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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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1
在幼儿园安全是工作中的重点,特别是幼儿的安全。幼儿园安全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园各个部门的工作,幼儿园作为集体保育和教育机构要对全体幼儿的安全负责,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保证幼儿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
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特别是幼儿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幼儿年龄小缺少安全知识经验,缺乏独立行为能力,然而又好奇、好动、好探索。在活动中对危险事物不能作出正确判断,不能预见行为后果,面临危险时不会保护自己。幼儿园作为集体保育和教育机构要对全体幼儿的安全负责,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保证幼儿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
幼儿园安全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园各个部门的工作,如:门卫,场地设备安全,活动安全等,在管理上高度重视,要教育全园教职工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同时加强有关制度的建立和措施的落实,使园内各项活动的开展均能以孩子为中心,注意各种活动的安全保护问题。
一、安全工作管理要求
1、强化全园教职工的安全意识。
幼儿园安全工作涉及全园各个部门。因此,要提高全园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形成全园重视安全工作的局面,园领导及个部门负责人应注意随时督促,提醒教职工要做到人到心到,不擅离岗位,对孩子做到放手不放眼,放眼不放心,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2、清除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加强预见性。
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的不安全因素,是造成幼儿意外伤害的原因之一,要注意设施、设备的经常性维修,定期检查,控制环境中的不安因素,将园内不安全因素降至零,事先预料可能发生的危险,加强防范,保证幼儿安全。
3、注重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常规和重视组织幼儿活动中的不安全问题。
好奇、好动、好探索是幼儿的天性,不能因重视幼儿的安全而限制禁止幼儿的活动,应该在重视环境和组织工作安全个前提下,注意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加强幼儿安全常规教育,从根本上做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教育孩子在游戏中不能拥挤,避免碰撞。
4、安全制度的建立和措施的完善。
根据我园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并坚持严格执行,要明确规定各个岗位安全工作的内容,及各环节要注意的问题,要注意对幼儿、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使安全制度广而周知。还应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督促指导,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找原因。
二、安全管理与教育:
(一)、维护幼儿安全的原则:
1、防患于未然,加强预见性。事先预料可能发生的危险,如:对户外活动场地或设施能意识并发现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这是维护幼儿安全的首要原则。
2、组织有序、稳定幼儿情绪。幼儿情绪浮躁,往往是因为组织不力,秩序混乱,这也是一种不安全因素,应注意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生活制度与常规的建立,组织活动要有条理、有节奏。形成和谐有序的环境氛围。
3、提供充分与足够的活动时间与空间,应注意为幼儿提供充分的活动时间和足够的活动空间,避免幼儿由于过于拥挤而发生危险,造成意外伤害。
4、教育与信任并重,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教师应注意使幼儿了解行为规范,加强管理与指导,于此同时又不过分限制幼儿身心发展的需求,要以活动促发展,促进运动和协调行为能力的提高,在此过程中使幼儿
掌握安全常规,培养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而不能硬性限制,单纯禁止幼儿的自由活动。因殪废食是安全之大忌,教师要避免焦虑心态,这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影响幼儿情绪。要注意在各项具体的活动中给予积极引导。班级教育管理上应从消极防范转变为积极促进。
(二)、安全管理与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在班级保教管理中,应注意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玩具的安全:
玩具是幼儿每天都要使用的,应该避免玩具给儿童带来的伤害,从玩具的购置、使用到保管上都应首先从保证幼儿安全考虑。
(1)避免购置危害幼儿安全的玩具,如:边缘锋利的玩具、容易破损或断裂的玩具,用有毒的材料或涂料制成的玩具等。
(2)幼儿玩玩具的方法,尤其是户外大型玩具,应让幼儿掌握游戏常规。对于需成人指导才能玩的玩具,一定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如:一些需插电的电动玩具。
(3)玩具的维修和保管,如:要定期给玩具消毒,对残旧玩具要及时修理或丢弃。对大型户外玩具要经常检查、清洁、沙池要清理,避免某些尖锐物体刺伤幼儿的手指。
2、活动安全:
在使用剪刀等危险性工具时,要注意教幼儿掌握操作技能、要领。如:将剪刀交给别人时,要把剪刀的'尖端握在手掌心,将剪刀柄递出去,以防刺伤别人,剪刀用完后要合好,放归原处。不能拿着剪刀乱跑。
除特殊情况规定,不准幼儿玩弄电源插座、插头、电线不能玩火柴、打火机等。不能随便吞吃非食物的东西,不把钱币、玻璃球等小东西含在嘴里,放在鼻子里。
使用户外活动器械要遵循正确的运动技能和方法,遵守活动规则,不得做任何危险的动作,如:爬、攀登时抓紧护栏,不相互推拉,走路奔跑时要注意四周、不猛跑、猛停,要会躲闪,防止与同伴碰撞,上下楼梯靠右边走,不能与同伴相互推拉、挤,不到阳台、窗台、双层小床等高处玩耍,不玩带刺或有尖角的物品,不把这些东西带在身边,户外游戏时,不远离集体,不到水池、游泳池附近玩耍,外出活动要整理好衣着,提好裤子,系好衣扣,不得拖拉着鞋,鞋带要系好,以免活动时绊倒发生危险。
3、交通安全:
引导幼儿学习认识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在街上乱跑,横穿马路不慌张,注意看清左右有无车辆,才可以过马路。
乘车时,不可将头、手伸出车外,在车上不得大声喧哗,不在车上玩耍和跑动,要扶好车把,以免发生危险,不玩弄车门和车窗,顺序上下车,不可相互拥挤。
教师要加强安全意识,注意安全防范,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隐患。
教师要随时关注幼儿的情况,幼儿园要把好门卫关,入园、离园时要有接送卡,没走的幼儿要有值班教师守侯,不得让幼儿单独离园,不能让陌生人接走孩子。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关系到全体幼儿的生命安全,牵动着家长的心,一定要把安全工作置于首要位置。实践证明,积极有效的管理是确保幼儿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最重要的因素。
4、着装安全:
(1)幼儿着装要舒适、安全,避免穿太长的裙子、太长的衣服,以免影响幼儿活动,一旦绊倒就会发生意外。
(2)教师不能穿太短、太窄、太长的裙子,以及太高的高跟鞋,以免当幼儿发生意外时,影响教师及时反应成功动作。
5、防火安全:
(1)、幼儿园按消防部门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有足够的走火通道。
(2)、每个班贴出依仗走火通道示意图,并组织教职工熟悉通道及消防知识和紧急事故电话。
(3)、幼儿园应预先拟订紧急状况疏散计划,并让幼儿实际演习,以应付失火、地震等紧急状况。可通过比赛等方式进行,教师听见紧急讯号后迅速带幼儿离开课室集中到室外空地(操场等)这种练习可每学期举行一次。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
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物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3
一、检查要求:
1、各项活动均以孩子为中心,工作人员注视幼儿各项活动。
2、注意园舍、活动场地、活动器具、玩具、用具的使用安全,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等事故的发生。
避免触电:检查线路、插座、接线板的摆放。
避免砸伤:检查各类物品的摆放。
避免摔伤:检查教师组织幼儿活动时的情况。
避免烫伤:检查饮用水温、饭菜的温度,以及这些物品的摆放是否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并作好记录。
3、药物必须妥善保管,吃药时仔细核对,有毒物品专人管理,并严禁放在幼儿易,接触部位。各种消毒药品、幼儿药物保管和服用由保健老师负责。
4、建立健全儿童接送制度,不丢失幼儿。
(1)安排好早值班、晚值班人员,做好值班记录。
(2)接送时间:来园7:30~8:30时
离园16:00~17:00时
(3)要求家长按接送时间接送幼儿。
(4)接送幼儿,原则上由幼儿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负责,总之接送人员必须稳定,接送人员必须是幼儿认识的。如有特殊情况请人代领,必须事先请幼儿带条或与本班老师联系。
二、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到定人、定时、定期,并有专人负责检查。
1、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向昌秀
分管组长:马海燕
组员:陈爱华、魏海枚、姚泽娟、向兰芳、习静、习文学
2、检查时间:每周一次小检查,每月一次大检查。
3、专人负责:值周老师
日常配合操作:值日老师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4
一、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及火灾等重大事故。
二、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在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
四、认真贯彻卫生防疫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考虑周详,严禁带幼儿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5
一、维护幼儿安全的原则
1.防患于未然,加强预见性。
2.组织有序,稳定幼儿情绪。
3.提供充分与足够的活动时间与空间。
4.教育与信任并重,处理好“收”与“放”的关系。
二、安全管理与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在班级保教管理中,应注意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玩具的安全
①杜绝使用危害幼儿安全的玩具,如边缘锋利的玩具、容易破损或断裂的玩具、用有毒材料或涂料制成的玩具等,小班避免给幼儿提供体积较小或豆类的玩具。
②教会幼儿玩玩具的方法,尤其是户外大型玩具,应让幼儿掌握游戏常规。对于需成人指导才能玩的玩具,一定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③注意玩具的维修和保管。如要定期给玩具消毒,对残旧的玩具要及时修理或丢弃,避免某些尖锐物体刺伤幼儿的手指。
2.活动安全
①在使用剪刀等危险性工具时,要注意教幼儿掌握操作技能、要领。如,将剪子交给别人时,要把剪刀的尖端握在手掌心,将剪刀柄递出去,以防刺伤别人。剪刀用毕要合好,放归原处。
不能拿着剪刀乱跑。
②除非特别规定,不准幼儿玩弄电源插座、插头、电线,不能玩火柴、打火机等。
③不随便吞吃非食物的东西,不把钱币、玻璃球等小东西含在嘴里。
④使用户外活动器械要遵循正确的运动技能和方法,遵守活动规则,不得做任何危险的动作。如,爬攀登架时要抓紧护栏,不相互推拉。
⑤走路奔跑时要注意四周,不猛跑、猛停,要会躲闪,防止和同伴碰撞。
⑥上下楼梯靠右边走,不能与同伴相互推拉、挤。⑦不把头伸到阳台、窗台、护栏外面,不攀爬楼梯护栏。⑧不玩带刺或有尖角的物品,不把这些东西带在身上。⑨户外游戏时,不远离集体。要整理好衣着,系好衣扣,鞋带,以免活动时绊倒发生危险。
⑩团体排队户外活动时,要确认并紧跟前面的。小朋友,不掉队,不随便离队。教师应有二人随行,一前一后照顾幼儿,并随时清点人数。
3.交通安全
①引导幼儿学习认识交通标志,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在街上乱跑;横穿马路不慌张,注意看清左右有无行车,才可以过马路。
②乘车时,幼儿不可将头、手伸出车外。在车上不得大声喧哗,不在车上玩耍和跑动,要扶好车把,以免发生危险,不玩弄车门和车窗。按顺序上下车,不可相互推挤。
③教师要随时关注本班幼儿情况加强安全意识,注意安全防范,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隐患。
不得让幼儿单独离园,不能让陌生人接走幼儿。
4.着装安全
①幼儿着装要舒适、安全,避免穿太长的裙子、太大的衣服,以免影响幼儿活动,且易绊倒,发生意外。
②教师不能穿太短、太窄、太长的裙子,以及太高的高跟鞋,以免当幼儿发生意外时,影响教师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能留长指甲或佩带影响教学的饰品。
5.防火安全
①幼儿园要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②每个班应贴出一张安全通道示意图,并组织教职工熟悉通道及消防和紧急事故电话。
③幼儿园应预先拟定紧急状况疏散计划,并让幼儿实际演习,以应付失火、地震等紧急状况。可通过比赛(游戏)的方式进行,教师听见紧急讯号后迅速带幼儿离开教室集中到室外空地(操场等)。这种练习每学期举行一次。
接送安全制度
一、家长送幼儿入园时,必须亲自把幼儿交到教师手中,不能只把幼儿送到大门口,防止幼儿走失。
二、教师接待幼儿入园时,对家长提出的要求,反映的情况、所带的物品、药品要认真记在交接本上,以防止遗忘。
三、幼儿离园时,教师要帮助幼儿做好准备,开大门后,由值班教师把幼儿亲自交给家长。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事情要如实向家长反馈。
四、严格按幼儿园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行事,不到接送时间不准家长接孩子,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教师请假,经允许方可。
五、如果家长代接,教师必须打电话跟孩子父母确认后,由来人签字才能接走幼儿。幼儿不认识的陌生人不准接走幼儿。
幼儿园晨、午检制度
一、晨检
1、晨检要求:
每天幼儿入园,须接受早班教师的晨间检查。
2、晨检内容:
一摸:幼儿有无发热现象。
二看:观察幼儿精神状态、面色等,传染病早期表现,咽部、皮肤有无皮疹等。
三问:个别幼儿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
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的物品,发现问题迅速处理。3、晨检记录
晨检后,教师需将健康观察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登记下来,并关注当日幼儿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联系家长。
二、午检
1、午检要求:
每天中午幼儿入睡前,须接受值班班教师的午间检查。2、午检内容:
先观察幼儿精神状态、面色及有无发热现象。其次让幼儿自己先把衣兜里的玩具或其他物品全部掏出放在规定的地方,教师检查幼儿有无携带不安全的物品。
3、午检记录
午检后,教师需将观察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登记下来,并关注当日幼儿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保育员安全工作制度
1、热爱保教工作,对幼儿关心,态度和蔼,动作轻柔,细心照顾,配合教师对儿童进行教育。
2、早上7点20到校,在幼儿到之前打扫整理完毕,地面无污渍并保持干燥。
3、配合教师教育幼儿注意用餐文明,不争抢,不浪费,细嚼慢咽,适量进餐。
4、餐具及水杯每天刷洗干净并烫洗,不能油腻,及时消毒,并摆放整齐。
5、午睡时每隔一段时间就巡视一遍,有问题早发现。6、室内不留垃圾。每周五大扫除,清洗毛巾,擦门窗玻璃,刷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