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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各项制度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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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各项制度【第一篇】

一、为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以党风建设促进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倡导诚信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三、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四、严格遵守党的规章制度,严守党的纪律,不泄露党的秘密,不牟取私利,不铺张浪费,不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党的形象。

五、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本单位信访件的调查工作,及时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协调、疏导工作。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建立纪检小组,每半年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廉政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党风廉政各项制度【第二篇】

一、要甘当公仆。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爱本职工作,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艰苦朴素,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不搞特权,不谋私利,多作贡献。

二、要改进作风。全体工作人员要讲实效、办实事,不搞形式主义;要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不用公款请客送礼;开会不发纪念品;对上下级和外地客人,按接待标准,积极热情接待;下乡应在职工食堂就餐,并按规定交费;坚持同城不吃饭,下乡不喝酒。

三、要清正廉洁。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得利用权力为子女亲属安排升学、就业、参军、提干、晋级;不得利用职权索贿;不把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变为有偿服务;严格按照小汽车管理办法使用小汽车,因私用车要按规定付费;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四、要政务公开。全局性的工作,如年度计划、年度工作安排、经费开支、评选先进职工、奖惩等重大问题,应广泛征求意见,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讨论决定问题时,涉及的有关人员应该自觉回避。

五、要严格考核制度。平时的考核,由纪检组负责考核;作为评选评优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总评。

党风廉政各项制度【第三篇】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苏发〔2003〕3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对象。局领导班子和各处室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诫勉教育;组织处理,包括对干部予以调离、免职、降职、责令辞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责任追究办法。

1.局领导班子违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并报市纪委、监察局作出相应责任追究。

2.处室负责人违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进行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1)在勤廉公示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整改的,由纪检组提交局党组研究,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2)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致使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处室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对本处室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给予处室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处室负责人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5)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其他违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各项制度【第四篇】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苏发〔2003〕3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对象。局领导班子和各处室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诫勉教育;组织处理,包括对干部予以调离、免职、降职、责令辞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责任追究办法。

1.局领导班子违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并报市纪委、监察局作出相应责任追究。

2.处室负责人违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进行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1)在勤廉公示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整改的,由纪检组提交局党组研究,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2)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致使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处室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对本处室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给予处室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处室负责人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5)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其他违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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