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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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在广大同学中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协助心理咨询室了解、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形式多样的心理关爱和服务,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向学生推广科学的生活、学习方式,宣扬精神文明,净化校园环境,特成立五中心理协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2条 本协会是在政教处领导下,由心理咨询室直接指导和发起成立的学生社团组织。
第3条 五中心理协会的宗旨是"完善自我,关爱同学,开拓潜能,奉献社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4条 五中心理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和各部部长负责制。会员实行注册制。
第5条 五中心理协会下设心理博客管理部,秘书部、调查部、宣传部、网络信息部。
第6条 秘书部的职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负责会员登记、注册和管理;及时对各次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
第7条 编辑部的职责:主要负责向校刊提供稿件和资料。
第8条 宣传部的职责:根据主题搜集资料,设计,策划。制作橱窗,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主要负责每次活动的宣传事宜及海报,通知的发放和粘贴以及活动会场等。
第9条 心理协会博客管理部:协助心理咨询室制作我校的心理协会博客,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搜寻有关心理健康的信息,并及时汇总和发布。
第10条 调查部: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问题,进行心理调查,测验。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11条 入会:每学年初新老会员进行注册,新会员报名后经考核方可成为正式会员进行注册。
第12条 会员权利:
1、 会员有建议活动内容、安排的权利。
2、 会员有退会权,但必须事先向管理部负责人提出申请。
3、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4、 会员有优先获得协会帮助的权利。
第13条 会员的义务:
1、会员必须遵循协会的章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会员要向心理咨询室积极反映同学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碰到的心理方面的问题,并在同学中积极宣传心理健康观念。
3、心理咨询室将为每位会员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会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
4、会员有参加心理交流、积极汇报思想心得的义务。
5、会员要积极配合心理咨询室的工作。
第14条 制度
1、会员必须按时参加协会活动,有事须向管理部负责人请假,无故缺席累计达三次者,开除会籍。
2、会员要服从各部负责人管理,对于布置的任务必须按要求准时完成。
第四章 日常工作
第15条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各部部长必须参加。
第16条 加强宣传报道。
第17条 协会的工作要与各级部、各班有机协调,加强与学生会、班委的联系。
第18条 心理协会主要的活动形式:心理沙龙、团体辅导、心理健康知识培训、讲座、个别辅导、心理档案、心理测试、心理辅导课、心理游戏等。
第五章 评 估
第19条 每学期末根据各部日常工作表现,对各部进行评估,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第20条 每学期末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对全体成员进行评定,并评选优秀工作者。
第六章 其 他
第21条 入会程序: 交个人简历一份。
第22条 本条例的一切解释权归心理咨询室。
协会章程【第二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x中学心理健康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是在校课改处的领导下,由爱好心理的同学组成的学生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活跃协会文化,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心理健康,增强集体荣誉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构建人文校园、和谐校园。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
(一)组织社员开展以心理知识为主的多种学习活动,以提高社员的沟通、组织等能力,培养社员团结合作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积极在校内组织或参加与心理有关活动,如心理健康周、心理板报评比、心理剧大赛等。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心理、文化、信息和思想交流,扩大协会的影响,创建并弘扬学校的人文精神;
(三)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及艺术实践,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交流能力,推动学校精神文明与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章 日常活动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时间、地点:
(一)协会的活动时间:每周的活动课时间(周六第十节);
(二)协会的活动地点:科教馆二楼心理放松室。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活动内容:
(一)通过各种心理小游戏增强会员对心理知识的了解,增强大家的心理素质
(二)通过有关心理电影的观看增强会员的心理各方面素质,如自信、坚强、打击承受能力等。
第七条 协会的活动纪律要求:
(一)每次活动,必须准时到达活动地点,如需请假必须提前与负责老师说明情况;
(二)听从指导老师与主席、部长的安排;
(三)会员每人有基础分50分,根据活动中表现会酌情加分或减分。高分同学有奖励;如减为负分,会有相应惩罚措施。
(四)爱护活动场地的设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并自愿遵守协会的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热爱心理知识,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尊师重教。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四)采用自愿报名参加的方式,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五)由指导教师和协会会员会进行评审,并在一周内安排面试,面试通过,方可正式入团。
第十条 会员的退团程序:
(一)新会员在入社一个月内,为试学期,通过学习培训后,由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决定除名或转正;
(二)正式会员在一学年内不得随意退社,如中途退会必须经指导老师及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方可退社否则以违纪,接受学校相应处分;
(三)会员入社超过一学年后,退社要提前两周填写退社申请,由指导老师、社长签字后,方可退会;
(四)对违反协会的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及无故缺席累计达三次者将被勒令退社,并接受学校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发言、表决、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会员有权了解章程、组织机构,对协会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为协会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心理协会的权益;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支持协会各项工作,接受指导老师及主席的领导,完成协会下达的各项合理工作或任务;
(三)社员应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尊重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有一名指导教师,以主席为最高领导者,下设编辑部、组织部、宣传部三个部门。
第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协会,愿意为协会奉献,忠于协会,忠于本职工作,团结合作,工作积极认真,服务同学;
(二)具备管理的经验,熟悉校规校纪,有一定的组织、策划、管理等综合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领导魄力;
(三)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良好的评价,具有威信和影响力,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五条 主席的任免:
(一)本会的主席由社员选举产生,各部长由主席聘任;
(二)会员在一学年内,不得随意离职,期满后,在每学年初由主席组织管理委员新届选举,管理委员任职不得超过两年;
(三)因违反协会章程、校规、校纪及不积极执行团内决议或本职工作的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撤消职务接受学校处分。
第十七条 主席职权:
(一)是本协会出指导教师的核心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协会的一切事务并负责监督、考核各部门部长及社员;
(二)享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调动权,推荐、任命协会其它各部门负责人,审查协会管理委员的资格;
(三)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组织召开协会管理委员会及全体协会大会,并定期把工作情况向指导老师和课改处汇报;
(五)设立意见箱、定期进行问卷调查等,及时了解协会的工作及学习情况,并对反馈的意见及时整理,并在协会管理委员会议中审议。
第十八条 编辑部长职权:
(一)及时做好温心家园,心悦的编辑工作。
(二)准时上交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严抓落实;
(三)负责协会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并及时汇总;
(四)负责拟写各种报告、总结、通知、会议记要、活动纪要等文书;
第十九条 组织部部长职权:
(一)准时上交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严抓落实;
(二)负责管理委员及社员的日常工作及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汇总;
(三)定期上报社员学习情况表、量化情况表、教学建议表等。
第二十条 宣传部部长职权:
(一)准时上交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严抓落实;
(二)负责协会的宣传工作,包括海报、新闻等各方面的宣传;
(三)负责活动的会场设计及布置,协会日常活动物资和学习用品的采购及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联部部长职权
(一)负责对外的联系及交流工作,并对外争取赞助,寻求活动赞助商。
第五章 协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
(一)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会议,由主席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管理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每学期至少组织三次会议,讨论协会各项议案、工作总结,检讨得失及工作计划等相关内容;
(三)每次会议应有会议记要、考勤情况等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员会议:
(一)定期召开,至少两次大型会议,第一次,学期初,新任干部竞选、公布本学期活动计划等。第二次,期末,学期总结,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汇报、表决、选举、宣布管理委员会决议、决定等;
(二)每次会议应有会议记要、考勤情况等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议要求: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须准时参加各项会议,养成良好的时间观、守时观;
(二)不论职位高低,出席会议的各部门人员都公平、平等的享有发言权、建议权、反驳权等权利;
(三)会议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原则进行商议、讨论,注重会议的效率,会场的秩序。
第六章 请假制度
第二十五条 请假原则:
(一)如不能准时参加协会的活动,要提前与社长或指导教师申请并说明理由,批准后方可不参加活动,否则在组队的队友基础分中减5分。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法:
(一)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半节处理;
(二)对无故迟到三次,折合为一次旷课;
(三)一学期内旷课两节者,给予处分,开除协会,接受学校处理;
(四)一学期内,如极特殊情况,请假不得超过三次,三次以上均按旷课处理。
第七章 协会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评优条件:
(一)本协会成员,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团结同学,学期活动全勤(除请假外)者,均可参加优秀评选。
第二十八条 评优考核办法:
(一)协会实行考核制度,包括活动考勤、活动表现、学习成绩等各项日常量化考核,根据管理制度进行加减分,每周汇总一次,并进行存档;
(二)对协会工作做出贡献、对协会工作有重要支持作用的给予量化加分或奖励;
(三)每学年汇总每周量化成绩,并结合社员投票、指导教师评定等评出优秀协会干部、优秀协会工作者、优秀社员及协会突出贡献者等奖项,并颁发相应的奖状证书,如无符合要求的取消奖项。
第二十九条 如有下各项情形之一,予以处分或开除协会:
(一)言论行为有损本社声誉,破坏团结,有意扰乱协会正常工作组织、且有实据者,予以减分、警告或勒令退社,接受学校相应处分;
(二)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行为,经协会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将予以除名,并根据学校相关条款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在7日内,报校课改处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在开展活动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x中学课改处。
协会章程【第三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省律师协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xx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行业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律师协会。市、州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分会或联络站、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提高会员执业素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精神是:开放、自律、维权、服务。
第六条 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行业约束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
(三)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和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八)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负责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十五)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六)指导市、州律师协会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执业的律师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已依法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并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律师协会备案,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与实习期相同。预备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预备会员的权利、义务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章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 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 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 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 对实习律师实施管理;
(八) 组织或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 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十)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本会备案;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由省直分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省行政区域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登记地市、州律师协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终止手续由本会或省直分会办理。
第十九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七)选举、罢免本会监事会监事;
(八)审议批准会费标准和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任期每届四年。在此期间,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三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后,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确定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发出书面通知。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或罢免和审议事项,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
参会代表可以在会议主席团组成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自荐为理事候选人,经主席团审查确定后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执业三年以上且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地区分布和人数比例两兼顾的原则分配。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无效。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选举副会长、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选或提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五)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
(十)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会,并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的,秘书处应在十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向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提请理事会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五)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
(六)指导和监督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每一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并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作出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并由到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执业机构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省登记执业的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报本会备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为本会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每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与同届会长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到会,并由监事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五)监督互助金等其他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监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七章 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指导专门委员会的行政秘书工作。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聘用人员;
(六)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邀请其派员列席。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
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必要时可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专业委员设立、变更、撤销事宜。
会长办公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学术顾问。
第五十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分别由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制定。
专门专业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九章 奖励与表彰、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一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和积极社会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
(五)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被党委、政府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七)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出版有较大影响学术著作的;
(八)参加法律援助或举办公益事业,成绩显著的;
(九)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六)其他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在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可另行单独处分。
第五十六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担任理事、监事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亦停止其相应职权。
第五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所在市、州律师协会进行调解,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活动纠纷可申请直属分会进行调解。
第五十八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章 经 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财政拨款或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负责为本会收缴当地会员会费, 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于每年年度考核前足额缴纳会费。
第六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议、座谈会等;
(二)秘书处的办公经费和人员支出;
(三)本会组织或参加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律师舆论宣传;
(五)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八)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向中华全国律协缴纳会费;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四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和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发布,接受监督。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办事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制定和修改,必要时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议,经本会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xx省司法厅和xx省民政厅备案。
协会章程【第四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学名为“xx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为: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经营房屋租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及私人业主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经济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心,在政府和租赁当事人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向,反映租赁当事人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习国内、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对外交流,推动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房屋租赁业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建设日趋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市民政局、xx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xx省xx市xx区香梅北路武警大厦x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租赁当事人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二)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租赁行业的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为会员提供有关法规咨询和援助;
(三)及时收集市场信息,开辟专栏,定期发布市场行情,组织会员间的沟通和交流;
(四)制定房地产租赁行业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组织行业内交流,发展同国内、国外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
(六)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委托,进行相关的业务课题调研;
(七)在房屋租赁行业内对其会员单位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xx市从事经营房屋出租并依法进行合同登记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协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及监督,有权经过必要程序要求罢免经过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
(三)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可通过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各种资料;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研究资料和有关经验及资料;
(五)遵守行业自律性公约,履行社会道德规范;
(六)按规定依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临时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会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可临时或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公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但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和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议终止前,须在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决议经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年11月20日xx市房屋租赁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