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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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制度1
一、 目的:
为了让员工提升价值与综合素质,了解本岗位所需要的工作技能及专业知识,提高岗位达标率,有效改善工作绩效,关注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培训活动
三、培训原则
² 有效性原则:员工培训后能达到培训的目的:学到某方面的知识、提升某方面的技能或养成某方面的习惯;
² 实用性原则:员工通过培训掌握的知识或提升的技能能用于实际工作中,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² 针对性原则:根据性质不同对岗位分层分类,实行侧重点不同、内容不同、方式不同的针对性强的培训。
四、培训类别
培训类别
细则
新员工培训
在职培训
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
1、通用课程:企业文化、流程制度、职业生涯、价值观等
2、岗位培训课程:部门与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业务知识与技能等
1、基础类:企业文化、心态、流程制度、价值观等
2、管理类:管理技能
3、专业类:专业知识与技能
适用于转岗、轮岗员,培训内容同新员工
培训周期
1、入职一周内系统性培训1轮
2、试用期内每个月培训1-2轮
每个月按需培训1-2轮
1、正式到岗前培训1轮
2、正式到岗后按照在职培训进行
考核与反馈
1、培训结束当场进行培训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内容与第一次不同),补考仍不及格,则新员工及岗前培训员工视为不匹配该岗位,根据情况取消录用或预录用。
2、每一次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结果将留档,作为调薪、晋级晋升、降职、转岗等依据。
培训制度2
1 、总 则
为进一步提高调度班成员业务水平,加强调度班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调度员熟悉并掌握本岗位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和相应技能,其主要目标为:
熟悉并正确执行与调度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条例、规程规范等。
掌握开封电网继电保护和稳定控制装置的基本原理及配置情况。
熟练掌握并调度指挥管辖范围内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
能正确指挥管辖范围内电网异常和事故处理,确保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
熟悉微机的日常应用与基本维护,掌握调度生产信息系统及调度通信自动化系统等的运用。
调度岗位动态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通过上级及班内组织的各种技能考试。
3、培训内容
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开封地区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对电力系统及相关知识比较全面的掌握和运用,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调度员应进行下列知识及技能培训、学习。
调度日常工作:调度通信系统使用、调度自动化监控系统的使用、调度运行工作流程及基本要求、专业计划总结报表的编写等。
调度相关知识:电力系统知识,识绘图知识,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知识,电网年度一、二次运行方式,相关岗位技能(如电网运行分析,启动试运行方案)等。
运行操作管理:输变电设备运行基本管理,设备运行异常、缺陷管理,调度倒闸操作的依据,调度操作指令形式,输变电设备操作管理规定,电网、设备各类操作等。
电网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的原则,事故处理注意事项,输变电设备事故处理方法,失去通信联系时事故处理方法等。
调度信息系统、办公软件WORD、EXCEL、CAD等使用;调度生产MIS使用;调度自动化SCADA、PAS系统运用;办公自动化OA使用等。
4 、培训手段
自我学习:调度班培训方法和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何种培训方法手段,都要以个人自学为基础才可能取得较好效果。鼓励调度班成员坚持自我学习,在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
现场实习:调度班成员每年均要到管辖变电站进行现场实习,特别是新人员上岗之前必须进行现场实习。现场实习应了解或掌握以下内容:了解电网概况及各变电站在电网中位置、作用,了解各变电站现场实际接线方式,熟悉各变电站电气结线图,熟悉各变电站运行方式(含站用变方式)及主要设备性能、参数及运行规定,熟悉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配置,掌握各变电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和产权分界点等,熟悉二次回路及各信号回路,各光子牌信号的含义、危害及相关处理办法。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调度员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进行学习。
技术问答:涉及内容为当前电网技术、结构薄弱环节和输变电设备存在的问题,一般先公布技术问答题目,后指定人员限期完成答案,班组进行审阅评议。技术问答按月定期进行。
技术讲课:针对电网中新技术、新设备、新问题,或是电网调度运行、经济运行、继电保护等方面内容进行讲课、学习和交流。技术讲座定期举行,主讲人员可以是本班人员,也可以邀请上级、外单位(部门)专业技术人员。
事故预想:主要针对调度员设想电网中各种异常、事故情况,并进行处理。事故预想根据电网运行方式及天气情况随时进行,每值后夜班在调度值班日常管理系统内完成当日事故预想。
反事故演习:针对发生的事故教训和异常现象、设备主要缺陷和电网薄弱环节、影响安全运行的特殊时间季节和运行方式以及电网设备的重大复杂操作等,每月组织两次班内反事故演习。
考问讲解:由班内值班调度员相互出题进行考问或调度员自身认为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加强学习的内容,每月5题,将其考问内容及答案写入技术培训本中。
运行分析:调度员应针对发生的事故及异常等情况,写出相应的分析及应对措施、预防改进措施。每月4次。
导师带徒:组织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业务技术骨干为师傅,与技能水平较低尤其是新上岗人员签订师徒合同,从专业规程、理论知识、岗位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有计划的结对培训。
外出教育培训:涉及调度等专业的外出培训学习,由所领导、班长统筹安排人员参加。外出培训人员学习回来后,应将学习情况和相关资料向大家公布,并结合“技术讲课”等形式给大家进行讲解、培训。
建立培训题库:针对调度班岗位安全及专业知识、技能,结合省调调考题库和调度工作薄弱点(如二次方式方面知识)或实际遇到的问题,组织编写调度班岗位培训题库,并根据调度业务发展不断进行更新和扩充。
检修公司对调度员培训工作:当调度员确定下现场学习时,应确定下现场一次设备学习目的和内容,并邀请现场检修公司人员对电网一次设备进行讲解,答疑解惑,学习后形成课件,供全体调度员进一步讨论和学习。
计划、运方培训工作:调度员应注意收集日常对系统稳定、潮流计算中的疑问,由调度培训员收集后,向运方人员提出培训需求,运方人员对潮流、稳定方面问题进行讲解,并形成课件。根据周计划工作安排,每周计划人员对下周计划安排及相关注意事项向调度员进行讲解,调度员学习后在周计划上签字。
继电保护对调度员培训工作:调度员应注意收集日常对保护定值计算以及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调度培训员收集后,向继保人员提出培训需求,继保人员对问题进行讲解,并形成课件。根据周计划工作安排,需要进行部分保护调整,调度员对保护调整有疑问时,继保人员应进行详细解答,在周计划中明确,调度员学习后在周计划上签字。
自动化人员对调度员培训工作:调度员应注意收集日常对自动化方面遇到的问题(如潮流计算、远动数据传输方面的问题),由调度培训员收集后,向自动化人员提出培训需求,自动化人员对问题进行讲解,并形成课件
5 、考核办法
现场考问:采用当面提问形式进行,考问题目:一般采用提前一周出题或一些与日常工作联系密切的基本知识进行考问,以实践为主,理论为辅。回答要注意思维正确性和语言逻辑性,简洁明了,切中要害。考问结束,考问人员应对问题进行讲解,让被考问人员及其他人员能触类旁通,掌握要领。对不能回答或有重大错误、重要漏项等情况的进行考核。
技术问答:调度班成员技术问答以书面形式体现在每月技术培训本中,考题一般从培训题库中抽取或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出题,理论与实践结合,注重有一定理论性。每月25日之前完成,未按时完成者或答题出现严重错误者进行考核。
考问讲解:调度班成员电网技术考试考问讲解每月25日之前完成5道题作业,未按时完成的,每少一题进行一次考核。
反事故演习:反事故演习不仅可以考核调度员的事故处理水平,也可以考核其心理素质、反应能力等综合素质。对在防事故演习中有重大错误者进行考核。
运行分析:调度班成员运行分析。每月25日之前完成,未按时完成的,每少一次进行一次考核。
定期业务考试:调度班成员电网技术考试以书面形式为主,考题一般从培训题库中抽取,理论与实践结合,注重有一定理论性。提前制定考试分数,对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进行考核。
口试(答辩),由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组织考察组对调度班进行提问,考察调度班成员的基本技能和素质,主要适用于调度班成员升值考试。
6、培训管理
培训制度3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天水市委发关于印发《天水市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发[2007]23号精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条例》和市委《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县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准确把握和科学运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不断改进和创新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党委、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主管,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事局、党校协管,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县委组织部履行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主要负责组织县委管理的科级干部、县管科级后备干部、县级干部直接联系的优秀专家和部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人事干部和一般干部的培训。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县委统战部负责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培训;县人事局指导并实施政府部门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本单位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县委负责领导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县委组织部主管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负责各自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教育培训制度
第八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保障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干部应履行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干部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质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同时,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作为重要内容,把广大干部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经验和做法作为生动教材,把研究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重要课题,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十条健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定期脱产培训制度,确保科级党政领导干部每五年应当参加县委党校、市委党校及其它培训机构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1年内完成培训。县管科级后备干部每年参加县委党校培训不少于20天。其它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不少于12天。村支部书记实行每5年轮训一次,每人每次不少于7天。县委党校要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十一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一)县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培训。干部所在单位必须维护培训计划的严肃性,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实行干部调训申报审批制度。
(一)县委、政府工作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须向县委组织部申报,经同意后实施,避免多头培训和重复培训。未列入县委组织部制定的干部脱产培训计划的培训班次,有关单位不予选派干部参加。
(二)对市委组织部安排的调训任务,由县委组织部选派并负责落实。各有关乡镇、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干部所在单位要建立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制定量化考核和激励约束措施,从时间、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为干部在职自学提供保障,鼓励支持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四条对重点的干部培训班次,县委组织部应派人跟班学习,加强日常管理和跟踪考察。
第四章培训机构、师资、教材
第十五条县委、政府要加强县委党校、乡镇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按照“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县委党校、各乡镇基层党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
(一)县委党校、各乡镇基层党校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县委党校应当加强市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依托县委党校,创办农村基层干部专修学校,重点培训农村基层干部。
(四)依托县委党校,开辟“**发展讲坛”,定期邀请县级领导干部、各乡镇、各单位领导干部及市内外专家教授举办专题讲座,重点讲授和交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第十六条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注重培训,促进交流,优化结构,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师资队伍。
(一)逐步推行党校教师竞争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教师教研成果考评和奖励制度。
(二)县委组织部要把党校师资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参加每年不少于1个月的培训。
(三)有计划的选派骨干教师到基层挂职锻炼,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四)县委党校要组织教师开展社会调查、专题调研等活动,提高有针对性教学的能力。
第十七条坚持干部培训教材开发和利用相结合。全县干部教育培训主要使用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出版的全国干部培训教材。同时,县委党校要按照全国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大纲,结合民族县的实际和干部培训需求,编写符合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的干部培训教材。
第十八条建立县、乡两级干部教育培训资源信息库,为全县各类干部提供个性化、多样化培训的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县委党校应当根据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推行干部自主选学。在县委党校的指导下,干部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
(一)组织部、县委党校要准确掌握干部培训需求、岗位职责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干部素质能力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和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选学的教育培训项目,明确要求,加强管理。
(二)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要定期分析评估自主选学效果,及时调整更新选学项目,合理配置师资力量。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坚持分级与分类、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干部述学、评学、考学相结合,培训干部与干部的上岗、考核、提拔任用相结合。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核,由县委党校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注重对干部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干部培训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与干部考核、提拔任用等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调训,或参加培训未达到规定要求、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提拔任用。
第六章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贯彻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干部脱产参加教育培训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
(一)缺课时间超过培训总课时1/10的,不发给结业证书。
(三)干部不服从调训或违反培训纪律,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和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委党校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
(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委和政府要加大干部教育培训资金的投入。设立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增长逐步提高,确保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多渠道筹集教育培训资金。采取多种措施,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县财政、物价局的规定执行,县委党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县委、县政府要将党校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项投资建设。
第八章附则
培训制度4
关键词:预备法官;法官培训制度;轮岗制度;遴选制度
一、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由来
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将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作为选任法官的门槛。《2005-2010年全国法院干部培训规划》明确规定预备法官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提请任命,2006年2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第四次教育培训工作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要启动预备法官培训工作,2006年2月,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首届预备法官培训班,跨出实践探索的第一步。[1]200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官培训条例》,规定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从此,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被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
二、我国预备法官培训的目的及意义
《法官培训条例》的制定明确了预备法官培训的目的,就是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在预备法官培训中,资深的一线法官会传授他们的审判经验,讲解自己审理的案例,通过模拟法庭以及轮岗实习,使学员符合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在工作中正确履行审判职责。
三、我国预备法官培训的模式
(一)浙江
浙江省的预备法官培训将在校集中培训分为两个阶段举办(第一阶段为15天,第二阶段为8天),两个阶段时隔一年。集中学习的内容为国家法官学院规定设置的综合知识课程与法官职业技能课程。两次集中培训之间为实习阶段,实习阶段在本单位不同部门进行轮岗培训。
(二)山西
山西省的预备法官培训第一阶段为集中培训阶段(为期1个月),集中培训着眼于提高预备法官的职业素养、培养司法实践能力、掌握各项审判技能,集中培训结束后将返回所在单位,进入为期11个月的实习阶段。
(三)青海
青海省的预备法官培训先启动的是预备法官的实习工作(实习时间不少于8个月),实习的单位原则上以所在法院实习为主,在实习期间另行安排集中脱产培训时间(2013年为期20天,2014年为期60天)。
由以上几个地方的预备法官培训可以看出,我国预备法官培训的时间是一年,基本模式都分为实习阶段和集中培训阶段,不同的是集中培训的次数不同、时间不同、实习阶段的时间不同。
四、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职业培训贯穿始终,并且发挥着遴选的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从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的律师中选择,其职业培训已在律师职业实践中完成,对新任法官的培训时间较短。受制于我国国情、风土人情、审判实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务员与预备法官的“双重身份”难使培训取得预期效果
我国对法官实行的是公务员管理,成为预备法官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二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换言之,预备法官必须是公务员。目前我国法院法官的进入机制基本是“先录用、后培训”,而非培训后合格才录用。[2]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预备法官在职前培训不会产生淘汰,这就使得预备法官在培训的时候没有任何压力,在培训的过程中,有些学员不遵守培训规则,甚至把培训作为一种变相的度假,可以暂时从繁重的工作中得以解脱。
(二)法官学院的课程设计难使预备法官快速转变自己的角色
法官学院对所有的预备法官采取统一的培训课程,所安排的课程不考虑专业、工作部门、法院等级等的不同,很多课程没有针对性。全国8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解决的,基层法官在我国司法审判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职业被形象地表达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师”。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且极易激化的情况下,基层法官的调解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可是在预备法官的培训课程中,对于如何提高调解能力以及如何运用调解技巧却没有过多的涉及,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三)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使得预备法官轮岗培训流于形式
五、完善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进行分类培训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基层法院面临着案件数量急速增长、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案情复杂、案多人少的现状,这就要求基层法院的法官具备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良好的应变能力。与上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的功能或使命在于解决纠纷,且其面对的纠纷及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有自身的特点。[3]而现行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并没有提供多少可供基层法院法官使用的处理事实争议的知识。[4]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审理案件的重点不同,因此,笔者建议对预备法官的培训要予以调整,在培训之前,对不同级别法院的预备法官所需的业务知识、审判技巧、授课方式、师资需求等作出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安排相应的课程。在集中培训阶段,对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要增加来自基层法院法官的授课比例,设置法官驾驭庭审、质证认证、适用法律、制作法律文书、诉讼调解技巧及各地风土人情等课程;对中级法院的预备法官,要安排审理上诉案件应注意的事项、如何把握发回、改判案件的尺度、如何严格适用程序规则、如何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的关系等课程。
(二)丰富培训内容
预备法官培训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各法官学院在集中培时过分注重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等课程的安排,忽视了预备法官作为法官身份的特殊性及社会人身份的普遍性会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的事实,对于预备法官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如何处置工作压力以及如何应对由此而产生的心理问题却没有涉及。因此,笔者建议在预备法官集中培训的课程安排上,应重视预备法官的法官及社会人的双重身份,在既有课程的基础上丰富培训的内容,增加法官如何与律师及当事人保持距离、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绪而避免偏见、参与社会活动应注意的事项、如何进行人际交往、如何处置工作中的压力、如何规划法官的职业生涯等课程的安排。
(三)重视轮岗制度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也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于大多数从象牙塔中走出的年轻的预备法官而言,最缺乏的不在于法律知识的多少,而在于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社会经验和诉讼经验。[5]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及职业能力,这些素质及能力只能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不断积累才能获得,法官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年的培训违背了法官的培养规律。鉴于此,笔者建议国家法官学院应要求各个法院把预备法官培训中的轮岗制度落到实处,并且要增加轮岗实习的期限,至少两年以上,轮岗培训的部门必须是业务部门,综合部门不得轮岗实习。
(四)严格考核制度
在我国,预备法官经过集中培训阶段和实习阶段后,法官培训学院会对接受培训的学员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笔试的形式,这种考核在实践中沦为了一种走过场。为了使预备法官的培训达到应有的效果,应对考核采取一些创新的举措,把目前仅考核法律知识转变为既考核法律知识又考核实习结果在内的综合考核。在实习结束之前要对预备法官进行面试,对其法律知识、职业素质、审判技能等必须具备的素质进行测试,将综合考核的成绩与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对于最终不合格的学员,给予一次重新培训的机会,如培训后仍不合格,则不准予任命法官,使预备法官的培训达到遴选法官的效果。
(五)建立遴选制度
我国的法官选任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中的一些条件相似,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职前培训具有遴选的功能,而我国的却没有。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上司。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法官的公务员身份让法官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要把预备法官和公务员的身份分离,建立真正的法官遴选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录用的制度,对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考生,在进入法院以前由专门机构进行严格的训练、培养和筛选,将合格人员直接充实到基层法院,并使之成为法官准入的基本制度。[6]各级法院建立相应的法官遴选机构,把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作为遴选的条件之一,只有保障法官遴选的独立,才能从长远保障中国司法的独立。
结语:自2006年2月国家法官学院举办首届预备法官培训班后,至今,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已走过了将近十个年头。在这些年里,各地的法官学院相互学习、交流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要看到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由于预备法官的素质及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完善预备法官的培训及建立法官遴选制度,提高法院法官的整体素质,有力地推进和保障我国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作者单位:诸暨市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赵建华、朱建伟:《预备法官培训正式启动》,载《法律适用》第四期,第35页。
[2]怀效锋、陆锦标:《关于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思考》,载《审判研究》2008年第3期,第2页。
[3]褚红军:《基层法院的使命与基层法院的改革》,《审判研究》,2008年第3期,第4页。
[4]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第258页。
培训制度5
一、 人事培训部根据宾馆的实际管理情况,培训工作可分为二大内容:人事培训部负责营业部规范服务常语以及公司意识方面培训,而各营业部门负责实际操作方面培训。
二、 培训考勤考核制度:
1. 培训课时,不得无故迟到、缺席、早退、迟到一次扣罚5分,缺席一次扣罚20分,早退一次扣罚10分,连续三次缺席作辞退处理。
2. 有事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写请假条在培训课前交到培训部处,否则,一律以迟到、缺席处理。
3. 培训课期间,严禁开小差,无理取闹或未经许可私自离开者扣罚10-20分。
4. 新入职员工培训期完毕,经过培训部理论(培训内容)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通知部门试用,不合格者给予辞退。
5. 培训部在各部门检查员工工作表现时,发现不合格者,经培训部进行再培训,如还是达不到要求和标准,培训部向部门主管提出辞退建议。
6. 对于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没有按要求为客人提供服务,培训部按宾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 部门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1. 培训部负责宾馆所有部门的服务质量监督。
2. 培训部不定时下各部门检查服务质量,部门主管应积极给予配合工作。
3. 部门应抽出专门负责服务质量管理人员配合培训部培训和检查跟进工作。
4. 部门服务质量达不到培训要求或需要增加某方面的培训,部门主管应通知培训部进行培训。
5. 部门服务质量不合格,经培训部再培训,第三次培训同一内容时,部门主管必须亲自一同参加培训。
6. 服务要求达不到标准,如属部门主管在具体的工作中出现督促和跟进不到位,如礼貌意识:不主动向客人,上级领导问好,培训部根据部门存在的实际情况向总经理室汇报,给予部门主管扣罚50-100元。
7. 培训部培训完毕,把所培训的内容通知到部门,部门应根据培训内容及时跟进和督促。
8. 培训部在安排部门培训时,提前一天通知部门,部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培训,应提前半天通知培训部,便于培训部工作安排。
以上服务质量监督制度从3月15日起全面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