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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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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美好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水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佛府[20xx]1号)、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xx)管理和排放要求,贴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监督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和削减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计划、建设投资、运营维护、启用报废等环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不包括河涌治理一体化设备。

(二)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因地制宜”“能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的原则,根据生活污水产生量、污水浓度、区域分布特征、处理后排放要求合理选定纳入污水管网和就近分散处理方式;不能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应采取集中式污水处理为主、分散式污水处理为辅的处理方式;水环境生态较好、常住人口少、污水去向明确的可因地制宜选择自净消纳方式处理。

(三)处理规模在500 吨/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水质执行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2208—20xx),处理规模在500 吨/日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群众诉求、当地生态环境容量需求、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组织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对排放不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排入的工业废水来源进行溯源排查,严格执法。

(三)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总体规划细化完善设施建设规划或计划,并负责统筹实施;定期对排水运营公司进行考核评估。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排水运营公司积极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村居延伸,扩大城镇污水收集范围;将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逐步纳入统一建设和管理,推行分散式设施及其配套管网一体化运营,有效提高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效率;将接收的已建成、在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委会(居委会)负责本辖区未移交至排水运营公司管理的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五)在20xx年底前排水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过渡期,未移交至排水运营公司管理的已建成或在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仍暂由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暂指定监管部门)承担建设、运营、监管、退出等具体工作。

三、管理制度

排水运营公司(未完成设施移交的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暂指定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建立以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工作主体责任。

(一)建立设施基本情况上墙制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体工程处,设施名称、管网建设、平面布置图、处理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指引、排水去向、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需上墙明示。

(二)建立档案留存制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档案资料主要包括:管网收集范围和收集效率,设施处理效率和排放规范情况,排放口和采样口、永久性排污口标志设置,产生恶臭、污泥等处理处置制度,稳定运行设施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建立运行台账制度。如实将纳污水量和浓度、药剂添加、排水情况、污泥清运、巡查检查、维修维护等台账登记在册,留存不少于3年时间,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调取查阅。

(四)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建立运行维护管理队伍,每年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对设施出水进行监测。处理规模500吨/日及以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出水每日自行监测1次;处理规模小于500吨/日、大于20吨/日的设施,每周自行监测1次;对规模20吨/日及以下的设施,每月自行监测1次。已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对污水处理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控的,自行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发现出水水质超标的或设施运行异常的,应加大监测频次,查找原因并及时整改。

(五)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做足各项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以防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对外环境造成污染。

四、监督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监督管理,通过在线监管、抽测、巡查等手段,监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达标,切实发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功效。

(一)完善在线监管制度。处理规模500吨/日及以上的设施逐步纳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管理,需安装在线监测,监测包括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处理规模500吨/日以下的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重点监控污水处理设施的`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在线监控技术要求,并负责建设运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监控平台,供各相关部门及运维单位共享使用,充分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不能实现自行监测或安装在线监控的,生态环境部门需加密巡查和抽测确保排水水质。

(二)建立水质抽测制度。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抽测计划,纳入年度监测计划。处理规模500吨/日及以上的设施,每季度至少对出水监测1次;处理规模大于20吨/日、小于500吨/日的设施,每半年对出水监测1次;规模20吨/日及以下的设施,每年按照各区30%的比例对出水抽测。抽测不合格的,排水运营公司(或未完成设施移交的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暂指定监管部门)应迅速排查原因并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须接受环保执法查处。

(三)实行环保巡查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巡检工作,发现超标或设备不正常运行情况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给排水运营公司及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暂指定的监管部门。

(四)坚持信息报送制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铺排,按时报送月度进展和季度、年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部署落实、设施覆盖、管网覆盖、运营瓶颈及建议等。每季度及年度上报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校核情况后,再报市生态环境局和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因维护或者其它原因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拆除、闲置的设施,排水运营公司(或未完成设施移交的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暂指定监管部门)需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替代方案,并提前15日报告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运、拆除、闲置。

(五)严格环保考核制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是农村污染攻坚和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内容,纳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具体考核任务,以本制度为准。

环境管理制度【第二篇】

一、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罗雄镇派出所抓好治理工作。

二、值周教师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周边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流氓、恶少对学生骚扰,要及时报告“110”或罗雄镇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三、每天放学,由值周教师护送学生结队出校,让学生结队返家。

四、成立护校队,在上、下课时间密切巡视校园周边环境,处理突发事件。

五、开展“三生”教育课,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校内环境及所处周围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四条 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校长应该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状况列为对校长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

学校校园要绿化、美化。

第六条 学校要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

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 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旗杆直立,位置适宜。

第九条 学校要按规定悬挂领袖像,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板报、阅报栏、供展览用橱窗,开辟图书室、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

第十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第十一条 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

校园要整洁、有序。宿舍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件安置有序。食堂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洁。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

第十五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

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要求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六条 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所属地域内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

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庙宇、坟茔等。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

(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竖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条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规定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六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七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即: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挥信号不明确;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重物梭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垫;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应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应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应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不应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八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8、生产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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