合理地、安全地储存、发放和管理危险化学品;
3、库管人员必须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出库时随物品同时下发;
4、生产部门和实验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合格的培训后,才能领取、搬运、储存、使用、废弃和处理危险化学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理过程;
5、安全员或体系管理员负责库房安全的检查和特殊事情(过程)的审批。
四、 具体管理办法
1、购买申请
公司各危险品的采购,必须首先填写“申请表”,详细写明品种、数量和用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采购人员到相应的采购地点采购。
2、危险品的购买、运输和装卸
采购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注册登记的规定比价选择拥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商,具体参照《采购控制程序》;
供应商供应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采购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应急服务电话;
供应商必须选派有上岗资质的运输人员,使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运输车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将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到公司内,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保护用品;
供应商在距离库房米外停车装卸,装卸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进行装卸,装卸时必须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现场,并在装卸现场放置必要的防范器材。
3、库房管理
入库
公司各危险品采购入库时,库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采购手续是否齐全,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公司的采购要求,全部符合要求后库房管理人员办理产品入库手续;
在领取危险品前,领料人必须先学习该危险品的MSDS,并了解其性质和应急措施,领取时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在领取的过程中,领料人必须严格检查标签,确认所领用的物品正确无误,以免错领造成危险;
危险品的领取必须严格执行两人共同管理,经领导批准后发放,领取双方当场交收等规定,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坚决不领货和发货;
搬运危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轻拿轻放,严禁与其它货物混装,在搬运的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库房统一管理
危险品在入库前,必须严格检验登记,入库后每月定期检查各危险品;
危险品必须统一存放在公司的库房中(如有特殊情况或原因储存在其它地方,要向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申请并妥善处置),库房的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院规范的安全要求和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规定,设有明显的“严禁烟火”和“有毒”的标识和安全围栏,库房管理人员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库房中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器设备,必须使用防爆灯照明和防爆开关,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库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危险品的MSDS,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灌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对有挥发性的液体、有毒气体或液体要保证封口的完好,并定期检查封口的完好性;
对所有危险品库房管理员要严格遵守库房管理制度,在办理出库手续时严格控制出库和记录出库情况。
4、各危险品的具体管理
液化气的管理
要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具体到每个液化气罐要明确安全责任人,食堂用液化气由企业管理中心负责,生产车间用液化气罐由研发中心负责,同时生产用气罐不准用大罐;
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瓶使用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化学性质相抵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相关检验部门申请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必须保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的过程中撞坏阀门而造成事故;
危险化学试剂的管理
公司危险化学试剂指的是酒精、乙醚和丙酮等易燃或有毒的试剂;
危险化学试剂由部门安全员统一领用,实行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员领用危险化学试剂时,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好发放记录,并且对安全员进行MSDS培训;
对于暂时没有用完或没有用完的危险化学试剂,不得遗留在生产区域或办公室,要由安全员统一锁在铁箱里。
印刷物质的管理
公司的印刷物质指的是油墨、亮油、稀释剂和洗网水等易燃或有毒的物品;
印刷物质仅限定为操作工领取,车间内指定统一地方存放,存放量要有限制,并且配有必要的消防措施;
停机时要及时清理现场,现场不得遗留印刷物质。
机物料管理
机物料由技术研发中心统一管理;
对于润滑类用油,由使用人现用现领,其它类机械类用油,由安全员统一领用、管理;
对于所有的机物料,使用剩余时由使用人退回库房或者由安全员统一锁在铁箱里,确保安全存放管理。
5、危险品的使用
操作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做就业前体检,确认无任何禁忌后方可上岗;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操作;
操作人员在使用危险品的过程中必须穿戴必须的防护用品,应保持操作现场空气流动,操作结束后应将现场清理干净;
操作人员在使用的过程如发生意外情况,应采取必要的救急措施。
6、剩余处理
对于当时没有使用完的危险品,使用人要交由相关技术人员保管或退回库房,确保剩余的物品不能危及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生产现场不得遗留任何化学危险品;
危险化学品容器如原料桶、油桶等,需交给供应商进行回收处理;
危险品的外包装如包装器皿、包装袋等必须由相关人员经过预处理后方可交由供应商统一回收,严禁乱扔;
生产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品残液必须经过预处理后方可排放到相应的排水管道中。
7、预防检查
公司每季度由安全委员会组织全面大检查,部门内部要每月进行检查,力求公司不违规使用或使用过期的危险品,确保各种危险品的安全使用;
各部门要指定至少一名人员要定期检查自己部门的各项安全情况,并且及时向部门主管汇报,做到以预防为主;
对于相关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器具,要及时向公司申请报废,确保公司所有器具合格使用;
对于已经到期的危险品,库房管理人员要及时向部门主管申请报废,对其进行安全处理,确保每一种危险品在出库时是合格的产品。
8、安全管理
当发现公司危险品有潜在危险时,公司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向部门主管或总经理汇报,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
公司相关负责人工作过程中与政府相关部门密切联系,关注国家在危险品方面的要求和动向,做到与国家要求及时吻合;
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到国家相关部门参加培训,使得公司技术人员及时补充自己的不足,做到业务熟练,持证上岗,加强公司的管理能力。
9、应急措施
当发生少量危险品泄露时,要按照危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加剧,造成环境污染;
如发生危险品大量泄露,对环境造成污染、酿成火灾、发生人员中毒或灼伤等事故时,应按照《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执行应急行动,并按照《改进、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进行纠正和预防;
对危险化学品中毒、灼伤等事故可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中的救急措施来进行;
未涉及内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五、本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差旅费用管理规定【第四篇】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其最大的潜能,对职工的就餐时间及相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正常就餐时间:
早饭:夏季:6:30′、冬季:7:00′;
晚饭:夏季:17:30′、冬季:17:00′;
午饭:11:30′,以下岗位人员就餐时间可适当调整为:11:15′∽12:15′。
1、精炼车间:精炼炉、煤气炉、叉车司机(三班二倒)
2、冶炼车间:熔炼炉、吹炼炉、备料、粉煤、浮选岗位人员、压风机房、制氧站、叉车司机
3、硫酸车间:岗位人员、风机房、尾气脱硫
4、电解车间:电调班、锅炉班、净液班
5、质检部:地磅、磨样、化验员
6、保卫部:在岗人员(管理人员、监控人员、消防人员除外)
二、相关规定
1、凡需提前或推迟就餐的人员必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其它人员不准以各种借口提前或推迟就餐。提前或推迟就餐的人员由所在部门领导通知办公室食堂负责人做好就餐的准备工作,确保职工正常就餐。
2、三八倒班人员就餐后须立即回到所在岗位,不准以任何借口在其它地方逗留。
3、确实因工作需要,推后就餐(不在正常就餐时间内的)人员,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办公室食堂相关人员,做好就餐准备;对加班时间比较长、职工宿舍没有安排就住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办公室安排职工住宿或安排车辆送到家(莱州市区以内的人员)。加班费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4、办公室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做好职工加班就餐的准备工作。
三、考核
1、凡不执行就餐时间规定的,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加班或不在11:15′-12:15′这一时间段就餐的人员,部门负责人不通知办公室食堂人员,视为不加班或正常就餐,因没有通知办公室食堂人员导致职工无法就餐,责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由部门负责人自行解决职工就餐问题。通知到办公室食堂人员,而没有准备好职工就餐的,责任由办公室食堂负责人负责,出现第一次:扣罚50元,第二次:100元,第三次以上加倍处罚。
3、人力资源部将对职工就餐的时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于提前就餐的人员,部门负责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每出现一人次扣10元。
4、本规定与其它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则按本规定执行,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备注:大修期间的就餐另行规定。
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