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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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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减少经费支出,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职能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配使用。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三)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行政执法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1.行政执法;2.巡查监管;3.服务发展;4.接待上级有关人员;5.领导开会;后勤保障;7.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用车需提前申请。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上班时间。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分局使用车辆由分局长或分管副分怅调度。

(二)下班时间。机关车辆全部停放在机关大院;分局车辆回市区的车辆统一停放在机关大院内,停驶车辆可停放在分局车库。

(三)所有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停放在生活小区、酒店和娱乐场所。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二)严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车辆维护工作,保持车辆整洁。

(三)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四)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一)公务用车一律进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维修企业维护保养。

(二)车辆保险实行招投标统一管理。

(三)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七、加料和苏通卡管理

(一)公务用车实行加油卡制度,因出差等特殊情况,须报办公室领导批准。

(二)车队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三)苏通卡实行一车一卡,按需办理。严禁将苏通卡用私车上。

(四)苏通卡由财务科统一充值,结报相关费用。

八、事故处理

(一)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单位负责。

(二)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相关规定处理。

(三)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立即与办公室联系。

(四)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办公室处理。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加强对各单位车辆的管理,提高用车安全保障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单位公务车辆运行,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确保全局工作的正常运转,现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部门

1、各基层单位设立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基层单位的车辆(公务车,执法执勤车,工程作业车、电瓶车)。

2、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是各单位车辆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车辆管理人员(联络员),负责车辆日常管理、车辆使用信息日常更新和对接工作。

二、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1、所有车辆必须配备专职驾驶员,其他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驾驶,不得外借或私用。各单位要做好驾驶人员信息和用车调度登记。

2、车辆严格执行下班入库入位制度,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不准随意停放。各单位结合各自情况制定相应停车管理规定。

3、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落实新交通法规定,执法车辆不能在行驶中乱拉警灯、警报、强行超车、占道行驶。因不按交通法规规定行车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4、严令禁止公车私用、酒后驾车、无证驾驶。

三、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驾驶人员有责任爱护所驾车辆,并注意常规检查维修、清洗和保养,确保无故障出车,否则出现违章及其他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由车辆驾驶人员承担。

1、车辆维修保养由各基层单位各自严格管理,驾驶员不得擅自选择修理厂。

2、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造成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维修台账。力争达到一车一册,明确时间、金额、内容及负责人。

四、车辆加油规定

各基层单位加油必须做好加油登记(包括车辆加油数量、种类、金额和车辆行驶里程数),建立车辆加油台账,不定期对油量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加油卡必须安排专人保管。

五、安全用车管理制度

各基层单位领导要不定期对车辆状况和安全系数进行抽查、核实,并提出有关意见。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通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超速、超载、曝光、违停及其他违反交通法规的一切罚款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并视情节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车辆外出出现交通事故的,需要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管理员(联络员),并积极配合处理,出现较大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的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局主要领导,如果瞒报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公车私用;

(2)酒后驾驶车辆;

(3)无证驾驶;

(4)出现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节假日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定点封存停放,车钥匙,油卡和车辆行使证由各单位办公室(车队)明确专人集中管理,并于放假前将车辆封存情况到局办公室报备。

2、节假日期间或重大活动以上级通知为准,需要使用车辆,由各单位办公室统一派车,填写节假日公务用车派单,明确驾驶人员、驾驶路线、使用时间、使用原因,于放假前将车辆使用情况到局办公室报备。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三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根据《望谟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车辆调度管理

1.车辆由党政办主任统一调度,党政办主任请假时,由其指定的党政办人员调度。

2.未执行公务的车辆统一停放政府大坝,车辆钥匙统一由党政办公室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他人,擅自转借他人的使用的,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驾驶员和使用人员共同承担;若擅自转借他人,车辆被他人随意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由负责驾驶员和用车人员共同承担。驾驶员请假时,需将钥匙交到党政办主任处(党政办主任不在时,交给指定人员),请假回到工作岗位后及时领取车辆钥匙。

3.出镇境外开展工作用车的,用车领导或用车站股室填写派车单,并由用车领导签字(一般工作人员用车时由其分管领导签字),没有填写派车单的,产生一切不良后果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员共同承担。(特殊紧急情况口头向主要领导汇报后,可以后面补填派车单。)

4.用车人员原则上需提前半天和党政办公室对接(除临时任务外),方便统一安排。

5.杜绝公车滥用。

6.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用时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有其他使用人员的,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驾驶员和公车私用人员共同承担。

7.车辆使用结束应停放在镇政府大院或定点位置,乱停乱放产生的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单位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并随时做好出车准备,不得不假外出。

2.驾驶员工作中不得拖拉、推诿、不接电话,出现拖拉、推诿、不接电话的,加重安排任务,分管领导进行批评,依旧不听的,交由镇纪委或由主要领导处理。

3.出车期间,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负全面管理责任。

4.驾驶员负责车辆用油保障工作。每周一之前加满油箱,估计工作日中途车辆用油不够时,自行用油桶备油。30天内出现2次车辆无油时,按照工作失职处理。特殊情况车辆无油时,可启用油库加油,平时工作日不得乱启用油库的油。

5.车辆用油实行按里程计算制度,每月由党政办人员汇总车辆行驶里程报财政分局局长处,按照行驶里程情况充值油卡费用。(里程费用计算标准由驾驶员汇报情况后报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确定)。

三、车辆维修和保养管理

1.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定点保养维修点按照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指定(由财政分局局长多家询价,拿回所有维修内容价格表对照后,指定价格最低一家进行维修和保养)。

2.车辆的小修、清洁一般由驾驶员自己完成;须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严把修理质量关。

3.车辆大修时,由驾驶员和财政分局局长在指定维修点先进行车辆维修鉴定,确定概算费用,按程序办理报修手续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不按规定程序报修的,不予签字认可,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4.维修(保养)报批程序:驾驶员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办公室负责人复核——主要领导或财政分局局长签批——修理厂维修(保养)——驾驶员验试并验收。

5.车辆维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中所列内容进行维修(保养)。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和分局局长,取得同意后方可继续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按要求补办新增维修项目审批程序。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

6.驾驶员应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试,确保维修质量。

7.所有维修内容必须先向财政分局局长汇报,得到同意后才进行维修,报账发票需由财政分局局长签署属实后才能报账。

8.严禁借车辆维修保养之机谋取个人私利,一经举报查实,责令当事人停职检查并收缴其违纪所得。情节严重者,予以追责。

四、车辆安全管理

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保证安全行车。

2.驾驶员要随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监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3.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党政办主任和单位有关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驾驶员严禁刻意隐瞒事故,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

4.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赔偿款项,驾驶者承担相应的处罚,并作出书面检查;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发生无我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对方又不能足额赔偿车辆损失费用,则必须通过交通管理部门解决,不得私下了结,否则驾驶员本人承担不足的车辆损失费用。

5.严禁酒后驾车,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并追究相关责任。

6.驾驶员因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过度磨损或其它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机械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费用。

7.驾驶员丢失车辆,保险单位赔付后损失差额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8.出车期间因驾驶员违章等原因产生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本办法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四篇】

为加强离退休工作处公务用车管理,更好地发挥车辆的作用和确保行车安全,节资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原则

(一)车辆使用范围:

本车辆为离退休工作处办公用车,供本处全体工作人员公务使用。

(二)车辆使用原则:

1.优先保证殡葬用车;

2.同等情况下市内用车要让位于市外用车;

3.用车实行预约登记制度;

4.用车发生的费用从使用科室各自经费中支付。

(三)车辆使用管理:车辆的管理,包括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调配等归口办公室。严禁公车私用。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二、车辆使用办法

(一)公务用车实行预约制度,各科室用车需征得本科室科长(主任)同意后与驾驶员预约。车辆出市区(不包括市属县)需要办公室主任同意,非工作时间各科室用车需向办公室主任申请,用车超过1天需向主管副处长请示。

在保证车辆优先使用前提下,其他同等级别的公务用车实行“先预约先使用”原则。后预约的科室如确实存在困难,可与先预约科室协商,征得先预约科室同意后方可调换或同时使用。

预约用车需提前在用车登记本上登记,且至少提前一天预约。

(二)提倡相同需求的用车科室,如踩点、购物等,在用车方向和时间上一致时可以合并使用。

(三)驾驶员要将车辆使用及加油记录录入电脑,并将一周内的用车单统计后交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每周请各科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后作为车辆费用报销依据并存档。

(四)实行“净车”交接制度,即前一位驾驶员要处理好驾驶期间所有交通违章记录,并将《公务车用车派车单》、《公务车用油记录表》记录清楚,将车辆打扫干净,方可交给下一位司机。以保障违章记录及时处理和行车记录的连续性。

办公室在司机交接时负责查清核实上述情况,并督促其及时处理。

三、驾驶员基本准则

(一)要有强烈的责任心,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二)负责车辆的清洁、保养、安全及驾驶。不得在车上吸烟;正常工作时间或有预约工作任务的休息时间内不准饮酒。

(三)要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四) 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注意个人言行举止,用语文明礼貌,文明驾驶,保守秘密,不传是非,自觉维护好单位形象。

(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驶,不开隐患车,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不超速驾车。

(六)驾驶员在出车前要充分休息,保证良好工作状态,确保行驶安全。

(七)由于违章驾驶所产生的罚款,单位不予报销。

(八)要服从调度,不得私自出车,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调动。

(九)要保证公务用车准时、准点及安全。

(十)不得将车辆借于外人驾驶。

(十一)无出车任务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楼下,未经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将车开回家。

(十二)要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出车单,请用车人认真核对行车里程、用车时间、过路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要保证出车单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十三)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通报情况,事后详细填写《交通事故情况报告单》,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处理结果详细填写,并附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结论。

四、车辆维修与保险

(一)驾驶员日常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发现危险性故障,应及时申请维修,提出维修意见,列出修理明细及预计费用,并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维修。

(二)车辆行驶期间出现故障如需维修,驾驶员应通过电话向办公室主任说明情况,批准后方可维修。事后须补填《车辆维修申报单》。

(三)对维修过程中发现的申报以外的维修项目,要及时请示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维修。

(四)车辆维修后的废件要拿回单位,存放在统一指定地点。

(五)车辆要做好相关保险,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乘客险等。

(六)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赔偿事宜。

五、驾驶员责任

(一)执行公务出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如有额外赔偿费用,驾驶员本人确有过错的,其本人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驾驶员因擅自开车外出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处罚外,所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费用,如有额外赔偿费用,由驾驶员本人全部承担。

(三)驾驶员因违反交通规章发生交通事故,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四)驾驶员隐匿、销毁、涂改原始出车记录或在报销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不得公油私加和倒卖油料,否则将处以私加和倒卖油料10倍罚款。

本管理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办公室。

本管理办法20xx年5月发布,20xx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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